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意识形态建设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大意义

2009-04-21 03:09张艳新
理论与现代化 2009年2期
关键词:重大意义和谐社会

张艳新

摘要:意识形态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功能。加强意识形态建设,能够为构建和谐社会确立共同的价值导向,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合理的社会调控手段,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社会整合工具。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对于我们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大意义。

关键词:意识形态建设;和谐社会;重大意义

中图分类号:B0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1502(2009)02-0039-04

意识形态是在阶级社会中适应一定的经济基础以及建立其上的政治上层建筑而形成起来的,代表统治阶级、社会集团根本利益和要求的系统化了的思想观念、价值体系和理论学说的总称;它是自觉地、系统地反映并服务于一定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上层建筑,包括文学艺术、政治法律思想、道德、宗教、哲学以及其他社会科学等社会意识形式。意识形态在整个社会系统中发挥着独特的作用,担负着社会其他系统所无法替代的社会功能。积极加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理论创新与宣传灌输,充分发挥和拓展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功能。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建设工程,对于我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

一、意识形态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确立共同的价值导向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要建构自已特定的主导价值体系或核心价值体系,也就是要使全社会成员都认同国家主导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价值规范、价值标准等。如果一个社会的主导价值体系崩溃或失去了统摄作用,那么人们就会按照各自的利益与意志来行事,整个社会也就面临混乱、动荡甚至颠覆的危险。意识形态作为社会的思想上层建筑,是一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集团基于自身根本利益对现实社会关系自觉反映而形成的思想理论体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价值倾向性和实践目的性等特点。在一定意义上来说,意识形态就是社会的一种主导价值体系,它能为全体社会成员确立其社会活动的共同价值导向和理想目标,使人们具有统一的意志和行动。因而对于增强社会认同、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

意识形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建构主导价值体系,确立共同价值导向,主要体现在:(1)提出和谐社会的价值目标。意识形态提出的价值目标总是包含在统治阶级确立的政治目标和社会理想中。这些价值目标要在充分保证统治阶级或集团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反映社会各阶级各阶层的切身利益和要求,这样才能得到最广泛的群众支持和社会认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作为自觉反映并服务于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形态和政治制度的思想上层建筑,代表着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要求,体现着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它提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战略目标,旨在最终实现全人类的解放并进入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这种崇高的价值目标不仅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也体现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愿望,是我们构建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价值目标。(2)明确和谐社会的价值标准。不同的意识形态与价值观有不同的价值评价标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就是要提出一个以维护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同时基本上能够为全体社会成员一致认同的价值评价标准。基于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邓小平明确提出价值评判的“三个有利于”标准。即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这“三个有利于”标准已经成为我们衡量一切工作是非得失的价值评判标准。在构建和谐社会的新的历史时期,胡锦涛总书记又进一步提出了公平正义的社会价值标准。社会公正既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也是衡量社会全面进步的重要尺度。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必须坚持公平正义的价值标准。(3)制定和谐社会的价值规范。社会价值规范是一种不带强制性的“软约束”,其目的在于引导和约束人们的言行,使之尽可能地符合社会主流意识形态与价值观。依据意识形态制定的价值规范同法律规范、道德规范一起为营造—个健康、和谐的社会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意识形态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确立共同价值导向,应落实在主导意识形态与价值体系在社会成员中的合法性认同上。所谓合法性,是指大多数社会成员对在政治统治所普遍达成的共识基础上的认同和自觉接受,其本质是一种政治统治或政治权力能够让被统治者认为是正当的、合乎道义的,从而自愿服从或认可的能力或属性。韦伯指出:“一切经验表明,没有任何统治自愿地满足于仅仅以情绪的动机,或者仅仅以价值合乎理性的动机,作为其继续存在的机会。毋宁说,任何统治都企图唤起并维护它的‘合法性的信仰。”而唤起广大群众对既有统治秩序的合法性信仰,正是意识形态的主要职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作为体现无产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与共同愿望的思想理论体系,在构建和谐社会、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中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合法性认同功能,它能够从理论上透彻地说明稳定统治秩序、构建和谐社会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能够使群众认识到这种战略选择与自己的利益息息相关。从而得到广大群众的认同和支持。这样,意识形态的精神力量就转化为广大群众参与的物质力量,思想上的共同认识也就转变为实际上的一致行动。

