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 然
摘 要:由于汉语缺乏严格意义上的形态变化,语法形式和语义之间的对应关系错综复杂,从而使汉语歧义现象十分突出。语言学界向来十分重视对汉语歧义问题的研究。其中“V的是N”结构的歧义情况,前人已有不少深入的研究。本文在总结吸收前人成果的基础上,试对该结构歧义的产生及消除情况做进一步的讨论。
关键词:“V的是N”结构 动词的价 歧义产生 歧义消除
一、引言
所谓歧义是指(语言文字)具有两种或多种不同的意义,有两种甚至几种可能的解释。[1](P1071)产生歧义的可能性有多种。朱德熙先生曾对“V的是N”的歧义现象进行过分析。他认为多义的产生反映出“D2(双向动词)①+的+是+M”结构是多义的,但朱先生并未在文中对此结构做深入分析。同时朱先生认为,除了一些“词义上相互制约”的情况外,只要动词是双向的,“V的是N”结构都可能有两种意思。[2](P170)此外,欧阳寿荪的《歧义和结构》王红旗的《一个歧义结构的再限制》、王红厂的《“V2+的+ 是+N”歧义格式补议》等文也曾对“V的是N”的歧义情况进行过探讨。
对“V的是N”结构歧义情况的分析,涉及到动词的价的问题。国内学术界关于动词的价的确定,目前仍存在一定的争论。朱德熙以动词“能联系的成分”来确定动词的价[3](P170-171)。他认为动词的价不是固定的,在不同的语言环境中,动词的价会发生变化。如“我切肉”,“切”与施事者“我”、受事者“肉”联系,此时,“切”为二价动词。而“这把刀我切肉”,“切”与施事、工具、受事联系,此时,“切”为三价动词。[4](P128)本文对动词价的确定不采用此种观点,而是根据动词联系的强制性的名词性成分来确定动词的价。动词某一义项上的价是确定的,在具体的语境中,可能会出现动词配价饱和或配价不饱和的情况。因而像“这把刀我切肉”这类短语,仍处理为二价动词。
本文将主要讨论当V分别为一价、二价动词时,“V的是N”结构的歧义情况。
二、“V的是N”歧义的产生
当V为一价动词时,与一个强制性的名词性成分联系,V的配价饱和。如:
(1)病的是孩子
(2)游泳的是班长
“病”及“游泳”只能与施事者联系,因此,“孩子”及“班长”必然是动作的实施者,语义关系由此确定,没有歧义产生。
当V为二价动词时,它可以与两个强制性的名词性成分发生联系。如:
(3)我关心妈妈
这一例子中,“关心”的配价是饱和的。同时,通过词语的组合顺序,确定了“我”为行为的发出者,“妈妈”为行为的承受者。该句只有一种确定的语义。而以下短语,却产生了歧义。
(4)关心的是妈妈(妈妈关心别人或别人关心妈妈)
从表面来看,歧义的产生似乎是动词配价的不饱和导致的。当动词可联系的强制性的名词性成分没有全部出现且该动词没有方向性时,动词与名词性成分的语义关系便随之不确定。但“妈妈关心”及“关心妈妈”这两个短语,虽然二价动词只与施事者或受事者中的一个发生联系,却显然是没有歧义的。
汉语与西方语言不同,汉语缺少严格意义上的形态变化,主要依靠虚词、语序及语义配合来确定意义。当语序发生变化时,句子的语义往往也会发生很大的变化,语言的表达效果也就有明显的不同。在下列短语中,动词与名词的顺序关系决定了二者的语义关系。
(5)妈妈关心:妈妈为施事
(6)关心妈妈: 妈妈为受事
而在加上“的+是”之后,整个短语的结构就发生了变化。在现代汉语中,出现在动词后的“的”主要有名词化标记和提取主语、宾语两种句法功能。如:
(7)来→来的(来的人)
(8)游泳→游泳的(游泳的人)
(9)看电影→看电影的(看电影的人)
同样,在“关心”后加上“的”,使得“关心”的语法功能及语义都发生了变化。“是”在这一短语中,则是表示判断的,表示前后两者间的一种等同关系。从而,原本通过语序确定语义的方法在这里不再完全适用。同时,动词“关心”并不具有方向性,因而这种等同关系既可以理解为反对行为的发出者与“妈妈”等同,又可以理解为反对行为的承受者与“妈妈”等同。
