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营业管理部课题组
摘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家庭经营与市场衔接的问题,增强了社员适应市场竞争的能力,但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壮大过程中的资金要素约束严重。本文在对济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深入考察的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当前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过程中金融供给与金融需求的差距及其制约因素,并初步探讨了解决问题的途径和方法。
关键词: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需求;金融供给
Abstract: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Peasantry's Specialized Cooperation, resolve the problem of joining of the household management and the market, enhance the competitive capability of the associator, however restriction on capital make against its development. Base on comprehensive investigation, this issue analyzing the cause of imbalance between financial supply and demand, and then the solution should be developed.
Key words: the Peasantry's Specialized Cooperation,financial demand,financial supply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03-0007-04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济南市的发展实践
自2007年7月1日《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实施以来,济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速度较快,在促进农产品品牌化发展、增加农民收入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方面,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带领农民引进新品种、新技术,发展优质高效、适销对路的特色农产品,并通过推进标准化生产和产业化经营,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产业升级,提升资源组合功能,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另一方面,通过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竞争力,采取联合采购生产资料和技术服务,拓展销售渠道和网络等方式,降低生产资料采购价格,促进小生产与大市场有效对接,增强农户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有效带动农民增收。
(一)济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基本情况
自2007年7月1日到2008年6月底,济南市共设立合作社577家,全市合作社统一组织销售农产品总值85112.5万元,购买农业生产投入品总值5583.3万元,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
1. 从覆盖行业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多集中在农产品商品率较高的行业和生产加工过程中技术资本要求高的行业。数据显示,已登记的合作社排名前三位的行业分别是养殖业、种植业和服务业。其中,畜、牧、渔养殖业279户,主要集中在生猪、奶牛、肉(蛋)鸡业;农产品、果树种植业154户、主要集中在蔬菜、瓜果类;各类服务业90户。这三类行业分别占到合作社总数的48%、26.7%、15.6%,此比例与农业部“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立法专题研究报告”课题组统计的全国19个省份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不同行业的分布比例基本吻合。
2. 从地域上看,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全市各县市区发展不够平衡。由于地区经济结构的不同,市场化、产业化程度的不同,以及对发展合作社的认识和重视程度不同,县(市)区间发展很不平衡。在全市现有合作社中,发展较快的长清区有253家,占43.8%,而有的县(市)区数量较少,不少乡镇至今仍是空白。
3. 从组建方式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采取三种方式。一是“合作组织+农户(种养殖大户、散户)”模式。这是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模式,由合作社将农户养殖或生产的农副产品按照订单或契约的形式进行收购或组织销往全国各地。如济阳县大华兔业专业合作社,自2007年9月7日成立以来,积极发挥核心作用,组织协调各种关系,实行“五统、三分”①的管理模式,真正做到生产在家,服务在社。截至2008年6月末,该合作社社员206户,辐射带动农户623户,家兔养殖规模达到9800余只,社员户均增收22817元。
二是“龙头企业+合作组织+农户”模式。该模式以农业龙头企业为依托,凭借龙头企业的市场优势,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农户的农副产品按照订单或契约收购,由龙头企业深加工成各类产成品,通过销售增加产品附加值。
三是“政府部门、单位+合作组织+农户”模式。该模式被称作“官民结合”的模式。如济阳县鱼鸭养殖协会、济阳县农业科学技术推广协会等,就是通过政府农业服务中心组织行业协会,对农户开展技术培训,进行行业管理。截至目前,济阳县该类组织已达到8家,发展会员450余户,其活动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资金扶持和会员的会费。据统计,各级政府先后给予扶持资金130万元,吸收会费2.7万元,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该类组织的发展。
4. 从资金和成员的构成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以货币为主,成员以农民为主。截至2008年6月,全市合作社注册资本总额为34290万元,全部由入股社员出资,其中货币出资20759万元,非货币出资13531万元,分别占出资总额的61%和49%。户均注资59万元,略低于全国合作社户均注资60万元的平均水平,注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380户,占总户数的66%;全市合作社成员总数共计7399名,其中农民成员6846名,占总数的92.5%。
(二)济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绩效
