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华
一、侦查监督的根本目的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侦查权的有效行使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任何权力都必须得到制约,刑事侦查权是一把双刃剑,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权益的同时又极有可能损害到公民的利益。我国侦查权的监督主要来自检察权,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是我国的诉讼监督机关,其监督的范围是所有司法监管的法律实施活动,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权也成为我国宪法、刑法等国家大法所要保护的根本目标。我国的法律赋予了侦查机关搜查权、扣押权、拘留权、执行逮捕权以及其他权利。这些权力的实施必然会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产生重大影响。所以,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监督,应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监督侦查活动的合法进行放在工作的首要位置,使犯罪嫌疑人的权利能够获得充分的保障。按照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检察机关应重点监督公安机关有无下列行为:(1)对犯罪嫌疑人刑讯逼供、诱供的;(2)对犯罪嫌疑人或证人以体罚、威胁、诱骗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的;(3)伪造、隐匿、销毁、调换和私自涂改证据的;(4)有意制造冤假错案的;(5)私吞犯罪嫌疑人财物的;(6)超越办案期限的;(7)贪污、挪用、调换赃物赃款及其孳息的;(8)违反形式诉讼法关于采取、执行、变更、撤销强制措施规定的;(9)徇私舞弊,放纵、包庇犯罪分子的;(10)其他违反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的行为。社会舆论都集中在以上各项行为中,这说明检察机关加强侦查监督,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
二、侦查阶段存在的主要问题
1.刑讯逼供、体罚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仍然存在
刑讯逼供、体罚问题,尽管各级国家权力及司法机关一再三令五申,但到目前为止仍屡禁不止。这是因为它仍然是获取犯罪嫌疑人认罪供述的有效手段。侦查人员通过犯罪嫌疑人的认罪供述可以很快取得其他人证物证,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另外,由于缺乏对讯问的监督,就算存在刑讯逼供、体罚这种行为,现场也没有人证实,时过境迁之后,所遗留伤痕也失去检验价值,侦查人员可以矢口否认。由于刑讯逼供对破案帮助较大,所以侦查人员难免铤而走险采取这种方式。
2.超法定办案期限问题还需要继续努力巩固现有成果
明确的羁押期限是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而法律对司法机关办案期限的规定,也是保障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一项重要措施。任何刑罚,只要是自由刑,都会有一定的期限,不可能无限期地关押,超过一天都构成了对罪犯人权的侵犯。对于未决犯,羁押也应该是有一个期限的,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在看守所内无限期地等待侦查的结果。期限一到,就应该改变强制措施,或者予以释放。但是,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虽然现在采取了一些措施,也做了一些工作,但对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权利保护还做的不够。超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办案人员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虽然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一直孜孜不倦地对超期羁押工作进行纠正,但超期羁押对人权所造成的严重危害并没有被深入的认识,这样这一问题就不能得到真正永远的解决。
3.存在办案干警侵吞犯罪嫌疑人财务的现象
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都要在公安机关接受盘问,场地一般在派出所或刑警队的审讯室,这一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为留置。由于公安机关留置权的存在,且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在留置阶段的审讯活动没有任何监督制约,导致了犯罪嫌疑人在派出所接受审讯时,其身上的财物被办案的警察侵吞,由于其拿不出有力证据,事后也无法进行追查。这种行为,看起来是违反程序,实际上是贪污。
三、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开展侦查监督的合理性
1.监督工作交由专门的监督部门行使,有利于监督目的的实现
