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青华
摘 要:孟加拉帕克西大桥是按照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进行工程管理的大型国际工程,对该项目的工期索赔的情况进行了介绍。
关键词:帕克西大桥;菲迪克(FIDIC)合同条款;索赔
中图分类号:D922.29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09)03-0232-01
1 工期索赔介绍
2000年8月开工后,业主场地移交延误,如铁路局场地在2000年9月24日才移交,原子能委员会的第一块场地在2000年11月17日才移交,这导致了施工场地建设、设备进场安装和施工延误。
1.1 发出索赔通知
2001年7月10日,项目部正式向监理发出索赔通知,提出根据合同条款第44.2条、第12.2条、第20.4(e)、和20.3条,要求得到工程8个月的延期,同时也提出了要求得到费用补偿的要求。监理工程师很快将项目部的索赔登记为第一号索赔,并要求项目部提交合同条款所规定的细节资料(Detailed Particulars),来证明项目部索赔的权利。
1.2 编写与提交工期索赔细节资料
场地移交延误的时间只有2-3个月,要想证明工期受到影响8个月,这是十分困难的事情。项目部进行论证,如将场地移交延误的时间+罢工时间+第三方干扰的时间+雨季时间=282天,并于2001年8月提交了12页的细节资料。对此,监理表示不能接受,认为罢工与第三方干扰不是业主的责任,项目部应该证明场地移交延误是如何影响了被批准的施工计划的。
项目部通过运用关键线路法(Critical Path Method)分析场地移交延误对被批准的施工计划的影响,并编制了延误的计划,通过桥梁与河道整治工程各工序之间的逻辑关系,推导出工期受到影响261天。为此,项目部于2001年11月提交了538页的索赔细节资料,提出索赔工期261天,并提出保留费用索赔的权利。
对于项目部提交的索赔资料,监理花了很长时间进行审核。在此期间,项目部不断要求监理尽快解决项目部的索赔问题。在2002年9月,召开了有业主、监理与项目部代表出席的索赔协商会议。在会上,项目部对索赔进行了陈述,提出工期应延期200多天。而“工程师”兼业主方项目董事长(PD)指出,对于场地移交延误,由于项目部没有按照合同条款规定在28天内发出索赔通知,造成业主未能采取补救措施来避免损失的局面。同时宣判合同工期仍为原来的时间即2003年8月16日,不能延期。对于“工程师”的宣判结果,项目部表达了反对意见,并提出将继续提交补充细节资料来证明索赔的权利。
在随后的一个多月里,项目部将所有的信函进行了反复研究,对场地布置图进行仔细地琢磨,研究各块场地之间的关系,终于发现混凝土工厂与钢筋笼车间受到影响。钢筋笼车间所在地为墓地,业主没有移交这小块场地,导致钢筋笼制造受到延误。而混凝土工厂位于老渡口道路上,由于新渡口改迁的道路的场地移交延误,老渡口道路继续被使用,没有场地布置混凝土工厂,混凝土生产遭到延误。为了证明工期受到影响,编制了5份与延期有关的计划,引用了大量合同条款(第1条、第6.6条、第11.1条、第12.2条、第19.7条、第4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3.1条、第44.1条、第44.2条、第44.3条、第49.1条、第53.1条、第53.2条、第53.3条、第53.4条),充分证明了场地移交延误影响了工期200多天。2002年10月23日,项目部将439页的索赔补充资料再次提交给“工程师”。
1.3 获得工程延期
在补充资料提交后,项目部与“工程师”/PD进行了非正式协商。PD一再强调,项目部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发出索赔通知,他不同意工期与费用索赔。由于孟加拉国政府一般不接受费用索赔,而且在孟加拉国没有工程延期得到费用索赔的的先例,只有项目部书面承诺放弃费用索赔,他才同意工程延期。 在PD的高压下,加上原先的合同工期(2003年8月)也一天天地逼近,为了避免工程延期的巨额罚金,项目部决定先得到工期,再在合适的时候进行费用索赔。于是,在2003年2月,项目部致函“工程师”,有条件地放弃了与场地移交延误有关的索赔费用。
经过漫长的审核,在2004年2月,“工程师”终于做出了工程延期192天的决定,合同新的竣工日期为2004年2月25日,缺陷责任期到2005年2月25日。为此,工期索赔取得了圆满的成功。
1.4 编写与提交费用索赔细节资料
在工期索赔完成后,项目部立即着手进行费用索赔。经过充分地准备与精心地策划,于2004年11月30日,项目部向“工程师”提交了412页的费用索赔资料。在文件中,项目部通过月报与周报的记录,证明闲置的中国员工与租赁设备的数量;通过标书中人员、设备、材料的数量与月报和周报上记录的数量比较,证明了额外投入的资源的数量。
费用索赔资料提交后,监理合同专家对资料进行了审核。在评估报告中,监理对项目部应当得到但是又收回的费用进行了仔细的计算,也同意了少量费用补偿在最后一期计价款中支付给项目部,还承认项目部由于遭到场地移交延误而造成了损失,也承认项目部投入了额外的资源,认为如果业主愿意的话,可以对项目部进行赔偿。但是,又指出,项目部已经收回费用索赔,索赔工程延期费用没有合同依据;额外资源大部分是用来克服项目部自身不足,索赔没有合同依据;罢工与第三方干扰的费用索赔没有合同依据。同时,为了核实其计算的正确性,监理要求项目部提交补充资料。于是在2005年5月,项目部提供了130页的补充资料,包括设备租赁合同和单价分析。
1.5 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2005年6月,“工程师”基于监理的评估报告作出决定,不同意工程延期费用索赔。2005年7月,项目部致函“工程师”,阐述根据《孟加拉国合同法》,在“工程师”/PD的压力下收回费用索赔是无效行为,不同意“工程师”的决定,对于这一有争议的问题,根据合同条款第67.1条发出仲裁通知,同时也表示,愿意根据第67.2条与业主友好协商(Amicable Settlement)解决争议。
在项目部发出仲裁通知后,业主害怕打官司而败诉,于是向项目部提议,根据第67.2条进行友好协商,并成立了由交通部、司法部、财政部官员组成的友好协商委员会。项目部也通过精心准备,组成了友好协商小组,包括聘请一名已退休的孟加拉交通部公路局前副总工和一名资审律师(前孟加拉司法部秘书长)作为协商顾问,来与业主进行友好协商。
协商会议从2005年9月开始持续半年多时间,到2006年3月结束,共召开了18次会议。在友好协商会议上,项目部通过大量现场拍摄的图片、图纸、施工计划、关键路径分析法、FIDIC合同条款,向友好协商委员会陈述了场地移交给项目部造成的巨大损失。最终友好协商委员会同意支付3亿达卡(约300万美元)给中铁大桥局,作为费用补偿,并且签订了赔偿协议。至此,费用索赔取得成功。
2 建议
帕克西大桥工期索赔从2001年7月开始,到2006年3月结束,持续了约5年时间,由此可见索赔的艰辛。考虑到国际工程合同管理的特殊性,为了进一步作好国际工程索赔,特建议如下:
(1)要熟练FIDIC条款,发现索赔事项。
(2)要遵守索赔时效。
(3)要做好现场记录,收集索赔证据。
(4)要编好索赔细节资料。
(5)要做好索赔谈判与协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