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的比较分析

2009-03-02 09:33怀赵万里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09年1期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

李 怀 赵万里

摘 要: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在产权理论、企业理论、国家理论及制度变迁理论方面既有相似之处,又存在着较大的差别。马克思主义采用整体主义方法对制度理论进行研究,认为公有产权比私有产权更有效率,认为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是一种雇佣劳动的剥削关系,国家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是一种暴力工具。新制度经济学采用个体主义的研究方法,认为私有产权比公有产权的效率高,认为资本家和工人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国家的主要作用是界定和行使产权。通过二者的对比,可以为中国经济改革提供重要的启示。

关键词: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制度经济学

中图分类号:F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168(2009)01-0059-07

国内外很多学者都承认马克思是一位制度经济学家,认为马克思关于制度分析的一些概念和原理对新制度经济学家产生过重要影响。一些学者认为新制度经济学著名代表人物诺思的制度变迁和制度演进等著作受到了马克思的重要影响,吸取了马克思的研究方法,以启发性思维方式使用马克思理论,利用马克思理论中的多种元素建立起理性选择的新模型。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与新制度经济学固然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但是二者也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一、产权理论的比较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与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在基本观点、基本分析方法等方面都存在着重大的差别。

马克思主义的产权理论把财产关系看作是由所有制决定的,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关系是以经济上的所有制关系为基础的。虽然产权概念也是法律的范畴,但法律意义上的产权是对现实经济关系的一种确认,是经济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也就是说,是经济上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法律上的产权关系,是先有财产的所有制关系,然后才有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即先有经济关系,才有法权关系。因此,研究产权关系的实质是研究人们生产活动中的经济关系。

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把法律看作是决定产权关系的最重要的因素,重点从法权关系上来研究产权问题。从新制度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对产权的界定来看,他们都把产权看作是由法律决定的。都认为产权是一种由法律规定和实施的以使用权、收益权等权能组成的排他性的独占权,这些权利不是在生产方式和生产关系基础上产生的,而是以反映人的超历史的自然本性的法律为基础的,是法律创造了产权。

马克思认为,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公有产权比私有产权具有更高的效率。在现代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社会生产早已突破了个体的局限,社会化大生产已成为生产的主流形式,个体小生产在社会生产中只是起着拾遗补缺的作用。为适应社会生产的这一发展趋势,私有产权的形式已经突破了小私有制的局限,以股份公司为主要形式的私人资本社会化已成为现代社会产权的主要内容。这一变化的实质在于,在股份制的条件下,私人财产与个人的经济活动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分离了,即财产虽然是私人所有的,但直接使用这些财产的并不是财产所有者本人,而是其他人。这样,对于财产所有者来说,财产与个人经济活动之间的结合具有了间接性。从这一点来说,私有制在财产利益方面对经济活动所产生的动力已经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也就是说,在一个股份制公司中,其动力如何主要是取决于公司本身的机制,而不是主要取决于该公司的股票是掌握在私人手里,还是掌握在集体或国家手中。对于这一现象,马克思把股份资本的出现看作是对个人私有产权的扬弃,是私有产权向社会资本转变的转折点。个人私有产权这一形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客观要求,必须采取社会资本的形式才能更好地符合社会生产发展的要求。而社会资本的出现本身已经包含了在很大程度上对个人私有产权的否定。

新制度经济学研究产权关系所得出的基本结论是私有产权比公有产权具有更高的效率,认为公有产权必然导致低效率。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主张实行私有产权的一个重要理由是,私有产权能够给人们自由选择的权利,可以使企业主在不受任何束缚的条件下充分发挥其积极性,只有实行私有产权才能真正做到产权清晰,从而使经济发展具有最充分的动力。

二者都认为不同的产权制度将对经济活动产生不同的影响;都把产权看作是法律意义上的规范,是一种经济关系;都认为产权是一组权利,并且是可以分开的;都认为产权是可以让渡的,从而都研究所有权与使用权之间的关系;都研究所有权与使用权这两权分离与对剩余索取的关系问┨獾取*

