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职务犯罪预防与企业风险防范的趋同

2009-03-02 09:3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课题组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09年1期
关键词:借鉴风险防范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课题组

摘 要:市场经济环境中,风险防范机制已成为反腐倡廉、加强企业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和经常性工作,企业通过设置风险评估岗位或风险防范流程开展对风险因素的识别、规避和控制。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针对企业决策、执行以及其他职权行使中遇到的容易滋生职务犯罪的环节和问题,适时提出防范治理对策。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与企业风险防范机制相比,原理趋同,效果相通,其方法更应互用。职务犯罪预防的职能侧重作用于人,风险防范机制的要求侧重作用于事,二者相互作用,不可分割。

关键词:职务犯罪预防;风险防范;趋同;借鉴

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09)01-0077-04

一、预防职务犯罪的特点

预防职务犯罪是指,为实现减少和彻底消除职务犯罪发生,分析、挖掘、总结职务犯罪发生、存在、蔓延的各种原因和条件,从源头上消除和遏制职务犯罪发生而采取的各种前置性的防范治理工作。

从时间维度讲,预防职务犯罪具有明显的超前性和动态性。相对于一般性质的刑事犯罪而言,职务犯罪具有较强的演变性而极少突发性,其从犯罪动机产生到实施犯罪、从初次尝试到反复实施,通常都有一段较为明显的“时间差”,这无疑为预防工作提供了一个发觉、警示及防范的良好契机。因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善于“打时间差”,通过超前预防和动态预防最大限度地将职务犯罪遏制于萌芽状态[1]。其中超前预防是指,在犯罪未发生前对犯罪的各种可能性进行预测和采取防范措施,以减轻犯罪危害。如,定期考察机关、企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及运作情况,从管理环节的疏漏中预测犯罪的可能性,及时向具体的单位提出预防犯罪的意见及措施,防患于未然。动态预防主要是监督热点部门和重大经济项目及其活动,在国家制定、实施每一项新的改革措施和经济政策时,要认真分析可能出现的政策漏洞与犯罪的可能发生,做到预防与政策决策同步[2]

二、企业风险防范的特点

风险防范是企业的一项基础性和经常性工作,具体是指企业用于管理、监控、控制风险的一整套政策和程序。其目的是通过辨别、测量、分析、报告、监控和处理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实现企业风险与回报的平衡。它使企业在风险最低的前提下,追求收益最大化,或在收益一定的前提下,追求风险最小化。同时,它也是一种机制,通过这种机制可以发现并评估主要的风险,制订与实施相应的对策,使风险控制在企业所能接受的范围内[3]

风险防范的本质特征是事前管理。事前管理决定了风险防范是一种积极管理,即认真地分析风险、有意识地承担风险、科学地管理风险、稳妥地获取风险收益。事前管理也决定了风险管理比损失管理、危机管理和成本管理更加困难和具有挑战性。简单地讲,就是在一个单位内部,明确规定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乃至每一个环节的权利和责任,而这些权利和责任又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这样一个制度体系,其核心是控制风险,其基本功能就是“防范风险”和“保障效益”。一个企业只有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关键部位、重要岗位和薄弱环节的有效监督,才能减少产生腐败的机会,达到超前防范的目的。

三、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与企业风险防范机制的趋同

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不善不仅直接削弱了企业应对外部市场竞争和各种风险的能力,更为严重的是造成了企业的结构性“内伤”,削弱了企业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基础。我们从众多国有企业职务犯罪案例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当前职务犯罪高发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对重大经营风险缺少必要的预警、预控机制。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能与企业风险防范机制的要求,其原理趋同,其方法互用,其效果相通。

第一,工作原理趋同。从犯罪学的角度看,职务犯罪属于预谋犯罪,犯罪分子非法侵占国有财物的主观原因只是一个,更重要的是外部原因,包括企业自身体制、管理制度、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等方面存在着严重漏洞,使犯罪分子有机可乘[4]。因此,预防职务犯罪作为犯罪学中的一个分支,无论从学理还是从实践来看,都是对职务犯罪的事先防备。其具有的防范、预警、控制功能,主要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思想演变、职务犯罪发案轨迹等研究,发现发案企业在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薄弱环节,通过类推适用预防措施,使其不发生职务犯罪。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经营风险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潜伏性,即经营风险往往隐藏在正常的工作流程中,不易被察觉,需要运用各种手段进行分析和识别;二是破坏性,会对企业各方面产生破坏性的影响,企业必须在短时期内控制并解决;三是聚焦性,当经营风险发生后,社会各界的目光关注着企业如何解决;四是延续性,经营风险发生后,它的影响会持续一段时间,具体时间的长短取决于企业风险防范水平的高低。一份对全球500强企业的调查显示,发生经营风险后企业被困扰及后遗症波及的时间平均为8周左右,但是未制订风险防范计划的企业要比制订风险防范计划的企业长2.5倍[5]。因此,企业只有通过设置专门的风险评估岗位,制订专门的防范风险规程,充分运用政治、经济、法律等手段开展风险的识别、防范、控制和化解,才能变事后处理为超前预防,达到保护企业生产经营的目的。

