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从古至今,犯罪为何屡禁不止,犯罪现象为何层出不穷,犯罪率为何居高不下,犯罪心理是如何产生的。本文认为,犯罪心理的形成以及犯罪行为的发生是主客观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在这两方面因素中,内因起着决定性作用,外因是促使内因变化的条件。
[关键词]犯罪人类学派 犯罪社会学派 主体因素 客体因素
作者简介:刘晓婷,女,贵州大学人民武装学院教师,硕士,研究方向:犯罪心理学。
一、西方关于犯罪心理产生的相关学说
首先,犯罪生物学派。一是犯罪人类学派。犯罪人类学派在犯罪人的类型方面主张“天生犯罪人论”。 “天生犯罪人论”代表了一种独特的人类学类型,是意大利学者龙勃罗梭最重要、最有影响的犯罪学理论。他认为犯罪人是出生在文明时代的野蛮人,他们的生物特征决定了他们从出生时起,便具有一种犯罪的潜在可能性。他坚信在犯罪人的身上发现的特定的生理特征现象,提供了将罪犯作为一种人类学类型对待的基础。因此,他的研究一直集中在生理异常、相貌特征异常、心理异常以及犯罪倾向遗传等方面。在他看来,个体之所以事实某种犯罪行为,乃是由于其生理、心理或体质等方面所具有的不同于正常人的特质。二是血型论。血型论是由日本学者铃木芳正所奠基。他认为血型是遗传的,血型与个体的气质、性格有密切的关系。他对不同血型的特质进行了相应的分析和研究。认为不同的血型有不同的性格特征,对于哪种血型可能会从事哪方面的犯罪作出了相应的分析。三是遗传因素论。这一研究的基本命题是,只要双胞胎中的一个成为罪犯,那么,由于遗传素质的作用,另外一个人也可能成为罪犯。还有对性染色体异常的研究,通过现实的观察发现,性染色体异常者在体形、智力和性格方面确实有异常的表现。但是,反过来,犯罪者中的大部分为性染色体正常者。因此,性染色体异常决定论是不现实的,也是不科学的。
其次,犯罪社会学派。犯罪社会学派强调:个体产生犯罪的原因并不完全取决于人体特质,而更在于社会因素的影响和决定作用。即个体产生犯罪行为的原因是在先天素质的基础上,又由于受到后天成长过程中社会环境的塑造所致。显然,他们更强调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决定意义,并且社会因素的影响远远超过个体素质低劣所带来的影响。犯罪社会学派所提及的社会因素包括一切足以诱发犯罪的各种因素,如贫困、政治、道德和生活环境等诸多方面。
最后,精神分析学派。精神分析理论运用人格结构理论来解释个体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个体的人格由三部分组成,即本我,它是人格当中最原始、最深层的部分,由本能和欲望的强烈冲动所填充,并受惟乐原则的支配,盲目地追求满足;自我,是现实化了的本能,受惟实原则的驱使,在避免痛苦的情况下,帮助本我实现欲求;超我,是道德化了的自我,是在父母、长辈、师长的反复熏陶和教育下形成的结构,它所表达的是伦理道德、价值观念,是在人类进化的过程中随着社会发展而逐渐形成的。
二、中国关于犯罪心理产生的相关学说
首先,犯罪的外因决定论。就普遍意义而言,存在是第一性的,意识是第二性的;存在决定意识。因此,个体的心理是对客观存在的主观反映。犯罪心理则是对消极的社会存在的能动反映。诸如,特定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风气、习俗、大众传播手段、家庭、学校等与个体相关的社会生活中各个角落的消极因素,以及外来的消极文化、生活方式、思想意识,对个体犯罪心理的形成都有着不容忽视的影响,甚至在某些方面有着决定性的意义,这就是犯罪率居高不下的重要原因。
其次,犯罪的内因决定论。辨证唯物主义认为,客观存在是第一性的,客观存在影响个体的心理活动,这是人人共知的。但是在另一个层面,个体的心理是具有能动性的,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发挥作用。因此对于个体的行为而言,内因才是真正的与有决定性的作用。这是犯罪内因决定论的思想基础。内因的范围极其广泛。一般而言,个体的需要、兴趣、动机、世界观、人生观、理想、信念,乃至个体的人格和综合素质,无不对犯罪心理的形成发挥着作用,尤其当这些因素本身就具有不良倾向的时候,犯罪心理的形成更具有必然性。个体正是在自身的特点的基础上自主地进行着对客观存在的选择与取舍,犯罪心理的形成就是个体主观选择决定的结果。
最后,犯罪综合动因论。这是我国犯罪心理学界运用系统的基本原理,研究犯罪心理形成的重要理论,是犯罪心理学理论研究中的主流观点。犯罪综合动因论认为|:个体犯罪的原因是一个整体系统,由若干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着的主体内外因素所构成,形成多层次、多维度的原因结构;由于各种因素的相互作用,个体犯罪原因处于一种动态变化之中。犯罪之所以发生,正是多种主体内外因素综合的、互为动力作用的结果。
三、影响犯罪的主体因素
(一)影响犯罪主体的生理因素
1.年龄因素。