二、企业理论的比较

马克思主义制度经济学是从生产力的发展而导致的社会分工和协作这一角度来说明企业起源的。由于商品流通的发展和对商品需求的增长,个体小生产在生产上的局限性,导致了简单协作这种联合生产的最初形式的产生。在简单协作这种联合生产的情况下,互不依赖的单个劳动转化为一个集合的社会劳动,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但是,这种没有分工的简单协作对生产力的推动作用毕竟是有限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技术的提高,逐渐出现了分工协作的工场手工业,使得生产进一步社会化,劳动过程进一步专业化。因此,工场手工业阶段创造的生产力无疑大于简单协作时期。马克思一方面从历史上考察了企业产生和发展的过程,另一方面从理论上对企业产生和发展的原因进行了分析。马克思认为,相对于个体手工业者来说,企业出现的直接原因是分工和协作所带来的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提高劳动生产率以赚取更多的利润是企业形成的直接动力。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详细地分析了资本主义的生产过程,并考察了传统的工厂制企业和现代股份制企业的产生原因及其发展规律。通过分析可以看到,由于协作可以提高生产力和节约生产成本,简单协作使企业这种生产组织形式得以萌芽,进而分工协作使企业得以产生并扩大规模,最后由于生产力的巨大推动作用驱使企业向机器协作过渡。概言之,在马克思看来,作为生产组织的企业的产生及其演进的深刻根源在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新制度经济学是从资源配置方式的角度来研究企业的起源。他们把企业看作是一种与市场不同的资源配置方式,之所以会出现和需要这种资源配置方式,是因为这一资源配置方式比市场配置资源的方式具有更高的效率。科斯通过引入交易费用概念,说明企业在一个专业化的交换经济中出现的原因。科斯认为,企业和市场都具有配置资源的功能,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企业是用“权威”代替价格机制来配置资源。在科斯看来,运用企业这一组织进行资源配置,大大减少了市场交易,从而也就大大节省了交易费用,使许多本来要付出的成本内化在企业中。在这一条件下,由企业组织来配置资源比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更高。因此,“企业的显著特征就是价格机制的替代物”[1](p.26),企业的出现是对市场机制的取代。沿着科斯这一思路,新制度经济学出现了许多关于企业产生原因的理论。阿尔奇安和德姆塞茨的团队理论提出,由于衡量每个人在团队生产中的贡献会花费较高的成本,而企业的出现节约了这类成本。威廉姆森的交易费用理论提出,当存在资产专用性时,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相互作用会带来风险,因此,企业的出现减少了这种风险所带来的交易费用。

