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问题及对策研究

2009-01-29 06:07王吉发姚秀敏
金融经济 2009年12期
关键词:退出机制文化冲突法律法规

王吉发 姚秀敏

摘要:众所周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已成为中国继房地产、股市之后财富投资的又一个热点,但随着PE进入我国市场,也随之暴露出许多问题,如:缺乏配套的政策和完善的法律法规、退出渠道不健全、缺乏合格的人才和高素质的管理团队等,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PE进一步快速健康发展。针对这种情况,首先介绍PE的概念及其在我国发展的意义,然后指出我国PE发展存在的问题,最后提出几点具体的建议,以此来完善我国的金融体系,推动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法律法规;退出机制;管理团队;文化冲突;诚信体系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的概念及其在我国发展的意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权益性投资,投资者按照其出资份额分享投资收益,承担投资风险。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

随着PE在我国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无论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长期健康发展,还是对于满足我国居民、企业及金融机构的需求, PE都表现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并以其迅猛发展之势不断壮大。在我国发展PE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推动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产业升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

PE不仅对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还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并且参与企业的管理,这一特点决定了它可以作为有效整合资金、技术、管理等市场要素的金融工具,在产业重组、自主创新等方面发挥主导作用,推动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和产业升级,促进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

(二)化解宏观调控的负面影响,降低经济硬着陆风险

在国际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我国宏观调控政策对于抑制通货膨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正发挥着积极作用。但由于经济结构性差异,地区间、行业间、企业间面临的市场环境不尽相同,宏观调控政策不一定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产生积极的效果,难免会对一些地区的特定行业、企业造成负面影响。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通过微观主体引导资金的流动,与宏观调控手段形成互补,并在一定程度上化解宏观调控的负面影响,降低经济硬着陆风险。

(三)拓宽我国居民及机构投资者的投资渠道

随着私募股权投资在我国的发展,居民的投资能力、认识能力的提高,富有个人可以作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有限合伙人进行投资。此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无疑将为机构投资者增加新的投资渠道。

(四)有利于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的发展

我国传统融资体制的制约和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自身的运行特点决定了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很难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资金,这种状况不可能在较短的时期内就得到扭转,即使金融市场极为发达的国家,小企业也较难从正式金融中受益。适当发展私募资本市场,就能够在这方面起到促进作用。通过吸引资深机构投资者投入资本金,不仅能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同时满足企业资金需求,还能为其提供管理、技术、市场等资源,帮助企业成长。特别是对于正式金融力量薄弱的中西部地区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的发展,在未来几年内,PE将会发挥重要作用。

(五)是金融机构资产配置和投资组合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金融机构的资产仍然比较单一,缺乏多样化、风险分散的资产配置方式。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回报、高风险、与股票市场和债券市场的相关系数较低的特点,决定了金融机构可以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控制水平的不同,采用贷款、股票、债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各类金融资产之间的合理配置方式,实现组合投资和对风险的更加有效的管理,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

二、我国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面临的问题

(一)缺乏配套的政策和完善的法律法规

国外的成功经验表明,政府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政策主要体现在通过非禁入性的规定,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国内目前对于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鼓励性政策不够,障碍性政策较多,还没有专门针对股权基金投资核准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比如对于存在“双重征税”的问题还没有彻底解决;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来源受到一定限制,《商业银行法》和《保险法》限制了金融资本进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长线资金约束问题需要破解;《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只是一个框架性规定,在实施上缺乏配套的操作细则;对于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担任普通合伙人(GP),《合伙企业法》中也没有规定;由于中国目前还没有对“个人破产”的相关法律规定,这使得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要承担“无限责任”的要求也无法真正落实。总之,就目前的情况而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缺少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环境。

(二)退出渠道不健全

多元有效的退出渠道是PE发展的必要前提。在国外,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首次公开募股集资(IPO)、柜台交易、产权交易、并购市场、资产证券化和内部市场等无缝链接的资本市场,为PE发展提供了发达健全的退出渠道,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而目前就我国的状况而言,PE退出方式单一,多层次资本市场发育不完善,场外交易市场的发育明显滞后,企业上市门槛高、道路狭窄,产权交易不活跃,现有的资本市场无法满足PE畅通进入的需求,不利于PE市场的长远发展。

(三)缺乏合格的人才和高素质的管理团队

PE是对专业化要求相当高的行业,要求投资人具有丰富的投资经验,对各行业的深刻理解以及与企业家、投资银行、咨询公司的良好关系。我国发展私募股权投资面临的最大困难就是人才缺乏。一些中外合作基金或公司,最初是以吸引人才和资金、学习管理经验为目的,但结果只是吸引来了资金,而吸引的人才并不多,学习的管理经验更少。就国内情况而言,由于实业投资机构有限,而金融机构缺乏实业投资经验,加上现行人才体制和户籍制度的限制,技术人才的流动受限,导致私慕股权投资受到一定的限制。此外,私募股权投资涉及一系列财务和法律问题,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必须有相应的财务和法律中介机构的配合。而我国当前合格的财务、法律机构和人员都比较缺乏,这也是风险投资发展中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PE的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决定了基金管理运营水平的重要性。而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市场上还缺乏具有国际水准的专业管理机构。管理团队素质和专业化程度良莠不齐,而且很多管理人不是由市场来选择的,而是由政府审批管理人资格来确定的。总体而言,中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还处在起步阶段,在提高管理运营水平和管理团队素质方面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四)PE进入中国后存在文化冲突和“GP情结”

