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与犯罪的关系

2009-01-25 08:05臧胜阳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12期
关键词:风水消失现象

臧胜阳

“文化”与“犯罪”是两个耳熟能详的名词。前者是哲学概念,后者是法律概念,把这两个概念“混为一淡”,无非就是谈它们的之间的哲学关系。

文化,是人类在自身的历史经验中创造的复合体。文化是人类群体或社会共享的成果。这些共有产物,不仅包括价值观、语言、知识,还包括物质对象。犯罪,是指一切违法的、具有社会危害性且应受到社会准则和禁止性法律规范追究的行为。它不仅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对象,还包括犯罪客体;而犯罪对象又包括物、行为、人。我们不能说文化是种概念,而犯罪是属概念。其实文化与犯罪是既包容又交叉的关系,既对立又统一、既相克又相生的关系。

文化从本质属性上可以分为社会科学文化与自然科学文化,而犯罪既属于社会科学文化的组成部分又是自然科学文化的一个分支。

文化从行业特征上可以分为法治文化、宗教文化、风水文化、色情文化等等。而犯罪又属于法治文化的一个分支,同时又与宗教文化、风水文化、色情文化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文化从意识形态上可以分为思想文化、道德文化、职业文化等等,而犯罪与这三种文化既相联系又有区别。思想的卑鄙无耻、道德的堕落、职业的压力都可能成为犯罪的诱因。

文化本身是个褒义词。文化的普及会使文化产生一种张力,这种张力会促使人产生犯罪的欲念,因而文化又成了犯罪的一个诱因。比如说,色情文化极力渲染暴力、邪念、肉欲、淫乱,使人心旌动摇、意志不坚,最终一步步地滑向犯罪的深渊。

法治文化所倡导的“罪行法定”、“宽严相济”、“治乱世用重典”等理念都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犯罪的发生。有些犯罪天才通过规避法条。钻法律政策之漏洞,在宽松的法律真空下“竟以恶小而为之”;在严打的法治形势下,进是死退也是死,干脆以死一搏,从而导致犯罪现象愈演愈烈。

宗教文化既有广义概念,又有狭义概念。狭义概念仅指宗教;广义概念包括诸子百家,既包括讲孔孟之道的儒教、讲以法治国的法家、讲如何得道成仙大炼“七损八益术”的道教,还包括佛教、伊斯兰教、基督教等。中国传统儒家文化大力倡导的“三纲五常”、“封建礼制”等思想观念也曾造成封建社会“男尊女卑”、“长尊幼卑”的现实。在这些文化的掩饰下,很多犯罪现象被抹杀的一干二净。父亲杖死不孝之子,丈夫聚众淫乱。在封建社会简直是“小菜一碟”;若妻子与人通奸或揭发丈夫,儿子杖死老子,那却是大逆不道。这等不一而足的不公正观念导致了一些披着“合法”外衣的犯罪现象的产生。

风水文化是一种传统文化,人类社会有史以来就有风水文化。风水文化是讲人与自然关系的文化。人类文明的发源地一般都是在河流附近,这其实就是风水的学问。宋代舜申在《地理新法》中说:山是静止物体,属阴。水为运动物体,属阳。阴的特征就是恒定不变,而阳性则是变化无常,凶吉与山水密切相关。“水随山而行,山界水而止。”可见地形的平衡对称是风水的基本原则,正所谓吉地不可无水。试想,人居住的地方没有水源,也没有及时供水的渠道,那么这批人肯定会背井离乡,否则会为滴水而战。

水在风水说中具有重要作用。它跟龙的关系密切,水是龙的血脉。“水大龙身长,水小龙身短,水来处是发龙,两水相汇,水尽处亦尽龙”,水又是构成风水景观的基础,“水曲则财禄聚,水直则贫贱亡。前水不宜直射,后水不宜直流,全以屈曲为贵”;水与气有密切关系,“水飞走则生气散,水融注则生气聚,气为水母,水为气子,子母相随,环聚斯美。”这些有关风、水、气的理论说明一件事情:风水好处人自好,风水差处人亦差。试想一所房子不透风不透气,肯定是要死人的;试想一个城市没有好的风水,河流污浊,马路肮脏,布局混乱、空气混浊,其常住人口犯罪率肯定不低。反之,一个风景优美的城市道路宽阔整齐,房屋漂亮美观,河流干净明亮,天空洁净美丽,人们的犯罪欲念肯会有所约束和降低,因此说风水不好的城市犯罪现象也很严重,其中突出的犯罪就有:交通肇事、故意伤害、盗窃、抢劫、失火等等。

