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稳定农业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意见》(国发[2009]25号),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启动实施马铃薯原种生产补贴试点项目。进一步加强马铃薯脱毒种薯繁育体系建设,加快马铃薯脱毒种薯的生产和推广应用,增加脱毒种薯供应量,提高马铃薯脱毒良种覆盖率,促进马铃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指导意见:
一、思路原则和目标任务
(一)基本思路
为降低种薯生产成本,增加脱毒种薯生产,调动农民使用脱毒种薯的积极性,结合实施《全国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突出优势区域和重点产区,以扩大面积、提高单产、改善品质为出发点,通过补贴提高企业脱毒种薯生产和农民参与原种扩繁生产的积极性,增加脱毒种薯的市场供应,加快优质专用脱毒种薯生产推广步伐,提高马铃薯生产水平,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基本原则
一是试点先行。依托马铃薯种薯生产企业,在西北、西南、东北等气候冷凉地区,选择马铃薯种植面积大、生产集中、产业化水平高的优势产区先行试点。
二是品种择优。由省级农业部门具体负责马铃薯品种筛选,优先选择生态适应性好、符合生产需要、市场前景较好的优质专用品种。
三是农民自愿。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根据品质优先和订单需求,积极引导农民生产脱毒种薯,不得强迫农民种植。
四是订单生产。种薯生产采取基地订单化生产,由原种供种企业与农民或单位签订种薯生产订单,企业负责种薯收购。
(三)目标任务
逐步建立健全马铃薯脱毒种薯扩繁体系,加快扩繁和推广应用;制定马铃薯脱毒种薯扩繁标准化生产技术规程,使项目区种薯扩繁标准化栽培技术推广达到100%:建立和健全对马铃薯脱毒种薯扩繁生产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加大种薯质量检测力度,实现项目区马铃薯脱毒一级种薯质量符合国家种薯质量标准,提高马铃薯商品性;加快企业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行生产,逐步扩大脱毒种薯的覆盖率,提高马铃薯种植效益,促进农民增产增收。力争用5年时间马铃薯脱毒种薯覆盖率达到50%以上,亩产提高30%,增加效益72亿元。
二、试点范围和选点条件
(一)试点范围。按照《全国马铃薯优势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优先选择种薯生产基地和马铃薯主产区进行原种生产补贴试点。主要包括内蒙古、黑龙江、重庆、四川、贵州、云南、甘肃、宁夏、青海等9个省(区、市)。各省试点任务面积见附件。
(二)选点条件。各省在《全国马铃薯优势区域布局规划(2008—2015年)》中,自行选择确定补贴项目试点县。试点项目区选择条件:一是有脱毒种薯原种生产条件,马铃薯原种生产规范化管理、标准化生产及产业化经营程度较高。二是有脱毒种薯原种扩繁能力,能够满足当地原种生产所需的品种及原原种生产规模和数量,确定的企业或单位一般要求原种生产面积1000亩以上,有较完善的供应服务体系和质量保障措施。三是有规模化种植基础,能够以乡镇为单位实现规模连片种植。四是有科技推广能力,项目区农民文化和科技水平较高,对新品种新技术接受能力强。此外,省级农业部门在选择参与试点项目的企业或单位时,要从生产资质、种薯质量、生产能力、服务水平等方面综合考虑。
三、补贴对象与标准
(一)补贴对象。马铃薯脱毒种薯生产主要包括原原种(微型薯)、原种、利用原种扩繁种薯等生产环节,其中前两个环节生产的主体是企业和单位,最后一个环节生产的主体是农民。一是对利用微型薯生产原种进行补贴,补贴对象是企业、单位;二是对利用原种生产脱毒种薯进行补贴,补贴对象是农民。
(二)补贴标准。利用微型薯生产原种的补贴标准为每亩补贴500元;利用原种生产脱毒种薯的补贴标准为每亩100元。
(三)补贴方式。农、财两部在补贴方式上暂不作统一要求,各试点省区市本着要调动微型种薯、原种、一级二级良种生产的积极性,增加脱毒种薯的市场供应量,降低脱毒种薯价格,满足市场需求,让种植农民得实惠的原则,自行确定补贴方式,并于8月15日前将补贴实施方案报财、农两部备案。项目实施后,于12月31日前将项目实施情况报财、农两部。
四、组织监管
为切实发挥马铃薯原种补贴的政策效应,必须加强试点项目组织领导,监督管理。
(一)强化组织协调。试点项目由农业部和财政部共同组织,由省级农业和财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实行分级管理、分工负责、协调配合。财政部门负责落实补贴资金拨付、实施检查和资金监管等工作,农业部门负责项目组织实施、制定方案、确定补贴方式、良种推介、技术服务等工作。
(二)强化生产管理。农业部门要根据当地马铃薯种用、加工用、鲜食用等用途和区域生产特点,科学筛选并推介项目区扩繁品种,推介的品种必须是经过省级以上品种审定。要切实加强脱毒马铃薯种薯生产技术培训与指导工作,做好脱毒马铃薯种薯质量抽检工作。项目区要按照县有区域图、乡镇有任务分解表、村有供种清册的要求,建立健全补贴明细档案,做好原种扩繁生产者的登记造册。
(三)强化资金监管。省级财政、农业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与监督管理,严防截留或挪用资金,任何地方、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良种补贴面积,不得套取、挤占、挪用补贴资金。省级财政部门应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严禁挤占挪用中央下拨的补贴资金。
(四)强化监督检查。对于选择参与试点项目的企业或单位在当地媒体上进行公示;对于补贴农民的,要实行补贴结果村级公示制。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同时设立监督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各级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通过实地走访基层干部和农户,认真了解项目区面积落实、种子质量和价格、补贴资金发放等有关情况,及时纠正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确保补贴政策不走样,农民实惠不减少。
(五)强化政策宣传。要通过电视、报纸等多种媒体向广大农民群众、基层干部宣传马铃薯原种扩繁补贴政策,提高对马铃薯脱毒种薯的认识,充分调动农民使用脱毒种薯、发展马铃薯生产的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