李普者
摘要:社会发展的主体是人。少数民族人民作为少数民族社会发展的主体,既是少数民族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又是少数民族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享有者,是少数民族社会发展的依靠力量。少数民族社会发展主体分属于不同的社会阶层,必须正确处理各阶层的关系,达成少数民族社会的和谐,实现少数民族社会人的全面发展。
关键词:少数民族;社会发展主体;社会阶层;人的全面发展
中图分类号:C912.8 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09)4—41—02
一、民族社会发展的实践主体和价值主体
(一)民族社会发展的实践主体
现实的人的实践活动,广大少数民族人民的创造活动,推动着少数民族社会人和社会发展的历史进程。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决定力量,而一切生产力都是人在自己的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文明的进步程度是以人类社会所创造的物质和精神的成果所达到的程度为标志的,而一切文明成果都是广大劳动者实践和智慧的结晶。
首先,少数民族人民是少数民族社会赖以存在和发展的物质财富的创造者。人民之所以是人类历史的创造者,从根本上讲,在于人民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最终的决定性力量——社会生产力的体现者,是推动历史前进的最伟大的客观物质力量。人们如果不能首先获得物质生活资料,就连人本身的生存都不能维持,更谈不上从事政治的、科学的和艺术的活动,也就无所谓人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人类社会赖以生存的物质生活资料,是人们通过自己的劳动创造的。
其次,少数民族人民是少数民族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者。在人类广泛的精神中,在哲学、科学和文艺领域里,作为人民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思想家、科学家和艺术家对社会精神财富的创造,对人类科学文化的发展是有重要贡献的。历代少数民族思想家、科学家和艺术家的创造性劳动成果,超越民族、国家的界限,成为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有的甚至被视为世界瑰宝。但归根到底,任何真正有价值的精神财富都来源于社会实践。杰出的思想家、科学家和艺术家的作用,在于对人民的实践经验作了抽象的或形象的反映、概括和升华。科学的理论将人民的实践经验概括为系统的规律性的知识,文艺作品则以集中的、典型的形象表现人民的实际生活。
第三,少数民族人民是少数民族社会变革的决定力量,在革命时期以巨大的历史主动性推动少数民族社会形态由低级到高级的飞跃。少数民族人民不但创造社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而且在社会实践过程中形成和改变人们的社会关系,创造着社会生活本身,推动少数民族社会前进。少数民族人民即使在经济上受剥削、政治上受压迫、思想上未觉醒的情况下,仍然在世世代代通过自己的实践活动创造着历史,推动着社会前进,并最终决定着历史的进程。
(二)民族社会发展的价值主体
民族地区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要求让创造财富的人享有财富。市场经济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承认人们的物质利益,充分肯定人们对财富的享有权。尽管对财富的享有并不是人们创造财富的惟一目的,但它是人们创造财富的重要前提。让创造财富的人享有财富,不仅是对财富创造者的应有的回报,也是对财富创造者所做贡献的充分肯定。
只有让创造财富的人享有财富,才能实现民族地区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与人自身的发展。让创造财富的人享有财富,从市场经济的角度说,具有人力资源配置的意义,即通过市场调节的作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人的潜能,真正做到人尽其才,让所有的人都创造财富,让能力更强的人创造更多的财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实现人才的合理流动,使人们流动到合适的岗位上,使每一个人最大限度地发挥其能力。人们创造社会财富的过程,同时也是人的能力发挥的过程。
只有让创造财富的人享有财富,才能不断推进少数民族社会的进步。人类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就是生产力的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统一。生产力的发展就是不断地使先进生产力代替落后生产力,在创造更多社会财富的基础上,实现社会的全面进步。而以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财富增长为基础的社会进步,又是与人的创造性能力的发挥联系在一起的。
二、民族社会发展主体的阶层结构
(一)民族社会各阶层
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开放的扩大、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民族地区工业化、市场化、城市化和科技化的逐步发展,促进了少数民族社会分工的发展,而社会分工必然带来或伴随社会分层,使少数民族社会的阶层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
以职业为基础的组织资源、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占有状况作为划分社会各阶层的标准。少数民族社会(除去以汉语为母语的民族)可划分出以下几大阶层:国家与社会管理者阶层,经理人员阶层,私营企业主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办事人员阶层,个体工商户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农业劳动者阶层和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国家和社会管理者阶层拥有组织资源和部分经济资源,经理人员阶层拥有经济资源和文化资源,私营企业主阶层拥有经济资源,专业技术人员阶层拥有文化资源,办事人员阶层拥有少量文化资源和组织资源,个体工商户阶层拥有少量经济资源,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产业工人阶层拥有很少量的三种资源,农业劳动者阶层拥有极少量的三种资源,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者阶层基本没有三种资源。以上几大阶层中,农业劳动者阶层人数最多,其余各阶层人数较少。