人类对社会文化的需求量达不到满足、知足的程度。便会誘发犯罪:对社会文化的需求量达到了知足、满足的程度便会自觉抵制、警示犯罪。很多文化活动在极力弘扬打击犯罪正气的同时也增强了预防犯罪的效果。如今,法医学、犯罪学、侦查学这些前卫、交叉学科得到了空前发展,既使抱有犯罪动机的人学到了一些犯罪和反侦查手段,又使侦查人员学会了相应的侦查技巧。正所谓“魔高一尺,道高一丈”,这说明文化在一定程度上对犯罪起到一种抵制与预防的促进作用。

事实证明,以正确舆论导向为宗旨的文化出版物会使人的心灵得到净化,使一些犯罪嫌疑人放弃犯罪的欲念。法治文化所倡导的“公平、正义”理念以及“报应主义”嘲学说等文化因子都或多或少地打击了一些蠢蠢欲动的人。

宗教文化中的伦理观念、道德观念,以及一些清规戒律也或多或少地对人的杂念恶欲起着束缚作用,使人类学会信仰,学会恪守教义、道德、伦理,从而极大地预防了犯罪现象的发生。

风水文化中的“天人相应”、“相生相克”的理念已影响了人们辩证法思想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人与自然和谐相融”、“人与人和谐相处”的社会效果,从而减少了犯罪现象的发生。

文化能够预防犯罪不仅表现在文化的张力上,而且还表现在文化接受者的动力上。文化接受者能主动或被动接受文化的熏陶,从而产生一种抵制犯罪的动力。人们对犯罪现象的分析与总结衍生出一种犯罪学,即犯罪认识论,这种认识论使人们的思维走向理性化。因此说文化对犯罪的预防过程,也就是有犯罪动机的人感性思维逐渐走向理性化的一个过程。

当社会所创造的文化财富超过人类的需求量时社会便会出现一种空前的繁荣,那时想犯罪都成为一种不可企及的欲念。文化与犯罪本来是一柄双刃剑,或者说本身就是对立的,但文化到了高度繁荣的境界时社会便会出现“大一统”、“大同”的状态,犯罪现象会逐渐消失,当然这是一种理想状态。科技的繁荣能带来物质世界的繁华,而物质世界的繁华转而会带来精神世界的富有。文化与犯罪的对立状态消失,即文化与犯罪的意识流走向“一统”状态,犯罪概念便会消失。为什么?因为犯罪学是各种犯罪理论的集大成者,而各种犯罪理论是以现实世界为原型的。现实世界的差异消失,即文化背景发生质的转变,犯罪概念便会从人们的视野中消失,这种消弭状态也许是暂时的,也许就是永久的!

有人的地方就有文化,有文化的地方却不一定有犯罪学;因此,有人的地方也不一定有犯罪。原始社会初期没有犯罪,当社会达到高度文明时也没有犯罪。那是因为犯罪的社会根源消失了,即国家、阶级、种族消失了犯罪现象便会消失。

首先,国家消失了就没有了暴力机关,没有了暴力机关就没有了司法追究程序,即使有犯罪也无从着手追究,等于社会犯罪观念发生了蜕变。其次,阶级消灭了,社会的个体没有贫富不均,没有了阶级、阶层的区别,只有年龄的差异,这个社会肯定是处于和平状态的,犯罪现象会被压缩成普通的道德问题。再者,种族消失了,社会就会呈现出一片安宁祥和的景象。随着社会的进步。文明的发展,将来的社会各色人种“大杂居,小聚居,互通婚”,所生儿女都变成了混血儿,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成了一个大家庭,这时犯罪现象就只能成为一种历史。

毋庸讳言,国家、阶级、种族迟早是要灭亡的。将来社会高度繁荣时人类社会就只剩下单一的个体,无所谓国家、阶级、种族,也无所谓小家族,因为家族是阶级阶层的分支。社会只是一个由无数单一个体组成的大家庭。犯罪是国家、阶级、种族的产物,随着这三类犯罪根源的消失社会犯罪现象便会消失。国家、阶级、种族是文化理论对他们的定位,当三种文化氛围消亡社会犯罪现象便彻底从人类的文化中消弭。

综上所述,文化具有积极的一面,而犯罪具有消极的一面,但二者并不是截然对立的。其实文化与犯罪既相互包容又相互交叉。文化与犯罪是一柄双刃剑,同时又是一对孪生姊妹;既是相生相克的文化关系,同时也是对立统一的哲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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