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仲裁员:
你好!我们是一家小型家用电器生产企业,自2002年起和一家国内大型连锁超市建立了长期供货关系,签订合同的方式为:合同一年一签,超市方面提供合同文本,由我们公司与进货的超市(该连锁超市在很多地区均设立有独立的公司)分别在合同中盖章确认,每年的合同均约定了如产生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贸仲”)仲裁解决。但我们与该连锁超市因故于2008年终止了合作关系。经核对账目,我们发现,该超市尚有部分货款未支付给我们。欠付的货款都在十多家各地超市的账目中。
我们欲通过提起仲裁的方式主张权利。请问,我们是在一个案件中解决上述争议,还是需要根据每年的合同向不同地区的超市公司分别提出仲裁?
路荣富
2008年11月20日
路荣富先生:
你好!你的问题在超市与供应商之间常见,在仲裁实践中也经常发生类似情况。对于上述问题如何处理,我有以下意见供你参考。
一般而言,从诉讼角度讲,一项诉讼由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两个要素构成。主观要素就是案件当事人,客观要素就是诉讼标的,亦即当事人所争议的法律关系。如果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都是单一的,就叫做单一之诉;如果两个要素中有其中之一是多数时,就叫做复合之诉,又叫合并之诉,仲裁对案件分类合并的判断与诉讼类似。对于案件是否可以合并审理,则应在该基础上,参考仲裁的主体、标的或法律事实之间是否具有一定的关联性、仲裁机构对涉案争议的认知、仲裁当事人的意见等因素后决定。
根据我的理解,你的问题其实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在都是单一当事人且每年合同的当事人均相同的情况下,是否可以不按合同进行拆分,而直接根据双方从2002年至今一年一签的全部合同向对方提起仲裁;二、在只有一份合同但对方有数个当事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直接向对方全部当事人提起仲裁。
从第一个问题中可以发现,虽然双方按合作年数签订了数份合同,但每份合同的相对当事人都是相同的,即仲裁主体是一致的。此外,双方每年的合同所约定的都是关于供销货物的权利义务关系,可见涉争的法律关系也是密切相关的。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每年的交易都可以根据合同分开进行审理,但在交易主体一致,争议标的密切相关,甚至可能连双方往来账目都是滚动或连续的情况下,不进行一并审理,不但增加了当事人另行仲裁所产生的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对有限的仲裁资源也构成了严重的浪费,是完全没有必要的。因此,你方完全可以根据自2002年起双方签订的全部合同向对方提起仲裁,一般情况下仲裁机构也不会拒绝受理你方的仲裁申请。
对于第二个问题,虽然数个合同相对方同属一个超市集团,但在各地的超市都是独立法人的情况下,根据你们所面临的特殊案情,我个人认为你方要求将全部争议在一个案件中解决是不太适宜的(虽然《仲裁规则》允许数个当事人作为共同被申请人)。我的理由有二:一、鉴于各地超市都是独立法人,你方和对方的交易都是相对独立的,虽然都是买卖关系,但互相关联性并不密切;二、这样做并不能达到加快争议处理进程、节约仲裁成本的目的,当一个仲裁案件同时有十几个当事人的情况下,文件的转递、开庭审理、撰写裁决都将成为一项繁复的工程,延缓了裁决作出的时间,增加了当事人的成本,这对于一裁终局的仲裁而言是十分不利的。因此,即使你方与对方各地超市签订的是同一份合同文本,我还是建议对每个超市分案提出请求,这是较为稳妥的方法。当然,以上仅是我对你方问题的一点意见,希望能够给你提供一点参考。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裁员方 圆
200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