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金融生态调节机制的失衡与改善

2009-02-03 04:23黄庆安
商业经济研究 2009年35期
关键词:失衡改善

黄庆安

中图分类号:F832.35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农村金融生态调节机制的优劣评判依据是:农村金融市场的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完善程度以及农村金融市场监管调节的有效程度。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因为过多的不适当干预而破坏了其自我调节机制。要改善农村金融生态调节机制失衡现状就必须按市场化方向,完善农村金融自我调节机制,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增强金融监管的调节作用。

关键词:农村金融生态 调节机制 失衡 改善

农村金融生态是金融生态的一个子系统,它是指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服务的各类金融机构为了生存和发展,与其生存环境之间及内部金融组织相互之间在长期的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过程中,通过分工、合作所形成的具有一定结构特征,执行一定功能作用的动态平衡系统。金融生态体系也是一个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体系,而自我调节能力是有限的,当外力的影响超越其自能力或完全取代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机制,金融生态就会失去平衡。本文构建了一个农村金融生态调节机制评价标准,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调节机制失衡的现状并提出了改善建议。

农村金融生态调节机制评价标准

(一)农村金融市场的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的完善程度

完善的市场机制和竞争机制是农村金融生态实现自我调节的关键。这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察:一是农村金融商品的市场定价机制。竞争机制的核心标志之一就是价格自主权。农村金融机构是否拥有自主的价格制定,即利率是管制的还是由市场主体确定。二是农村金融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包括主动退出和强制退出即破产)机制。破产、兼并可以调节金融组织的数量、规模,并优化结构,强化功能,提高金融组织的自律和内控水平,推动新的金融组织、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创新;开放农村金融市场可以使农村金融机构的多样化和调整农村金融体系结构来促进农村金融竞争秩序的建立,以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效率。

(二)农村金融市场监管调节的有效程度

金融监管是对金融生态的内部结构及其功能效率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由于市场存在信息不对称、交易成本、不完全竞争和搭便车行为等,私人不可能去监管那些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只有通过政府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才能够克服市场失灵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改善金融机构的治理水平,从而提高金融运行的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是指能够通过监管使建立金融制度的目的充分实现。

现实中,有效金融监管应该达到以下效果:建立起金融机构经营的安全网,提高公众对金融稳定的信心。采取措施减少失德行为,增强市场行为主体的理性。限制金融机构承担过度的风险。主要是对金融机构进行资本充足性监管。规范和强化信息披露,减少信息不对称的负面影响,以提高金融机构经营的透明度。采取综合监管措施,减少金融资产的波动性。开展金融监管的国际合作以建立国际金融的安全保障体系。

有效的监管能引导农村金融生态向着结构优化、功能增强、效率提高的方向发展。它不仅表现为农村金融机构的种类增加、规模的扩大,更重要的是质量的改善和效率的提高。而糟糕的监管会使农村金融生态虚弱多病,不当监管甚至导致农村金融生态恶化。

农村金融生态调节机制失衡的现状

金融生态体系与自然生态系统一样是一个具有自我调节功能的体系,而自我调节能力是有限的,当外力的影响超越其自能力或完全取代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机制,金融生态就会失去平衡。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生态因为过多的不适当干预而破坏了其自我调节机制。