三、“V的是N”歧义的消除
并不是所有能进入“V的是N”结构的二价动词进入该结构时,都会产生歧义。对此,前人已有一些研究和探讨。在其基础上,本文补充提出三类歧义消除的情况。
(一)当V为暗含性别要求的动词时,存在两种情况:
1.动词连接的施受双方性别可以相同,如“生(生养)、孵、怀(怀孕)”等。当名词与动词暗含的性别要求不合时,“V的是N”结构的歧义便可消除。如:
(10)生的是儿子
(11)怀的是长孙
“儿子”“长孙”只可能为受事。当名词符合动词暗含的性别要求或名词的性别不明时,则可能产生歧义。但“生的是女儿”,“女儿”虽然与“生”所要求的性别相符,但在通常理解中,这个短语却没有歧义——“女儿”是生养行为的承受者。前文中谈到,“V的是N”结构中的“的”字有提取主语、宾语的功能,从而起到对主语、宾语的强调作用。若此处将“女儿”作受事理解,虽然此处的“女儿”没有任何限制,但在交际中起到了强调孩子性别种类归属的作用,属于有效信息。若将“女儿”作施事理解,由于在表亲属关系的语义场中,与其处于同一层次的只有“儿子”这一不符合动词性别要求的义位,一般不需再强调生育行为主体的性别。因而在认知上,往往期待通过添加限制成分等方式,增加与“女儿”同一层次且符合动词性别要求的义位,以与“的”的强调功能相适应。若这种期待不被满足,则该结构的歧义消失。若这种期待被满足,则该结构便会产生歧义。如:
(12)生的是二女儿
有“生孩子的是家中的二女儿”或“生下的孩子是家中的第二个女儿”两种理解。
2.动词要求施受双方必须性别相异。如“嫁”“娶”等,若名词性别确定,则歧义消除。若名词的性别不明,则会产生歧义。如:
(13)嫁的是小张
存在“小张嫁人”和“小张娶媳妇”两种理解。
(二)王红厂曾对“指挥的是士兵、指挥的是元帅”这类没有产生歧义的“V的是N”结构做过分析。他认为具有顺序义的指人名词和对上对下类动词对“V2+的+是+N”句法格式是否有歧义有一定的制约,并且很有规律性。[5](P157)像“服从、听从、巴结、请示、孝顺、孝敬、拜访、求见、报批”等属于对上动词,“保护、养育、剥削、责骂、责备、责罚、指挥、指导”等属于对下动词。而“士兵、排长、团长、元帅”,“职员、经理、董事长”等则能构成一定的等级序列。
另有一类名词,虽然在指称义上并不构成明显的等级序列,但其中暗含的情感色彩也可使其构成一定的对立。如“警察与小偷、法官与罪犯、战友与敌人”等,不妨将其中相对褒义的名词看作等级序列的最高项,将相对贬义的名词看作等级序列的最低项。当然,对于名词等级序列的确定是在一个相对单一的语境中完成的,不同系列的名词序列之间可能会构成交叉或一致关系。
相应的也有一些动词,虽然不带有明显的对上或对下性,却暗含了对所搭配名词社会属性对立的要求,如“枪毙、处决、追捕、逮捕、检举、判决”等。不妨将相对褒义的动词看作对上动词,将相对贬义的动词看作对下动词。
当对下动词与名词序列的最高项进入“V的是N”时,如:
(14)追捕的是民警
(15)判决的是法官
此时名词已经是最高项,不存在比它更高的项向其实施向下的行为,因而N只能充当施事者。当对下动词与名词序列的最低项进入“V的是N”时,如:
(16)追捕的是小偷
(17)判决的是杀人犯
此时名词是最低项,不存在比其更低的项承受其向下的行为,N只能是受事者。同理,当对上动词与名词序列的最高项进入“V的是N”时,N只能是受事者。当对上动词与名词序列的最低项进入“V的是N”时,N只能是施事者。由此可知,当对上、对下二价动词进入“V的是N”结构时,由于名词序列中最高项上项或最低项下项的缺失,歧义便可被消除。
(三)前文中所涉及的动词联系的多是施事者或受事者。而“属于、包含、包括、具有”这类动词则比较特殊。它们是对话题或对象的所有或所属关系的描写,并没有明显的动作发出者或承受者。