二、意识形态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

构建和谐社会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是一个需要随着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推进的很长的历史过程。要建成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需要巨大的物质力量和社会力量,也需要强有力的精神支柱和强大的精神力量。意识形态集中反映了一定阶级或集团成员的利益要求和共同意愿,能够对这个阶级或集团的成员产生一种凝聚和激励作用,从而会形成一种强大的精神力量。为了能够得到广大民众的支持,每个阶级或集团在维护自身根本利益的前提下往往都会兼顾到社会上其他阶级、阶层的利益,而代表那个特定阶级或集团利益的意识形态往往也尽可能地具有全民性,使之成为凝聚全社会的精神力量。意识形态的这种特殊力量,对于凝聚和激励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

意识形态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源源不断的精神力量,主要在于它的凝聚和激励作用。首先,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从理论上系统地阐明了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长远利益与根本利益之所在,并且用科学的理论雄辩地证明了无产阶级和广大群众争取自身利益的必要性与合理性。这使得每一个成员都能体会到自己与群体休戚与共的关系,从而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自觉地维系在一起。其次。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把广大人民群众心里企盼但又有些模糊、表达不清的理想、要求、意愿等明确地提出来,作为全社会共同的奋斗目标。这就为广大群众勾勒出了一个灿烂的前景,从而唤起他们为实现共同目标而努力

奋斗的持久热情。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是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这个伟大目标正在激励亿万群众以空前的热情和团结投入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来。再次,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作为一种科学的思想理论体系,为无产阶级和广大群众争取自身利益、实现社会理想指出了正确路径,同时又明确了无产阶级与广大群众的社会地位和社会责任,激励全体成员积极投身到建设和谐社会的事业中去。

意识形态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巨大精神力量,需要不断加强意识形态社会化、世俗化,即通过意识形态宣传和教育,把意识形态理论灌输、内化到亿万群众的头脑中去,让群众真正理解、认同和接受,并积极转化为自觉的实践行动。马克思说:“思想根本不能实现什么东西。为了实现思想,就要有使用实践力量的人。”“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理论只要说服人,就能掌握群众;而理论只要彻底,就能说服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自觉反映无产阶级与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意愿的科学思想理论体系,决不能停留在本本上,而要始终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只有真正掌握了群众、完全依靠群众才能转化为强大的精神力量和物质力量,才能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永续不竭的强劲精神动力和巨大社会力量。

三、意识形态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合理的社会调控手段

和谐社会并不是无矛盾、无冲突的社会,而是一个能不断化解矛盾和冲突,从而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与和谐的良性运行、充满活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不断防止和消解社会冲突与对抗。这除了依靠经济的、法律的、行政的甚至军事的力量和手段来协调和控制以外,更需要意识形态这一社会调控的“软力量”或“软手段”来进行合理调节和有效控制。

意识形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具有不可替代的社会调控功能。意识形态的社会调控功能,是指意识形态对社会心理、思想文化等领域矛盾与冲突的调节、控制作用,其目的是使社会秩序保持在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整体框架之下,把矛盾和冲突限制在相对稳定的秩序之内,以保证整个社会的健康、和谐发展。意识形态的社会调控功能主要表现在确立和优化社会控制目标,排除错误思潮的干扰,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纷争与观念冲突,引导社会成员树立共同的理想信念,遵循共同的道德准则以及引导、转化和提升社会心理等方面。充分发挥意识形态的社会调控功能,对于维护社会安定、建设和谐社会是十分必要的。

当前,在我国社会生活中,人与自然、人与社会以及人与人之间具体利益的矛盾和冲突不同程度地广泛存在,这些具体利益的矛盾和冲突如果得不到调控、化解,甚至不断加剧和激化,就可能上升为阶层与阶层、群体与群体、团体与个体之间关系的矛盾与冲突,并夹杂着情绪、情感、道德、价值取向甚至思想观念的冲突与对抗。这三个层面的矛盾与冲突往往结合在一起,其中“利益的矛盾和冲突是基础和根源;关系的矛盾和冲突是表现和关键;观念的矛盾和冲突是实质和核心”。因而,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必须从以上三个层面着手,通过观念调控、法制调控以及必要的行政调控等方式对现实生活中的各种矛盾与冲突进行调节和化解。首先,要经常地、普遍地进行观念调控,也就是针对思想领域、文化领域和意识形态领域内的矛盾和冲突,明确表示提倡什么、坚持什么、反对什么、批判什么,通过交流、说理、批评、引导等方式,调节和控制矛盾与冲突的走向,使之缓和化解。其次,要加强法制调控,也就是根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对矛盾与冲突进行评判、裁决,支持、伸张正义,反对、抑制邪恶,逐步缩小和消除落后的、腐朽的意识形态借以滋生的土壤。再次,要合理使用必要的行政调控,也就是党和政府凭借政权力量,采取指示、命令、决议、规定等形式直接干预社会生活,排除各种错误干扰,维护和巩固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主导地位,确保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安全。另外,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意识形态调控手段要尽量与经济手段、法制手段、行政手段以及其他调控手段结合起来使用,这样在化解社会矛盾与冲突、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方面会更有效果。

