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美红 杨晓彦
[摘要] 《德意志意识形态》作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诞生的标志性著作,在著作里马克思、恩格斯规定了“现实的个人”的概念,它以“现实的个人”作为新世界观的前提,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这是人类认识史上的一次重大飞跃。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期,探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的人本思想对于我们今天落实人的全面发展思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德意志意识形态 现实的个人 当代启示
《德意志意识形态》(以下简称《形态》)是马克思和恩格斯于1845-1846年合著的一部哲学巨著。《形态》的诞生,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哲学形成过程的基本完成,马克思、恩格斯在文中第一次系统地阐述了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在著作里马克思、恩格斯规定了“现实的个人”的概念,同时,马克思、恩格斯从“现实个人”研究的基础出发,站在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从不同的视角,首次科学地论述了人的全面发展理论。
一、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现实的个人”的规定
唯物史观的前提和出发点——“现实的个人”,不是指单纯的个人,而是指处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一定社会关系中“生活着的”、“从事实际活动的人”。马恩强调:“这里所说的个人不是他们自己或别人想象中的那种个人,而是现实中的个人,也就是说,这些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因而是在一定的物质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界限、前提和条件下活动着的。”这里所说的“不受他们任意支配的”一定物质界限、前提和条件,包括历史地形成和发展着的社会物质环境、一定的生产力、生产关系、交往关系等,所以,“现实的个人”是受一定社会历史条件制约着的“现实的历史的人”,而不是“单纯的人自身”。
作为唯物史观前提的“现实的个人”,处在自然和历史的交汇点上,是自然进化的终结和历史创造的开端,因而也就成为一切历史过程和社会关系的前提。在其身上,浓缩着人和自然、个体和类的最简单、最基本和最普遍的关系,而任何撇开了这种关系的“人”的观念,只能导致把历史创造活动建立在想象的基础上。也就是说,无论是具有自我意识的“观念人”,或者具有利己主义动机的“经济人”,都是历史活动的产物,而不是历史活动的前提。
可见,把握“现实的个人”这一概念,有两个关节点:一个是自然和历史,另一个是个体和类。“现实的个人”不是“自然人”,他的生存条件连同他的本性都是其实践的结果,因而他是历史的;然而“现实的个人”又不等同于“现存的个人”,或者说,“现存的个人”只是“现实的个人”的一种形态,它总是被历史超越的,而现实的个人则是一切历史活动的绝对前提,是不可能被历史所超越的。同样,“现实的个人”不是“孤立的个人”,而是必然与他人形成各种联系并因而总是属于一定社会形态的个人;“现实的个人”也不是没有个体性的共性人,而总是以有着非常具体个性的自主活动类型为其表现形式。可以说,“现实的个人”是真正科学抽象意义上的人,是人和自然、个人和类之间最基本、最本质关系的规定。“现实的个人”是自然进化和历史创造、个性化和社会化的矛盾体,包含着历史进化过程的基本矛盾,说到底,“现实的个人”就是从事物质生产活动或劳动的人。
二、“现实的个人”的当代启示
《德意志意识形态》作为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诞生的标志,是人类认识史上的一次重大飞跃。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过程中,重温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在这部著作中所阐述的有关“现实的个人”的论述和人的全面发展的思想,必然会给我们带来不少有益的启示。
第一,“现实的个人”对人才开发具有重大的指导意义。
首先,马恩认为,人是现实的、物质的、社会的人。在现实的社会实践过程中,我们必须把马克思主义“现实的个人”的思想真正贯彻到底,也就是说,要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实践基础上,把人视为处于一定社会关系中的从事物质生产活动的现实的;要把人视为物质的,从物质活动和物质关系来诠释人、规定人;要在人的自然存在的基础上,从社会活动和社会关系来说明人。
其次,“现实的个人”突出了人的主体性。按照马恩对“现实的人”的理解,“从事活动、进行物质生产活动的、能动表现自己的”“现实的个人”必然是一个活生生的、主体性的人。马克思主义认为,历史是人的实践的历史,历史实践的主体是人民群众,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人又是生产力最活跃、最革命的因素。这种“最活跃”性和“最革命”性就在于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所以,正确发挥人民群众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就成为建设社会主义事业的力量源泉,深层次挖掘人的内在的潜能,把潜在的生产力变为现实的生产力显得尤为重要。当务之急,我们应通过各种途径,确立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能动性、激发他们的创造性,为社会主义建设源源不断地提供动力。
第二,“现实的个人”为推动人的全面发展提供了逻辑基础。
所谓人的全面发展,其一,是指人的体力和智力、才能和志趣以及思想道德等各个方面的全面发展,既能从事各种体力劳动,又能从事各种脑力劳动,并能自觉按照社会需要从一个生产部门转到另一个生产部门。其二,是指人的一切才能和各种个性品质的充分发展,能够在众多领域成为行家里手,并进行独立创造;其三,是指人的才能和个性的自由的发展,能够驾驭各种影响个人发展的力量,自主地发展和发挥自己的才能,发展和丰富自己的个性,并按照自己的心愿从的事各种社会活动。
人的全面发展并不意味着在所有人那里同步或同时发生,它的逻辑展开和实践进程只有以“现实的个人”为立足点才能发生和完成。人的全面发展必须首先基于作为个体存在物的现实的个人的全面发展才能实现,即“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首先,人的全面发展主要是指人的体力和智力的发展。人的任何活动都是体力和智力的支出。马克思在其著作中曾谈到过人的各种能力,但与人的全面发展相联系谈得最多的还是人的体力和智力,强调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相结合。
其次,人的发展表现为人的个性的发展。人的个性发展是马克思人的全面发展观的题中应有之义。人的能力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发展,都是与人的个性发展分不开的,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能力和关系的发展都是为形成和发展“自由个性”服务的。按照马克思的观点,人的全面发展与人的个性自由发展是统一的。一方面,人的全面发展是个性自由发展的基础,没有一定程度的全面发展,个性发展是片面与畸形的,另一方面,个性发展是人的全面发展的条件,全面发展受个性自由发展的制约。因此,全面发展决不意味着可以用一种固定的模式去要求个体,而是倡导在德智体要求基础上的个性的独特而自由的发展。
再次,人的全面发展是最终目的。马克思和恩格斯指出:“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在真正的共同体的条件下,各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马克思和恩格斯所说的“真正共同体”,就是指共产主义的集体,就是共产主义社会。“在共产主义社会里,任何人都没有特殊的活动范围,而是都可以在任何部门内发展,社会调节着整个生产,因而使我有可能随自己的兴趣今天干这事,明天干那事,上午打猎,下午捕鱼,傍晚从事畜牧,晚饭后从事批判,这样就不会使我老是一个猎人、渔夫、牧人或批判者。”在此,马克思、恩格斯进一步指明了只有实现共产主义才能最终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新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德意志意识形态》的人本思想为理论指导创造性的提出了“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必将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而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不仅仅是理论、理想,更是一个实践过程,实现人的全面发展的社会形态,使人类社会从“必然王国”向“自由王国”的飞跃,既是人类向往的伟大历史目标,又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历史过程。我们应当努力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同时,不断推进人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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