在“PE文化”中,有限合伙人(LP)的定位是只能出钱而不能管事,这种现象在中国是很难被认同的。因为中国的许多民营企业家的钱是他们自己一点点挣来的,让他们完全放手,把自己的血汗钱投到PE中,显然不太可能。即使是国企领导,也很难接受这种只投资而不投票的要求,这种文化隔阂所产生的阻力非常大。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中国现在初步接受了西方移植来的“股东文化”,在其还未发展壮大的时候,又传来一个“PE文化”,这样,文化冲突便产生了。

此外,随着PE在中国投资力度的不断加大,投资人逐渐认可了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普通合伙人(GP)一般可以获得公司收益的20%作为回报。但随之产生的问题是:由于高比例的分红,大家争着当普通合伙人(GP),这种“GP情结”目前在中国资本市场上十分盛行。

(五)诚信体系不健全

我国诚信体系不健全主要体现为道德风险问题,国内很多被投资企业在“圈”到钱之后,从未打算把钱还给投资者;有的企业即使盈利,也吝于分红,而基金一般是小股东,亦无力保障分红权益。

三、发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几点建议

(一)制定配套的政策,完善法律法规

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重视对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研究,采取实际举措加快金融改革与创新。尽快出台非限制性条款和税收优惠政策,引导社会资本进入PE领域,并可适当允许社保基金、企业年金、保险公司及证券公司等机构投资者在一定比例内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高PE投资者中长期投资者的比例,降低PE投资的短期化倾向,最终解决其入口不畅的问题。尽快出台《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时机成熟时制定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相配套的中国股权投资基金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加快股权投资行业的快速发展。同时,还应进一步完善现有的法律法规。比如,相关部门应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逐步消除有关法律制度方面的限制,为金融机构,社保基金、企业年金等成熟的金融资源进入该领域创造相对宽松的法制环境,进一步打开渠道来促进长线资金的进入;在新《合伙企业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工商注册登记,避免重复征税等方面的操作规程以及解决国有企业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可以担任GP等问题,以适应PE的特殊要求。

(二)规范和完善PE退出机制

我国可以借鉴美国已经形成的较成熟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经验,结合我国自身的特点,按照组织形式、交易条件、交易规则和交易产品的不同,逐步形成多层次,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资本市场体系,为PE的退出建立个性化的解决方案。进一步扩大资本市场的规模,加快股份报价系统发展,适时推出创业板,积极建设柜台交易系统。加快建立全国性的产权交易市场,允许一批高科技企业在二级产权市场进行股权转让,从而实现风险投资的股权流动与增值。建议发挥北京、天津、上海等产权交易中心的作用,建立多渠道的退出机制,吸引更多的资金投资股权基金。最终能够为PE建立顺畅的退出渠道,培育良性循环的资本市场体系。

(三)培养专业人才,提高管理团队素质

我国发展PE要培育专业人才队伍,特别是本土化管理团队。外资基金中吸引了大量本土优秀人才的加盟。我国可以采取与外资基金合资的方式,一方面可以提高基金投资的成功率,另一方面可以充分学习外资基金的投资经验,培养专业人才队伍,培养具有丰富从业经验的人员来选择投资对象。此外,投资银行、咨询公司以及创业公司,财务及法律中介机构等相关机构的人才培养也同样重要。

为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投资收益,必须采取多种手段提高基金管理水平。国家可以制定行业标准,提高准入门槛,限量发展基金管理公司,对从业人员进行考试准入制度,设立监管机构,完善投资基金评价方法,规范基金管理者项目评估标准,努力使基金评估和项目评估选择更具有科学性、灵活性。

(四)解决好PE进入中国后的文化冲突问题,破除“GP情结”

PE是一种文化,要发展PE,就要适应PE文化,要调整好对有限合伙人(LP)的角色定位,破除“GP情结”。要不断给我国的民营企业家和国企领导传输国外有限合伙人的投资理念,最终改变自身存在的投资要投票的想法,消除文化隔阂。“GP情结”是一种市场不成熟的表现,要让多数人知道做GP固然有很多好处,但是PE在制度安排上为GP加的约束更大,GP需要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的连带责任。通过具体的案例让多数人明白,风险与收益共存,需要破除掉“GP情结”。

(五)健全诚信体系,提高诚信意识

良好的道德观念的培养需要全社会长期的努力。政府应进一步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健全诚信体系,降低道德风险。当然,还是要以法律手段保护投融资双方的利益为主。此外,行业内部应该启动建立行业协会组织,加强从业标准和道德操守建设,营造金融诚信文化的良好氛围,进一步提高诚信意识。

四、结论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我国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和巨大的市场空间,但其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也不容忽视。随着配套政策的出台和法律法规的完善、退出渠道的建立、本土人才的培养及诚信体系的不断健全,相信一定能够推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成长。

参考文献:

(作者单位:沈阳工业大学管理学院研究生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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