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光磊
在税收制度改革中,“费改税”虽然不是改革的焦点,但它也成为一个大家非常关注的问题,并且在这一问题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多数人由于看到很多地方政府乱收费的事实,所以建议将“收费”的手段改为“收税”。但我认为中国目前的税收制度还不够完善,不能将“收费”制度完全废除,就我国国情来说,应当先将“收费”规范化、合理化,待税收制度完善后,再逐渐将这种成熟的“费”改为“税”。
一、我国目前“费”未必改为“税”,但需规范的原因
(一)税收制度正在改革当中,但其本身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国家职能不断丰富、不断扩大,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为社会生活提供的社会基础条件、安全条件、公正条件、稳定条件和发展条件的领域扩大,另一方面表现为国家为弥补市场缺陷所做出的种种干预和努力。而政府职能的扩大必然导致公共支出的增长。公共支出的不断增长,相应的需要政府扩大筹资规模,增加财政收入。政府传统的财政收入依赖于税收,而税收的固定性虽然能使政府获得相当稳定的收入,但却不能保证其随公共支出的增长而相应增长。同时,税收的筹资效率具有局限性,为此,政府有必要增加一些收入途径,其中包括收费。
除了为政府获取收入外,税收还具有调节收入分配,调控经济行为的功能;而收费的唯一功能便是获取收入。虽然税收可以根据政府需要来调节经济的运行,使其朝着政府希望的方向发展,但很多情况下经济一方面的发展是以牺牲另一方面的发展为代价的,这是政府不愿看到但又不可避免的。而只有收入功能的收费就可避免这些税收效应,更加接近税收中性的原则。
此外,税的征收效率比较低,费的征收效率比较高。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最多听到的是逃税、漏税等问题,而不是逃费、漏费的问题,相反多收费、乱收费的现象比较严重。对政府而言,当然是财政收入越多越好,只有收入高了才能使政府扩大其支出,增加社会上的投资,刺激经济的发展。但是有些消费者不了解税收的真正作用,而且他们有时并不能直接享受到税收所带来的好处,因此,他们不愿主动交纳税款,这主要体现在高收入人群上,如私营企业主、文艺体育明星等,他们的灰色收入很难计算,这就大大减少了我们的税收收入。但是,由于收费给消费者带来了可感受的直接的好处,所以他们更偏好于交费而不是交税。
(二)我国的乱收费现象日益严重
税必须以国家税法为依据,而费往往没有法律依据。中国的现状是,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法律或国家政策规定审批的收费项目少,而各部门和地方政府越权审批的收费项目多,因此会出现一些不合理收费。但造成这一现象的并非收费本身,而在于政府部门的越权行为以及监管不严。中国的行政区域划分比较复杂,每个地区都有自己的发展特点,所以不可能实行统一的规则来进行税收,因而还需要具有灵活性的收费来补充政府的财政收入。
我国1994年出台的分税制改革方案,从实践的情况来看有两个主要特点:一是它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现代分税制的基本内容,如按分税制的要求界定事权、划分税种、分设中央税和地方税、征管机构等;二是它保留了一些包干体制的痕迹,如仍实行部分税收收入分成等。因此,我国目前的分税制改革还不是很到位,它只是建立了分税制的一个基本框架,与规范的、彻底的分税制还有很大差距。正因为分税制改革的不完善,导致有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千方百计“钻空子”,使乱收费现象日趋严重,费税改革日趋艰难。因此,如果不从制度和体制上加以完善和改革,而仅仅立足于清理收费,将一些费改为税,那只能对现存的收费进行清理和改革,而不能根治乱收费的体制根源,即治标不治本。由于我国税收体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事权、财权、税权,及地方税收权限、转移支付等问题,所以当税收不足时,新的收费还会在地方政府和各部门中产生,用于满足他们的各种支出需要。
此外,监管不严和没有严厉的惩罚措施也是造成“乱收费”现象日益猖獗的重要原因。很多地方政府为弥补税收收入不足,凭借自己的权力在地方进行不合理收费,而这些现象又不能及时地反应到中央,所以中央对地方的监管不能实现,就更不用说采取惩罚措施加以制止了。
二、根治乱收费、完善税费改革的几点建议
虽然,税与费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别,但我们不难看出它们之间的最大共同点就是可以为政府提供财政收入,正是因为这点,使税与费产生了千丝万缕的联系。实际上,费可以看作是税的遗传和变异,尤其在实践中二者更加难以划清界限。正因为费是税的遗传,要做到“税费分流”是不容易的;正因为费又是税的变异,要做到“清费立税”、“税费合一”也是难以办到的;正因为费是税的遗传和变异,要做到哪些费改税,哪些费保留是相当困难的;同样因为费是税的遗传和变异,费税内涵的界限难以划清,想通过费改税根治“乱收费”也是很难的,但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法逐步规范收费:
(一)继续完善我国政治体制和税收制度的改革
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权与事权一定要对称,两者不等,就会使一些地方政府很难实现收支平衡,这样必然导致“乱收费”现象的存在。因此,我们还要继续完善分税制改革,将中央和地方的事权与财权明确分开。其中在事权的划分上,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 、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而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财政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在财权的划分上,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分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分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
此外,我国应当加强税收的征管,学习外国先进的管理方法,如美国对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收入申报制度,即给公民两次申报个人收入的机会,如果发现第二次仍虚假申报,将给予严厉处置。类似的这种体制在国外还有很多。目前,我国的工业化、技术创新等方面正逐步与世界接轨,同时我们也要从国外吸收一些适应中国国情并能提高工作效率的管理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在实现经济高速增长的同时,保证社会稳定、贫富差距缩短、收入得到有效利用等其他方面共同发展。然而,仅有有效的征管制度也是不够的,如果没有合理的税种划分,就不能得到广大人民的认同,税收征管依然不能进行下去。
(二)加强对收费的监督和管理
正如前面所分析的,我们没有办法在现存的体制条件下彻底解决乱收费的状况,但我们可以做到的就是针对收费本身采取一些监督措施,如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让广大消费者和广大媒体成为监督人员,及时向上级政府部门反映所在地区的收费情况。此外,还要制定一些惩罚措施,加大乱收费的成本。当地方政府发现从乱收费中无利可图时,收费将逐渐成为合法、合理地增加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有效方法。
综上所述,我国目前在税费改革过程中,不应将“收费”完全改为“收税”,改革的重点应该放在规范收费上,让“收费”成为“收税”的有效补充,而不能幻想财政改革的一步到位,只有规范了收费,完善了收税才能逐步实现“费”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