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职法学教育教学方法的研究与改进

2009-04-26 03:32郭靖超
文学教育·中旬版 2009年3期
关键词:法学教育改进教学方法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高职法学教育教学方法改进问题进行了研究,创新了讲授教学方法、互动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方法以及多媒体教学方法,为高职院校法学教育教学改革提供了参考。

[关键词]高职;法学教育;教学方法;改进

一、研究、改进教学方法的前提——明确教学目的

教学方法是教师为达到教学目的所采取的手段,需要服务于教学目的。因此,要研究、改进教学方法,首先需要明确教学目的。所谓因材施教,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我们对于教学目的的定位必须有所区别,并且要努力做到科学、合理、切合实际。

在高等教育普及化的今天,高职学生不可否认的现状是文化素质普遍较低,相当一部分学生缺乏学习兴趣、欠缺学习能力,只是为了得到一纸文凭才不得不呆在学校里。对于这样的学生,过高的教学目标根本无法达到,只会使教师和学生都失去信心。那么,对于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法学高职院校来说,科学、合理的目标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应该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激发起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高职院校的教师所面临的最大问题就是学生缺乏学习兴趣。没有兴趣,任凭教师使出浑身解数,也不会达到良好的效果。教学是教和学的结合,在教学过程中,虽然教师是主导,但学生是主体,教师的“导”完全是为了学生的学,教师的“教”只有通过学生的学才能起作用,只教不学是起不到应有的作用的。所以,我们必须面对现实,把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作为各科教学的首要目标。一旦使学生产生兴趣,其他的问题就相对好解决了。作为培养法律专业人才的法学高职院校,激发学习兴趣,不但包括使学生对学习本身产生兴趣,更为重要的是,要努力培养起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使他们对法学各学科逐渐生发出浓厚的兴趣,以兴趣来引导他们积极、主动地去学习。

(二)培养学生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

法律素养是法学教育的核心目标。学生毕业后能否胜任法律专业领域的各项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他们是否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这包括了解法律基础知识,准确掌握法律术语,具备基本的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对法律事实的探知能力、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能力等。高职法学教育注重的是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我们的教师应当使学生既学会必要的法学理论知识,又能培养出相当的法律应用和操作能力。但法律素养有高低之分,面对资质不高的学生,我们必须立足现实,以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作为培养目标,这样才不至于因要求过高、不切实际而事倍功半。法律素养的培养需要长时间的潜移默化,各专业学科的教师都应以此为核心目标来开展教学,互相配合、互相促进,确保这一教学目的的实现。

(三)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

学习能力较差是高职学生的一大弱点,不但影响他们在校期间的学习,更会妨碍他们一生的进步。我们的教学目标只有侧重于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才能使他们在走出校门之后有不断学习、不断进步的后劲,大学教育才能真正产生使他们一生受益的深远影响。所以不断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也应该成为各专业学科教学的一项重要目标。

二、合理教学目的指引下教学方法的选择与创新

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对教学目的进行明确定位之后,就需要进一步研究采用什么样的手段,也就是选择怎样的教学方法才能够保证上述教学目的最终得以实现。

(一)快乐的讲授式教学法

讲授式教学法是传统的教学方法,直到今天仍然作为最主要的教学方法而被普遍、广泛地运用于各学科教学当中。但传统的讲授法通常是一种“注入式”的“满堂灌”,是教师单方面的、较长时间的讲说,具有过分注重书本内容、讲授方式过于简单化和程式化等不足,教与学的互动性不强,课堂气氛沉闷、呆板,缺乏对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等实践能力的培养。事实上,这种传统的教学方法确实也不能吸引多少学生自觉自愿地走进课堂。说严重点,一些枯燥、乏味的讲授甚至是对学生学习兴趣的扼杀。

然而法学教育基于学科的特点,首先要夯实学生的法学理论基础知识,必须进行法学理论教学。而就系统法律知识传授而言,讲授式教学法与成文法国家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具有天然的相适应性。???因此,讲授式教学法虽有诸多不足,但它也确是法学教育中不可缺少的教学方法。唯一的办法就是对这种教学方法进行改良,变枯燥的讲授式教学法为快乐的讲授式教学法。

