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开办农户小额信用贷款,是我国农村信贷管理体制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农村信用合作社为农民办实事的重要创举,它对于端正农村信用合作社经营方向,化解农民“贷款难”问题,以及支持“三农”均发挥了积极作用。文章从浙江省的农村小额贷款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入手,并围绕寻求解决这方面问题的措施和建议来展开,对浙江省的农村信贷体制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小额信贷 农村 信贷体制
作者简介:徐士杰(1986-),浙江省宁海县人,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金融系。
1999年末,为了解决农户贷款难问题,中国人民银行在农村信用社引入并大力推广了农户小额信贷业务,在正式制度安排框架内引入了非正式金融的运做方式,将小额信贷推向了正规化的路径中 。2001年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农村信用社农户小额信用款贷管理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各地农村信用社适时开办小额信贷,简化贷款手续,方便农民借贷。从2002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范围内开始普遍推行农户小额信贷。农村信用社正以主力军的身份出现在小额信贷的舞台上。2006年,银监会发布了《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变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对此,有专家认为,这不仅对农村金融改革的根本性政策突破,而且对我国三农问题的解决包含的一种思路,除了这些政治意义之外,在民间,那些“不合法”的小额信贷组织可能将会更实际的体会到一些“咸鱼翻身”的滋味。
一、小额信贷的概念
小额信贷是指专向低收入阶层提供小额度的持续的信贷服务活动,是向贫困家庭提供非常小的贷款以帮助他们从事或扩大生产经营活动。以贫困或中低收入群体为特定目标客户,并提供适合特定目标阶层客户的金融产品服务,是小额信贷项目区别于正规金融机构的常规金融服务以及传统扶贫项目的本质特征。
国际主流观点认为,各种模式的小额信贷均包括两个基本层次的含义:第一,为大量低收入(包括贫困)人口提供金融服务;第二,保证小额信贷机构自身的生存发展。这两个既相互联系有相互矛盾的方面,构成了小额信贷的完整要素,两者缺一不可。从本质上讲,小额信贷是将组织制度创新和金融创新的信贷活动于扶贫到户项目有机结合成一体的活动。
二、小额信贷在国外发展现状
只存不贷:对于一个以扶贫为宗旨的金融组织,其生存需求无非有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成功的放贷,有足够的利润,二是顺利的筹资,有雄厚的本钱。其中吸畜可能是最为常用的制度安排之一。而且也基本上为各国小额信贷组织所认同。然而在中国,吸畜对于这些组织来说,仍是一个禁区。1976年在孟加拉,一位刚从美国获得博士学位归国的教授,与一名正在做竹板凳的农村妇女攀谈,得知她辛苦工作,但收获微薄。细问下去,原来她买材料的钱来自高利贷。这位名叫穆罕默德·尤诺斯(MuhammadYunus)的教授大受震撼,当年即在孟加拉的Jobra村创办了乡村银行(GrameenBank,GB)。1983年,当局允许其注册为银行。这被普遍认为是全球第一家小额信贷组织。几乎同时,小额信贷在拉美地区也开始登场。目前,各国都开始探索符合本国国情的小额信贷体制。小额信贷组织从性质上可分为公益性小额信贷机构和商业性、可持续发展的小额信贷机构。后者可分三类。一类是规模扩大型,比如,从非政府组织(NGO)转变成正规金融机构;一类是降低规模型,如大的商业银行下设小额信贷部;一类是绿色田野型(Green Field),从成立开始就专职做小额信贷。从运作方式分,可分为零售性小额信贷机构和批发性小额信贷机构。批发性小额信贷机构专门从事批发贷款业务,它们从大机构获取资金,再将资金批发给其他小额信贷机构。东南亚和拉美国家有这种机构,东欧和中亚也有过个案。上述这些模式全球各大洲都存在,但小额信贷在各个国家发展不平衡。且小额信贷主要在发展中国家繁荣,发达国家较少。在亚洲,孟加拉和印度尼西亚的小额信贷最发达,处于第二梯队的是菲律宾、印度、尼泊尔、柬埔寨等国。目前,小额信贷的一个新的趋势是,一些大的国际金融机构开始在全球范围内涉足小额信贷。东欧和中亚近几年商业性小额信贷发展比较快,主要是欧洲复兴开发银行(EBRD)、德国商业银行以及其他咨询机构和投资公司以结成联盟的形式来操作。
三、小额信贷在浙江省农村的发展
浙江省的民间融资总量,目前没有权威的统计数据,据有关部门测算,大约为1500亿元。浙江的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个人之间,企业的融资往往是通过股东个人的融资行为实现的。民间借贷资金的权属十分明确,而且借款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已习以为常,父债子还是普遍现象,因而民间借贷的偿债率甚至高于正规金融。民间借贷具有比正规金融更高的融资效率。