马克思认为,企业规模的大小与扩张,其动力来自于资本增殖,其原因决定于劳动生产力,其方式表现为资本的积累与集中。众所周知,资本家的生产目的是为了使资本增殖,即获得更多的剩余价值。为了实现资本增殖的目的,资本家会拼命压榨工人的血汗,扩大企业的规模。但是,企业的规模会受到一定约束条件的限制。这些约束条件包括:其一,资本有机构成的限制。在资本家统一指挥下工作的工人人数和机器设备的数量都是由企业分工的技术力量所决定的,工人人数的比例必须符合生产工序的要求,可变资本和不变资本的结合也必须符合一定比例的安排。其二,资本集中程度的限制。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企业规模扩张的资本约束是通过资本积聚和资本集中两种方式来解决的。资本积聚是单个资本家通过剩余价值资本化而增大资本的总额,它是和资本积累直接联系在一起的,是资本积累的结果。一个企业的建立,既取决于单个资本家能够支付多大的资本量来购买劳动,又取决于资本家能够拿出多少资金作为不变资本的投入。但资本积聚不仅要受到社会财富增长的限制,而且要受到个别资本分散性的限制,因此,资本积聚有很大的局限性,通过资本积聚所实现的个别资本的增大是比较缓慢的。马克思指出:“假如必须等待积累使某些单个资本家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2](p.688)。突破资本积聚局限性的个别资本增大形式是资本集中。其三,管理监督费用的限制。在商品生产的过程中,资本家对工人和生产资料的运用进行协调会产生困难。虽然大机器工业的出现减少了资本家对工人的直接管理,但资本家用于管理的费用始终不能消除,并会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而增加。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企业规模大小,取决于企业扩张或收缩的内部交易费用与市场交易费用之比。科斯沿用交易费用范畴,说明企业规模扩张的界限。他认为,市场和企业是执行相同职能因而可以相互替代的两种机制。无论运用市场机制还是企业组织来协调分工,都是有成本的。虽然把市场交易内部化到企业可以节约交易费用,但往往又使企业内部的组织成本提高。市场机制被替代是因为市场有成本,企业规模没有无限扩张是因为企业组织也有成本。科斯认为,企业规模的扩大是企业内部交易取代了市场交易,企业的边界决定于在企业内部组织一项交易的成本和在公开市场组织同一交易的成本相等的一点上。威廉姆森在科斯理论的基础上,引进了新的概念来解释企业的边界。他认为,在进行了专用性资产投资的情况下,由于机会主义和有限理性的作用,采用市场交易就会产生较高的交易费用。所以,当资产专用性程度达到一定限度时,实行一体化就可以节约交易费用。随着企业规模变大,在企业主的职能上,可能存在收益递减,就是说,在企业内组织更多交易,成本可能上升。自然,有一点必须被达到,那就是说,在企业内增加一项交易的组织成本等于在公开市场上进行这项交易的成本,或等于由另一个企业主组织这项交易的成本。也就是说,企业规模的临界点或边界是企业内部组织交易的费用与市场或别的企业组织同样交易所需要的费用相等的那一点。

马克思认为企业的内部关系是资本家和雇佣工人之间的一种雇佣劳动的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关系中,反映出的本质是资本家对雇佣工人的剥削。马克思通过劳动价值论和剩余价值论说明了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马克思认为,在生产过程中,生产资料只是完成了价值的转移而没有创造出新的价值,而劳动是创造价值的唯一源泉。但是,工人所获得的工资,并不是工人劳动的全部价值,而是劳动力的价值。超过劳动力价值的那部分价值被资本家无偿占有了。而且,资本家总是千方百计地通过延长劳动时间、增加劳动强度等手段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使工人受到更大的剥削。而且工人受资本家的剥削处于一种无奈的状况之下。由于工人不占有生产资料,只能依附于资本家。工人从企业中所获得的工资只能维持工人本身及家庭的日常消费,因此,尽管工人的人身是自由的,但是他却不能离开资本家这个群体而生存。机器大工业的出现更加剧了工人对资本家的依赖。所以,马克思认为,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资本家和工人地位的不平等以及工人对资本家被迫的依赖是由资本主义制度所决定的。企业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微观载体,因而,在资本主义企业中,资本家和工人阶级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解决工人阶级和资本家之间矛盾的唯一出路是资本主义制度的灭亡。只有消灭了资本主义制度,才能改变资本主义企业的性质,工人阶级才能从被奴役的状态下解放出来。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企业的雇员、管理者、股东之间是一种平等自由的契约关系。科斯认为,企业内部的调节取代市场交易可以节约交易者之间讨价还价、签订契约、监督执行等交易费用。因此,企业内部的权威和命令不是权力关系,而是效率的体现。企业内部人员通过契约达成协议,因此,企业内部人员之间和市场交易者一样,具有平等的地位和自由的签约权。由于交易费用、人的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所导致的不完全契约的存在,企业中不同的生产要素之间会有利益冲突,但依赖一定的制度就可以调节这种冲突。

总之,他们都认为企业这一组织制度存在的理由或原因是因为它能够提高生产效率或经济活动的效率。他们都把企业性质界定为一种经济组织。无论是从生产的角度来界定企业的性质,还是从资源配置方式的角度或是从契约发生的角度来界定企业的性质,都认为企业是社会经济活动的一种基本经济组织。