(一)政府不适当的干预破坏了农村金融生态的市场调节机制

近十年多来,以麦金农(1993)、张杰(1998)等为代表的有关文献都涉及到,在经济转型背景下金融发展过程中,政府垄断了金融制度供给市场,又存在对特定金融制度(满足其偏好的金融制度)的强烈需求,这样,政府就会按其对金融制度的需求来设计金融制度供给,从而成为金融发展中的关键变量。这在农村金融制度变迁中体现的淋漓尽致,但结果是政府主导的农村金融制度变迁非但没有建立起一个能促进农村经济发展的农村金融体系,却极大地削弱了农村金融生态自我调节能力。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不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极大的削弱了竞争机制对农村金融机构功能作用的强化和创新推动。当前农村信用社在大多数地区事实上成了垄断(特别是贷款市场上)经营,这降低了农村金融主体改善经营机制的激励,从而导致农村金融主体的业务创新基本停滞、资产质量下降、经营效益不佳。不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还导致了农村金融结构与农村经济结构不协调。当前农村经济已不是单一的第一产业,第二、三产业均有了较大发展,同时随着乡镇企业的“改制”,私营经济和股份经济成份大幅增加,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不仅对融资提出了新要求,而且在其他金融业务上也有新的要求。但是农村金融结构的调整却没有跟上,一方面在贷款投向上无论是在产业结构方面,还是在所有制结构方面,贷款期限、利率、方式等均不适应优化了的农村经济,另一方面,以农信社为主体的农村金融机构,不能提供多样化金融产品和金融业务,如保险、咨询、代理、结算等金融服务。由以上分析看出,当前的农村金融组织制度安排未能提供与农村经济结构相匹配的有效金融服务,从而引致了农村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的失衡与不适应,失去了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的互动调整机制。

“破产约束失灵”的国家信用担保机制极大地破坏了优胜劣汰的生存竞争规则。金融生态的结构秩序是从竞争中形成的,竞争的最主要特征是优胜劣汰。金融生态的动力、活力和多样性必须源自金融生态中“死”的机制的存在,自然生态中优胜劣汰的竞争规则也是金融生态的竞争规则。但是,根据谢平(2001)的分析,农村信用社存在破产约束失灵:随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撤出县以下区域,当局为了确保对“三农”的金融支持,只能允许经营不善的乃至失败到严重资不抵债的农村信用永续存在而不退出金融市场,因此在不存在破产约束的情况下,加剧了农村信用社的道德风险,最终导致经营差的金融机构污染了好的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行业性的资不抵债都反映出这方面的问题。最后整个农村金融生态体系全面恶化。

政府对内生于农村经济内部的民间金融的限制,阻碍了农村金融竞争秩序的建立,破坏了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效率的机制。通过农村金融机构的多样化和调整农村金融体系结构来促进农村金融竞争秩序的建立,从而提高农村金融服务效率。而那些内生于农村经济内部并着眼于服务地方经济主体而成长起来的民间金融组织机构之间竞争的存在,对于农村金融体系的效率以及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是至关重要的。

事实上,民间信贷屡禁不止的原因实质就是经济转轨时期为克服相对滞后的金融体制改革的缺陷而由民间自发创造的旨在改变原有资金流动格局、促进农村非公有经济的一项制度供给(杜朝运,2001)。由于正规金融部门对农民、农业、农村服务不够,正规金融机构网点分布不合理、金融工具单一、体制僵化、作风官僚,难以适应农村经济多元化、经营方式多样化的需要,农村金融服务处于供需不平衡的状态,农户及部分乡镇企业所需资金常常不能从正规金融部门那里得到。在这种情况下,民间金融自然会乘虚而入,弥补这一缺口。但是,政府一直将民间金融视为非法,不允许其正常存在,这大大限制了民间金融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并导致民间金融走向两种归宿:一种是消亡,另一种是地下经济化。一些地方私人钱庄、高利贷的存在,实际上就是由各地企业和家庭的金融服务需求所驱动的民间金融活动地下化的产物。政府管制的结果,一方面扭曲了市场供求关系,加剧了供给短缺;另一方面,偏离了均衡价格,导致了供给的高价。从而实际出现的现象是,管制越严,地下金融就越活跃,农村金融市场的秩序就越混乱,农村金融服务效率就越低。

(二)农村金融监管调节失灵

金融监管是对金融生态的内部结构及其功能效率产生重要影响的因素。恰当、可靠、有效的监管能引导金融生态向着结构优化、功能增强、效率提高的方向发展。它不仅表现为金融机构的种类增加、规模的扩大,更重要的是质量的改善和效率的提高。而糟糕的监管会使金融生态虚弱多病,不当监管甚至导致金融生态的灾难。总体来看,笔者认为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的主要缺陷在于:农村金融监管只是一种权力监管,即行政命令式监管。这是比较传统、较为粗糙的监管方式。通常是由金融监管当局直接对金融机构发布行政命令,对银行(含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设立标准、业务范围甚至存贷款利率确定等具体的业务经营进行限定。权力监管的特点是金融监管当局有意或无意地注重政府对其赋予的监管权力,从而忽视了监管的技术合理性或内在规定性。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在于金融市场存在着诸如垄断、外部性以及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现象,作为政府提供的一种纠正市场失灵的金融制度安排,金融监管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提高金融体系的效率和稳定性,而当前农村金融权力性监管离这一目标甚远。

