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加强招投标执法活动有效性监督的思考

2009-04-21 06:44张栩杨
消费导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建筑市场招标投标监督管理

张栩杨

[摘 要]社会主义经济市场的发展,对招投标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挑战和新的要求。目前投标活动依然是腐败易发、高发的领域,大案、要案时有发生。针对这一现状,要切实加强招投标的监督管理,必须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原则,综合运用法律的、纪律的、行政的、教育的“合围”手段,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温床,严厉打击腐败行为和腐败分子,使该项工作走上正轨,形成正常化、规范化、科学化。

[关键词]建筑市场 招标投标 监督管理

一、构建独立完善的监督机构

要改革现有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废除按行业属性,按系统的主管部门分头监管的方式,建成一个有制约、制衡机制,统一的、有权威的、强有力的、比较“超脱”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各类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只有这样才有利于加强对招投标行为的监管,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招投标领域的腐败问题。

一是建立内控机构,规范有形市场。建立一个相对独立而强有力的监管机构,对各类招投标活动进行有效监督,实行统一监管,推动组建跨行业、跨地区的招投标协会,打破行业和地区封锁,促进全国市场的统一。按整顿有形市场的规律进行整顿,把有形市场的管理职能与服务职能一定要彻底分离,与政府监管部门脱钩,有行市场应为招投标各方主体提供发挥信息、服务、场所三大功能作用。对地方政府相关管理方面的文件进行清理,坚决纠正地方保护、行业垄断,对过去有形市场制定的不符合市场动作规定一律清除。

二是强化外控机构,加大调控监督。要加强招投标外控机构的力度,充分发挥外部机构的调控监督作用,完善监督机构。发改委要加强对招投标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加强对制定项目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督导督察力度,加大惩处力度;工商部门对其违规违法单位,进行罚款、整顿、吊销执照;同时,招投标信息实行公告制度,及时、详细的公开相关信息,提供招投标活动的透明度,增强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各相关部门加强信息交流和沟通,相互配合,利用各自优势共同解决问题,以形成强大的合力,共同反腐倡廉。

二、加大对重要、关键问题的监管力度

一是加强对重大项目、重要环节的全程监督管理。对重点项目、重点环节要进行全程监督,制定细致周密的实施方案,确保监管到位。对于中标单位,不仅仅重视招标的前期工作,不能仅以发放中标通知书就算结束,而更重要的是对中表后甲乙双方是否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条件签约合同条款并付诸实施情况。招投标代理机构应跟踪管理,对施工阶段履行的承诺、工程质量、期限等竣工验收工作进行参与、监管。

二是规范主体行为。对当前业主行为的规范,要在一些重点环节上,依法采取措施,防止业主违法。在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上,业主与其代表不超过三分之一,其他评委必须从专家库中抽取,使业主无法操纵评标专家;对评标办法严格审查,谨防业主将倾向性内容写进评标文件,达到评标操纵目的;在定标环节上,如果业主不确定评标委员会推荐的第一招标候选人,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决不允许其随意改变评标结果。定标结果必须在指定媒体上公示后方可发出中标通知书。

三是规范机构代理行为。依法整顿和规范代理活动。代理机构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并不得存在任何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建立健全招标代理市场准入和推出制度;加强对从业资格管理,严格审批资格标准,引入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严格规范代理市场的竞争行为,严禁用违规压价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

四是规范从业人员行为。要加强市场从业人员、执法人员、投标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廉政教育,制定严格从业标准、规范措施,一旦发现违规,严惩不贷。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建立健全的评标专家管理制度,实行专家动态管理等等。

三、健全监督制度,完善监督体系

针对目前招投标监管法规制度不健全的现状,必须尽快从法规制度上堵塞漏洞,从源头上抓好治理,完善相关的法规制度体系,使一切招投标活动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

一是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体系。完善招投标工作的监督管理,先要建立完整的法制体系,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是建立公开竞争,形成良好市场环境的主要制约因素和前提条件。要进一步在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竞争规则、市场交易规则等方面制定出更加完备的法规制度,开辟法律方面的咨询服务,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二是建立信用制度。监管部门应当把招标人或代理机构的信用度作为一个重要的管理方面,建立相应的企业信用制度,作为考评企业优劣的一个参考因素,并且借助公众的舆论和监督加以规范与管理。对于信用好的,要加以鼓励;对于信用差,采用不正当手段招标中标的行为,要予以处罚,建立信用档案,并且利用媒体、网络进行曝光。

三是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建立对招投标工程项目的追踪审计监督制度,对招投标前、招投标中、招投标后全程进行同步审计监督,从源头赌注漏洞,提高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

四是实行纪检监察派驻制度。在工程项目建设中,纪检组和纪检员要全程参与工程建设的编标、招标、投标、竞标,参与协调解决施工中的矛盾,定期对监理人员、管理人员进行党风廉政教育。同时,要求参建单位实行“廉政告之”;工程项目负责人实行述廉制。

五是完善有效的奖惩机制。建立完善的招投标活动监管的奖惩制度,采用奖励和惩处相结合的手段,有力规范招投标活动行为。各司法机关和执法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大力度,排查线索,做好案件查处工作。对涉案金额大、情节严重、性质恶劣、严重侵害群众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案件,必须从严从重从快查处,严惩违法犯罪分子。要坚决查处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权参与或干预招投标活动,牟取非法利益、索贿受贿问题,严惩不贷。同时对遵纪守法、信誉良好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以资鼓励。

四、加快信息化进程,提高科技管理监督水平

对招投标活动的管理与监督,还有依靠科技手段,大力推行计算机网络监管,加快信息化进程,规范相关主体行为,提供政府监管和公共服务能力,逐步与国际社会接轨。

一是加强信息化管理。逐步推行网上招标、投标和备案,扩大相关信息的范围;实行计算机系统评分,要招标部门建议或协助或责令招标代理人尽快按目前资格预审设置的项目、评分标准编制程序,由计算机评分;建立评标专家数据库管理,把专家资源实现资源地区或行业共享,专家的抽取也采用计算机随机抽取,总之,招投标活动中能用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尽量使用计算机操作,减少人为的、感情的因素,为招投标活动提供公开、公正、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是加强信息化监督。建立统一的招投标信息网络系统,实行招投标活动的主体、监督执法主体和交易场所三方信息联网,利用网络加大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在网上公布招标事项核准、招标公告、中标候选人、招标结果、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活动等信息,及时公告对违规招投标行为的处理结果、招投标活动当事人不良记录等相关信息,利用网络加大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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