不同的年龄阶段的个体回有不同的身心发展水平,并具有不同的社会经历,因而年龄因素会对犯罪率的高低、犯罪种类和犯罪手段的选择产生影响。研究发现从整个犯罪者的年龄阶段的比例来看,犯罪率一般在14岁之后开始上升,20到24岁之后达到高峰,25岁之后开始下降。年龄层中犯罪发生率的变化,表明了由于个人人格尚未完全形成而产生的在社会中的适应性障碍。
2.性别因素。
从犯罪率来看,一般而言,女性犯罪数量要比男性低得多,两性差别是其重要原因:女性的生物基因决定了她们在体能上天生地弱于男性,心理能量亦弱于男性,表现为胆小,性格温和柔顺等,这种身心的差异便决定了女性在整体上攻击性弱于男性,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可能性联系较小;女性在体质和精神上有富于忍耐、牺牲、抑制等品质,相对男性较少冲性,从而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也要小得多;女性负有生育子女的生活使命,结婚后还要负担家务和养育子女,社会活动范围相对较小从而发生社会冲突和矛盾的可能性也要小些。由于上述特征,女性一般较少面临严重的人际关系矛盾和社会冲突,在面临冲突时也能更多地进行自我调节。但也应看到,近年来女性犯罪有增多的趋势。
(二)影响犯罪主体的心理因素
1.认知因素。
认知是人对外部刺激、自身状况及其相互关系的一种反映或意识到的心理活动。认知方面存在的不良因素与犯罪心理形成的关系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认知水平低,有些人文化程度较底,没有受过很好的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不能以此来正确调节自己的行为,由此导致的违法犯罪行为时有发生;二是认知内容的偏差,如有的犯罪人存有“人为财死,鸟为食亡”、“人不为己,天诛地灭”等错误认识,导致一些物欲型犯罪心理的产生。
2.情绪、情感因素。
人的情绪、情感对人的行为起着重要的影响作用,有时甚至直接成为动机推动人们采取行动。情绪、情感与犯罪心理形成的关系体现在:一是消极的情绪、情感积累到一定程度会转化成犯罪心理,通过实施犯罪行为宣泄出来;二是由于犯罪主体不能克制不良激情的产生而导致激情犯罪行为的出现。
3.意志品质因素。
犯罪人犯罪心理的形成与其不良的意志品质有着密切的联系。犯罪心理的形成一方面与其意志薄弱,抵制不住外在不良因素的诱惑密切相关;另一方面,犯罪经历较长的犯罪人还会出现意志特征是病态化发展,表现为为达到犯罪目的能够克服各种困难,致使犯罪心理恶性发展。
4.个性因素。
一是不良的个性心理。个性心理倾向是人的心理活动产生的基本动力,决定主体对客观现实反映的选择性和态度。主体某些畸型的、恶性膨胀的、极端利己主义的。与社会需要调悖的需要和动机,低级的兴趣错误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都容易导致主体在社会生活中产生对社会消极因素积极能动选择的态度倾向,是形成反社会意识和犯罪动机的基础。二是气质因素。在犯罪活动中,气质不能起发动或制止的作用。但是,当一个人在接受不良因素的作用下,走上犯罪道路之后,气质可能影响他们选择的犯罪行为类型、犯罪手段和方式。如,同样是品德不良,具备了犯罪条件的主体,胆汁质的人常表现为逞强好胜,容易进行暴力犯罪,如报复杀人等激情性犯罪;多血质的人容易受他人诱惑而犯罪。另外,不同气质的犯罪人在犯罪行为过程中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即使在同一种犯罪行为中。例如,同样是报复犯罪,胆汁质或多血质的人由于情绪发生得快而强烈、快而多变、易躁、易冲动。[5]
四、影响犯罪的客体因素
首先,个性的不完全社会化。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犯罪就是一种社会的越轨行为,也是人对社会重要规范的违反。而个性的不完全社会化,是人违反社会规则的重要心理形成基因。
其次,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社会宏观环境。人的犯罪行为并不仅是由犯罪人自身的生理或心理缺陷造成的,而且是不良社会环境或个人的境遇的产物。实际上,犯罪心理的形成就是犯罪人在原有生理因素与心理因素的基础上,吸收外在环境因素并内化自己的反社会意识而最终形成的。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环境包括经济、政治、法律、文化、社会控制等宏观因素。
最后,影响犯罪心理形成的社会微观环境。家庭因素、学校因素、工作场所因素。
参考文献
[1][意]龙勃罗梭,《犯罪人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
[2] [日]山根清道,《犯罪心理学》,群众出版社,1995年
[3]黄希庭,《心理学导论》,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