四、意识形态建设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效的社会整合工具

当前,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社会情况发生了复杂而深刻的变化,“四个多样化”即经济成分和经济利益多样化、社会生活方式多样化、社会组织形式多样化、就业岗位和就业方式多样化日趋明显,社会分化发展的态势不断加速,人民内部之间的矛盾也大量出现。首先是人民内部之间利益分配差距不断扩大,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阶层之间贫富分化日益严重,社会“失衡”和“断裂”现象不断加剧。其次,社会结构不断分化和重组,新的社会阶层和利益多元化格局已初步形成,不同的利益群体会产生不同的权利意识和政治诉求,在争取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过程中必然存在各种分歧、矛盾甚至冲突,由此利益关系变得更加复杂化。再次,随着利益的不断分化、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和利益关系的复杂化,人民内部矛盾的利益性越来越突出,经济利益的矛盾往往影响到人们对现行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的认识分歧,如果处理不当,会使人民内部矛盾激化,甚至产生对抗性后果。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往往又交织在一起,相互渗透,相互影响,形成了一个十分庞杂的矛盾网络,以致牵一发而动全身。在这种情形下,整合多元利益,化解社会冲突,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团结不同利益主体以形成利益共同体,已成为构建和谐社会面临的一项重要而紧迫的课题。

利益整合需要经济的、道德的、法制的和行政的手段,而意识形态却具有一种不可或缺的社会整合和团结统一的功能。意大利理论家安东尼奥·葛兰西指出:“在保持整个社会集团的意识形态上的统一中,意识形态起了团结统一的水泥作用。”美国学者安东尼·奥勒姆也指出:“在分化出来的模式可能并且常常事实上造成了社会冲突的基础的地方,整合使一个社会卷入寻求一种新的和更一般的统—性的基础。这些统一性的头绪自然是存在于社会系统和社会结构的最高的控制论层序之中——尤其是存在于价值和规范之中。”意识形态作为一种主导价值体系,是实现社会整合的一种有效工具。意识形态通过反映共同体成员或民族国家的愿望,阐明群体的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使每个成员从中体会到个人与国家、个人与共同体之间休戚与共的关系,从而唤起人们强烈的聚合心理,并将这种聚合心理上升为共同的理想信念,转化为统一行动,达到共同体或民族国家有效的内部统一和社会整合。所谓社会整合,就是通过多种方式和手段,在协调和保持各阶级、阶层或群体利益的基础上,使社会各个部分组合起来,构成一个有机的、完整的社会利益共同体。其中,利益整合在社会整合机制中处于核心地位,是社会整合机制的基础。利益整合与社会整合的目的都是尽可能实现社会不同部分、不同层次的有机团结,最终达到社会的平衡与和谐。

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作为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共同意愿的自觉反映形式,具有最广泛的阶级基础和群众基础,因而也就具备更加强大的价值认同、利益整合和社会团结功能。它通过对思想观念、价值取向、社会心理、人际关系以及行为方式的引导与统合,能够促进广大社会成员在思想和行为上达成一致,从而把人们的思想、意志、利益较好地协调起来。它能够吸引和团结社会上的一切积极力量,形成一种强大的向心力和凝聚力,从而齐心协力共同推进经济与社会和谐发展。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利益整合与社会团结功能,具体表现在:一是强化思想整合功能,以共同的理想信念、奋斗目标和价值取向来引导和规范人们对利益追求的合理化,并协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和冲突。从而使各种利益关系组成一个平衡、稳定和有序的系统。二是树立包容共生的理念,积极反映和兼顾各方利益。促进不同社会阶层和利益群体之间的协调与合作。三是增强对社会共同利益的认同,以中华民族共同利益为纽带,把全国各族人民团结起来,为实现共同的民族利益和根本利益而奋斗。

责任编辑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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