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 踔
党的十七大提出要实行党代表任期制,并将其写入党章,这不但是党的建设中的一件大事,也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实行党代表任期制是中国共产党推进党内民主的一项重大的制度创新,故任期制一经提出,立刻引起了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和热烈讨论。笔者以为,为确保这一制度落到实处并发挥积极作用,需要下述三个条件。
条件之一:明确界定党代表任期制下党代表的职权范围
根据实践经验和理论上的要求,党代表应该被赋予如下的权利:
(一)调研、视察权。同级党委每年应确定一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课题,根据党代表的特点和熟悉的领域,组织他们开展专题调研,提出对策建议,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同级党委每年应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组织党代表对重要工作、重要项目、重点工程等进行视察,充分发挥视察对贯彻落实党的重大决策和推进重要工作的督促检查作用。调研、视察对象和内容一经同级党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二)提案、质询、询问权。对群众特别关注或反映强烈的问题,经一定数量党代表联名,可以向同级党委以及辖区内的各级党组织及其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提案、质询、询问。提案、质询、询问所涉及的部门或个人,须在规定时间内,认真办理、答复或回复党代表提案、质询、询问,所涉事项,做到件件事情有着落、条条建议有回音。党代表在收到反馈后应适时向有关群众报告。
(三)听证、征求意见、列席会议权。同级党委出台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以及在酝酿、论证和讨论重要决定的过程中,应适时召开有党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座谈会,必要时应邀请部分党代表列席党委全委会议,充分听取和征求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特别要尽可能多地邀请来自基层、生产一线,与人民群众有直接联系的党代表参加听证、征求意见、列席会议。为防止听证、征求意见、列席会议走过场,有关部门应在决策完成后及时向党代表反馈吸收意见和建议的具体情况,以事后监督的方式促使做出的决策符合实际、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通过决策的民主化实现决策的科学化。
(四)评议、测评权。评议和测评的对象既可以是组织,也可以是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每年应组织一次党代表对同级党委、纪委及其成员的评议和测评,以此作为进一步改进工作和干部使用的重要依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对下一级地方党委、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考察时,应吸收党代表参加,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经一定数量的党代表联名,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党的工作部门可以进行评议,被评议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公开、如实、负责地向党代表汇报情况,并根据评议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事后适时地向党代表通报整改结果。
(五)知情和反映权。一方面,同级党委应通过会议、简报、工作通讯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党代表通报上级党组织的重要会议、重大决策精神,及时通报同级党委关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确保党代表知情渠道始终畅通。另一方面,党代表有权通过来信、来电、来人等多种形式及时向同级党委、纪委及其主要负责人、工作部门负责人反映所掌握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情况、重要线索。有关部门应提供必要条件,确保重要情况、重要线索能够及时、顺利、安全地反映上来。
条件之二:充分保障党代表的活动及其作用的发挥
党代表作用的发挥,代表的实质地位和现状的改善,代表任期制的功能显示和优越性发挥,关键在于党代表的活动能得到充分保障。
(一)活动经费和活动时间保障。由于所有党代表都是兼职,为确保党代表能够有效履行职责,应当在经费、时间、后勤方面提供可靠保障。党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应由同级政府财政专项列支,上一年度结余转入下一财政年度的专项预算。党代表活动所需交通、食宿等服务,由专门机构统一安排。党代表按规定开展活动,所在单位必须无条件支持配合,履行职责所占用的时间应视为原岗位劳动时间并获得相应报酬。
