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2009-02-03 07:51刘晓乐
现代经济信息 2009年8期
关键词:人身界定经营者

刘晓乐

摘要:近些年,基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纠纷不断涌现,在众多的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中,经营者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往往成为案件争议的焦点。消费者与经营者各执一词,而法院的判决标准也不统一。到底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什么呢?如何来界定?本文将通过案例阐述这些问题。

关键词:安全保障义务法定义务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确立了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即“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笔者试借高院公报的一则案例阐述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案情简述

2005年11月1日,原告马青之子钱进在被告信泰证券营业部的207室内进行股票交易。上午10时许,因晾晒在窗台上的鞋垫落到窗外平台,钱进卸开207室窗户上的限位器,翻窗到窗外平台上欲捡回鞋垫,因平台地板塌落而坠楼,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认为,本案的关键在于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在本案中,死者作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应当从室内没有通往平台的门这一事实上,认识到窗外的平台并非阳台。并且为了避免发生意外,古南都饭店还将窗户加了限位器,限制窗户的开启幅度,客观上消除了室内人员翻越窗户到达平台的可能。钱进的行为已经超出人的正常认知水平,超出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

二、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上述案件中,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所谓经营者的安全注意义务,即经营者所负有的对于特定对象安全的注意义务,其实质就是法律对经营者课以谨慎、积极行为以保障进入经营服务场所的消费者之人身、财产安全的拘束。

法律之所以要对经营者课以安全注意义务,笔者认为主要基于如下的原因:

第一,信赖关系。经营者与特定权利当事人之间存在基于诚实信用原则而建立起来的信任关系,该信任关系受到法律的保障。一般而言,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由于合同关系的存在,从而形成比一般社会关系更为紧密的信赖关系,相应地经营者要承担更高的安全注意义务。

第二,获益原理。服务场所的经营者所从事的是一种营利性的活动,能够从中得到利益,尽管有的消费者并不一定接受服务支付费用而只是参观甚至路过,但是作为整体的消费者群无疑会对经营者支付费用而使其获利。为体现了获益与风险相一致的原理,一般来说,获利越多的经营者,需要承担相应越多的风险义务和责任。因此对经营者规定安全注意义务。

第三,诚实信用原则。经营者和消费者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平等的基础上订立合同,作为合同提供货物或服务的经营者一方有义务在合理的范围内保护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

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性质,笔者认为安全保障义务应该主要是法定义务,但不排除约定义务的存在。安全保障义务涉及到合同法和侵权法两个领域。其中合同法领域的附随义务和侵权行为法中的注意义务中都包含了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而且二者在性质上都属于法定义务。但通过合同可以使法定义务上升为约定义务,在有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还是要按照合同约定,并且法律对合同约定做出了限制,即合同约定的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不的低于法律对其的规定。

三、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探究

从对经营者确立安全保障义务的目的来看,主要是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的人之人身、财产安全依法给予保护的。对于经营者来说,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要求其承担的最基本的义务,是对其的最低要求。在现代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的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权利保护法单方面地赋予消费者权利,单方面地赋予经营者义务,向消费者倾斜。但我们应该清醒的看到,在一味的强调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给予消费者特殊保护,加重经营者的负担,也会打消经营的积极性,因此合理界定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至关重要。

(一)安全保障责任的构成要件

要探究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首先要弄清楚安全保障责任的构成要件。笔者认为安全保障责任主要是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要构成安全保障责任:首先,经营者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行为,这种行为一般是不作为行为。对于安全保障义务的标准,应该以法律规定为限,没有法律规定的,应当以善良管理人合理注意为限。其次,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对人受到损害。这种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其中财产损害事实,一般是指财产的直接损失。再次,损害事实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最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行为人具有过错。这种过错一般指未尽注意义务的过失,是一种不注意的心理状态,不包括故意。

(二)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界定

并且就像前文案例中那样,经营者与消费者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边界持有不同的标准。一般来说,经营者从自身利益出发,往往会不自觉地选用最低的标准来达到所谓的合理范围,而消费者往往希望经营者尽一切可能来排除所有潜在的危险,使其的安全权得以保障。因此合理界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应该做到平衡经营者和消费者两者之间的标准,使双方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达成合意。

笔者认为要界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首先应该考察经营者的硬件设备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如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强制标准的要求,没有国家强制标准的,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或者达到进行此等经营所需要达到的安全标准。其次,应综合考察其软件设施,譬如是否尽所能消除内部的不安全因素,排除外来危险因素的侵害,以及是否做到了不安全因素的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等。

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涉及到生活的各个方面,如果在界定标准、归责原则等问题上搞不清楚的话,将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且容易造成法制上的混乱,因此合理界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至关重要,这也是笔者选择这个论题的原因,希望能为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一些启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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