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仲裁的价值取向及制度转化

2009-03-18 02:02
市场周刊·理论研究 2009年11期
关键词:意思自治价值取向公正

宋 军

摘要:体育仲裁,作为解决体育争议的途径之一,既沿袭了仲裁的制度设计和意思自治、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内涵,又兼具体育行业自身的特点和价值追求。当前,鉴于我国体育仲裁在法律法规、制度构建等方面的不完善,如何借鉴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特点,在我国体育仲裁体系中实现意思自治、公正、效益等价值目标,在价值冲突时,如何妥善处理各价值之间的关系,实现正确、富有成效的价值取向是本文探讨的主题。

关键词:价值取向;体育仲裁;意思自治;公正;效率

中图分类号:D925.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8-4428(2009)11-8943

随着奥林匹克运动的日益商业化以及体育运动对经济和社会的渐进影响。在国际体育运动领域内产生了许多法律上的争议和问题。如何处理这些争议和问题。已成为法学界和体育界共同关注的话题。

体育仲裁,作为解决体育争议的途径之一,由于其具有快速、经济、保密性强等特点,在国际体育争议中正发挥着越来越明显的作用。体育仲裁既沿袭了仲裁的制度设计和意思自治、公正和效率的价值内涵,又兼具体育行业自身的特点和价值追求,如何在价值层面把握体育仲裁的实质,实现体育仲裁意思自治、公正、效率等目标价值取向,并进一步完善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是本文探讨的主题。

一、体育仲裁

(一)体育仲裁

所谓体育仲裁,是指一种解决体育行业纠纷的法律制度,在这个制度框架内,有关争端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将纠纷提交具有独立地位的体育仲裁机构解决,体育仲裁机构组成仲裁庭,依照法律(包括程序法和实体法),根据事实,进行审理后,做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拘束力的终局裁决。

当前,解决仲裁国际体育争议的最主要和最重要的国际组织是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n,CAS),它于1984年6月30日在瑞士洛桑正式运作,主要包括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和体育仲裁院两个实体机构。而我国目前还尚未建立健全的体育仲裁法律制度和机构。

(二)体育仲裁的价值内涵

体育仲裁作为仲裁在体育领域的适用,其价值内涵延续和融合了体育与仲裁的价值特点,其价值追求也在二者的基础上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具体包括意思自治、公正和效率。这三者既是国际国内体育仲裁制度的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又贯穿于体育仲裁的始终,指导着体育仲裁的制度设计和体制建设。

二、体育仲裁——意思自治价值取向

(一)意思自治的含义

意思自治原则即契约自治或契约自由原则。它是16世纪法国法学家杜摩兰(Charles Dumoulin,1500-1566)明确提出的。从根本上讲,意思自治是一种法哲学理论,其主旨是当事人意志决定论,即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还是其发生的依据。

(二)意思自治价值在国际体育仲裁法律适用中的体现

意思自治在国际体育仲裁中,表现为当事人、体育仲裁庭、体育仲裁机构三个主体独立行使自治权,并在体育仲裁原则、体育仲裁实体制度、体育仲裁程序、体育仲裁庭内部以及体育仲裁庭或体育仲裁机构与法院的关系等方面均较充分地实现意思自治的价值要求。

(三)意识自治价值在我国体育仲裁中的不完善

虽然我国在制定体育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体育仲裁时也承认和接受意思自治的价值理念,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建立统一完善的体育仲裁制度,在现实生活中。意思自治的价值并未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有效的实现。例如,体育仲裁协议的签订具有强制性,协议的仲裁事项具有限定性,仲裁机构具有特定性等等。

三、体育仲裁——公正价值取向

(一)关于“公正”的理论纷争

亚里士多德将公正看作“比星辰更让人崇敬”的德性之首,并提出了分配的公正和矫正的公正等概念。分配的公正在于采取适度的比例;矫正的公正则在于维护适度的比例。

威廉·葛德文将正义界定为公平对待:“在同每一个人的幸福有关的事情上,公平地对待他,衡量这种对待的唯一标准是考虑受者的特性和施者的能力。引用一句名言来说。就是‘一视同仁”。

国际体育仲裁的公正价值是指仲裁过程的程序公正和仲裁结果的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有机统一体。

(二)公正价值取向在国际体育仲裁中的表现

国际体育仲裁中,组织与机构的独立,仲裁员的中立,仲裁规范的统一,仲裁程序的平等以及仲裁裁决执行及司法审查标准一致等方面均体现了公正的价值。

(三)我国体育仲裁中公正价值的不足

我国现行体育管理体制不够规范,体育仲裁组织的地位不够独立,仲裁人员中立性缺乏制度强制,纠纷当事人在仲裁程序中地位的平等性得不到法律保障,这些都难以实现公正的要求。

四、体育仲裁——效率价值取向

(一)关于“效率”的理论

“效益或效率(efficiency)一词可以在多种意义上使用,其基本意义归纳为:从一个给定的投人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同样多的效果,或者以同样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一个有效率的社会,就是能够以同样的投入取得比别的社会更多的有用产品,创造出更多财富和价值的社会,亦即自然、社会和人文资源优化(价值极大化)的社会。”