(二)言论豁免和人身安全保障。建立党代表行使职权的保护机制,使党代表行使上述权利没有后顾之忧。为保证党代表有效履行职责,可以借鉴关于人大代表权利保障的相关规定。党代表在代表大会各种会议和其他公开场合为履行职责所发表的任何言论都不受追究,受党纪和国家法律保护;纪委、司法机关因党代表违纪违法需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必须报经同级党委全委会批准。
(三)代表身份专任。为保证各级党代表能够集中精力履行好职责,应结合各级人大、政协换届,统筹安排,尽量减少党代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交叉任职,除部分领导干部非交叉任职不可外,原则上应实行党代表专任。代表有了任期,明确了职责,成为代表资格与代表职务的统一体,有利于促进代表自觉履行职责,更好地发挥其在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坚持高标准、严要求,优化党代表的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能力结构,形成一支由政治素质高、群众基础好、议事能力强、公道正派、清正廉洁、实绩突出的优秀党员组成的专任党代表队伍。
(四)工作机构保障。为了有效组织党代表履行职责,需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负责组织、联络、协调党代表活动,做好党代表的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这些工作主要包括组织党代表的学习培训;收集、综合党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党代表开展调研、视察活动;接转党代表的提案、质询、询问等事项;协调与党代表所在单位的关系;安排党代表列席有关会议、约见有关单位负责人等等。鉴于党代表活动的政治性、政策性、综合性很强,涉及面广,为便于开展工作,可考虑将工作机构设在党委办公厅(室)。
(五)党代会常任制。要确保党代表在任期内切实履行权力和职责,还须同步构建党代会常任制,以之作为供党代表履行职责的平台。篇幅所限不展开论述,强调三点:其一,党代会年会制是党代会常任制的实现形式;其二,党代表是党代会常任制的实现主体;其三,发挥党代表在任期内的党内民主决策和监督作用,是党代会常任制的存在理由。
条件之三:必须不断加强党代表的自身建设
党代表的整体素质和履职能力,不仅直接影响着党代表在任期内作用的发挥,而且关系到党的代表大会制度功能的有效发挥,因此必须高度重视党代表自身建设,不断提高其自身素质和履职能力。
(一)改进党代表的选举。与以往相比,任期制下党代表的责任大了,任务重了,压力强了,要求素质高能力强。为此需要明确党代表的条件和资格,特别要强调把有较强履职能力和能够如实反映党组织、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善于正确行使党员的民主权利作为党代表的重要条件和资格。根据党内有关规定,按照广泛性、代表性和先进性的要求,合理确定代表名额,适当控制代表规模;合理调整代表结构比例,适当减少党员领导干部的代表比例,提高农村、社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等基层一线的代表比例;合理划分选举单位,组织进行界别推荐,扩大差额比例,改进代表选举方式,特别是采取“公推”方式产生代表候选人、直接差额选举产生代表的办法。在代表选举制度设计、完善代表选举程序机制等方面充分尊重党员意愿,增强代表选举的竞争性,优化代表的组成结构,确保能够选出高素质的党代表。
(二)提高党代表履职能力。党代表自身素质和参与决策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到议事的质量和作用的发挥。要把对党代表的培训与干部教育的各类培训结合起来,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党代表认真学习理论政策、法律法规、市场经济知识和党建方面的理论和制度,夯实建言献策、参与决策的理论基础,提高对党的政策和参与决策的程序、步骤和方法的认知水平,增强理性思考和综合分析能力,增强口头表达和书面表达能力。
(三)确保党代表的先进性。应该对任期内的代表资格获得、辞职、罢免、增补等作出明确规定,如评议不称职的,或由于代表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离开原选举单位的,引起代表结构中代表性改变的,必须辞去代表职务。党代表要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要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改正缺点和不足,解放思想,与时俱进。同时,建立优秀党代表评比表彰、代表述职评议、党外群众评议等制度,从制度和机制上确保党代表的先进性。
(四)增强党代表的纪律意识。党代表必须严格遵守党章的有关规定和纪律,对涉及党的秘密的问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对于党的会议通过的各项决议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必须坚决执行。在日常工作和生活中,党代表要坚持党性,严格要求自己,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服务意识,正确履行自己的神圣职责,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政学院讲师,博士研究生
■ 责任编辑:晏蔚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