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金融的历史与发展综述

2009-04-03 10:45赵冬青王康康
金融发展研究 2009年1期
关键词:小额信贷

赵冬青 王康康

摘要:本文对国际微型金融的历史、现状和未来的发展方向进行了综述。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微型金融已经从传统的依靠捐赠资金和政府补贴的模式转变为自负盈亏的可持续发展的模式,其发展理念的演变、微型金融领域的创新对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关键词:微型金融;小额信贷;商业化运作

随着农村新型金融机构的设立,商业性微型金融机构将在农村金融中占据非常重要的位置。始于1970年代的微型金融模式发展演变代表了农村金融模式的发展演变。本文对微型金融的发展和现状进行综述,希望对我国农村金融的发展提供有益的启发。

一、微型金融的含义

根据世界银行的定义,微型金融是指对低收入人口提供的小额金融服务。虽然微型金融的核心是小额贷款(microcredit),但是微型金融不仅仅是小额信贷,还包括存款、保险及汇兑等金融服务。微型金融是一个非常宽泛的概念,只要是以低收入群体为目标的各种类型的金融服务,无论其性质、规模和发起人如何,都应该算作是微型金融业务。因此,微型金融既包括正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所开展的微型金融,也包括非正规机构和个人所开展的微型金融服务,既包括商业化的、以盈利为目的微型金融,也包括非商业化的微型金融项目,如国家发起的针对穷人的扶贫贷款项目。

在微型金融的概念最早被引入中国时,有关学者将其译作了小额信贷,这实际上是一种与中国的社会现实紧密结合的译法。微型金融和小额信贷的内涵和所反映的理念都有很大差别。小额信贷只强调为低收入者提供贷款服务,其隐含假设是,贷款是低收入者最缺乏也是最需要的金融服务;而微型金融是一个内涵更广的概念,既包括贷款服务,也包括储蓄、汇款、转账、保险等一系列的金融服务,其隐含假设是低收入者需要的是全面的金融服务,其它的服务品种对他们来说也同样重要。

二、微型金融的发展历史

如果从广义的微型金融定义来衡量,民间高利贷者的出现可以说就是微型金融的起源,但是正规机构专门向穷人提供金融服务却是二战后才出现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很多国家的经济和基础设施都遭到了前所未有的破坏,各国都迫切需要资金来进行大规模的重建和经济复兴,特别是低收入群体,如农民和小企业主,更需要原始资金的支持来恢复和发展生产。但是这些低收入者很难从传统的金融体系获得贷款,低收入人群一直被排除在正规金融体系的服务范围之外。

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很多发展中国家开始通过建立发展银行为低收入人群提供政府贴息贷款。但是这些项目对于应对贫困的效果并不理想,还款率很低。如孟加拉的政府贴息贷款项目1980年的还贷率只有51.6%,1988~1989年更是因洪灾而下降到了18.8%(Morduch,1999)。而这类项目最终大面积失败的原因可以归结为如下几点:首先是代理机构的运作和管理成本过高,而贷款利息又被控制的很低,导致亏损严重,负责提供贷款的银行没有激励将项目做大;其次是很多穷人抱着政府会颁布特赦的侥幸心理,或是认为这些项目很快就会以失败而告终,缺少及时还款的激励;第三,由于利息超低,提供了牟利的空间,贷款多被当地富户和有势力的人家获得,并未真正地到达穷人手中(Morduch,1999)。

基于政府贴息贷款项目失败的教训,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始寻求通过专业的微型金融机构来解决低收入群体的贷款缺乏问题,把小额信贷当作一种全新的制度安排来发展。最早涉足微型金融领域的机构是在拉丁美洲的ACCION。ACCION是一个美国非政府组织,创立于1961年,一直致力于改善下层人民的生活状况。1973年,ACCION开始在巴西为微型企业提供贷款,该项目在4年的时间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ACCION由此认识到,低收入人群对于微型金融服务同样有着巨大的需求,并通过在巴西的实践经验认为,微型金融有助于解决拉丁美洲下层工人的就业和福利问题。

1976年,尤纳斯教授在孟加拉成立了世界上第一个专门为穷人提供贷款的组织。后来这个组织发展壮大为一个全国性的银行,也就是后来的格莱珉银行(Grameen Bank)。乡村银行是世界上运作最成功的微型金融机构之一,在很多国家设有分支机构,其小组贷款模式也被许多国家先后效仿和借鉴,用于本国的微型金融的实践。尤纳斯教授也因为在微型金融方面的突出贡献获得了2006年诺贝尔和平奖。

受乡村银行和ACCION取得成功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微型金融开始在发展中国家甚至发达国家兴起,90年代以后更是发展迅速,成为许多发展中国家传统正规金融体系的一个有益的补充,也成为各国普遍认同的解决贫困问题的新型工具。

三、微型金融机构

所有致力于为低收入者提供金融服务的市场主体都可以称为微型金融机构。根据亚洲发展银行的统计,目前的微型金融机构主要有三类:一是正规金融机构,如农村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组织;二是半正规金融机构,如非政府组织从事的微型金融业务;三是非正规金融,如民间借贷行为和零售店主等。其中第三类微型金融机构多为个人,而前两类多为机构,而正规金融机构又更倾向于实行商业化经营,以盈利为目的,半正规金融机构则倾向于不以盈利为目的。但总的来说,不管是盈利性质的还是非盈利性质的微型金融机构。都和纯粹的盈利机构或是非政府组织有所区别。主要表现在其双重使命的特点,既追求盈利、重视管理效率,也要履行自身的社会使命,考虑一些非盈利因素。

虽然微型金融机构肩负着消除贫困和为低收入者服务的特殊使命,其运作和管理仍然符合一般组织机构的管理原则,也遵循成本一收益的基本原理,即当收入大于成本时,机构实现盈利。对于微型金融机构而言,其收入来源主要是贷款的利息收入和提供金融服务收取的手续费等。而成本主要有三类:一是所发放的贷款的资金成本,二是贷款提取的坏账准备,三是交易和管理成本。由于微型金融机构服务于低收入群体,交易所涉及的金额一般较小,而处理10万元和1千元的贷款所需的成本又几乎是相同的。因此相对于普通的商业银行而言,微型金融的机构的交易和管理成本与其发放贷款数额的比例会高出很多。微型金融机构如果想实现盈利,主要有三个途径:提高贷款利率、提高还款率和降低交易、管理成本。

四、微型金融的运作模式

按照不同的标准,微型金融的运作模式可以有不同的划分方式,以下是按照运作主体划分的运作模式。

(一)由非政府组织和非盈利组织开展的微型金融服务

此类服务单纯出于正义和慈善的目的,不受任何政治和利益因素的干扰,探索和改善能为穷人带来福利的微型金融模式,因而具有比较高的运作效率。

这类微型金融项目中成功的典范是孟加拉乡村促进委员会(BRAC,Bangladesh Rural Advanc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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