从发展趋势上看,济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步伐较快,增收效果明显。自2007年7月1日到2008年6月底,全市合作社注册资本总额达到34290万元,而同期全市新登记涉农个体工商户218户,注册资金873万元,登记涉农私营企业30户,注册资金3060万元。合作社共有成员7399名,辐射带动农户85387户,实现收入29493.8万元,分配红利1520万元,平均每成员548元。11个合作社创办了自己的加工实体,5个合作社开展了内部成员资金互助,合作领域和服务内容呈不断延伸和扩大之势,合作社在带动“三农”发展和农民致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据抽样测算,同业之间,与非合作社农户相比,合作社农户在收入上普遍提高,户均增收幅度达到10-20%,高者达到30%以上。可见,合作社是农村、农民创业办经济组织的优先选择,发展效果逐渐显现。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面临的问题
1. 行业分布不够均匀。农民专业合作社多分布于资本技术较为密集的生产集群,而在大宗农产品行业中覆盖率较低。深入调查表明,在粮食、棉花、油料等大宗农业品行业,合作社数量很少,远低于粮油等大宗农产品在农产品总产量中的比例(2007年济南市为24.4%)。同时,加工、仓储、运销类的合作社发展滞后,致使许多地方农产品在加工、销售环节增值不多,农业高产不能高效。
2. 从运行情况看,合作社总体运行质量不高。主要表现在:一是规模相对较小,带动能力不强。全市577个合作社,农民成员6846名,仅占全市农民的0.9%,小型专业合作社居多,全市合作社户均成员8人,低于全国户均成员13人的平均水平;成员50人以下的565户,占总数的98%;带动农户85387户,不足全市农户总数的十分之一。有些合作社,组织松散、活动较少,服务内容单一,作用发挥有限。二是利益联结不够紧密,合作层次不高。全市现有合作社中,出资入股的占51%;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及风险金的只有41个,仅占总数的16%。少数合作社服务内容只停留在技术、信息服务上。三是合作社与市场对接不够。农户与市场对接欠缺,农产品品质和市场竞争能力有待提高;合作社品牌意识不强,借助品牌产品联结农户的力度不够。四是规范程度不高,缺乏发展后劲。不少地方“重组建、轻运行”,行政推动痕迹明显,规范管理跟不上。有些合作社虽有章程,但不够规范;虽有制度,常常得不到落实。
3. 从资金支持来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来源严重不足。资金来源主要依靠会员的少量会费、经营利润的留存和农户自筹等,资金问题严重制约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产品统一收购、包装、销售等标准化经营中作用的进一步发挥。
二、济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中金融需求与供给的适应性分析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金融需求特点
1. 服务于中小企业,从个体来看资金需求量较少。据调查,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微型、小型企业的重要资金来源渠道,其资金需求量与农村小企业相当,一般在100万元以下。
2. 信用信息不完善,不利于贷款管理。调查中发现,基层社更愿意直接贷款给农户,因为在贷款管理中可以直接掌握农户的有关信息,而贷给合作社,掌握的信息是间接的,难以有效防范风险。
3. 合作社成员金融知识普遍贫乏,对金融机构贷款政策不了解。由于合作社成员主要来自农村,文化程度较低,金融知识匮乏,往往仅习惯于个人贷款,不清楚以合作社法人贷款应具备的条件及优势。
(二)金融需求与供给的适应性分析
1. 资金供求错位,信贷总量支持不足,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程度不相适应。目前,济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过程中获得的信贷支持微乎其微,与其资金需求严重脱节。调查发现,农村企业中,贷款需求上千万的企业资金来源相对充足,资金需求较小的农户也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获得贷款支持,但处于中间部分的10万——100万元之间的贷款缺乏相应的正规金融供给。以平阴县为例,目前该县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7家需要银行贷款,占比为58.3%,年户均资金需求量约70万元。从银行供给看,尚没有一家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信贷支持。
2. 信贷机构单一,信贷模式有限,无法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多渠道融资需求。目前,除了农村信用社外,还没有其他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贷款支持。同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贷款模式也主要是间接贷款,即通过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个人发放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农户联保贷款等,间接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资金支持。济南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获得的资金支持中,间接贷款占全部贷款的比重达到99%。
3. 结算服务手段滞后,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业化经营不相适应。目前专业合作社内部之间的结算,主要通过龙头大户或企业的个人结算账户进行,资金回笼不好控制,同时变相提高了专业合作社的资金成本。在农副产品的产销旺季,专业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现金交易量较大,均是通过农村信用社提现结算,没有充分利用银行、信用社的网络结算便利。
三、金融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支持不足的制约因素分析
(一)成本约束:农业的弱质性与金融的逐利性产生矛盾
农业是弱质产业,具有周期长、季节性强和风险高的特点,面临着比其他产业更高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加之农业生产的周期性和农产品的需求相对缺乏弹性,很容易出现“谷贱伤农”的现象。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户的弱质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正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处于弱势的农民的联合型组织,但是,并不是只要联合起来,农业所面临的风险就自然消除,或者说农户的小规模和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就能够解决。商业性金融以盈利为目的,其天然地与小农经济缺乏联系,小农经济制度无法产生有效的商业性金融需求。即便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其资金需求规模也大多低于商业银行贷款的保本点,银行基本上没有积极性去满足其贷款需求。
(二)文化约束:农户融资需求的“内源融资”偏好
目前,我国多数农村属于传统社区,农户的流动性不大,人们之间接触较为频繁,传统的道德约束较强,绝大多数农户比较注重自己的声誉。当借贷行为贴近农户时,农户之间的借贷契约具有诺斯所说的“人格化交易”的特征,可以充分利用“声誉机制”、个人信任和交易者社会规范等履约机制降低交易成本。因此,在借贷资金来源和用途方面,目前普遍的事实是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在农户借款总额中占的比例较私人借款要少得多。
