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权威的来源与社会变迁释析

2009-03-25 03:00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09年12期
关键词:神学世俗化多元性

张 亮

【摘要】法律权威的来源需要从社会历史的角度加以考察。在西方文明进程中,宗教神学理念和世俗理性都曾被当作法律权威的主要来源。而就中国社会历史演进过程来看,伦理道德和专制君权是中国传统法律权威的主要来源。要从主体性、历史维度和多元性三个角度对法律权威来源问题进行阐释和分析。

【关键词】法律权威 神学 世俗化 伦理 多元性

谈到法律权威,学者们通常关注的是其结构形式、社会作用及实现方式,却极少追问其具体来源,而如果缺乏对法律权威来源的探讨,就难以合理解释法律何以存在并能支配不同社会主体之行为等相关问题。因此,如何分析、探究法律权威的来源就成为法学研究领域不可回避的、具有重要理论价值的问题。而从历史和社会变迁的角度来考察法律权威的来源具有特殊的理论价值和意义。

西方文明中的法律权威的来源

应当承认,法治虽然是人类文明的共有成果,但的确率先产生于西方,也是在西方文明进程中长期孕育、先发而成的。因而我们倾向于首先从西方社会历史进程中去诠释法律权威的来源,这就必须重视这一进程中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社会因素及相互之间的张力所造成的影响,而且并不排除这些因素本身可能成为判断法律权威来源的直接依据。

人类社会早期的法律并不是一种社会规范层面的独立现象,它往往与神话、宗教、道德融为一体。由于原始人类缺乏对自身以及所处世界的了解,因此其关于法律的思维和实践依附于对神话、宗教的崇尚和膜拜。从西方历史进程的角度来看,在古希腊文明阶段,法律与神话、宗教之间的结合是十分紧密的,荷马史诗、苏美尔史诗等著作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描写。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在评价荷马时代希腊法律的特征时指出:“当时法律被视为是由神颁布的,而人则是通过神意的启示才得知法律的。”①此种情形说明当时的法律必然是以某种宗教神话的神圣性为基础。此后,从古罗马时期直至中世纪,神学或宗教的神圣理念仍然是西方社会主要的法律权威来源。中世纪以后,西方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基督教的普世统治日益衰落,教权与世俗主权之间的矛盾不断激化。以恢复教会权威和地位为目的的十字军东征不但未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反而更加削弱了人们对基督教的信仰,愈发刺激了工商业的发展和对人们世俗生活的渴望,并造就了一定程度的民主自治、自由平等的城市市民社会精神。而同一时期的文艺复兴运动则在反对宗教神学主义,弘扬人文主义方面发挥了巨大的作用。16世纪的路德宗教改革则进一步分离了人神世界。显然,此时需要从世俗的角度考察法律权威的来源。

从我们所要探讨的法律权威来源问题的角度来看,产生于16世纪的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思想表达了当时人们对法律权威来源认识的“世俗化转向”。虽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不同代表人物的观点具有差异性,但是都以人类理性的论述而不是神的理性的探讨作为其理论的基点。而在西方社会出现以人为本的对法律权威认识的“世俗转向”之后,现实生活中法律权威的来源呈现出极为明显的多元趋势。换句话说,人们很难从同一角度来认可法律的权威。现实生活中法律权威来源的多元性具有必然性,其理由基于两点:第一,从经济、政治的角度来看,随着产业革命和科技革命的发生,社会生产力有了很大的提高,市场经济得到迅速发展,全球化市场也在逐渐形成,然而市场本身所具有的加剧贫富分化的弊端并没有得到克服,不同集团和个人的利益在走向趋同之时也出现了较之以往更大的分殊;同时,大利益集团的政治影响力得到显著增强,更多民众则被排斥在政治决策过程之外,民众所应有的政治知情权无法得到保证,这就大大削弱了民众参政的热情,如此一来,法律的公共性必然会受到冲击,显然就无法形成对于法律权威的一致认同;第二,从文化的角度来看,社会多元价值观日趋形成,这些多元价值观之间不断呈现出一种张力,导致道德共识逐渐为道德相对主义所取代,人们对社会产生越来越多迷茫和不信任的情绪,导致人们对包括法律权威在内的各种权威的臆测或否定。