三、国家理论的比较

在国家起源方面,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不是从来就有的,而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上产生出来的。在人类社会之初的原始社会,本没有什么国家和政府,人们过着财产公有、共同劳动的群居生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社会分工的出现,私有制逐步产生,占有财产较多的人就有可能逐步演变成奴隶主,他们不再把战争中俘虏来的人杀死而让他们充当奴隶,于是就产生了两大对抗阶级。同时社会上还存在众多的穷人与自由民,他们虽然不是奴隶,但和奴隶主之间也存在着矛盾,社会中的利益冲突与对抗日益尖锐,在这种情况下便产生了国家。国家的存在只是对人类社会自身的缺陷与不足的一种弥补,国家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工具。当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凌架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

新制度经济学在国家起源方面的主要贡献是把国家作为影响经济绩效和制度变迁的内生变量纳入分析框架,并运用经济理论研究了国家的起源和演变。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国家定义的特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国家是一种具有暴力潜能的组织,并且是一种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法律和秩序。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国家既可能发挥增进市场制度的补充作用,又可能由于自身利益而阻碍市场的发展。国家作为一种具有垄断权的制度安排在许多方面不同于一些竞争性的制度安排(如市场、企业等)。第二,国家是一种第三方实施的暴力机制,它在一定程度上比其他机制更有利于契约的实施。新制度经济学把国家定义为由个人组成,这些人受制于一个单一的、以使用暴力作为强制实施手段的最终第三方。它的地域边界是以它的强制实施力来划分的。在此边界内,国家的范围是以所有被第三方以暴力手段强制执行的协议的价值与总产品价值的比率测量的[3](p.132)

马克思主义创立国家理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揭示国家现象的本质及其发展规律,从而得以准确把握这一阶级社会历史上最重要、最复杂的政治现象,并由此出发去探寻人类社会全部政治现象的发展规律。国家作为有组织的暴力“在一切典型的时期毫无例外地都是统治阶级的国家,并且在一切场合在本质上都是镇压被压迫被剥削阶级的机器”[4](p.176)。因此,马克思考察国家并创立国家学说的最终目的是通过揭示资本主义国家的实质,为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打碎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建立无产阶级国家以及最终实现共产主义理想提供思想武器。这是由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说所担负的历史使命决定的。

新制度经济学研究国家理论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现实资本主义经济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制度矛盾,从而使资本主义制度得以继续生存和发展。与马克思截然不同,诺思并非直接以资本主义国家为研究对象,去建构完整的国家理论体系,而是从经济制度变迁的角度研究国家,研究的只是经济运行和制度变迁过程中的国家问题,从而对新古典理论在解释制度变迁问题上存在的漏洞进行弥补。诺思认为,关于制度变迁的国家理论“必须对造成无效率产权的政治经济单位的内在倾向做出解释,而且要说明历史中国家的不稳定性”[5](p.69),从而成为其制度变迁理论的一个核心支柱。可见,诺思的国家理论尽管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但与其他现代西方国家理论相比仍是大同小异。

在国家的性质和职能方面,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在阶级和暴力的性质下行使着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统治阶级之所以要把国家政权掌握在自己手中,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统治阶级自身的利益。国家产生后,统治阶级就获得了统治、镇压被统治阶级的新手段。国家是由各种暴力机关组成的,“构成这种权力的,不仅有武装的人,而且还有物质的附属物”[6](p.177)。由于国家是从社会中分离出来的管理机构,所以统治阶级在进行政治统治的时候,不得不从事一些社会管理职能。国家的社会职能主要是为社会的发展提供公共产品,如法律、公共工程等。由于国家在本质上是阶级统治,所以,社会管理职能是服务于、从属于阶级的统治职能的。社会职能的扩大并不能否认和抹杀国家的政治统治职能。马克思主义认为,国家除了有政治统治职能和社会管理职能的内部职能之外,还有外部职能,即保卫自己国家的安全、预防外敌的入侵或侵略他国。在这两种职能中,内部的职能是主要的,它制约一国的外交政策和走向。

