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让我成被告

2009-02-10 07:11王丹青
作文成功之路·小学版 2009年1期
关键词:零用钱玩电脑被告

【小编导读】

在信息化时代,互联网和我们的生活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如果使用过度,也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负面影响,正所谓“过犹不及”。网络真是让人欢喜,让人忧啊!瞧,王丹青就因此被推上了被告席。你是不是和她也有类似的经历呢?一起来看吧。

就因为这台可爱又可恨的电脑,我家最近发生了一场“内战”,让我成了被告!(原告:老妈法官:老爸)

关于每天玩电脑

时间过长的问题

原告:因为她玩电脑时间太长,不但影响视力,而且影响学习,我不同意她做这种对自己百无一利的事情。

被告:老妈,你怎么能这么说呢?我用电脑大多数是为了完成老师布置的需要查资料的作业。这是增长知识,怎么能有害处呢!当然有时候我也会玩一会儿游戏,但适当缓解一下紧张的情绪也是必要的嘛!

法官:好像都有点道理,现在我宣布:被告减少用电脑时间,每次时间控制在30分钟以内。

话外音:(这不坑人吗?开电脑5分钟,网络连接又得5分钟,这样5分钟5分钟下来,时间就所剩无几了。唉!将就吧,总比不让用强吧!)

关于不遵守上网

时间约定的问题

原告:我们有过约定,但她没有认真遵守。玩电脑的时候她根本没有一点时间观念,而且是个十足的聋子,任凭我大声地叫,就是不理不睬,直到我冲进房间对着她大吼,她才如梦初醒:“妈,你刚才叫我了吗,我怎么一点都没听到呢,时间到了吗?咋这么快呢,妈你不会看错了吧!还有一会儿,5分钟,再5分钟我一定下来。”你看,这真是“千呼万唤不出来”呀!

被告:老妈呀,这可不能全怪我,那是你实在太无情了,有时查资料刚查到一半,你便大喊大叫,我只好装聋作哑为自己争取一点时间。偶尔在紧张的学习之余玩一会儿游戏轻松一下,你又喊时间到了,真是扫兴!

法官:这就是被告的不对了,既然规定了时间,就要严格遵守,怎能言而无信呢?下次如发生类似事件,建议原告取消被告用电脑的资格。当然被告确实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申请延长时间。

关于充Q币的问题

原告:每次给她的零用钱都被她用来买Q币,这纯粹是浪费。养个电脑宠物,一会儿要求你给他买药,一会儿又要求你给他买沐浴用品洗澡,还时不时来一次死亡,让你买还魂丹去救命,这样不但使女儿养成了乱花钱的坏毛病,还会分散她的注意力,影响学习,所以我不同意继续充Q币。

被告:妈妈你也太狠了吧,买Q币的钱可都是我省下来的零用钱,养个电脑宠物不仅能够让我体会到你们大人抚养孩子的艰辛,还能够让我在紧张的学习之余调节心情,何乐而不为呢?

法官:好像都有点道理,这样吧,允许被告在自己节省的零花钱里适当买Q币,但应事先告知原告购买的数量,而且被告一定要保证在做完作业之后才能玩,如有违规,将剥夺你养宠物的权利。

一场家庭纠纷结束了,在我的据理力争下,还是争取到了不少权益,我可要好好珍惜这来之不易的“战果”哦!

(指导教师徐华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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