怎样才能使讲授式教学法变得快乐呢?这就要求教师要不断修炼讲授艺术,在授课过程中,应紧扣教学内容和主题,尽量从具体通俗的感性材料入手,通过举例、比较等多种表达方式,力求运用生动、形象、幽默而又富有感染力的语言,对艰涩难懂的概念或重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浅出地解释和演绎,并尽可能穿插一些幽默笑话、趣闻轶事,辅之以各种自然、恰当又不失风趣的神态、表情、动作,以激发学生兴趣,最大限度地吸引学生的注意力,使学生在轻松愉悦中对教学内容有所体悟。

当然,课堂上的诙谐、幽默也要适可而止,不能“为讲而讲”,脱离主题甚至离题万里去追求所谓的“课堂气氛”。另外,讲授过程中还要注意论点明确、论据充分、思路清晰、语言精炼。同时,为防止学生产生厌倦情绪,应尽量缩短每一次单纯讲授的时间,两次讲授教学之间穿插运用其他更为生动、灵活的教学方法。

(二)问答、讨论式的互动教学法

为了激发学生兴趣,并加强对学生应用能力的培养,教师应该尽量创造各种机会训练学生进行独立思考,让学生积极主动地参与到教学活动之中,表达观点、发表意见,使教学过程真正互动起来,达到教与学的完美结合。

课前,教师需要先将理论知识与学生在实践中有可能碰到的各种复杂状况联系起来,根据学生的兴趣和心理特点来进行问题设置。在授课过程中,既可通过问答的方式,要求学生积极思考,充分表达个人的观点;也可以通过展示与学生看法相悖的观点,来引发课堂讨论;还可以视具体情况由学生进行小组讨论,并选派代表上讲台表述自己的观点,之后由学生互相评判各自的观点,甚至进行辩论。最后,再由老师作出点评和总结。这种互动有利于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启发学生积极思考,在轻松或是激烈的气氛中,使法学理论知识被学生自然而然地吸收与消化,同时也使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得以培养和提高。在这样的互动过程中,教师要善于运用激励策略,给予学生充分的关注、肯定和尊重,以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参与兴致与参与热情,从而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使教与学配合融洽。这种互动教学如果运用得好,十分有利于增强学生的学习能力。

(三)实战演练式的案例教学法

近年来案例教学在法学教育过程中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甚至被上升到一个很高的地位,经常被作为一项评价一堂课成功与否的重要因素。其实,要求教师在每一节课中都运用案例教学法是不现实的,也未必会取得最好的效果。如果只是为了介绍一项规定或解释一个概念而通过一个小案例来举例说明,这其实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充其量不过是前述快乐讲授法的一种具体体现。

真正的案例教学应该是综合的、实战演练式的。把一个真实地、复杂的、千头万绪的案情摆在学生面前,让学生身临其境地去分析、去解决,这才是真正的案例教学。要让每个学生都参与进来,自己去分析问题、寻找答案,最后再由教师给予讲解,并对每个学生的表现进行评定,给出成绩。只有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把学生吸引到特定案例中来,全身心地投入到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的实战演练当中,积极主动地进行探索、钻研,既培养了学生的法律素养,又提高了他们的学习能力;而不是像有些走过场的所谓案例教学一样,实质仍然是学生听、老师讲,毫无新意,根本不能吸引学生设身处地地进行深入思考。当然,这里涉及到的一个问题就是考核方式,要把科学的教学方法和科学的考核方式结合起来才能发挥预期的作用,从而达到最佳效果。

(四)声、光、电结合的现代化多媒体教学法

要把学生的兴趣吸引到课堂上来,就需要把课堂搞得丰富多彩。现代科技提供了非常好的条件,我们没有理由不加以利用。教学过程中,可以通过播放各种视听资料、演示电子版课件等多种方式全方位地刺激学生的视听神经,把学生的兴趣和注意力牢牢抓住,从而使教学效果达到最佳状态。

当然,所有这些教学方法都需要教师在课前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增加了备课的时间和难度,对教师的工作强度不能不说是一个极大的挑战。其实,探索、改革教学方法本身就是对教师提出了更高要求,只有广大教师不断苛求自己、不懈努力、勇于创新、锐意进取,才能使教学方法不断推陈出新,把教育事业不断推向前进。

作者简介:郭靖超(1973—),女,汉族,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经济法教研部,在读研究生学历,职称为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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