当前我国国有企业普遍存在下述问题:如记账人员、保管人员、经济业务决策人员及经办人员没有很好地分离制约,存在出纳兼复核、采购兼保管等现象;重大事项决策和执行没有很好地分离制约,存在“重大”无标准,“决策”无民主的现象;财产清查没有形成制度,清查期限、清查程序不明确;内部审计没有形成制度化,该设内审机构的不设,该配备专职或兼职内审人员而不配置等。这些问题既是企业经常遇到的经营风险,也是职务犯罪易发、高发的原因,是检察机关和企业需要共同面对的问题。

第二,设立初衷趋同。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的内在要求,不仅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监督力,而且有利于提高企业的决策力、执行力。如果企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和内部控制,腐败现象就会滋生蔓延,就会从根本上破坏企业的激励机制,削弱企业的凝聚力、竞争力。就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目标定位而言,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要力争实现“多赢的局面”,亦即通过预防工作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和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并且在有效遏制职务犯罪日趋泛滥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减轻自身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工作压力。就企业而言,防范于未然的风险防范(内部控制)制度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或减轻其因内部“蛀虫”肆虐而蒙受的经济损失,保证正常的管理秩序。可以说,职务犯罪预防和风险防范机制具有相同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第三,功能作用相同。法律监督是指启动一定程序发现和解决问题的动态过程,其实质是防止各种违法行为的发生。其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法律的内在要求,是非诉讼性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体现和延伸。反腐败斗争形势表明,对职务犯罪等腐败行为单纯打击难以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要把斗争策略从侧重遏制、更多地注重治标,转移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轨道上来。惩治职务犯罪国家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和时间,高成本的支出也影响着国家的财政分配。但从治理职务犯罪效率上看,预防犯罪具有不可比拟的优越性,成本低、效率高、并存效力长,能够产生巨大的经济价值。

风险防范(内部控制)体系,能使已经发生危机事件和没有发生危机事件的企业,从危机事件中吸取教训;使企业把握各种危机的基本处理方法,把危机当作企业提升的一次机会;使企业把握各种落到实处的可操作的危机治理方案,把危险转化成机遇,从而意识到危机治理的重要性。它不仅能使企业人员充分了解专业范围内的“风险源点”和标准规范,而且能促进企业风险管理,避免决策风险,确保财务等重大风险得到控制。

四、职务犯罪预防与风险防范机制的相互借鉴

反腐倡廉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管理的内在要求。因此,检察机关在依法严惩犯罪的同时,应参与企业风险防范工作,指导企业在开展内部控制工作的同时,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作为其中的重要环节。两者相互作用,有利于加强检企联系,形成预防网络;有利于检察机关运用企业的经济资源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有利于促进企业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达到事前监督和过程监督,确保监督关口前移的目的。要做到这一点,应注意以下几方面问题:

第一,检察机关与企业工作的侧重点不同,需要相互作用。就检察机关而言,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在现实中是防止某些公职人员从权力腐败的沼泽坠入职务犯罪的深渊,对其个人前途和政治生命负责[1],它依赖强制性的法律惩罚较多,但对企业的长远发展估计不够。就企业而言,其中心工作是经济建设,风险防范机制是保证本企业的财产不受损失,保障企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应尽量以少量的投入成本去获取较好的控制效果,不可能投入过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只对本企业内部员工起到监督、检查和教育的作用。因此,职务犯罪预防的职能侧重作用于人,适用法律手段较多;风险防范制度的要求侧重作用于事,依赖经济管理较多。要达到从根本上治理腐败的目的,二者不可分割,必须相互作用。