根据诺思的国家模型理论,国家的主要作用是界定和行使产权。诺思认为国家具有一般社会组织所没有的“暴力潜能”的性质,由它来界定和行使产权,具有比较优势,可以避免因“搭便车”行为所造成的制度短缺或制度创新机制的丧失,并且由国家来提供产权具有规模经济效应,能降低交易费用。诺思提出了关于国家的两个目标:“一个目标是规定竞争和合作的基本规则,以便为统治者的所得租金最大化提供一个所有权结构;另一个目标是在第一个目标的框架内减少交易费用,以便促进社会产出的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税收”[5](p.25)。这就是说,国家既要使统治者的租金最大化,又要降低交易费用以使社会总产出最大化,从而增加国家的税收。显然,这两个目标不完全一致。这两个目标的实现要受竞争的约束和成本的约束。诺思根据这两种目标来分析历史上有效的和无效的制度创新,以及以此来解释历史上国家兴衰的原因。国家提供保护和公正,需要耗费成本,当成本大于潜在的收益,当统治者追求租金最大化和推进经济增长这两大目标相冲突时,就会使得对经济增长无效的产权制度得以出现或延续。另外,国家是由不同的利益集团所组成的集合体,是不同利益的“均衡者”,如果利益集团与统治集团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国家的中立性就无从谈起,一项有利于整个国家的制度创新就不可能得以产生。所以诺思说国家在某种程度上像一个带着“歧视性的垄断者”。诺思从这里揭示了“诺思悖论”:“国家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5](p.21)。国家的两重性源于制度供给的非中立性或歧视性,国家正是通过制度安排这一内生变量来影响经济的发展。在这里诺思的独到之处在于把已有的产权理论、交易费用理论同国家理论结合起来,说明经济组织的存在和相互替代,也说明了国家这个特殊组织的特性和作用,从而将国家这个组织与一般的经济组织区别开来。

四、制度变迁理论的比较

马克思认为社会变迁的主体是生活在同生产力构成矛盾统一体的一定生产关系下的人。同时,他还进一步指出,不同利益集团和阶级关系下的人对制度变迁的反应、要求和表现是不尽相同的,只有那些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的利益集团和阶级,即人民群众才能成为制度变迁的主体。马克思主义认为,制度变迁的主要社会承担者是由具有共同经济地位和经济利益的个人组成的阶级。社会是人的社会,人也就是社会的人,“正像社会本身生产作为人的人一样,人也生产社会”[7](p.121)。人的本质是人的社会性。在存在私有制的社会中,人的社会性又集中表现为阶级性,这是因为人总是处于由生产资料所有制所决定的不同的经济地位上,人总是从属于一定的阶级。不同利益和经济地位等社会存在决定了不同阶级的意识形态,阶级就是按照自己的利益和意识形态来行动的。至于国家,则是一个阶级压迫另一个阶级的暴力工具,国家的性质由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性质所决定。阶级是包括国家在内的社会制度的承担者,也是制度变迁的主要代理人。生产力发展引起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和社会制度的不适性会反映到具有不同利益的阶级之间的矛盾中来,并通过阶级矛盾和阶级斗争得到解决。社会制度的变迁,是代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的新兴阶级起来推翻落后的统治阶级,建立新的社会制度的过程。

诺思吸收了熊彼特的企业家创新理论,认为“广义企业家”是制度变迁的主体。他在《制度变迁理论纲要》一文中指出,稀缺经济下的竞争导致企业家和组织加紧学习以求生存,并在学习过程中,发现潜在利润,创新现有制度。诺思在这里所说的组织既包括经济组织也包括政治组织。在他看来,政治组织就是政治性企业,政治家也是企业家。他还认为,制度变迁有个人、团体和政府三个层次,这三个层次制度变迁的主体都是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家。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诺思把政府也等同于其他主体,将政府在制度变迁方式、动力、组织实施方面的复杂性、差异性高度简化为企业家的经济行为。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可以在个人、组织、政府等不同主体的层次上被创新。追求自身效用最大化是这些主体的共同特征,制度变迁正是这些主体最大化行为的结果。

