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婷婷 黄怀平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鉴于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的颁布以及2008年5•12汶川地震后四川地区大型重建项目的信贷需求,本文指出现阶段在四川省内积极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文章以四川省银团贷款实施的必要性入手,提出“多头授信”背景下,授信银行间“冲突性博弈”将导致效率损失,而银团贷款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针对当前银团贷款实施的制约因素,本文结合四川区域经济的特点就如何实现银行业间由“冲突性博弈”到“合作性博弈”的最优过渡,积极推动四川省银团贷款业务的开展提出几点政策建议。
关键词:银团贷款 博弈 多头授信 必要性 制约因素 政策建议
银团贷款(consortium loan)又称辛迪加贷款(syndicated loan),是指在一笔贷款交易中,由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采用同一贷款协议,遵循特定的银团贷款合作章程,按事先协商好的条件(包括贷款期限、利率、认购比例、担保形式、还款方式和相关费用等)共同向同一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贷款方式。然而,由于四川地区银行业“一行独大”的寡头竞争型市场结构、长期以来“双边贷款、多头授信”占主体的贷款结构以及缺乏“合作竞争”意识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四川省内银团贷款业务的开展并不尽如人意。 2007年8月,中国银监会颁布实施了《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和推动国内银团贷款业务的开展。该指引的出台再次将积极开展银团贷款提上了议事日程。而汶川地震发生后涉及到的众多大型灾后重建项目,仅靠单个银行的信贷支持是难以顺利完成的。因此,在受政策和客观环境双重因素影响的背景下,积极探寻四川地区银行间有效合作的途径,实质性地推动四川省银团贷款的良性发展,并以此增强对灾后重建的金融支持力度,就显得尤为必要和迫切。
四川地区实施银团贷款的必要性
(一)支持汶川地震后的灾后重建工作
汶川大地震后,大量基础设施和工商企业面临灾后重建,这除了政府财政投入之外,还需要积极带动四川省辖内银行信贷资金的投入。然而,地震给四川省各家银行在不同程度上造成了不良贷款率上升、信贷资产质量恶化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重灾区贷款投放集中度较高的大型银行。因此,灾后四川银行业在支持重建工作的同时,仍将遵循商业原则、坚持商业评估等商业化的做法,尤其是单一银行在面对巨额贷款项目时,对分散贷款风险的需求将增加,放款将更为谨慎。此外,商业银行在信贷投放上一般遵循的是“早投放,早收益”的原则,因而商业银行大都会在上半年将大部分信贷额度投放出去。这样,在年初人行信贷规模控制要求既定的情况下,单个银行在2008年下半年剩余的信贷额度很可能难以独立支持一个大型的重建项目,这在客观上要求各家银行在川分支机构联合起来,为诸多大型的重建项目提供银团贷款。
(二)防止双边贷款为主的贷款结构诱发“多头授信”
“多头授信”背景下,授信银行之间的“冲突性博弈”易造成多重效率损失。长期以来,四川地区银行业贷款业务多采取各家银行与借款人单独谈判并一对一贷款的方式,双边贷款在贷款结构中占据绝对的主体地位。然而,在国内信用体系不健全及企业统一信用平台缺失的背景下,双边贷款较易诱发“多头授信”。另外,随着四川辖内银行业间竞争的日益激烈,为争夺优质客户,数家银行对同一对象多头授信、单一企业受信额度过大的现象普遍。在此背景下,借款企业可利用银行之间“有竞争没合作”导致的银行同业间信息沟通不畅,大幅提升企业的谈判地位,加剧银企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弱化抵押担保手续、放松授信条件,降低银行收益水平,逃避银行对信贷资金的正常监管,频频出现“短贷长用、长贷乱投”的现象,加大银行经营风险,造成信贷风险不可控。多头授信中的各家银行潜在的连锁信贷风险巨大。
实际上,导致上述问题的本质原因是:在多家银行分别授信给同一借款对象时,各家银行之间存在博弈问题——在已知其他银行已向某对象放贷的情况下,是否继续放贷?或在多头授信的背景下,某一授信银行在未知其他授信银行后续选择的情况下,是选择贷款退出,还是维持放贷额度?不难看出,这种博弈是一种“冲突性博弈”,而这种博弈造成的效率损失问题就具体表现为上文所提及的银行间对抗性竞争、银企非对称信息的扩大化、企业过度融资、银行间贷后监管的非合作状态导致的信贷风险扩大化、企业违规使用信贷资金等现象。此外,多家独立授信银行之间的这种冲突性博弈,也导致了在受信企业与授信银行之间的博弈中,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占据了相对的优势地位,致使其谈判地位的大幅度提升,进而导致在授信条件的谈判上银行反而处于较被动的地位。