第二,相关立法滞后,需要借鉴其他法律法规。作为行为的规范,法律通常有一定的预见性,能够涵盖未来可能发生的某些犯罪行为。但对于各种改革和创新活跃的现代企业制度来说,法律的这种预见性是十分有限的。尽管近几年来我国制定和修改了包括刑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但法律制度建设在飞速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仍显得滞后,与职务活动有关的法律制度的建设自然不例外。

首先,行政管理、企业管理和其他公共事务管理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缺乏明显的规范,主观性、随意性强,致使某些公职人员利用法律漏洞谋取私利。

其次,惩治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欠周密,远不能适应职务犯罪的形势。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薄弱,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对一般经济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一般经济违法行为转化为职务犯罪的抑制性不强。迄今为止,我国未见有一部关于预防的法律法规出台,这直接导致了预防职务犯罪无法可依,无法形成全国性的强有力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

再次,我国尚未正式出台一部关于内部控制的专门性法律规范,现有的一些内部控制规范散见于若干规范之中,既不明确,也不系统。应加快内部控制的相关立法,规定企业内部控制的准则和实施细则,并对违法行为规定罚则,从而为完善和加强企业内部控制提供外部监督和指导。

第三,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将面对各种各样的风险,如何辨识、评估、监测、控制风险,已成为企业共同关心的热点。

在一些发达国家,风险防范机制起步较早。1998年,英国制定了公司治理委员会综合准则,该准则被伦敦证券交易所认可,成为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补充,要求所有英国上市公司强制性遵守。美国安然事件、世通事件发生后,国会通过萨班斯法案(Sarbanes.Oxley),要求所有美国上市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内控体系。萨班斯法案被认为是美国自1934年以来最重要的公司法案。在其影响下世界各国纷纷出台类似的方案,加强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规范,加强企业全面风险治理。目前,世界上已有三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发表了对企业的监管条例和公司治理准则。《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亦将预防性反腐败政策作为风险防范的有效手段,提到了极为重要的位置。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系统的预防腐败法,一些企业也缺乏风险治理的意识,企业中风险治理活动普遍没有规范化和制度化,投资收购、内部审计、衍生品交易等都是目前极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虽然一些企业已经开始引入了国际通行的内控体系和风险治理框架,但是由于缺乏合法、有效的“预防腐败法”的支撑,并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借鉴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和成功做法,加强我国预防腐败和风险防范的立法工作,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显得十分急迫。

第四,形势的发展对反腐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党的十七大强调反腐败要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逐步加大治本的力度”。我国已加入WTO,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进一步加快,网络经济飞速发展,面对这些新的变化,检察机关和企业一样,面临着机遇与挑战。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具有更好的法律监督视角、更宽的法律监督空间[6]。预防工作的重点,主要应在涉及企业健康发展的财会、采纳、供销、商业秘密、知识产权等重点部位,要把预防职务犯罪的各项要求体现在企业管理的全过程和各个环节。要与企业管理体系相融合,规范业务流程,明确管理工作中的监控点,达到从根本上治理职务犯罪的目的。同时,“依法治国”的方略要求,企业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仅靠经济手段是不够的,只有在合乎法律法规范畴内的风险防范机制才能有生命力,才能合乎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因此,企业风险防范机制亟须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法律支撑。

综上,从源头上防治腐败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工程,必须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做保证。因此,检察机关与广大企业应共同致力于构建适合企业健康发展的反腐败机制,以共建的形式找出制度上、管理上、机制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加强立法、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管理、落实监督,真正做到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

参考文献:

[1]刘武俊.论建构有中国特色的预防职务犯罪机制(EB/OL).http://article1.chinalawinfo.com/article/user/article_display.asp?ArticleID=21013,2002.09.25.

[2]屈栩栩.在检察机关设立预防局的思考(EB/OL).http://www.jcrb.com,2004.08.13.

[3]张旭霞.民营企业财务管理的现状与对策(EB/OL).http://www.lwlm.com/html/2008.06/79753p2.htm,2008.06.13.

[4]焦国强.浅析银行犯罪的趋势特点及防控对策(EB/OL).http://www.5757.net/lunwenfanwen/faxuelilun/49016.shtml,2008.10.27.

[5]殷俊培.如何建立企业危机管理与风险控制体系[EB/OL].http://www.china.ef.com/article/2008.02.19/49708.shtrml,2008.02.19.

[6]陈重喜,刘博.检察机关开展民营企业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若干问题探析[J].中国检察论坛,2003,(4).

(本文执笔人:元静)

[责任编辑:岳 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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