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主法制概念的变迁简析

2009-04-21 06:44
消费导刊 2009年6期
关键词:人治依法治国法治

刘 纯

[摘 要]民主法制建设完善与发展只始终是我国社会得以不断向前推进一个基点。而人治与法治、法制国家与法治国家、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三组概念的变迁彰显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进程,表明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关键词]民主法制 人治 法治 以法治国 依法治国

一、人治走向法治

人治与法治是两个概括不同治国方略的概念。人治强调直接运用国家,法治强调依法办事。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理想国》中主张人治,由哲学王统治,即贤人统治。他的学生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人治”,因为法律能够免除一切情欲,是理智的体现。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同人们一起制定法律,又在宪法与法律的范围内活动,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重大进步。但由于封建专制传统的影响,加上党内民主生活的不正常,在某些领域权大于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仍时有发生,极少数人甚至徇私枉法,把自己凌驾与法律之上。特别是十年文革时期,法律遭到践踏,是典型的人治。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人治走向法治的主张越来越被人民共识。邓小平提出要“处理好法治和人治的关系”,反对把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党的十五大报告,在邓小平的民主法治理论的指引下,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第一次确定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确定了执政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这种领导方式的基本形式,是要实现由过去主要和直接运用制定政策来治理国家,向主要和直接运用法律来治理国家转变,不仅要靠政策,更要健全法制,依法办事。这种执政方式的具体形式是,使国家权力按照国家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来行使,即共产党领导和支持人民依法行使掌握国家权力,保障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从制度上与法律上,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的贯彻实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这种领导方式与执政方式,是共产党领导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创举。

二、法制国家走向法治国家

法制与法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首先,两个概念的内容不同。法制的基本内容是法律条文、法律制度、各种法律实施制度(立法、司法制度)、条令、条例、规则、法令、章程等。法治的基本内容,是治国理论、治国方略、原则。强调依法治国,是法治概念的本质特征。法治强调人民主权与法律统治,反对个人专横独裁或少数人肆意妄为。它坚持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力,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外的特权。

其次,两个概念的用法不同。法制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和法律规范的秩序的概括。法治即是一个动态的概念,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序和过程。亚里士多德阐述法治的含义:“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本身是制定的良好法律。”[1]

再次,两个概念的基础不同。法制可以建立在各类经济基础上,可以与各种政治体制结合。有法制的国家可以称为“法制国家”,但它必然地成为法治国家。而法治是以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为基础,是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民主政治体制之中的治国方略。

法制与法治两者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实行法治必须运用法制来治理国家,法制又要通过法治来体现。明确法治与法制的区别和联系不仅具有理论上的意义,而且具有实践意义。

我们党在强调民主法制建设时一直使用“法制”概念,而不是“法治”概念,这期间经历一个较长的认识过程。改革开放以来,邓小平有关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法制建设的论述中,已经包含了“法治”的思想内容,如关于政治民主化和民主法制化,是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与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要处理好人治与法治的关系等[2]。江泽民在几次法律讲座上强调了“依法治国”。中共中央建议,经人大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规定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目标,党的十五大报告突出强调了:“依法治国”,把“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此为标志,体现党对民主法制建设的认识发生一个质的飞跃,目标更明确,要求更高,对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以法治国走向依法治国

以法治国是中国古代法学家提出的治国方略,主体是国家最高统治者,即国君。君主将法律作为治国即统治臣民的手段,而君主则超越法律之上。法家虽提出以法治国的思想,但不是现代意义上的以法治国,不过是君主独裁的工具。从这个意义上看,法家强调以法治国与儒家强调人治并没有实质上的区别。不同是法家更注重法在实行君主独裁制度中的作用。

以法治国与依法治国两者虽然都强调法的作用,但两者存在显著的区别:首先,以法治国强调的只是用法律治国,事实上治国不仅要用法,而且要综合运用政治、经济、文化、道德、等各种手段,否则,只用法律这一种手段,难免有失偏颇。依法治国不但强调用法,更重要的强调依法,强调任何治国手段,采取任何治国措施,都要依法。一句话,就是要实行法治。

其次,以法治国虽然强调用法,但是并不明确怎么用,更未明确法与其他治国手段之间的关系。依法治国即明确回答这个问题,宪法法律一经制定生效,在未修改之前,不得以任何借口违反或弃置不用。任何治国措施手段,包括领导人政策上的考虑、社会舆论、伦理道德的措施,都不得违反法律。

再次,以法治国虽然强调法的价值,但是只强调法作为工具的价值,是被使用的一种治国手段。依法治国则是强调树立法律之上的理念,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严格依法办事,这里明确了中国共产党在管理国家中的地位,科学地确定了党与法的关系,强调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客体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务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的目的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并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权威性、稳定性、持续性。依法与治国的有机结合,达到了加强党的领导,发扬民主,依法办事的有机统一,充分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特色。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与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与形式来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目前,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主法治建设尚不完善,权力之上的传统观念与人治习惯在国家与社会生活及人们的思想中还有顽强的影响,法律权威之上还没有稳固树立起来。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以权压法的现象时有发生,甚至有些令人气愤。干扰司法独立及司法不公的现象,人民群众反映较为强烈。在这种情况下,不仅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而且要采取有效措施,认认真真地扎落实,以扎实的行动,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参考文献

[1]亚里斯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出版社,197

[2]李步云等,搞法制靠得住些--学习邓小平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思想[J]求是,20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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