美国经济分析法学派的奠基人罗纳德·哈里·科思运用交易成本理论就法律制度对资源配置的影响进行了分析,从而得出法律内在经济逻辑的结论,即著名的“科思定理”。他指出,有效益的结果就不可能在每个法律规则下发生。只有合理的法律规则才能使交易成本减至最低,目也就是说,选择合适的法律规则,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交易成本。

(二)效率价值在国际体育仲裁中的表现

1、快捷

国际体育仲裁院《体育仲裁规则》规定上诉仲裁分院必须在受理争议之日起四个月内将仲裁的结果告知当事人。而国际体育仲裁院在奥运会上设立的临时仲分院则必须在当事人提交争议之时起24小时之内作出裁决。另外。由于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甚至三审制,有利于当事人之间纠纷的迅速解决。

2、专业

仲裁效率的第二个表现是其专业性。相对于法官,仲裁员多是某一行业领域的专家,甚至是权威,因此他们认定事实一般更为专业,往往也更准确,从而作出裁决也更为公正。

3、费用低廉,机会成本小

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制度灵活、简便、快捷,费用低廉,仲裁员专业,裁决承认与执行得到国际社会普遍的承认,这些都极大地降低了当事人的机会成本和物力成本,实现了效益的最大化。

(三)效率价值对完善我国体育仲裁的要求

在效率价值实现上,我国体育仲裁尚需努力,包括:建

立完善和统一的体育仲裁立法体系;体育仲裁实行“或裁或审、一裁终局”制度;建立科学有效的仲裁时效制度和仲裁期间制度等。

五、体育仲裁价值取向的冲突和协调

在体育仲裁制度中,意思自治、公正和效率三者价值服务于同一个目标,但是当三者价值发生冲突时,他们三者的关系怎样,地位和作用如何,这是我们必须要面临的价值取向问题。

(一)意思自治与公正、效率的关系

意思自治是体育仲裁制度的价值基础,是公正与效率价值的法律前提,具体表现在:

1、从体育仲裁程序的发展起直到裁决的执行,无不体现意思自治的内容。意思自治的价值追求贯穿了体育仲裁整体过程的始终;

2、体育仲裁的优点是当事人有自主性、程序简便、方式灵活,而当事人有自主性则是后二者的基础。

(二)对公正与效率关系的辩证分析

1、两者的辩证统一

正义与效率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具有价值效果的一致性。一方面,效率是正义的前提和基础,效率可以促进正义。另一方面,正义又是效率的条件和保证,真正的效率应该是正义条件下的效率,真正的正义应该是有效率的正义。

2、公正与效率的冲突

体育仲裁所追求的公正价值目标,是法治的崇高理想,但对于公正的追求,必然又要受到效益价值的制约。任何追求公正的过程,都需要程序和时间的保证,而效益的提高,又不可避免地要对特定的程序予以精简,要对各种程序性行为做出时限的限制。而程序的精简和时限的限制在客观上又减少了恢复先前状态的可能,不可避免地出现法律真实与客观真实的矛盾。

总之,体育仲裁的价值取向,在价值的内容上,如前文所述,异议纷呈,意思自治是前提,公正与效率是核心;在价值的次序上,两核心价值有共同的奋斗目标,致力于有效益的公正、自愿的公正,基于此,效率是有优先必要的,但实体公正认识也是有根本性意义的。

六、体育仲裁价值取向在制度转化中的意义

理论的最终归宿是要转化为实际应用,如何在具体法律实践中实现体育仲裁的价值取向,促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正是本文探讨“价值取向”的意义所在。笔者认为,当前,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可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实现意思自治、公正和效率三者价值取向的制度转化。

(一)完善体育仲裁的法律法规建设

抓紧制定体育仲裁的行政法规,建立符合体育社会化和法制化方向并与国际惯例相协调的,能够快速、简捷、方便、经济地解决纠纷并纳入国家统一仲裁法律体系的体育仲裁制度。统一规范全国性体育社会团体对体育纠纷的内部解决机制与程序,以与体育仲裁制度实行有效衔接。

(二)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

国内体育协会应根据仲裁法的规定组建自己的内部仲裁机构,或建立相对独立的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可先作为中华体育总会或中国奥委会的内设机构,自主办案净取成为或逐步发展成为独立的社会机构。

(三)明确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

对于体育仲裁的受案范围,哪些争议属于体育仲裁的范围,哪些行为应当排除于体育仲裁范围之外作出规定,应当在体育仲裁条例中予以明确。

(四)确保体育仲裁人员的独立地位

我国要从制度设计、法律法规、仲裁员选拔等方面确保体育仲裁人员的独立地位。要建立“回避制度”,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对待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避免仲裁人员受到来自行政命令、上级指令以及其他非正常方式的干扰、保证诉讼正义的实现。

(五)构建体育仲裁监督机制

从内部监督、行业监督和司法监督等方面着手,完善监督机制。在体育仲裁委员会内部设立监督机构,加强内部监督;在体育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上仅规定撤销仲裁裁决制度;人民法院对于体育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应以程序审查为限,除非涉及“公共利益”;统一国内体育仲裁与涉外体育仲裁的司法审查范围;在《体育仲裁条例》立法中赋予体育仲裁机构异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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