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建中国“绿色保险”制度新平台的设想

2009-03-10 09:50汪国庆
经济与管理 2009年1期
关键词:环境风险绿色理念

汪国庆

摘 要:绿色保险不仅是一种保险产品,而且是保险业的一种经营理念。绿色保险可以通过风险社会化解决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问题,而且通过其对社会资源的引导作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在中国绿色保险理论与实务方面均显不足,可从保险内部制度和外部环境两方面来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采取政府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引导企业确立环境与生态有价的基本观念,同时营造公众的绿色理念和保险意识,加强各部门之间的合作,完善环境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加大政府政策支持力度。

关键词:绿色保险;绿色理念;环境风险;环境侵权

中图分类号:F840.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3-3890(2009)01-0092-04

随着科技的进步与发展,人类“征服”自然的足迹踏遍了全球,主宰且改变着全球生态系统。鉴于此,人类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的呼声日渐迫切,一些国家将生态学概念引入了经济领域,提出了“绿色经济”、“金融生态环境”、“绿色信贷”和“绿色保险”等理念。中国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坚持以人为本,促进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为构建绿色保险制度平台,实现传统经济向绿色经济转变,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统一发展指明了方向。

一、“绿色保险”的概述

(一)“绿色保险”的产生背景

风险是人类活动的内在特征,它来源于对未来结果的不可知性,趋利避害的天性使人类创造了许多规避风险的制度,如保险制度。环境污染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往往给人身、财产、环境和自然资源造成重大损害,如洛杉矾光化学烟雾事件、德国莱茵河污染事故等,均是受害地域广阔、受害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的严重社会灾难。而环境侵害形态的间接性、缓慢性、多元参与性、复杂性等特点,使得受害人寻求损害赔偿的过程困难加重;侵权行为人因赔偿能力不足,破产、关闭使受害人实际上得不到救济;侵权行为人因赔偿负担过重甚至破产而影响经济社会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为了遏制日益严重的环境污染,纷纷出台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案,对环境污染行为实施严格责任,给予严厉处罚,这使得非故意造成污染的企业面临破产倒闭的危险。因此,随着环境污染事故的频繁发生和公众环境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在企业迫切需要分散风险和政府需要保持社会稳定的背景下,环境责任保险亦即“绿色保险”应势而生。而中国的环境问题也极为严重,发展绿色保险势在必行(见图1)。

(二)“绿色保险”的内涵

1. 绿色保险的概念。绿色保险(Green Insurance)亦即环境责任保险,指以被保险人因从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业务而造成环境污染应承担的环境赔偿或治理责任为标的的责任保险。该保险已被许多国家证明是一种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的市场机制。它属于责任保险的范畴,由公众责任保险(Comprehensive General Liability,简称CGL)发展而形成的新险种。这是因为20世纪60年代以前环境风险并不突出,CGL保单便没有将环境责任损害赔偿列入除外责任,直到1973年,世界上几乎所有的CGL保单均将故意造成的和持续性的污染所引起的环境责任列为除外责任,除外的目的旨在促使被保险人保护环境。

在绿色浪潮席卷全球的今天,“绿色保险”不应仅仅是一种产品,还应是保险业的一种经营理念,即“绿色保险”是保险人在承保过程中对环保产业发展进行大力的支持,在经营过程中要体现环保意识,通过其对社会资源的引导作用,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的协调发展[1]。

2. “绿色保险”的特殊属性。(1)复杂性。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而且环境风险较为复杂,有突发性,持续性,还有因环境因子的自然作用迁移转化的,这给判断和确认侵权责任造成困难,点滴之误都有可能给保险当事人带来巨大损失,不利于绿色保险的发展。(2)公益性。保险是运用市场机制进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式。发展绿色保险,通过市场化的风险转移机制,用商业手段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有利于环境保护、保险业的发展以及保障环境污染受害方的权益,以此可促进经济、社会与环境的和谐统一发展。(3)正外部性。外部性是导致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之一,它是指企业或个人向市场之外的其他人所强加的成本和利益[2]。绿色保险的外部性主要表现在它不仅仅为有着污染企业提供专业、系统的风险保障,而且表现在绿色保险的引入,完善了环保的体系,使整个体系更有效率地运行。然而保险公司提供绿色保险产品,只从投保企业那里得到相应的经济效益,而绿色保险并没有给保险公司带来社会效用。保险公司即便从企业那里得到相应的收益却承担了过高的风险。(4)信息不对称性。由于环境风险的复杂性、当前保险人承保经验的不足、统计数据的缺失、风险评估系统的不健全等因素的影响,一些污染情况不但保险公司不清楚,而且企业自身也不甚明朗。这必然导致了风险水平不能准确核定,给定损理赔加大了难度,同时进一步加剧了市场失灵和供需失衡。