(二)正确处理民族社会各阶层之间的关系
首先,构建与阶层关系相适应的政治模式。中国少数民族政治发展有着自己的发展逻辑、内在规定性和价值追求,未来的政治模式不能以别国的政治模式为模板进行简单的“复制”。中国少数民族政治发展,只能是在汲取各种政治模式精髓的基础上,对现有基本制度进行创造性的发展和完善,从而构建与阶层结构相适应的政治模式。
其次,培育合理的阶层结构。协调阶层关系的基础是有一个合理的阶层结构。在合理的结构下,比较容易调整各种关系。在关于什么是合理的阶层结构问题上,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橄榄形结构,即能够达到中等收入水平的阶层是社会的主体。构建橄榄形的阶层结构,必须以减少农业劳动者阶层在社会各阶层中所占的比例,增加经理人员阶层、专业技术人员阶层、商业服务业员工阶层的比例为基础。
再次,完善税收和社会保障制度。一是完善税收制度。公平、合理的税收制度是协调阶层关系的一个基本的手段。民族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二次分配(初次分配由市场来完成)中的作用,以税收为杠杆适度调节收入差距,并且通过制度和政策引导高收入阶层投资慈善和公益事业,从而有效地协调阶层关系,减少利益冲突。二是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障制度是阶层关系和谐的稳定器。民族地区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初步构建了社会保障体系的基本框架,主要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助和住房保障等,但社会保障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低。民族地方政府应立足于实际,建立相关的法规和制度,使社会保障制度法制化,扩大社会保障的覆盖面,提高社会保障水平,使社会各阶层和谐共处、共生。
第四,大力推进城市化进程。城市化是从根本上改善阶层关系的重要举措。民族地方政府应当积极推进城市化进程,制定科学的战略和具体措施,提高城市化水平,促进社会流动,从根本上改善城市各阶层与农村各阶层的关系,实现从农村居民占总人口的大多数向城市居民占人口大多数的转变。
第五,建立和完善社会预警机制。社会阶层矛盾是一种客观存在,与其等到矛盾爆发时再消极被动地应付,还不如完善社会预警机制,防范于未然。
三、民族社会发展主体的全面发展
(一)民族社会人的全面发展的内涵
首先,人的劳动能力的全面发展。人的发展是随劳动实践而历史地发展的,人的劳动能力的全面发展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核心。人类历史是通过劳动自我生成、自我创造的历史,也是自然界对人而言的生成史。劳动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能量、信息的交换过程。所以对自然界来说,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人的劳动能力的全面发展。人的劳动能力的全面发展,就是人改造和征服客观世界能力的发展。
其次,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人是社会的人,人是在社会关系中生存和发展,社会关系实际决定着一个人能够发展到什么程度。因此,个人必须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多种领域的交往,在交往中形成丰富而全面的社会关系。人的社会关系的全面发展就是个人关系的普遍性发展和全面性发展。
再次,人的素质和潜能的全面发展。个人的发展依赖于人类整体的进步,但这并不否定个人因素的独立性。人与自然与社会的双重关系最终体现在个人身上。人的素质和潜能的全面发展至少包括人的需要、人的活动、人的能力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人的需要即人的本性。人的需要总是随着生存需要、享受需要和发展需要的层次表现出需要的丰富性和全面性。
(二)推进民族社会人的全面发展
首先,推进少数民族社会的现代化。社会现代化是指以科学技术发展为纽带,以经济发展为基础,包括社会组织、政治结构、生活方式、价值观念、情感方式等诸方面内容的、社会与人相统一的全方位的社会总体变迁过程。[5](P328)社会现代化作为社会各方面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总体变迁过程,其变迁的内容主要包括:科学技术的现代化,经济发展的现代化,政治体制的现代化,居住区域城市化,生活方式的现代化,社会结构的分化与整合等。
其次,推进少数民族社会人的现代化。人是社会的主体,也是现代化的主体。一方面,人的本质归根到底是一种社会关系的总和。任何个体总是生活在一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之中,并从根本上受到所属社会的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发展的影响。社会的现代化是实现人的现代化的现实基础,离开社会现代化去谈人的现代化无异于构架海市蜃楼式的神话。另一方面,社会现代化也离不开人的现代化。人的现代化是一个与社会现代化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过程,同时,人的现代化也是动态发展过程。虽然并不存在一个全球性的固定不变的现代化标准。
参考文献:
[1]李恒瑞等.当代中国科学发展观论纲[M.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6.
[2]李强.转型期中国社会分层[M].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4.
[4]陈小鸿.论人的自由全面发展[M]. 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
[5]奚从清等.社会学原理[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4.
(责任编辑/王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