表示领属关系的,如“拥有、占有、属于”等词,其涉及的领属者、被领属物之间并不强制存在范围、等级、数量上的高低关系。前文已讨论过“V的是N”结构歧义产生的原因之一是“V+的”可以理解为与动作的发出者等同,也可以理解为与动作的接受者等同。而在这里,歧义的情况则与“V+的”是转指领属者,转指被领属物密切相关。“从信息安排的角度来看,句子的主语通常是话题,谓语通常是对话题的说明,宾语通常是说明部分的信息焦点,可以称之为述题”,“从配位方式的角度看,客体格通常占据宾语位置,从而成为常规的述题;主体格和外围格则需要通过述题化这种语法过程才能占据宾语的位置,从而成为有标记的述题。”[6](P135)这种对应关系,对于表示领属关系的动词是适用的。如:
(18)香港属于中国 → *中国被香港属于②
(19)小红拥有这辆车 → 这辆车为小红所拥有
通过转换不难发现,在低层次的语义格上,主体格的述题化能力是不同的。“属于”所连接的主体格成分相对稳定,很难通过述题化转换至宾语位置。因而,“属于的是中国”通常理解为中国是领属者。而“拥有、占有”等词所连接的主体格则相对较灵活,如“拥有的是孩子”则存在孩子为领属者或被领属物两种意思。“包括、包含、含有”这类词在“V的是N”结构中的歧义情况则与“V+的”是否既可以转指集合,也可以转指集合中的元素密切相关。这类词涉及的集合、集合众的元素之间往往强制存在范围、等级、数量上的大小高低关系。同时从认知学角度来看,其信息重点在于集合内成员的确认,这类动词进入“V的是N”结构时,N一般为转指某集合中的元素。如:
(20)包含的是小数
(21)包括的是二年级
四、结语
综上所述,“V的是N”结构由于虚词的作用,削弱了语序对于语义的控制,使其具有产生歧义的可能。同时,是否产生歧义又与动词配价是否饱和,词语暗含的性别要求,词语暗含的顺序义、色彩义,动词所连接成份的述题化能力等因素有关。
内容注释:
①朱德熙先生在《“的”字结构和判断句》中,表达“价”时,用的概念为“向”。该文见朱德熙所著《现代汉语语法研究》,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②*表示该句在实际语用中接受度很低。
引用注释:
[1]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现代汉语词典[Z].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2]朱德熙.现代汉语语法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3][4]同上
[5]王红厂.“V2+的+是+N”歧义格式补议[J].社科纵横,2004,(5).
[6]袁毓林.汉语动词的配价研究[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
参考文献:
[1]朱德熙.现代汉语语法研究[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0.
[2]欧阳寿荪.歧义和结构[J].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1983,(2).
[3]王红旗.一个歧义结构的再限制[J].汉语学习,1988,(5).
[4]王红厂.“V2+的+是+N”歧义格式补议[J].社科纵横,2004,(5).
[5]袁毓林.汉语动词的配价研究[M].南昌:江西教育出版社,1998.
(向然 南京大学文学院 21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