传统中国社会中法律权威的来源

根据学者们对中国古代史的研究来看,与西方文明发展相似的是,神权观念也曾经主导着古代中国人们的思想。不过与当时西方社会所不同的是,中国的神权观念是为世俗政权服务的,目的在于使王权神圣化。按照张中秋先生的看法,中国历史上从未出现过凌驾于世俗政权之上的教会和教权②。对王权的信从也是当时主要的法律权威来源。这与当时西方社会法律权威主要来源于神权或宗教理念是有所不同的。

从西周开始,神权理念对法律的影响力日益下降。到了西汉以后,法律与神权理念基本分离,而被儒家重新诠释过的“礼”的思想开始受到统治者的重视,中国传统法律开始受到“礼”的影响和支配。从“礼”的起源来看,它最初是与祭祀活动有关。夏朝之后,礼遂渐由祀神“引申为凡礼仪之称”,其性质和内容都发生了变化,成为规范婚姻、血缘、君臣关系的行为规则并逐渐制度化,“礼”的伦理道德价值得以确立,成为西汉之后二千多年的中国传统社会“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之总名”③。对于中国传统法律受到“礼”的根本性影响和支配,学者们通常使用“伦理化”一词,这实际上是在揭示“礼”的本质的同时,表达了法律自身独立存在的价值的丧失。而这一“伦理化”过程,其实就是“引礼入法”、“礼法合璧”的过程。基于中国传统社会是典型的建立在自然经济基础之上的身份社会,家庭而不是个体构成了社会生活的基本要素,因此,其权威建立在伦理道德上的传统法律适应了社会的发展。不过,除了伦理道德,专制君权也应当是中国传统法律权威的来源之一。正是在历朝专制君主的支持下,许多法典才得以出自儒者之手。

伦理道德和专制君权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权威的来源,贯穿了两千多年的历史,可以说是中国传统社会人治的缩影。而进入20世纪之后的中国,力图将法治作为治国之道而推行。但是事实上,在目前处于现代化转型期的中国,伦理道德等能够反映中国传统文化的东西,在许多国人心目中仍然是根深蒂固的,这一时期法律权威的来源并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伦理道德仍然是法律权威的重要来源之一。而且,从短时间来看,似乎还不能消除传统伦理道德对确立法律权威的影响。那么,是否可以在使法律权威的基础建立在符合人们心目中伦理道德标准的情形下,构建能够体现公平、正义等法治理念的法律呢?笔者认为这是可行的,而且至少可以从两方面来说明。首先,中国传统伦理主张的亲属之爱的重要性,主张社会生活温情化及和谐化等都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并且能为人们在心理上接受和欢迎。其次,传统伦理道德中的义利价值要求也不能说完全无可取之处。就市场经济的本质而言,它与中国传统伦理重义的主张并非必然冲突,商品的利己与利他的二重性本身就蕴含了利与义的双重选择。中国传统伦理的义利主张实质应是“取利以义”,如果对中国传统伦理的义利主张进行合理的创造性阐释的话,那么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诚实守信就是“义”,要想实现市场经济的有序运行,只有体现“义”的法律制度才能完成这一目标。所以,中国传统伦理的这种主张对于经济立法、社会福利方面的立法都是有指导意义的。

分析法律权威来源需要考虑的方面

通过在历史和社会变迁中对法律权威来源的探究,我们发现,在这一探究过程中,无论从何种角度去分析法律权威的来源,都必须考虑下述三个方面:一、主体性。法律权威的来源是与作为社会主体人的意识、行为等方面有着密切联系的问题。法律是否具有权威性,主要还是看其正当性是否为社会主体所认同。而只有社会主体将法律后果同自身行为联系在一起并产生一种持续的心理上的预期判断,法律才能获得真正的权威性。二、历史维度。对于法律权威的来源,只能以当时的历史条件为限,根据当时的客观情况来判断,法律权威的来源问题总是与具体历史条件下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联系在一起的。三、多元性。无论从主体的角度还是历史的角度,法律权威的来源都不是唯一的。不同主体由于观念和理解程度的差异,必然会从不同角度去考虑服从法律的理由,这就会导致在确立法律权威时形成不同的依据,造成法律权威来源的多元性。可以说,上述三个方面是一个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有机组合。对法律权威来源的研究,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去思考如何为法律权威的确立提供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据,从而使法治真正为人们所认同和接受。(作者单位:青岛科技大学政法学院)

注释

①[美]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3页。

②张中秋:《比较视野中的法律文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170页。

③邹昌林:《中国古礼研究》,台北:文津出版社,1992年,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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