马克思认为,生产力的发展是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因,当生产力发展到旧经济制度不能容纳的地步,这种经济制度就要被迫发生变化。在强调生产力是社会经济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的前提下,马克思还进一步分析了决定经济制度产生与灭亡的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提出一个著名的结论性命题:“无论哪一个社会形态,在它们所能容纳的全部生产力发挥出来以前,是决不会灭亡的;而新的更高的生产关系,在它存在的物质条件在旧社会的胎胞里成熟以前,是决不会出现的”[8](p.83)。作为系统结构分析,马克思在分析了制度变迁的客观条件之后,还分析了包括阶级、政党、国家、意识等在内的主观条件或因素。马克思认为,无产阶级队伍的形成和壮大,是资本主义社会向共产主义社会过渡的一个先决性主观条件。在马克思看来,国家在制度变迁中一方面维持现有统治者的法律、规章、制度,另一方面制订修改某些非根本制度以进一步强化现有的基本经济制度。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促使国家供给新的制度。马克思还充分认识到社会意识对制度变迁的作用,认为“批判的武器当然不能代替武器的批判,物质力量只能用物质力量来摧毁;但是理论一经掌握群众,也会变成物质力量”[9](p.460)。但是,必须看到,马克思强调阶级、政党、国家意识形态在制度变迁中的作用,是仅限于上层建筑的反作用范围之内的,归根到底,它们要为经济基础所决定。

诺思认为,制度变迁的动因在于行为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或外部利润。这种外部利润不可能在现有的制度结构中获取,要获取外部利润就必须进行制度的再安排或制度创新。人们进行新的制度安排的目的,就在于使显露在现存的制度结构安排外面的利润内部化,使潜在利润转化为真正能够获得的利润。诺思认为,潜在利润的形成是导致变迁的客观条件。他指出,现有的制度均衡不能永久地保持,是因为某些因素的发生往往导致成本与收益的变化,导致潜在利润的产生,从而诱致制度的创新。至于充分条件,则是制度创新可能获取的潜在利润大于为获取利润而支付的成本。如果预期的净收益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那么,是哪些因素导致收益与成本的变化以及潜在利润的产生呢?诺思认为有三大类:(1)对制度创新的需求做出很大贡献的因素,包括市场规模的变化、技术创新、制度创新者的收入预期的改变。(2)涉及某些制度安排、创新与操作成本的因素,如组织费用的外部负担、技术革新、知识积累、教育体制发展、政府权力的集中与社会影响。(3)导致制度从均衡向不均衡变化的外在性因素,如政府规模、构成或规则的变化,公众行为规范和社会的价值标准的改变。

在马克思看来,制度变迁可以采取暴力与和平、革命与改良两种不同的方式。马克思认为,根本制度及其变迁都是非中性的。理由是根本制度变迁所涉及的收益和成本,是分别由不同的阶级来获得和承担的。在新制度与旧制度的斗争中,代表新制度的进步阶级和代表旧制度的落后阶级之间,往往要进行激烈的阶级斗争,甚至采取暴力革命的方式。同时马克思还认为,个别具体的非根本制度的调整,可以采取和平改良的方式。譬如,在资本主义社会,一系列有利于工人利益的制度变迁,如社会救济制度、失业保险制度、社会保障制度、8小时工作日制度、普选制度等的推行,就是通过和平改良的方式进行的。当然,这种和平改良也是通过阶级斗争来实现的。

