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渠道构建支持服务体系努力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

2009-04-19 03:11黄玉梅
中国经贸导刊 2009年19期
关键词:服务体系信用机构

黄玉梅

中小企业融资难由来已久,去年下半年全球金融危机暴发以来,由于市场萎缩导致的经营困难和金融机构更加注重风险控制两方面因素交织在一起,使这一问题更加突出。分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中小企业的自身特点的限制。相比较大企业,中小企业有形资产规模不大,无形资产很少或基本没有;财务实力比较弱且管理不规范,导致信息不够透明;企业平均存续期较短,不稳定、不确定性更大。这些特点,削弱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限制了其融资机会。

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发展现状的约束。目前还是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导,企业融资大部分通过银行配置,每年通过银行渠道的间接融资规模所占比例基本在90%以上,直接融资近年来虽然取得长足发展,但总体而言比例仍然比较小。就间接融资本身而言,大银行由于交易成本过高,规模不经济等原因,缺乏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的动力,而立足本土、服务地方小企业的中小型金融机构数量又非常少,能力非常有限,使得中小企业通过这一渠道筹措资金难度很大。2006年底至2007年初,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小企业司在地方推荐的基础上,在五个城市选择了1000家样本企业,采用问卷问答的形式组织了一次抽样调查,调查数据表明,样本企业在成立之初,仅有125家获得了四大银行贷款,占12.5%;至调查时也只有295家,占29.5%,比例非常小。据报道,今年上半年7.37万亿元的贷款中,小企业贷款仅占贷款总额的8.5%。在资本市场,除了少数高科技中小企业可以在创业板筹措资金外,股票、债券市场几乎没有中小企业立足之地。截止目前,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进行融资的在资本市场只有3、4笔,可以说是微不足道。

三是融资中介服务体系的欠缺。首先是担保体系没有充分发挥作用。我国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开始探索建立信用担保机制,后又进行较大范围试点,根据有关统计资料,截止2007年底,全国各类信用担保机构有3729家,当年担保额5049亿元,10年来累积担保的企业户数仅有几十万户。由于很多担保机构由政府主导建立,压力不足,活力不够。一方面不容易被银行认可,另一方面由于实力不强导致在谈判中处于弱势地位,又承担了过度的代偿风险。在实际运行中,有70%以上的担保机构基本处于“空置”状态,没有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其次是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目前全国的信用体系建设整体还没起步,更谈不上建立适合中小企业的信用评价体系和监督机制,中小企业信用状况调查难,使得一些信誉差的企业随意逃废债务,转嫁风险。这不仅增加了金融及担保机构的运营成本,也严重损害了中小企业整体信誉形象,破坏了银企关系,形成恶性循环,最终使企业受害。缺乏社会信用基础,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健康发展的一个严重问题。再次是政府扶持政策点多力散。缺乏整体协调,难以形成合力,有的甚至相互掣肘,使政策效果打了折扣。

进一步深入分析上述三方面原因,第一,作为资金需求方,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是由其经营规模和性质决定的,不会改变也不可能改变。第二,作为资金供应方,目前我国除仅有的两家政策性银行外,其他所有银行都已或正在朝商业化方向进行改制。银行出于对资产安全的关心和风险规避的考虑,采取谨慎经营行为,这种做法从市场的角度看是合理的,从银行从业人员的立场上看也无可厚非,因为中小企业信贷业务的信息成本、运作成本以及风险成本都比较高。例如,即使在风险相当的情况下,将10亿元贷款发放给1家大企业与发放给!万家小企业,后者的交易成本肯定要远远高于前者。由此不难看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可以要求企业本身加强内部管理,提高信用水平,也可以要求商业银行拓展服务领域,完善产品结构,推出适合中小企业的信贷产品,但关键还是在于采取有力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努力建立完善高效的支持和中介服务体系。

一是健全完善融资担保体系。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这是最现实有效,也是可以管根本长远的一条途径。首先,在我国有一定的发展基础。其次是符合市场经济的发展方向。但是要把我国现有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健全完善好,必须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稳妥处理好两方面的关系:第一,担保机构与政府的关系。考虑到中小企业在一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以及扶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对整个社会都具有很强的收益外在化效应(比如促进就业、推进创新、改善民生等),作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措施的信用担保应该也必然具有准公共产品的性质。所以,建设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政府必须起主导作用。参照国际上特别是亚洲其他国家的实践,其做法大多如此。从国外的经验看,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政府资金都占到了担保资金的绝大部分。但在业务运作中要注意避免政府的行政干预,把握好出资人与运营管理者之间的关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减轻财政负担。这一问题可以通过组建规范化法人实体来解决,按照《公司法》建立内部治理结构,实行政企分开和市场公开化操作。也可以通过适当发展商业性担保机构和积极培育社会互助型担保方式加以弥补,形成一定的竞争效应。第二,担保机构与金融机构的关系,防止出现由于商业银行处于强势地位而使担保机构过度承担风险责任的情况。一方面可以通过整合《中小企业促进法》、《担保法》和《公司法》中相关内容,尽快完善有关法规与政策,另一方面,需要采取适当的措施来推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与与贷款银行之间分担责任机制的建设。

二是着力建设信用服务体系。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在借鉴国际先进经济的基础上,这几年我国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取得了一定成效,部分地区初步摸索出了区域化的建设模式。社会各有关方面的信用意识也有所提高。但是我们也要看到,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长期而又复杂的系统工程,要真正做好,必须把握好几个关节点:首先注重发挥政府推动和政策引导作用。这在工作推进初期尤为重要。政府推动进行制度建设,出台相关引导措施,提高企业信用意识,培育信用产品市场,改善投融资环境,可以保障工作快速有序有力推进;其次注重调动各方参与的热情和积极性,政府部门、金融机构、担保机构、行业协会、信用中介机构,以及企业共同参与,形成上下联动、纵横贯通的工作机制;第三必须始终坚持市场化原则,这是一条不可动摇的主线。以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为操作主体,引入竞争机制,选择和培育市场化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第四必须坚持统筹兼顾,在突出中小企业信用服务体系特点的同时,与全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起来。

三是继续改善金融服务体系。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仍然应该积极发挥传统金融机构特别是大型国有商业银行的作用。从市场化的角度看,金融机构“惜贷”有其合理性,但也有进一步改进工作的空间。着眼当前应对危机的考虑,监管部门应该采取措施,调整监控重点,从制度约束层面努力消除国有商业银行出于害怕风险而产生的“宁缺勿滥”的倾向。当然,我们必须认识到,在现有的体制机制和服务体系下,单纯依靠大型银行机构无法彻底有效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从长远看,在完善大型金融机构产品结构以尽可能满足中小企业信贷需求的同时,一方面,积极推进区域性中小银行的发展,另一方面,大力发展创业板市场,积极探索扩大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规模的有效途径,把资本市场作为中小企业的一个重要融资渠道,通过大力改善我国的金融体系结构来化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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