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丽
创业企业的创始人是企业经营者的情况很多,往往是股东=经营者,因此更有必要注意引进独立董事,完善法人治理,否则就容易给活力门这样“炼金有术”的企业打开方便之门
2007年3月,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宣布创业板企业活力门(Live Door,简称LD)公司前社长堀江贵文涉嫌违反证券交易法,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并立即执行。除此之外,其他3名企业高管也相继获刑。对于LD公司私自篡改有价证券报告书给股东带来的巨大损失,追加原企业管理层以及注册会计师和监查法人的赔偿义务。这样,持续了14个月的LD事件以企业高管追加刑事和民事责任落下了帷幕。LD事件虽然发生在日本,但对中国众多企业来说仍然具有很强的警示意义,尤其是在创业板开设在即之际,如何完善创业板企业的治理很快将成为一个很实际的问题。
活力门事件的前前后后
今年36岁的堀江贵文一度被人们称为日本的“比尔・盖茨”,他的传奇经历曾经被作为年轻人创业的典范,他所创办的著名IT企业LD公司的成功是一个典型的神话。该公司于l996年以600万日元起家,是专门制作网页的公司,于2000年在东京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在2006年1月案发时拥有近50家子公司,年销售额达784亿日元,市值约为7300亿日元,除拥有日本第三大门户网站外,还拥有电子商务、软件开发、证券和投资等事业。到2006年总资产达1万亿日元,10年期间资产大约增长了17万倍。
2006年1月16日晚,日本东京地方检察院“特搜部”突袭搜查了LD的总部以及堀江贵文的私宅,并逮捕了他。2006年3月13日,东京证券交易所宣布废除LD和其关联企业LD市场营销公司在创业板市场的上市资格。这些事件导致LD的股票从2005年12月20日的794日元暴跌至2006年3月14日的76日元,受此影响的个人投资者多达20余万人,人数之多为日本股票市场之最。
据日本有关方面人士透露,导致这起事件的直接原因是,LD公司在东京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的网络广告子公司2004年10月宣布收购“财富生活”出版社。而事实上,在并购之前,“财富生活”已被LD通过某基金并入麾下,但LD与“财富生活”均未向市场披露这一事实。
为了使控制在其手中的股票能高价出售,LD与其关联公司制造条件,诱发该公司的股价上涨。其利用的手段有两个:一个是股票分割,在2001年到2004年的3年间,LD共进行了4次股票分割,使原来的1股最后分割成了3万股,每次分割都诱发了短时间内的股价上升;另一个是公布虚假的财务信息,在2004年9月份的会计决算期,LD通过造假账把该公司实际上10亿日元的亏损变成了15亿日元的盈利,欺骗投资者,导致了该公司股票价格由每股的1780日元飙升至每股8.05万日元,升幅达48倍。事情败露后,LD神话顷刻之间幻灭。大量投资者纷纷抛售与LD相关的股票,东京证券交易所发生类似银行挤兑的骚动,导致自动交易系统瘫痪。
为什么这样一家优秀的企业会出现如此严重的财务假造行为?其自身的治理机制为什么没有发挥作用?我们不妨从企业自身入手来寻找原因。
LD在董事长堀江贵文的授意下,多次通过违法操作公布虚假的财务信息,很显然公司的董事会和监事会没能及时制止这种明显的违法行为。事发后,堀江贵文反复强调他的做法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进行的。诚然,股票分割和设立无限责任合伙制投资基金本身不是违法行为,但是由于规制这两种商业行为的法规有缺陷,所以被堀江贵文所利用,达到了用合法手段牟取非法暴利的目的。案发前普通股东很难观测到公司内部所制定的发展战略是否违规,但作为熟知公司内情的董事会和监事会为什么没能起到监督的作用?他们是否在和堀江合谋以钻市场规则的空子来推动公司的发展呢?如果说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制约董事长行为方面形同虚设是日本由来已久的问题,为什么独立董事制度也没能制止堀江贵文的出轨行为呢?换句话说,经营者就是大股东的创业板上市企业是否真正引进了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长或董事会的行为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下,独立董事是否也应该成为被诉讼的对象?无怪乎对于“对外国人董事是否要追加企业破产的责任”的提问,现任社长平松一口否认,究其根本,是因为日本创业板企业并没有在真正意义上导入独立董事制度。
创业企业更需要有效引入独立董事
与大企业相比,创业企业不太重视引进独立董事,笔者认为以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业支撑点的创业板上市企业引进独立董事才是有效改善此类企业公司治理的关键。其原因在于:
创业企业的创始人是企业经营者的情况很多,股东=经营者,这两者的利害关系是一致的。因此,创业企业比一般大企业引进独立董事的必要性更大。因为无论企业规模大小,把创业企业和大股东控股的企业等同起来比较适当。而且,这里是指具有多数股东的上市公司或以上市为目标的企业,家族企业谈论独立董事则没有意义。
创业企业引进独立董事,可最大限度地杜绝像LD公司这样做假账的行为,因为独立董事可以代表普通股东充当代言人的角色。大股东担任企业经营者时,其正确的构图应该是(大)股东=经营者,即反映大股东意志的经营得到保证的同时,也不能忽视普通股东的利益。
从股票持有率来看,普通股东当然比不上控股的大股东,但企业要想上市,就要依靠普通股东。这样看来,上市的个人控股的创业企业,作为企业上市的交换条件,就要对普通股东给予某种程度的承诺,引进作为普通股东代言人的独立董事不是正可以使普通股东安心购买其股票吗?
因此,为了防止与LD类似事件的发生,加强企业内部的自身治理是当务之急。创业板上市企业在扩大公司独立董事影响力的同时,还要遵循伦理道德和承担社会责任,从实际和制度两方面满足与重视股东的要求。但是,如果企业独立董事形同虚设,这就给像LD这样“炼金有术”的企业打开了方便之门。
活力门事件与我国创业板企业治理
日本的LD事件对我国上市公司尤其是创业板上市公司具有怎样的警示作用呢?这不由得使我想起了当年名噪一时的我国“蓝田”公司造假事件。曾几何时,“蓝田”这个名字在全国颇具声望,瞿兆玉也因此成了中国股市的神话。1996年,蓝田股份上市时股本为9696万股,至2000年底已扩张到4.46亿股;主营业务收入从4.68亿元猛增到18.4亿元。是什么绝技使这家从事水产品开发的农业企业创造出中国股市的这段神话?人们一直觉得是个谜。谜底揭开,其与今天日本的LD具有异曲同工之处。虽然一个是国有企业的借壳上市,一个是创新企业的融资上市,但他们的共同之处都是依靠企业财务的造假行为,致使资本无限膨胀,欺骗普通股东。
目前我国的股票市场结构还十分单一,在创业板市场即将开设之际,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使董事会更公正地代表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针对创业板市场中民营企业比例较大的特点,借鉴日本活力门事件的教训,笔者认为,在创业板上市公司中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是完善中国创业板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重要步骤。因为只有引进独立董事制度,才可以比较有效地加强对创业板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与监督,防范与化解创业板市场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