(三)环境约束:官办金融制约农村金融体系的功能发挥
现有农村金融体制形成于计划经济时代,官办金融色彩依然浓厚。长期以来,官办金融的模式导致农村金融体系的不完整和功能的不健全,影响了金融机构的贷款质量,并造成农村资金大量外流。同时,还导致了农村金融改革深化程度较低,金融抑制现象严重。在利率和金融工具由政府严格规定的条件下,农业生产者和农村中小工商业者的资金需求无法得到根本性的满足。
(四)自身约束:农民专业合作社自身发育不健全,不符合金融部门的贷款条件
首先,合作社正处于经营的初始阶段,存在资产规模小、自身发展缓慢、运作不规范等问题,很难纳入银行信贷支持门槛。以平阴县为例,2008年6月末全县12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总额为1148.6万元,平均每家仅为95.7万元,最大的1家资产为467万元,最小的1家仅为1.025万元,且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除了营业执照、验资开户证明外,其他资料如规范的财务报表、报告,人民银行发放的贷款卡等普遍缺乏,达不到贷款的基本要求。其次,缺乏有效的抵押资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资产主要集中于办公场所,拥有机器设备、厂房等固定资产的专业合作社很少,且大多数合作社主要从事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等行业,产品不符合抵押要求,难以找到有效的贷款抵押物。再次,缺乏必要的担保。因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的关系相对松散,与龙头企业结合不够紧密,加之县域担保公司缺乏,难以提供有效的贷款担保。
(五)政策约束:相关的金融扶持政策不够具体,缺乏必要的配套措施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央一号文件以及省、市的有关实施意见均提出,金融机构应当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多种形式的金融服务,但是究竟是由政策性银行发放贴息贷款,还是由农村信用社发放信用贷款,如何保证信贷资金安全等等,这些更为具体的措施都没有制定和实施,无法指导实际工作的开展。
四、金融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加强政府引导
一是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必要的财政扶持。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合作经济组织的绩效、带动农户数量、对农户收入的贡献度等进行综合评估,通过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引导资金并将其用作贷款贴息或贷款周转金、风险补偿金等方式,加强与信贷支持的配套;为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创造有效的贷款担保机制;给予合作经济组织一定的优惠政策,定向实行税收减免和费用补贴,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农民专业合作社。二是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现代企业发展。政府部门要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规范化管理,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各种培训,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松散的民间组织成长为规范的现代市场经济主体。三是加强农村地区金融知识公益宣传,丰富广大农民,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负责人的金融知识。
(二)创新商业性金融服务模式
一是要根据合作社运作的规范性决定信贷投向。对经营规范的合作社,直接向合作社发放贷款,对运行尚未规范的合作社,向农户发放贷款,对“龙头企业+合作社”模式中运行不规范的合作社,则向龙头企业发放贷款。二是要针对不同贷款主体采取差别贷款方式。对合作社内的信用户成员发放小额信用贷款,对非信用户成员采取先评级后授信的办法提供贷款,对资金需求额度较大的成员实行农户联保贷款,对专业合作社法人则采取担保贷款,并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不同状况实行差别利率管理。三是要积极探索创新贷款抵押方式,扩大抵押物范围。
(三)鼓励成立农村社区银行
村镇银行等形式的社区银行最重要的特征是关系融资,主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中小企业或收入较高的农户提供金融服务。较之于大商业银行,其优势在于:一是社区银行主要将在一个地区吸收的存款继续投入到该地区,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有效缓解农村资金运行的“虹吸现象”,填补因为大商业银行战略调整所出现的“金融服务真空”;二是社区银行组织机构灵活简单,尤其重要的是社区银行比大型银行更容易了解社区客户的个人信息和生产经营情况,能有效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三是社区银行以零售为主,具有成本低廉、创新速度快、决策灵活、融入社区、全面营销的特点,能更好地提供金融服务。
(四)规范发展非正规金融
对部分地区的农户、中小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而言,非正规金融市场的重要性要远远超过正规金融市场。非正规金融能充分利用地缘性的信息优势,通过互相监督,发挥声誉机制的作用,比银行更好地解决借贷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其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中有很大的存在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填补了正规金融机构的服务缺位。根据非正规金融的特点,应对其加以规范和保护,其规范化可以先进行试点而后再推广。
(五)加强担保机制建设
一是建立农村政策性担保机构,为商业性金融参与项目融资提供贷款担保,发挥政策性金融的倡导扶持作用。二是各级政府要积极推动组建专门的农业担保公司,地方政府适当注资,依托经济组织或市场主体入股,严格按市场化要求运作。三是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担保模式。在合作社内部,可采用会员共建风险保证金的方式为社员申请贷款提供担保;在合作社外部,可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和社员联合建立担保中介机构,设立担保基金,满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需求。
注:
①“五统”即统一品种、统一提供投入品、统一防疫、统一技术、统一收购价格;“三分”即分户饲养,分户管理,分户核算。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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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唐华仓.农民专业合作社运作中的经验与问题[J].农业经济问题,2008,(1) .
(责任编辑 代金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