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准则下待摊和预提的账务处理

2009-03-08 01:48王朝霞张晓哲
关键词:待摊费用预提应付款

王朝霞 张晓哲

摘要: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没有专门介绍,在实际工作中,可以采取下列方法处理:一是新准则下若不再预提或待摊,费用发生时可以直接计入当期相关成本、费用:二是如果数额较大。企业仍可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账户借方余额列入其他应收款项,预提费用账户贷方余额列入其他应付款项;三是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来过渡核算。

关键词:待摊费用预提费用账务处理

0引言

新《企业会计准则》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核算规定发生了较大变化,没有专门介绍待摊和预提费用,只是在正文中有两处提到待摊和预提:一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第十三条:“企业在会计年度中不均匀发生的费用,应当在发生时予以确认和计量,不应在中期财务报表中预提或者待摊,但会计年度末允许预提或者待摊的除外。”二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至少应当单独披露对净利润进行调节的下列项目:(四)长期待摊费用;(五)待摊费用;(六)预提费用。”

1新会计制度前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处理

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均属跨期摊提的费用,严格划分费用的受益期间,以正确计算各个会计期间的成本费用,遵循了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原则。

待摊费用是指企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一年内含一年)分期负担的各项费用。费用的款项若发生在应摊销期前,在支付款项时就要借记该科目,按照责权发生制原则分期摊入受益期,即按平均数在全部受益期内分摊。如:企业购置的低值易耗品、出租出借包装物的摊销、预付车辆保险费、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一年以上待摊费用的计入“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待摊费用期末余额在借方。填制会计报表时作为流动资产列示。

具体举例:企业3月份缴纳一年期车辆保险费6000元,在交纳时:

借:待摊费用-车辆保险

6000元

贷:银行存款

6000元

每月分期摊销车辆保险费时:

借:管理费用-车辆保险

500元

贷:待摊费用-车辆保险

500元

预提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费用的归集应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款项尚未支付的费用。费用发生在当期,但款项支付在以后期间发生,应按照责权发生制原则在受益期当期预提,款项以后月份支付时冲预提。如预提的房屋租赁费、融资借款利息等,期末余额一般在贷方,填制会计报表时作为负债列示。

具体举例:企业从中行借款10000000元,每月应负担利息56000元,利息是按季支付银行。从借款月份应每月预提利息: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56000元

贷:预提费用—银行利息

56000元

3个月应支付银行利息时:

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56000元

预提费用——银行利息

1 12000元

贷:银行存款

188000元

但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会计处理随意,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两个科目就被作为调节生产经营利润的手段,存在也有不足之处。

2新会计制度下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理解

“新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删除了这两个科目,并在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相应取消了这两个项目,新准则下若不再预提或待摊,费用发生时可以直接计入当期相关成本、费用,会计核算便比较简单,也容易理解。这样是否违背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配比原则?

新准则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科目的原因

2.1新准则强化资产负债观,淡化收入费用观。财政部副部长王军在《关于中国会计准则体系建设与实施的若干问题》中指出,新准则着眼于促进企业的长远、可持续发展,在确认、计量和财务报表结构方面。凸显了资产负债观的核心地位,要求企业提升资产负债信息质量,不能继续使用不符合资产或负债定义的递延(待摊)或预提项目。资产负债观更符合信息有用性,将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即不符合资产定义的项目剔除出资产负债表。比如,“待摊费用”本质上是一种费用,属于无价值资产,是企业一经发生就已消耗的一项:“沉没成本”,它没有使用价值,没有流通性,假如企业破产,是不可能用它来偿还债务的,如果将它归类于资产,会虚增企业的资产总额,虚夸企业的资产负债率,严重影响企业财务指标的公允性。不利于投资者对企业生产经营与财务状况作出正确的判断。

2.2从新准则对资产的定义看,资产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待摊费用是企业已经发生,应由当期及以后各期负担的费用。直接表现为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减少。预期不会绘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因此不能被划入资产范畴。新准则规定,负债是指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预提费用是企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虽然这些费用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但它们并不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其同样不符合新准则对负债的定义。再看新准则对费用的定义,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这一定义能很好地包容“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的定义,因为每一个”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明细项目的设置都是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而且每个项目经济利益的流出额都能可靠地计量。因此,“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应隶属于新准则中的费用要素而不是资产或负债要素。

2.3新准则将权责发生制提升为会计基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作为权责发生制主要账户的“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不能被取消。虽然在真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方面,杈责发生制较收付实现制具有较大的优越性,但由于其存在一些固有缺陷,也往往带来巨大危害。例如,权责发生制与会计信息质量要求的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相关性和重要性等相矛盾,会使企业虚列资产和虚增当期利润。

2.4在实务中,有些企业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做为企业粉饰会计报表的惯用科且,所以,新准则取消“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这些过渡性科目,限制了企业调节各期利润的操纵空间,将发生的受益期在一年以内的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这样既简化了会计核算,又比较容易理解,也减轻了审计人员对该类业务审计的工作量。

因此,笔者认为:企业应尽可能的不再使用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来核算经济业务。如果数额较大,则会对当期的利润有较大影响。新会计准则也未明确提出不允许待摊和预提。但在说明中是这样的:“企业在不违反会计准则确认、计量和报告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分拆、合并会计科目”。企业也可采用待摊或预提的方法,在编制报表时将待摊费用和预提费用账户借方余额列入其他应收款项,预提费用账户贷方余额列入其他应付款项中,并在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企业也可以通过”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来过渡核算。将“其他应收款”作为待摊费用的性质来核算,“其他应付款”作为预提费用的性质来核算,并在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披露。

具体举例:企业每年发生固定资产修理费用360000元,在一年内分摊,发生时:

借: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修理摊销费330000元

制造费用-修理费

30000元

贷:银行存款350000元企业每月负担银行利息30000元,一季度支付90000元,发生时:借:财务费用——银行利息支出

30000元

贷:其他应付款—银行借款利息预提

30000元借:财务费用——利息支出

30000元

其他应付款-银行借披利息预提

60000元

贷:银行存款90000元

若企业发生摊销或预提费用超过一年,需设置“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并在会计报表“长期待摊费用”项目中单独列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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