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爱云
1 旧式校规存在的问题
一个学校的校规,往往是该校多年管理经验的积累和总结,在管理学生、维持教育教学秩序方面能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无规矩,无以成方圆。众所周知,一个学校没有规定和制度就无法运行。但是,目前大部分学校的校规仅从学校的社会效益出发,忽略学生个性与身心发展特点,不利于学生的全面发展。
1.1 语言生硬,缺乏人文关怀从现行的校规可以看到,“必须”“不准”“不得”“严禁”等字眼出现的频率之高令人咋舌,这些缺乏感情、缺乏关怀的语言在学生看来就是一道道命令,必须服从。汉语语言丰富,学校管理者又是最精通语言的,如果愿意,一定能使用学生乐于接受的字眼以传达学校的意图。比如一些学校草坪上的“脚下留‘青”“不要打扰我,我要休息”,餐厅中的“天地‘粮心,珍惜莫蚀。请爱惜我们的粮食,杜绝浪费行为”等宣传语,使用委婉的劝告提醒而非强制命令性语言,学生可能更容易、更愿意接受。
1.2 缺乏师生互动与对话目前学校制度的制定是单向的,没有学生的参与。现行的校规多是学生的“错误”(根据校规判定为错误)由教师根据有关规定来处罚,处理得是否合适完全由校方说了算。至于教师出现错误,学生很少有发言权,师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是对等的。例如有一些小学规定,每天早上要有2个学生站在校门口,向到校的教师问好。笔者特意观察过一所小学,有很多教师对学生的礼貌问候视而不见,视为理所当然,没有任何回应。尊重老师,在他们看来是天经地义的事,但忽略了对学生应有的尊重。新型的好教师是以人为本,博学多才,有人格魅力,敢于接受痛苦、享受快乐等为标准的。如果连对学生起码的尊重都谈不到,那么也很难得到学生发自内心的尊重,也谈不上自身的人格魅力。这样的不对等的校规训练出来的人只能是会做表面文章,缺乏民主意识,不会维护自己权利的人。
1.3 对学生的学习与生活充满监控有些条件好的城市中学不仅制定硬性的校规,同时配置录音带、监控器等。学校的出发点肯定是为了学生的发展。不管是以教育还是以关爱的名义,校规是否有权利如此监督学生?有关实践表明,在被猜疑、被监督环境下成长的人,缺少安全、信任意识。教育的目的不是培养乖学生,而是主动、生动、活泼、发展的人;教育不是评估时的数据,而是师生共同学习,一起成长,共同创造的生命体验。
1.4 无视学生的身心特点一般来讲,校园里不准男生穿短裤,或者不准学生穿拖鞋出入课堂,这是为了严肃纪律及有关礼仪。但有些小学校规规定,不准学生在楼梯口大声喧哗、奔跑。朗格朗在《终身教育引论》中提到“现代人面临的各种挑战”,其中一条就是“身体”:“人类已经学会在节日和礼仪中、在舞蹈等行为中,利用躯体为人们提供的官能来表达他们的愿望、感情、他们与外部世界的关系和对美的表现的需要……但随着各个世纪的连续更替,这种和谐关系在很多社会已经被打破。在所谓的躯体和所谓的灵魂之间出现缝隙和矛盾,两者的统一遭到破坏,与精神有关的价值观念以牺牲其他价值观念为代价得到了发展。人们很快地被禁锢和压抑在一系列的戒律和禁令之下,而这一切又逐步地导致瘫痪和可怕的创伤。”“爱美之心人皆有之”,何况是青春期的少女?不让女生留长发或者是穿裙子等诸如此类怪规定,学校也许在短期内看到学生对纪律的服从,但是却压抑学生个性的发展,忽略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这种极端化的制度管理有可能把学生培养成规章制度的奴隶,造成学生精神生活的贫乏、审美意识的缺失,对学生的未来成长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纪律的服从是以他们放弃美丽的欣赏与展示为代价的。
2 新形势下合理的校规应具备的特点
巴西学者保罗·弗莱雷认为,以对话取代灌输已经是教育活动的重要趋势。真正的教育不是通过“甲方”为“乙方”(A for B),也不是“甲方”关于“乙方”(A about B),而是通过“甲方”与“乙方”一起(A with B),以世界为中介而进行下去的。这个世界给甲、乙双方留下印象并提出挑战,产生各种关于这个世界的观点和想法。”时代的发展给予人们更多的民主意识,同时学生的维权意识也逐渐增强,学校的发展也越来越重视“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因此,新形势下合理的校规应具备以下几个特点。
2.1 校规制定应有学生参与对话是教育发展的重要趋势,规章制度的制定应该有学生的参与,反映学生的心声,采取适合学生心理特点的奖惩方式。现在的学生大多是独生子女,父母和长辈给他们的民主很充分,有很强烈的平等意识、法制意识、维权意识,但是学校却缺乏平等、民主的土壤。即使校规的制定者是教师,也应该听取学生的意见,这样才能了解学生所需。学生参与校规的制定,充分显示对学生的尊重,从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学生也更乐意接受校规。
2.2 把学生看成孩子现行的校规中,多是以成人的观念来管理学生的规范,规矩过于理性、严厉,没有考虑到学生身体与心理发育特点,没有从学生的年龄特点出发,规定过于死板。许多教师忘记了学生首先是正在进入进行认识、进行创造和处理人与人之间相互关系的世界的一个朝气蓬勃的人。如果把学生看成孩子,目标制定适合学生特点,不要过高,不要过于严厉,师生之间便会少些猜疑和敌意,冲突便会大大减少。
2.3 校规应合情、合理、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第15条规定:“学校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校规不得随意扩大学生的名誉权、人身侵害权,哪怕是以教育与关爱的名义。学校是教书育人之场所,理应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对犯错误的学生应竭力挽救,强力纠正,不是动辄手持“校规”的大棒对学生进行惩罚,这样于情不合,于理不通。总之,校规既要合情、合理,也要合法。
(作者单位:河南省杞县城关高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