银团贷款是解决“多头授信”效率损失问题的有效途径。 “多头授信”诱发的这种授信银行之间的冲突性博弈,以及受信企业与授信银行之间的非对称性博弈所导致的最终结果就是,既定条件下信贷风险的叠加型扩大化,进而引发贷后监管、偿贷等系列链锁问题。
解决“多头授信”带来的效率损失问题,关键在于如何使贷款合约中的银企双方能有相对均衡的谈判地位,因为在既定约束条件下的博弈中,势均力敌的双方相较于谈判地位悬殊较大的双方而言,其谈判结果更优,也更能接近均衡状态。而对于银行放贷而言,只有当银行的谈判地位不处于相对劣势,甚至能达到相对优势的情况下,才能在授信对象的选择、授信条件的制定以及贷后的监控等方面处于较优的处境,从而最大化降低信贷风险。因此,如果能变“多头单独授信”为“集团统一授信”,使银企之间的“多对一”转变为“一对一”的局面,这样授信银行的谈判地位将由原先独立授信下的相对劣势转变为集团授信下的相对优势,这将有利于银行提高议价能力,以争取到更好的授信条件。
基于此,笔者认为银团贷款是多家授信银行之间由“冲突性博弈”向“合作性博弈”转变的一个重要途径,各家银行在这种合作性博弈中既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授信给同一企业诱发的企业过度融资问题,并且多家银行参与风险评估,有利于授信银行对信用风险的识别以降低信贷风险,同时也能够改进银团的整体利益,进一步优化自身的个体利益。
四川省银团贷款业务开展的制约因素
基于上文的分析,在四川省积极开展银团贷款,能改善长期以来省内各银行之间冲突性博弈造成的对抗性竞争格局,降低双边贷款占主体的贷款结构诱发多头授信的机率,从而缓解多头授信造成的多重效率损失问题;另外还能为地震后大型重建项目提供有力的金融支持。然而,也存在着诸多制约因素。
四川地区各家银行的规模和实力呈现出较明显的不均衡状态,这便导致了在参与银团贷款时各银行谈判实力的参差不齐。因此,在目标信贷市场的份额分割尚未达到均衡状态之前,欲有效地激发出省内各银行间的“合作式竞争”理念仍有难度。
银团贷款是一种合作性博弈,而博弈论认为只有在重复博弈的次数有无限次,或者虽然博弈次数有限,但参与方无法预期具体的博弈次数的情况下,才有可能使博弈的各参与方从一开始就选择“合作”而非“不合作”。而自1997年以来,银团贷款的操作受到人民银行《银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约束,该办法明确规定“银团贷款的主要对象是国有大中型企业、企业集团和列入国家计划的重点建设项目”。这种对银团贷款对象较严格的要求,使得长期以来四川省内可实施银团贷款的项目数量有限,造成银团贷款业务市场容量偏小的局面。直至2007年银监会《指引》的颁布才从制度上在人行原有规定的基础上对银团贷款对象有了一定程度的放宽。在这种情况下,各银行预见到未来参与银团合作的机会较少,便会理性地选择“不合作”。可见,银团贷款顺利展开的关键前提就是要扩充银团贷款的市场容量。
各家意愿参与行在银团贷款的多方谈判阶段,对于诸如由谁充当牵头行或代理行,如何确定各银行认购额度等问题上,存在强烈的利益冲突。而在四川地区各银行实力分布不均的情况下,这种冲突将可能被激化。此外,银团贷款协议具体条款的拟定也将触及到各参与行的自身利益。这一系列冲突的磨合和问题的解决尚待时日。
四川省银团贷款业务开展的政策建议
(一)多方位入手,激发四川地区各银行同业合作意识
转变经营理念,树立合作竞争观。四川省内银团贷款发展缓慢的关键性症结在于理念的滞后。为了切实有效地防范经营风险,提高银行核心竞争力,四川省内各家银行须转变经营理念,提高认识,树立合作竞争观,加强同业相互合作和沟通,逐渐习惯于“在竞争中合作、在合作中竞争”,努力争取四川省银行业寡头竞争市场格局下的多行共赢局面。目前最为关键的是应当积极鼓励四川省内从未参与过银团贷款的银行尽快地迈出第一步,并以此为契机,让商业银行尽快改变对抗性竞争状态下“独贷”的经营理念,向“合作式竞争”过渡。
规范制度安排,提升银行主动性。为调动银行业选择银团贷款的主动性,除了转变银行旧有的对抗竞争观念,至关重要的是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做出多赢的制度安排。这样的制度安排不能仅仅停留在行政性的规定多少金额以上的贷款一定要组织银团贷款,重要的是以利益和风险进行制度引导,让银行做出自愿的经济人选择。诸如在四川省内开展银团贷款的牵头行利益的确保、各行之间贷款份额比例的确定、中间业务收益的划分、违反银团协议的处罚措施等都不能完全照搬传统银团贷款的操作模式,需要在参照《指引》的基础上,在具体实施银团贷款时,参与行在制度安排上能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创新。