台州市商业银行卓有成效地开展了小额贷款业务,被誉为“穷人银行”。小额贷款额从2000元起步,最高为30万元,期限为1至3年。由于资金成本、放贷成本较高等因素,年贷款利率为14%。贷款目标群体基本上是原来被排除在正规金融服务体系之外的生产经营性微小客户,如城乡个体工商户、家庭作坊和微型企业。其基本准入条件是生产经营性客户、具备3个月以上从业经验、资产不超过300万元、年销售收入不超过500万元、距离银行营业机构不超过30分钟车程。其中,投向失地农民的占89%,城镇居民占6%,异地流动人员创业贷款占5%。
据了解,绝大部分小额贷款客户第一次与银行打交道,此前几乎从未有过从银行获取贷款的想法。由于银行信贷员日常走村串户,比较了解乡情民情,因此借款人不必提供繁琐的资料,不需要商业计划和可行性研究,只在个别情况下才需要提供外部评估、公证、抵押品登记等文件,对小额贷款的担保条件也较低,保证人主要起警示与制约作用。贷款余额已达5000万元,户均4.6万元。截至目前,所发放的小额贷款没有发生逾期情况。
四、现阶段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小额信贷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认识不到位
一是部分乡政府和信用社对创建“信用村”工作重视不够,没有真正理解农户小额贷款“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的管理办法,致使部分农户法制意识淡薄,信用观念差,使小额信贷形成了道德风险。二是部分信用社片面认为农户贷款额小、面广、工作量大、经营成本高,给农村信用社带来的收益有限,因此,少数信用社推广小额信用贷款不积极、不主动。有的社在信贷投向上重工商轻农业,重大额轻小额,重盈利轻服务,违背了农村信用社服务“三农”的根本宗旨。
(二)贷后管理存在一定的难度
由于小额信用贷款点多、量大、面广、金额小、户数多,在信贷跟踪调查、管理上还难以跟上,容易形成一定的风险,造成了部分基层信用社不愿意发放小额贷款,存在畏苦畏难、原地不动、等待观望、积极性不高的消极态度。另一方面,农户小额信用贷款的投放对象主要为农户和农业,而农业本身属弱质产业,农民属弱势群体,一旦农业受灾和市场波动,必然会导致农民收入减少,削弱还贷能力,形成风险贷款,农村信用社对此也难免会有所畏惧,心存芥蒂。
(三)贷款发放不规范
大多数信用社为完成新增贷款回收任务,要求借款的农户将原欠贷款本息合计,重立新借据,这样不仅虚增账面利润,掩盖信贷管理风险,极易助长不良农户的逃债、赖债行为,恶化农村信用环境,也与推广小额农贷的初衷背道而驰。
(四)对推广小额贷款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
农村信用社不少职工把小额贷款的内涵理解过于片面和狭窄,认为小额农贷只局限于农民购买农药、种籽、肥料,对于有其他需求用途的农民而拒之内外,如加工业、运输业、购买农业机械等,而没有把推广小额农贷是端正信用社服务方向,是发挥农村信用社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和支持当地农村经济发展主力军的作用,思想观念没有转过弯来,在推广的过程中不积极、不主动,影响了农贷投放的进度。
五、小额信贷的发展应对措施
(一)落实责任,强化贷后检查制度
贷后检查制度是降低贷款风险的关键。农村信用社要建立科学,完善的农户贷款贷后管理责任制度,将贷后管理主人落实到人,对农户贷款的管理和回收制定管理目标,建立健全考核机制,要分清主观也客观因素,合情合理的追究责任,提高对到期贷款的回收率。因为贷款一经发放,其使用权就转移给借款人。因此,贷后必须深入贷款农户进行检查,检查贷款资金是否用于农户生产,是否被挪作他用,一经发现应及时采取收回贷款措施,最大限度的降低信用社的贷款风险。
(二)加强农村信用社员工的素质教育,把不良贷款风险降到最低
不良资产产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但农村信用社一些员工的自己素质差是造成不良贷款产生的首要原因。因此,农村信用社的第一要务就是培养一支素质过硬、积极向上的信用队伍,克服信贷投放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加强对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严格规范贷款操作, 对贷款“ 三查 ”制度落实不到位 、贷款手续不完备、信贷人员与贷款户恶意串通骗取贷款、违章贷款 、人情贷款等行为, 加大处罚力度,对在贷款运营过程中违法违规现象要严加查处, 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对造成贷款损失、形成不良资产的,要实行严格的 “问责制”,追究贷款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最终使农村信用社不良资产状况从根本上得到改观。
(三)培训农户适应市场,建立小额信贷市场风险补偿机制
各地的实践证明,加强农户的培训是小额信贷成功的关键之所在。农民是市场中的弱势群体,他们对迅速变化着的市场反应不够灵敏,对许多适用的技术了解不够,因此国际上开展的小额信贷项目都是对贷款户进行业务培训。我国的农民同样有待培训。各级政府、农村信用社及相关部门应共同担负起对农民培训的重任,有了较好的培训就能大大提高投资项目的投资率,减少小额信贷的市场风险。
参考文献
[1]杨喜孙:“农村信用社小额信贷可持续发展问题分析”,《金融理论与教学》,2007年2月第6期
[2]文秋良:“中国的信贷扶贫政策与管理方式的改革”,《农业经济问题》,2006年4月第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