农村金融调节机制的改善

(一)完善农村金融自我调节机制

1.促进多层次农村金融组织结构的发展,形成良好的农村金融生态调节体系。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形成多元农村金融市场主体共同竞争的机制,不仅提高农村金融生态主体的生存能力,而且能提高农村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能力。生态学研究表明,生态链的组成成分越多样,生态系统的自动调节恢复稳定的能力就越强。金融生态也是这样。提高农村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能力,必须健全农村金融生态链,丰富农村金融物种。因此,要积极引导农村金融机构的多元化、多层次发展,形成正规金融、准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之间的竞争机制,商业金融、合作金融、其他不属于合作金融范畴的非正规金融之间的竞争机制。

2.放松管制,将内生于农村经济的民间金融组织合法化,以维护农村金融生态的自调机制。金融生态作为一种生态系统,它具有自我调节的功能。当由于外部性存在以及政府干预导致金融生态失衡时,金融生态就会自我调节使金融交易主体及其外部环境自动达到新的动态平衡。农村民间金融组织正是这样一种自我调节的产物,它的产生有其客观必然性,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农村正规金融主体的制度缺陷;二农村资金的供求矛盾。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农村民间金融组织弥补了市场的缺失,使农村金融交易主体与外部环境重新回归动态平衡。但是现在政府对农村民间金融进行严格管制,导致了两个结果:一方面扭曲了市场供求关系,加剧了供给短缺;另一方面,偏离了均衡价格,导致了供给的高价。最终破坏了农村金融生态的动态平衡机制:管制越严,地下金融就越活跃,农村金融市场的秩序就越混乱,农村金融服务效率就越低。因此,对于农村民间金融应从政策上、法律上、制度安排上加以规范,以维护农村金融生态的动态平衡。

3.建立农村金融市场的退出机制,以形成优胜劣汰的调节机制。为此,必须尽快出台一部有利于保护金融机构债权人利益,督促金融机构更稳健经营,有效引导金融资源高效配置、良性循环的《金融机构破产法》。金融机构破产要建立在市场原则基础上,破产的成本要由失败金融机构的股东及其相关利益人来承担。因而,必须建立一个以市场原则为基础的存款保险制度。

(二)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监管的有效性并加强金融监管调节作用

金融监管宽严适度,能够有效维护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与效率。但是,金融监管作为一种政府行为,其实际效果受到政府在解决金融领域市场不完全性问题上的能力限制,即政府在金融监管过程中同样会遇到市场机制中存在的信息不完备和信息不对称现象,而且可能更加严重(即政府也会失灵)。一方面,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往往会被少数既得利益集团所左右,因为利益集团为了自己的利益必然有积极性采取各种手段影响政府的金融监管政策,这样,金融监管机构最后常常被捕获;另一方面,政府对金融机构的过多管制行为进一步增加了市场中寻租的机会,破坏了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这就不利于金融的长期发展。

为了实现对农村金融机构的有效监管,关键是要全面、及时、准确地评估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确定农村金融机构风险的临界水平;实施有效的及时矫正措施。因此,政府监管应该强化这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建立和完善统一的、健全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农村金融机构会计信息反映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二是对农村金融机构的资产要进行及时的风险量度,能随时得到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情况;三是所有的风险损失要从资本金中扣除,当资本充足率出现下降时,要启动及时矫正措施。

参考文献:

1.王兵,胡炳志.论有效金融监管[J].经济评论,2003(11)

2.李义奇.金融发展与政府退出:一个政治经济学的分析.金融研究,2005(3)

3.徐诺金.论我国的金融生态问题.金融研究,2005(2)

4.曾建中.从金融生态失衡透视民间借贷的再度活跃.海南金融,2005(2)

5.谢平.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体制改革的争论[J].金融研究,2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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