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加强当地人行、银监局和银行业协会的引导作用。鉴于当前四川省内商业银行自发实施银团贷款不够主动、不够积极的状况,人行成都分行、四川银监局和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应联合起来对这种“市场失灵”现象实施“政府干预”行为,通过指导、劝说、牵头等方式发挥引导作用。本文提出以下两种建议方案:
对于某些大型重点项目,人行成都分行可适当承担部分牵头行职责,以弥补市场欠缺。在此过程中,人行要注意引导参与行尽可能地获得约束条件下的最大合作利益,从而逐渐强化其“竞合意识”,以期实现“诱发性变迁”,推进区内银团贷款业务的发展。
借鉴他省市模式,在四川银监局的指导下,由四川银行业协会牵头制定《四川省银团贷款合作协议》,具体规定对融资总额超过某一额度(“具体额度”的确定在下文中予以相应探讨)的中长期项目原则上要求筹组银团,以分散经营风险,对于违反该协议的银行,可按协议章程规定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同业谴责、暂停会籍或取消会籍等处罚。
(二)扩大银团贷款市场容量,积极增加“合作性博弈”次数
充分利用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股东资源,由四川省银行业协会牵头构建银团贷款备选项目库。民生银行的民营企业股东、招商银行的交通类企业股东、浦发行、广发行、深发行、兴业银行等的政府和当地企业股东,他们往往是许多大项目的执行者(胡晖,1999),各行可对其拟实施的项目予以跟踪调查,并及时报批银行业协会,由协会牵头积极构建可实施银团贷款的备选项目库,将符合《指引》规定的银团贷款条件的潜在项目逐一纳入,逐步丰富项目库,以改善各行对未来出现合作性博弈机会的预期。
此外,由于中央银行分支行具有掌握地区金融运行状况的优势,应处理好宏观政策执行与区域经济发展的关系,因此人行成都分行可在了解现阶段地方经济发展重点的基础上,与地方政府联合构建银企间的长效对接机制,向商业银行选择性地推介地方重点项目,并可向四川省银行业协会推荐部分信用良好、市场竞争力较强的优秀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作为备选项目库的关注对象,并适时地对其中在地方经济中涌现的骨干企业率先推行银团贷款。
创建四川省银行同业间贷款项目交流沟通渠道。组建银团贷款的一个很重要的先决条件,就是要为银行同业创造更多良好的交流机会。因此,建议四川地区的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共同建立贷款项目交流沟通渠道,定期召开会议,重点就各自推荐或区内潜在的项目资源予以能否实施银团贷款的可行性研究。
(三)从制度构建、组织推动入手,促进银团贷款成员行之间利益共享
制度构建:建立牵头行、代理行确立的协调机制。在银团贷款项目的实施阶段,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应注重对某项目中各参与行在处理平衡利益关系时经验和问题的总结,在下一个银团贷款项目时应注意予以引导,以期针对性地完善利益平衡问题。与此同时,在此逐步丰富项目库的基础上,对参与行的利益平衡进行制度安排——随着项目库中潜在项目的日益丰富,可引导参与行利用多个项目进行利益平衡。
组织推动:构建“银团俱乐部”,最大限度地发挥银行业协会的协调、沟通作用。为协调各银行利益关系,推动银团贷款业务发展,建议由四川省银行业协会发起,各银行本着自愿参与的原则组建“银团俱乐部”。银团俱乐部成员营销的符合银团贷款条件的融资项目,原则上要在俱乐部会议上予以推荐。经俱乐部讨论确定该项目的银团参与行及各自分工方案,并形成统一的基本贷款条件。俱乐部成员享有牵头组织银团或优先参与银团的权利,当俱乐部成员认购金额未达到借款人要求时,方可向俱乐部外的银行发出银团邀请。俱乐部成员应定期召开会议,相互通报信息,推荐项目,协调争议。同时,建立会后实时沟通机制,及时交流信息,沟通最新进展,为各方利益协调奠定良好基础。
(四)借鉴他省既有经验,确定四川省银团贷款的下限额度
目前部分省市为推动银团贷款发展,纷纷出台银行业银团贷款合作公约(或工作条例),协议中明确规定了项目融资总额超过一定金额的贷款在原则上需要组织多家银行参与银团贷款。从四川、广东、河南、辽宁四省2006年《金融运行报告》中的统计数据来看,四川省的信贷规模、银行类金融机构总资产等有关金融数据远低于广东省,最接近于河南省,其次是辽宁省。若按区域金融规模及运行情况来看,四川省最优的选择是参照与之最为接近的河南省的下限额度(10亿元)规定原则上应组织银团贷款的最低额度。但考虑到能更加充分地促进省内股份制银行参与到大型项目,并且进一步扩大银团贷款项目库入选对象的范围,增大银团贷款市场容量,建议四川省在银团贷款下限额度的确定上,借鉴辽宁省相关经验,对超过5亿元的重点建设项目,原则上应组织银团贷款。
参考文献:
1.许夕伟,吴婷婷.四川地区构建“银团贷款”操作模式的难点分析[J].商场现代化,2008(32)
2.胡晖.银团贷款:中小商业银行合作的有效选择[J].海南金融,1999(12)
3.彭江波.目标市场选择与制度创新路径:银团贷款案例分析[J].金融研究,200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