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健
在愈演愈烈的全球金融危机影响下,过去的一年,中国经济的猛烈收缩已经超出了所有人的经验,随之而来的法律风险也渐渐显露出它曾经隐藏在水面之下的巨大冰川。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裁员必须具备法定条件,例如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等等。并且,达到这一条件的举证责任是由企业承担的,不能举证的将会被认定为违法裁员。
企业裁员除需达到法律规定的实质性条件外,还必须遵守一系列的裁员程序。国务院在2009年2月3日特别发出“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一文,强调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这一文件充分说明了政府实施更加积极的就业政策,全方位促进就业增长,稳定就业局势,维护社会稳定的政策偏向,希望企业管理者们一定要重视。
综上所述,法律对于企业裁员的规定是非常严苛的。面对这一系列规定,企业如何才能合法的降低人力成本,避免后续问题呢?本文给出如下几点建议:
企业若需裁员,应当在充分理解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提前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以使裁员行为在实体和程序上都合理、合法。
我们的劳动合同法虽然严格,但还是给企业留下了许多自主的空间。企业管理者一定要利用好法律规定,对拟裁减员工的情况做一个详细的调查,选择成本最小的裁员方式,绝不可莽然冒进,不顾员工实际情况,搞一刀切。否则,即使当时省了事,将来也很可能面对大量的仲裁或诉讼,反而增加了企业的负累。
企业在实施裁员过程中,一定要养成良好的证据搜集习惯。
如前所述,法律对裁员的程序有相当严格的规定,且主要的举证责任都是由企业来承担的。因此,裁员的实施者必须充分认识到证据的重要性,坚持裁员计划拟定的的详细流程,制作、获取并妥善保管诸如有效的工会/职工大会决议、有劳动行政部门签收的备案报告、有劳动者签章的领款证明、离职证明等相关程序性文件,以备不时之需。
企业在面对个别员工的劳动仲裁或诉讼的时候,一定要理性对待,妥善解决。不要用过于强硬的态度来激化矛盾,以免导致更大规模的集体诉讼。
由于法律对裁员的条件和程序要求都非常严格,并设置了大量限制性和禁止性规定,企业无奈之下,往往会使用降薪、放假等替代方案达到节约成本或变相裁员的目的。
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这些替代方案的实施并不仅仅是一个经营决策的问题,可以任意为之。相反,法律法规对于降薪、放假等举措是有一定限制的,违反了这些规定,也会导致相应的法律风险。
当前,由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企业人员离职的现象日益增多。很多企业只注意了内部的流程办理,却忽略了某些特殊职位对外的代表性,疏于收回公司文件和告知业务往来单位。从而给这些离职人员的违规操作甚至诈骗提供了条件,埋下了面对索赔和诉讼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换言之,即使企业内部已经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离职员工补偿金并办理完毕所有手续,将该员工从企业名册上除名,法律也仅仅认为这是在企业内部形成了解除劳动关系的效力,在企业对外关系上,只要离职人员持有企业的通用空白合同、印鉴、单据等相关资料,他的行为就是代表企业的,其后果也应当由企业先行承担。
因此笔者要认为,在具有对外工作职责的人员离职时,一定要及时收回其公司空白合同书、授权书、公司邮箱等等的使用权,并向相关的往来业务单位发出其离职通知,防止上述危险的发生。
金融危机给许多企业的经营管理,尤其是销售造成了影响,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企业更应该注意风险的防范。具体风险主要包括:
金融危机自去年5月爆发以来,已对各行业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一方面,全球范围内的资源和产品价格大幅下跌,有的差距竟达数倍;另一方面,许多企业资金链趋紧,对于已签订的合同履行力不从心。于是无法支付货款(预付款)者有之,拒绝接货要求修改合同者有之,或被迫或主动,违约事件纷至沓来,大量合同的履行陷入僵局。
金融危机来临时,大量企业出现倒闭或濒临破产状态,正是有些实力雄厚企业如上市公司等收购的良机,往往此时并购这些由于金融危机所造成的即将破产的企业所花成本比正常时要小,在谈判、收购的过程中也省时省力。但是,也正因为金融危机下,投资并购也带来比正常经济环境下更大的法律风险,因为投资并购各联系方在金融危机之中都存在不可确定的风险,从而使投资并购活动更增风险,一些法律风险如合同风险、诉讼风险、流程风险和经营决策风险等在投资并购过程中显得更加重要。
金融危机下,被并购企业因为出现不稳定而导致一些不可忽视的风险:一是企业重要人员流失如重要的研发人员、掌握机密或企业商业秘密人员、重要管理人员、掌握客户的营销经理或人员等。二是大股东暗中转移资产或抽资,无形资产的贬值或股东转移无形资产及暗中许可多方使用无形资产。三是被并购企业因金融危机导致财务状况的恶化、税务情况的真实,有无漏税,逃税等等。
金融危机以来,多家企业受到冲击,从可靠性论证、融资引资,招标投标、征地拆迁、工程建设到运营都会涉及大量的法律事务,存在诸多法律风险,经营状况不断下滑,甚至面临破产。 在这次危机中让我们看到了法律的重要性,律师的作用不容忽视。在这场危机中律师应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帮助企业出谋划策。为企业的债务危机制定化解方案,处理企业的各类债务纠纷,为企事业规避商业风险,促使各方积极履行义务,为企业化解债务危机提供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律师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服务功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编辑/刘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