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中介费公司董事长该不该拿?

2009-03-03 10:01
国际市场 2009年1期
关键词:中介费监事监事会

曾律师:你好!

我和三个老同学于2006年2月成立了一家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业务是进出口贸易,包括代理进出口贸易和自营出口。三个同学中有一个年龄稍大些,出资比例也比我们其他股东大一些,公司董事长就由他担任,我们习惯地称呼他白哥。我担任公司副董事长兼总理。其他几个同学为公司股东。

2008年3月4日,白哥在参加广交会期间,认识了一位南方朋友,没几天即成了朋友。那人是专门从事药材生意的,而且,近期正好有一批数量不少的药材要出售。白哥的亲弟弟也从事药材生意,他们经过协商,在数量、质量、交货期、付款方式、价格等方面达成一致意见。白哥返沪后,即告诉其兄弟,其兄弟在规定期间交带银行汇票到双方指定的地方交易。白哥的兄弟通过这次交易净赚20万元人民币,给了白哥5万元作为酬谢。

一次偶然机会,我得知这件事,及时向董事会进行汇报。大家碍于情面,没有对此事进行认真查问。但,纸包不住火,公司的老李,即监事,认为此事比较重大,召开监事会议,会议要求白哥退还5万元给公司。如果白哥不同意,要承担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即人民币20万元。但是,白哥不同意,认为他没有侵犯公司利益,仅仅是作为中介而已。大家发生了争吵。有些董事认为算了,有些董事认为监事会的认定是正确的。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

欧阳林立

2008年12月1日

欧阳林立先生:

来信已悉。现就你信中所谈问题,作一些分析。你反映的问题,是一个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竞业禁止义务的问题。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50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形式上分析,白哥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是作为中介者而获得的劳动报酬。但是,这里有一个问题:白哥不是在自己的时间,而是在出差的时间,也就是在从事公司业务的时间从事中介行为,这就不是一个简单的中介行为了,必须与公司的利益结合在一起。如果白哥没有到广州出差,也许就没有其兄弟这批业务交易,从这一点分析,他是有些问题的。应当说,你们公司监事会议内容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董事长应当承担公司损失。而董事长根本就不承认公司有什么经济损失。那么,公司的利益到底是否损失?按照我们的理解,公司的利益肯定受到了损失,如果这一单业务是经过公司,或者说是由公司作为中介角色的话,那么,如果有中介费,中介费就应当算作公司的收益,现在的情况是白哥得到好处,公司并没有得到好处。

那么,该如何计算公司损失?监事会的意见是,这批交易的总金额为20万元。这是一个简单算法,即公司的损失是5万元。如果按照监事会的意见,公司的经济损失为20万元,有没有根据?从理论上讲,有些问题,理由很简单,任何交易是要有成本的,作为交易双方没有成本的生意是不存在的,因此,监事会的意见也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双方可以根据实际交易成本和利润计算,然后协商处理。如果协商不成,又该如何办?我的看法是,只能到法院诉讼解决。当然,法院的解决是比较好的途径。但这里有一个问题,即由谁来告董事长?我想,这个问题也应当由公司的董事或监事进行协商,要不然,诉讼的主体就成问题了。从目前的情况看,好像董事都不太愿意告董事长,而监事的态度比较强硬,那么,就由监事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当然,监事的行为是为公司利益服务的。总的说来,我以为协商是一个不错的解决方式,所谓“一场官司十年仇”,没有必要。

上述意见,仅供参考。欢迎继续来函。

曾建国

2008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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