二、中国实施“绿色保险”制度的现状评析

1. 绿色理念和保险意识双重缺失。目前,中国有很多企业没有树立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理念,在没有完备的法律保障的情况下,他们不会将环境污染这一“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说明实行完全的任意责任保险在中国无疑是行不通的。而且公民的保险意识也很欠缺,对环境风险的认识不足,对通过市场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缺乏了解。

2. 市场供给和需求双重不足。由于绿色保险固有的特殊属性,其所涉及的专业技术和法律都较为复杂,保险公司很难设计出真正适合市场需求的产品,以有效控制风险。而污染责任是有严格限制的,保险公司只对突然的、意外的污染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对于企业正常、累积排污行为所致的损害责任则排除在外,过多的除外责任,让企业的需求大为减少。

3. 供需方“成本—收益”双重失衡。经济学一个基本分析法就是成本收益分析法,只有收益大于成本,这项经济活动才是“经济”的。从投保人角度来看,如果投保,每年均需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但由于中国当前环境责任保险承保范围窄,除外责任多,就有可能收益小于成本。如果不投保,由于中国存在着“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扭曲现象,即使需要赔偿很大程度上也只需赔偿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对一些缓慢的、持续的环境损害经常不了了之,这样成本和收益显然失衡。另外,从保险人角度来看,其在一定程度上也面临着很大的风险,因为一旦遭遇污染风险将造成巨大损失,赔偿将是很大的一笔支出,若是遇上“巨灾”,则根本无法应付,其成本和收益也将失衡。

4. 立法与执法双重不完善。目前中国有关责任方面的法律法规很不健全。现有《民法通则》只是确立了“过错责任”的原则框架,涉及到责任保险的有关行业法律法规很不完善。虽然有些行业通过立法部门颁布了行业的法律法规,如《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但其处罚力度和执法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从近几年发生的各类恶性事故来看,政府在处理善后事宜时,追究最多的是各级领导和当事人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受害人所获得的经济补偿很少[3]。

三、搭建中国“绿色保险”制度新平台的设想与思路

2008年2月,国家环境保部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两部门于2008年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企业,易发生污染事故的石油化工企业和危险废物处置企业,特别是近年来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和行业开展试点工作。这一俗称“绿色保险”的全新制度安排,是中国继“绿色信贷”推出之后的第二项环境经济政策,标志着中国已经正式启动“绿色保险”、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路线图。通过对西方主要国家绿色保险和中国保险业发展情况的研究分析,笔者从保险内部制度和外部环境两方面来搭建适合中国国情的绿色保险制度的新平台。

(一)“绿色保险”的内部建设制度

1. 模式选择。借鉴西方国家的发展模式,中国可以采取政府强制与自愿相结合的制度。由于绿色保险具有正外部性,企业投保后带来的社会效益大于保险机构的经济效益,如果仅靠市场机制运作,往往不为市场所接受,该险种的社会效益得不到充分发挥,保险业的三大功能之一的社会管理功能受到限制。因此,在污染严重的行业如石油、化工、印染、水泥、造纸、皮革、有毒危险废弃物的处理等,可以借鉴机动车三者险的经验,以立法形式将绿色保险明确为强制责任险。而在其他污染相对较轻的行业,政府应给予积极引导,使企业自愿购买绿色保险。这样,既减轻了企业的负担,也使经济利益和环境利益之间达成平衡。