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的目的就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而监所检察部门以保护人权作为最重要的工作目的,这与检察机关开展侦查监督的目的是一致的。将侦查监督权力配置给监所检察部门,有利于监所检察部门更加集中全面地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由于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侵犯的主要都是在押人的合法权益,而在押人关押的场所属于监所检察部门监督的范围。将侦查监督权赋予监所检察部门行使,也方便侦查监督工作的开展。将超法定办案期限和侵吞财物的监督纳入监所检察日常的工作范围,刑讯逼供、体罚问题以及其他的有关问题也纳入监所检察部门的监督就会大大提高侦查监督的效力。
2.有利于建设一只高素质、专业化的公诉人队伍
随着中国的飞快发展,建设和谐的法治社会的意识增强,当前指控犯罪的难度大大增加,刑事检控工作面临着越来越强有力的挑战,建设一只高素质、专业化的公诉人队伍势在必行。如果让公诉人在指控犯罪的同时再进行侦查监督工作,这样不利于公诉业务的专业化建设,同时也难以发挥公诉人的长处。
3.监所检察部门本身的权利配置方便侦查监督权的行使
监所检察部门是检察机关内部各种权力比较齐全的部门,拥有侦查权、批捕权、起诉权,并且也配备行使各项权力所必须得人才,这对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相当有利。要开展侦查监督,必须要进行必要的调查或侦查,并且要有熟悉侦查工作的办案能手,在这一方面,监检部门有着比刑检部门更多的优势。
4.可以减轻刑检部门开展侦查监督的压力
刑检部门担负着侦查监督的工作,这对有大量办案任务的公诉人来说,两头很难兼顾。由于办理案件是件很实在的任务,完不成,就会影响案件质量和工作成绩,而开展侦查监督则没有硬性的任务,对刑检部门的工作业绩没有什么影响。刑检部门负责案件的批捕起诉,公安机关负责案件的侦查,双方有密切的工作联系,如果由刑检部门(下转149页)(上接147页)来监督公安机关,工作上不好沟通,出于以上原因,可以看到将侦查监督权从刑检部门剥离开来,由专门的监督部门行使,可以保证办案的质量,也可以使监督职能得到有效的行使。
四、如何在监所检察工作中开展侦查监督
1.与看守所及监狱部门互信互监,各负其责,共同做好监所工作
现在各地都在看守所及监狱部门设立了驻所检查室,监所检查工作的开展,主要还是通过驻所检查室对看守所或监狱实行的监督。驻所检察室虽然要行使法律监督的权力,但也不能以监督者自居,对看守所及监狱的工作过多干涉。由于看守所及监狱在隶属上属于公安部门,这就要求驻所检察人员应当与看守所互帮互助,以维护和谐社会,维护在押人合法权益为目标,相信看守所的干警,在肯定他们的工作成绩的基础上,能够理解他们的困难,并协助其解决困难。
2.取消公安机关的留置权,使公安的侦查活动能够集中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
留置权并非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警察权力。留置的这段时间内,这段时间是不在看守所的,一般都关押在公安机关的留置室里面,警察的这一权利很要命,在长达48小时的羁押中犯罪嫌疑人缺乏司法救济,但如果公安机关只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并立即移送看守所执行,所有的讯问活动规定都只能在拘留后进行。这样,检察机关就可以对公安机关的讯问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基本上可以杜绝体罚、刑讯逼供等现象。
3.对刚入所的犯罪嫌疑人进行体检把关
由驻所检察官进行严格把关,对每一个刚进所的犯罪嫌疑人都要检查其有无遭受体罚、刑讯逼供的情形,并进行记录。如果犯罪嫌疑人有上诉情形,在刚进入看守所时,其身上所受的伤不可能完好,只要进行认真检查,应该是可以查出来的,针对查出的情况进行适当的处理,这样就能有效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从根本上杜绝体罚、刑讯逼供等问题的出现。
4.在犯罪嫌疑人中开展权利义务和诉讼程序告知活动
在犯罪嫌疑人进入看守所后,由监所检察部门对其告知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各项诉讼权利和义务,列举诉讼程序的全过程以及各项羁押期限,内容尽量简明易懂,认真开展法制教育,使大家都懂法、知法。通过这些措施,犯罪嫌疑人对自己的权利义务以及诉讼过程非常清楚,有助于其通过司法机关保护自己的权利。
5.开展问卷调查,扩大信息来源
为了促进侦查监督工作的进行,可以通过问卷调查来扩大信息来源,这是检察机关开展监督工作的有效武器。通过在监管场所内开展多项的问卷调查活动,搜集大量信息,方便监所检察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监督工作。可受理在押人员的各种控告检举的线索,扩大开展侦查监督的信息来源。
6.通过立法,明确法律责任
应该从立法上明确法律监督的责任。希望也能够像信访工作那样实行责任追究制,只要是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人员,无论哪一环节出现问题领导都要承担相应责任;其次,在哪一环节出现问题由哪一环节的人员承担相应责任,轻者应给予记过、降职、撤职、开除等处分,对情节严重者应给予追究刑事责任,这样才能有效的保证监督权真正行使到位。
(编辑/李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