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正义中道德与政治因素透析

2009-04-21 06:44朱晓玮
消费导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分配正义道德政治

[摘 要]苏格拉底与罗尔斯的“正义”理念里都有一套由他们自己先验假定的自证的元话语,在众多的政治哲学中,“正义”也都只是一种预设命题的意识形态话语,都内含着一套在先肯定的准则。政治哲学范畴内的“正义”,逃避不了意识形态的浸染,“正义”亦是难的。本文试图采用分配正义中的道德与政治因素这两者在具体正义实现过程中所起作用做一个思考。

[关键词]道德 政治 分配正义

作者简介:朱晓玮(1981-),男,江苏启东人,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专业法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理论与实践,单位: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时代在不断变化,哲学的主题也发生着变化,现代意义上的正义早已不再是古典哲学所追求与蕴涵着的那种个人的德性,对美德的追问也不再是正义理论的首要问题,正义命题在现如今更显著地体现为一种制度与程序的合理性设置,就如同罗尔斯在他的《正义论》中赋予正义的那一无上的荣耀一样,现代民族国家中的正义已经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其主题是“社会基本结构,或更准确地说,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与义务,决定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划分之方式。

一、分配正义中的道德因素

所谓“亚当·斯密问题”,是指近代西方古典政治经济学奠基人、18世纪英国最著名的道德哲学家和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两部代表作《道德情操论》(1759)与《国富论》(1776)之间主题观点的相互冲突问题。它最早由19世纪德国历史学派的经济学家发现和提出。他们认为,在《道德情操论》中,斯密基于人性本善的假设,把源于人的同情的利他主义情操视为人类道德行为的普遍基础和动机;而在《国富论》中,他却把人性本恶作为政治经济学的前提假设,把个人利己主义的利益追求当作人类经济行为的基本动机。于是,一种人性本善的道德利他主义社会(普遍)道义论与一种人性本恶的经济利己主义个人(特殊)目的论,便矛盾而奇妙地共生于斯密理论之中,它暗示着现代人类经济生活与道德生活之间的内在紧张,以及一般意义上的经济学与伦理学之间的深刻悖论。分配正义问题正是“亚当·斯密问题”的绝佳体现,如同前面说过的,如果物质资源到了极度丰富的地步,又或者人类消除了自私的本性,我们也就不再需要“正义”了。正是由于经济利己主义我们才需要正义,又正是由于一定程度上的道德利他主义,我们才关注并追求正义,同时,道德利他主义对个人在分配正义问题达成一致也有促进作用。

历史上的儒家作为理性主义者,并没有简单地、非批评地承袭远古礼仪传统和听从现存法律的规范命令,而是反思地、哲学地论证了“仁义”作为一种分配正义观念在防止威胁共同体生存的“争夺”中的功能。荀子是被公认为儒家中重视“礼”的,在他看来,如果任由人的自然性情,则兄弟也会相争;而用礼义教化人民,则对于外人也会相让,礼义使得“争”变为“让”。古典经济学家约翰·穆勒也曾经从道德同情出发来考虑贫困问题,他说:“不管我们如何看待道德原则和社会团结的基础,我们都必须承认,人类是应该相互帮助的,穷人更是需要帮助,而且最需要帮助的人则是正在挨饿的人”。

这些都表明道德资源事实上可以成为一种可以转化的特殊社会资本,这一社会资本可以部分地缓解分配正义过程中的纷争,促使人们在分配正义问题上有可能产生道德妥协以达成一致。同时,分配正义原则在其暖色调上又可被看作是从某种道德立场出发对不平等作出的判定、纠正与补偿。

二、分配正义中的政治因素

除了道德资源,政治对分配正义也有着一定的塑造作用。启蒙社会以来的分配正义,它所面对的对象除了包括财富、收入等物质性资源,还包括尊严、自由与机会以及民族国家中的政治权利等多方面内容的分配。事实上,实践分配正义的重要性在一方面固然在于那些“正在挨饿的人”的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另一方面更在于在当代社会,物质资源上的匮乏往往会严重损害到个体的尊严、剥夺他们的受教育机会,富人也会因为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而蔑视他们。而如果经济上的优势或劣势并不会影响到个体在社会上的地位,也不会部分地剥夺个体的自由,那么正义要求也许就不会显得像今天这样迫切。关于这一点,罗尔斯曾期望,在一个公正的社会中,自尊的基础不是一个人的收入份额,而是由社会肯定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分配这是应该而且也可以做到平等地分配的。

在十年文革期间,红与黑代表了两种截然相反的社会身份,一种特殊的政治状态使得经济资源上的优势反而带来了政治处境中的劣势,在这种时代背景下,财富失去了其多数时代中可以带来荣耀的附属价值,贫苦百姓不仅不再为经济上的劣势而遭受苦难,反而因自身的“无产”而提升了政治地位,在这种情况下,财富不再是人们值得追求的重要价值。可见,坚持分配正义虽然在最基本的层面上是为了保障不利者的生存需要,但在世俗社会中,其价值更在于维护弱势群体作为“人”应该享有的众多权利。至于十年文革中的这种和血统紧密相关的分配原则仍然需要矫正,则是因为在这一原则中政治正义遭到了粗暴的扭曲。可见,经济正义和政治正义作为分配正义原则的两个方面不可分离,践踏了其中任何一方面的分配原则都难以称之为正义。但是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到,分配正义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是出自于对不平等的政治和社会后果的担心,如果能够确保不平等的物质分配在直接和任何间接的意义上都不会引起政治上的不平等,那么作为一种社会性结果,对物质平等的呼吁可能会相应地弱化。而之所以说对物质平等的呼吁将会弱化仅仅有可能作为具体历史情境中的社会性结果出现,是因为从人作为平等的个体这一角度来讲,即使经济不平等不再会引起政治不平等,在理论上我们也仍然要追求一种物质资源的分配正义。

三、结语

分配正义无论是作为一种理论还是作为制度性实践,都是备受争议的,这部分地是由于分配正义所具有的那一可能永远无法消除的作为观念性东西而存在的性质。“观念性东西”由于其不可避免的无法加以实证的缺憾而经常不幸地被质疑与讨论,同时,“观念”的主体是具体历史情境中的个人这一事实也弱化了许多分配正义观念所期望达致的普适性。由此可见,分配正义的实现是多么的困难,即使是苏格拉底这般浪漫的哲人也只敢说:“或许天上建有它的一个原型,让凡是希望看见它的人能看到自己在那里定居下来。”作为现实中的苦苦追求正义的人们也只能从历史长河中去挖掘人类社会道德和政治因素的更深意义,或许对于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参考文献

[1]赵汀阳,《没有世界观的世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英)约翰·穆勒:《政治经济学原理及其在社会哲学中的若干应用》下卷,商务印书馆1991-9

[3](美)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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