在诺思看来,制度变迁来自统治者而不是民众,并且是以渐进式为主,革命式变迁不必也不可能发生,制度变迁与暴力革命没有必然的联系。尽管他在分析具体制度时作了“渐进式”变迁与“革命式”变迁的划分,并相应地提出“连续性变迁”与“非连续性变迁”的概念,但他反复强调制度变迁是完全连续性的,制度变迁一般是渐进式的。诺思认为制度变迁的过程一般经历五个步骤:(1)形成能发现制度变迁潜在利润并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一行动集团;(2)第一行动集团提出有关制度变迁的方案;(3)第一行动集团对方案进行评估与选择;(4)形成推动制度变迁的第二行动集团;(5)两个集团共同努力实现制度变迁。诺思还指出,经过上述步骤,制度趋于均衡。但是随着外在因素的变化,均衡会被打破,为此需要再次进行制度创新。因此,制度变迁是一个从均衡到非均衡再到均衡的反复过程。两者关于制度变迁动力的分析是彼此相容的。马克思的制度变迁理论从制度与技术进步,生产力发展的矛盾运动的角度对制度变迁的动因进行了剖析,将制度变迁的根本动力归结为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其中的技术进步。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是从变迁主体的动机——比较经济利益方面来揭示变迁的动力的,该理论认为生产要素相对价格的变化是引发制度变迁的主要原因,而相对价格的变化,归根结底也是由技术进步与生产力发展所引起的。

五、启示

通过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的比较分析,有利于澄清一些理论误区,有利于科学评价马克思主义制度理论和新制度经济学,同时也为我国转型期制度理论的创新提供重要的启示:

(一)既然制度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各个层面,具有广泛的影响力,因而我们应该自觉地运用制度来改变我们的生活,通过促进制度的演化,从而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发展,并将人的发展与制度的演化有机地结合起来,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理论依据。要加强对制度的基础理论的研究,进一步探究制度的层级结构体系和耦合机制,探讨根本制度和具体制度之间,内部制度和外部制度之间,基础制度、表层制度和深层制度之间的作用机理。

(二)要摒弃传统的思维模式与研究方法,不拘泥于前人所做出的结论,而要采用现代科学的研究方法,以事实作为出发点,尊重科学、尊重事实,通过比较研究,发掘出对我们发展有益处的新思想。

(三)要大力加强产权理论的研究,政府应该担负起产权明晰和保护的责任,加快法制建设,以便让各经济体在市场中平等交易,促进效率的提高;要加快国有企业的改革步伐,明晰产权,明确权责,使国有企业和国有资产真正发挥主导作用,为国民经济的增长做出更大的贡献;要汲取新制度经济学的产权理论精华,为我国《物权法》的完善提供服务。

(四)要建立和谐的企业制度。企业要考虑制度环境的约束条件,一方面要达到内在制度的和谐,即企业的治理模式、企业的配套制度(包括培训管理制度、绩效评估制度、薪酬管理制度、人才选拔制度、企业文化制度等)的相互和谐;另一方面要达到企业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的和谐。要汲取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方法,加强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的研究,服务于我国社会和企业的发展。计划经济理念与中国官僚制度“杂交”生成的国有企业制度,构成了国有企业的“制度陷阱”。要改变传统的人治的监管模式,转向激励性、法制化的监管模式,从而实现政府与企业的激励相容。

(五)根据我国和全球发展的最新态势,重构我国的国家理论。要从当代世界发展的最新态势出发,充分考虑我国当前和未来发展的实际需要,深入探讨国家的属性、功能、作用等理论,以期充分发挥国家的正面作用,避免负面作用。既要让国家在制度变迁中发挥积极作用,又要限制国家的“掠夺之手”。

(六)加强制度变迁的成本和收益分析,打破传统体制下的路径依赖,摆脱传统惯性的束缚,寻求我国制度变迁和改革的最优路径和方法。要通过制度的设计来实现激励相容,通过制度和谐的设计来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在政策的设计和选择上,要减弱改革的阵痛和摩擦,实现最小化试错成本。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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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 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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