2. 责任范围。在确定绿色保险范围时,应综合考虑受害者、保险人、被保险人的利益,通过其实现“分担风险、保护受害者、维护社会和国家利益”的目的。如果范围过窄,对投保企业的环境风险转移的太少,赔付率低,企业就没有积极性投保。从国际惯例以及中国环境侵权的现状来看,绿色保险制度的实施和完善需要一定的过程,因此,笔者认为应采取分步走的策略,即先承保突发性的环境侵权行为,待条件成熟时再承保持续性的环境侵权行为。如法国在20世纪60年代对企业可能发生的突发性水污染事故和大气污染事故,以一般的责任保险加以承保,一直到1977年成立污染再保险联营后,其保险公司的承保范围才不再限于偶然性、突发性的环境损害事故,对于因单独、反复性或持续性事故所引起的环境损害也予以承保[4]。关于除外责任,根据现行环境法律,主要有三种除外责任情形:(1)不可抗力;(2)第三者责任;(3)受害者自身责任。

3. 费率厘定。从本质上讲,保险费率是保险标的风险的买卖价格。所以在厘定绿色保险费率的过程中,保险人可以通过其定价机制,引导企业确立环境与生态有价的基本观念。因而,要对那些能耗低、无污染的和能耗大、污染严重的企业进行区别对待,通过厘定差别费率这种经济杠杆作用来引导企业增强绿色理念,从而避免逆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4. 索赔时效。由于“绿色保险”的复杂性,很难判断和确认侵权责任的时间。为了平衡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利益,促进绿色保险的健康发展,可以借鉴美国的做法,保险人为限制其责任,在保单中使用“日落条款(Sunset Clause)”,即约定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最长多少年为被保险人向保险人通知索赔的最长期限的条款。按照保单约定的日落条款,自保险单失效之日起超过约定年限的,任何人向被保险人请求环境责任赔偿的,被保险人不得再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5]。

(二)“绿色保险”的外部环境建设

1. 培养公众的绿色理念和保险意识。目前,中国公众的绿色理念和保险意识都不高,加强这两方面的教育极为重要。只有树立起可持续发展和绿色环保的理念,绿色保险理念深入人心了,投保人才会表现为更为理性的投保意识,主动地参加绿色保险,承担社会责任,促使保险业健康发展。

2. 加强部门合作,管理监督环境风险。实施绿色保险制度,单方面的力量显得极为薄弱,需要多方面的合作与协调:如环保部门提出企业投保目录以及损害赔偿标准;保险公司开发环境责任险产品,合理确定责任范围,分类厘定费率;保险监管部门制定行业规范,进行市场监管。

3.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保险业的发展依赖于一个健全的法制环境,而中国现行环境经济法律还不完善,需要进一步明确责任。如修订《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明确水、土壤和大气污染责任者对清除污染费用、对第三方损害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等。逐步制定有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专门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细化有关责任事故认定、损失评估标准、保险保障范围、操作流程等具体内容;明确企业投保费用税前列支,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其投保意识和积极性,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

4. 加大政府政策支持力度。绿色保险不同于其他一般商业性保险,其风险很大,政府可以制订行业重点扶持政策,或由政府出面促使各保险公司联合承保,以进一步分散风险等。借鉴国外的经验,给予保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其建立风险控制和防御体系;壮大保险基金,鼓励和引导保险公司参与绿色保险。

参考文献:

[1]章金萍.基于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绿色保险[J].浙江金融,2006,(3):45-47.

[2]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16版)[M].北京:华夏出版社,1999.

[3]邹海林.责任保险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王明远.环境侵权救济法律制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

[5]于化伟.海洋环境责任保险[J].安全与环境工程,2002,(2):44-46.

责任编辑:艾 岚

责任校对:世 玲

On Constructing the New System Platform of Green Insurance in China

Wang Guoqing

(Financing School, Xinjiang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Urumqi 830012, China)

Abstract: Green insurance is not only an insurance product, but also a business philosophy of the insurance industry. Green insurance can solve the problem of environmental pollution damages through the socialization of risk, and it promotes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through its guidance role of social resources. At present, green insurance is insufficientin both theory and practice in China. We can set up China's green insurance system from the internal system and external environment, adopt the systemetic model combined government compulsion with volunteer, guide enterprises setting up the basic ideas which the enviornment and ecology have value, build the public green philosophy and insurance consciousness, strengthen the cooperation among every sections, perfect the law and regultion system of enviornment and enlarge the policy support strength by government further.

Key words: green insurance;green idea;environmental risk;environmental infringe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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