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刚 许传杰
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加速时期,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经济利益格局重新调整,社会利益分化,社会阶层分化,价值取向多元,人民群众对诉求渠道畅通有了更加迫切的需要,对诉求解决的满意度有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如何进一步畅通诉求渠道发挥检察职能促进社会和谐,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十分严峻和重要的课题。
一、制约检察机关控申工作的消极因素
为了畅通检察环节的诉求渠道,检察机关本着“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通过进行教育整顿、推行检务公开、转变执法观念、开展主题教育、加强效能建设等活动为载体,出台了不少信访改革举措,制定了不少便民措施,如检察长接待制、巡访下访制、信访责任制、联系会议制、分片包案制、联合办案制和问责制等等,明确了目标任务,规定了办法措施,强化了相关责任,加大了信访问题的解决力度,促进了信访问题的有效解决,但是诉求渠道在检察环节仍然存在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其消极不利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群众观念有待进一步加强。通过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等活动的开展,检察干警执法为民的公仆意识得到了明显的提高,执法观念得到了明显的转变,办案效果得到了明显的好转,但对政法机关是“刀把子”、“专政工具”的片面理解,容易产生“官重民轻”、视信访人为“弯脚刁民”、“上访无好人、好人不上访”等错误认识,致使极个别检察干警的思想认识、执法观念、群众意识和工作作风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偏差,心里没有了群众,情感疏远了群众,对待群众来访,不是热情地接待,耐心地解释,认真地解决,而是敷衍塞责,应付拖沓,能躲就躲,能推则推,甚至作风霸道,“冷、硬、横、推”,“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和来访群众对立起来。
(二)服务方式有待进一步创新。群众诉求大致分为参与类诉求、求决类诉求和诉讼类诉求三种类型。其中,求决类诉求在目前的信访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这类信访大至动议拆迁、征地补偿、失业保障,小至社区纠纷、邻里矛盾、家庭不和,诉求人往往会多处信访,以求解决。与检察机关在高度重视“涉法”、“涉检”上访相比,对于参与类诉求尤其是对求决类诉求处理,囿于权能有限、职责有别等因素制约,与党委、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配合力度不够,主动参与不够,对接措施不多,跟踪催办不力,方式方法简单,开拓创新不够,处理效果不佳。
(三)民众诉求有待进一步引导。由于长期的民族心里积淀,百姓在申冤维权、要求求决时,存在一定的官本位意识,唯大唯上意识,寄希望于“青天大老爷”,期待“皇上圣明”,往往信“访”不信“法”,个别诉求人固执己见盲目投诉、反复投诉、多方投诉;有的利益诉求不符合有关政策法律规定;有的要求过高,超越政策法律极限;有的按政策法律解决了,又提出新的过分要求;有的态度偏激,无理要求,采取高级别信访、多单位信访,甚至采取“拦车拦道”、“进京告状”等极端方式,想通过制造事端、扩大影响来引起重点关注,达到解决无理要求的目的,民众诉求本身存在一定程度的认识误区、无理要求和偏激行为。
二、畅通检察机关控申工作诉求渠道的几点思考
民众诉求,是公民政治参与和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事关老百姓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事关和谐社会的建设,应当引起检察机关的高度重视。
(一)端正执法思想,提高执行能力。执行能力,事关党的执政地位,事关检察工作的兴衰成败。在畅通诉求渠道促进社会和谐的进程中,检察机关肩负的职责重大,使命光荣,任务艰巨,也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能力和队伍素质建设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要不断端正执法思想。“群众利益无小事”。要进一步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念,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工作中,要本着“每一个案件都反映了民间疾苦”的亲民思想,不断引导干警进一步树立群众观念和公仆意识,端正自己的执法思想,摆正自己的公仆位置,视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忧民之所忧,急民之所急,谋民之所需,做到检察亲民,检察安民,检察护民,检察惠民。
2.要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处理群众诉求,工作政策性强,办理难度大,许多诉求人往往是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带着弱者的“怨气冤屈”而来,求决心切,孤立无助,情绪激动,处理稍有不慎,容易激化矛盾,形成关系对立。因此,工作中,应当不断改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做到热情接待,文明办案,公正办案,廉洁办案,高质服务。
3.要不断提高工作能力。诉求案件,往往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表现形式错综复杂,涉及内容千头万绪,政策面宽,法律性强,敏感度高,处理难度大,这就要求检察干警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法律知识水平,组织协调能力,驾驭矛盾能力,不断积累和丰富自己的人生积淀,努力做到对来访群众的诉求有问必答,有疑必释,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合理途径和有效办法,使来访人带着悉眉而来,载着满意而归。
(二)维护诉求秩序,推进依法治访。
1.要正确引导,建立起理性有序、合法和谐的信访秩序。要善于引导群众正确对待自身利益,摆正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局部利益和整体利益、当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的关系,引导群众按照法定程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通过合法手段、依据政策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别是要引导帮助诉求人在信访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妥善把握政策“底(下转174页)(上接172页)线”,实行信访终结制度。凡经过“三级部门”处理的案件不得再予受理,建立相应的终结保障措施,降低群众对信访的过分预期,使无理或持有过高要求的诉求人不再缠诉,减少“无谓信访”,降低信访成本。
3.要立足防范,预防和处置好群体事件。检察机关应当避免单纯办案的思想,要树立大局意识,增强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前瞩性,要及时发现苗头,完善处置预案,引导群众转变思想,帮助群众清醒头脑,阻止事态恶性发展,积极发挥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作用,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协助党委和政府做好群体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
(三)采取多种措施,健全工作机制。诉求渠道的畅通,主要体现在诉求信息的反馈和诉求问题的解决。针对检察环节诉求渠道的薄弱环节,检察机关在发挥传统优势,坚持优良传统外,应当与时俱进,不断改革创新,顺应新的形势变化,采取新的办法措施。结合工作实践,应当着重探索做好以下工作:
1.开辟“绿色通道”,方便群众来访。建立自由选择接访人制度和预约制度。为了方便群众诉求,可以开辟来访绿色通道,提供自由选择人名单交由群众自由选择、点名接访,预约来访人可以预约选择接访人员和接访方式,被选择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约见,敷衍应付,拒绝答复。
2.定期“下访巡访”,完善排查机制。应当积极探索“控申举报联络站”的创建实践,弥补基层检察院无派伸机构的不足,定期下访巡访,深入基层与人民群众“零距离”接触谈心,必系百姓疾苦,及时知民声、察民情、解民难、化民怨、顺民心,提高检察机关的知名度,拓宽检察机关的接触面,沟通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树好检察机关的形象。
3.关注保障民生,完善优先查处机制。尤其是要重点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社会影响恶劣的职务犯罪案件,严肃查办在征地拆迁、农村土地承包、教育、就业、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社会保障、抢险救灾、移民补偿等弃民意、祸民生的犯罪案件,最大限度地保护好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稳定人心,巩固政基,取信于民。
4.建立公开答询制度,化解社会矛盾。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和重大影响案件,特别是信访人无理取闹、缠诉缠访案件,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以及律师、当事人及其家属参加答询,公开听证,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舆论正确处理好群众诉求,释法说理,理顺情绪,平息纠纷,化解矛盾,达到息访息诉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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