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求职就业法律教育的突出问题及教育途径

2009-01-25 05:42毛赟美
北京教育·高教版 2009年11期
关键词:陷阱用人单位毕业生

毛赟美

随着大学生就业完全走向市场化,大学生在求职就业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系列法律问题。但面对就业前途的茫然、法律意识的淡薄、社会经验的不足,往往使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频频遭遇陷阱,自身合法权益屡受侵害。因此,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不能仅仅局限在求职观念、礼仪、心理疏导等方面,更应该顺应时代的变化和毕业生的需求,加强对学生求职就业的法律意识教育。

一、加强大学生求职就业法律教育的必要性

1.大学生求职就业环境日益复杂化的客观要求

目前,各大城市的现场招聘、网络招聘、中介服务等就业渠道层出不穷,多样化的招聘方式在满足众多大学生对岗位的需求的同时,也使得其求职环境日益复杂化。而在我国人力资源市场建设相对滞后,高校毕业生就业保障机制不够健全的情况下,一些不法分子和不良企业利用大学生的弱势地位(社会经验不足、法律意识淡薄等)侵犯其合法权益。毕业生遭遇个人信息被出售、网络诈骗、黑中介,甚至陷入传销陷阱的情况频繁发生。有调查显示,高校毕业生中55%的人遭遇过就业陷阱。

加强对大学生求职就业的法律教育,是当前日益复杂的求职就业环境的客观要求。

2.大学生求职就业过程中的主观需求

据郑州大学所做的一项调查显示,大学生对于就业过程中的相关法律知识“不了解和了解一点但说不清楚”的占93.3%,对于“就业过程中自己的正当权益不了解和了解一点”的占94.7%,认为自己“在就业过程中需要法律帮助”的占90%,认为自己“在就业前应该进行法律知识辅导”的占87%。

从这些数据可以分析出,在实际求职就业过程中,大学生有迫切希望得到法律教育的主观需求。

二、大学生求职就业法律教育中须突出强调的问题

根据笔者的了解和调查,大学生在求职过程中经常遇到如下突出问题,这些问题且具有一定的普遍性,供高校在具体工作中参考。

1.易陷入招聘中的四大陷阱

大学生就业的第一步是求职,首先要防备的是招聘陷阱,其中要特别注意:一是试用陷阱。有些企业在招聘时,并不明确告知试用期,这样使得求职者长期成为企业的廉价劳动力,并且相关待遇得不到兑现。二是岗位陷阱。有的单位招聘广告上的职位描述和实际的岗位相差很远,也有的单位会以“到基层锻炼”为由,把求职者派到与广告岗位落差很大的岗位上。三是提交作品陷阱。有些设计公司为了节约成本,以应聘需要提交相应的作品进行筛选为由,骗取大学生的创意方案。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是时,大学生要事先和公司谈好策划方案的版权问题,声明不能随意使用。四是短信陷阱。不法分子往往通过短信求职信息群发找到上钩者,并且往往要求交纳一定的培训费或者信息费,或者求职者一旦回复短信就会被扣除高额的手机费。

2.对“三方协议”和劳动合同混淆不清

“三方协议”是《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简称,它是明确学校、企业、毕业生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编制毕业生就业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并不涉及毕业生到单位工作后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因此,某种程度上“三方协议”只能起到教育管理的作用,对于企业的法律约束力是非常小的。

而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明确劳动关系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面的法律约束,劳动权利义务关系更为明确。因此,劳动合同的签订对大学生走上工作岗位后的意义重大,更具法律效力。打个比方,“三方协议”是“订婚证明”,而劳动合同是“结婚证书”。

3.对劳动合同的理解不够审慎

法律上讲究以事实为依据,这里的事实不是指客观事实,而是指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强调的是证据。劳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依据,是相关部门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依据,大学生要谨慎对待。首先,要认真阅读合同文本,留心每一项细小的条款,要弄懂问清不可盲目填写。其次,要明确自己与用人单位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权衡相互之间的约束;明确职务和岗位,以防用人单位以频繁调动岗位的方式迫使毕业生不得不辞职;明确试用期的时间和工资标准,对此《劳动合同法》有着明确详细的规定;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最好能将年终奖用条款固定下来,作为工资的一部分;明确用人单位是否给员工办理社会保险,如果没有社保,工资将大打折扣;明确是否有法定假日,尤其是女生要特别注意有无对婚期、产假的合理要求。此外,要警惕企业额外签订的条款,以及各种还没有单位盖章的文件。

4.法律维权意识不够

大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是两者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双方签订了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后,就明确了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是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其实现的直接条件是义务人履行应尽的义务。因此,对于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来说,双方既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又要履行彼此的义务。在当前的就业压力下,不少大学生遇到求职陷阱或劳动纠纷时往往采取忍气吞声的态度,不懂得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大学生求职时要认真学习《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等,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走上工作岗位后如遇到劳动争议,则可以依据《劳动仲裁法》进行调解。同时,大学生也要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有更好的发展空间需要违约、跳槽,则要依据相关法律优雅离职。《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做了详细规定。大学生切不可在不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私自毁约,这样不仅会给自己带来麻烦,而且还会使得学校的声誉受损。

三、加强大学生求职就业法律教育的途径

在很多高校,大学生求职就业法律教育没有被纳入就业教育之中,其原因有很多。笔者认为,要使就业法律教育有效开展,就要在思想高度重视的基础上,全校尽力,善于取力,勇于借力。

1.尽力

尽全校教职员工之力,使得求职就业法律教育覆盖大学生求职的全过程甚至整个大学学习的过程,使之成为高校育人系统工程中不可或缺的环节。目前,各高校的就业指导工作一般由院系学生工作办公室和学校学生工作部来承担,而在实际工作中,学生工作部在完成繁杂的日常工作之余,很难有精力提供更多的指导。仅把法律教育的任务寄托在学生工作部部门是不现实的,而应该集众人之力,尽全校教职员工的合力。首先,要统一思想认识,通过组织、动员,使教职员工认识到加强学生求职就业法律教育是教书育人的一个环节,促使教职员工在个人工作领域内自觉开展法律教育并给学生提供帮助。其次,要调动各相关部门的力量,多渠道多层次开展教育活动。如教务部门在日常教学中可以开设类似“求职法律维权”的选修课和讲座,宣传部门通过报纸、网络等校园媒体加大法律知识的宣传普及力度,学生工作部门则重点针对个案进行辅导。再次,学校要争取资源积极搭建就业实习平台,使得学生在接触社会的过程中增长见识、增加经验,树立自我保护意识。

2.取力

取校园生活的鲜活之力,融枯燥的法律教育于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中。由于法律的严肃性等特征使得课堂法律教育的效果不是很好,此外许多高校由于各种原因也很难安排集中的求职就业法律指导,在这一现状下,学校可以充分发挥学生的力量,融法律教育于丰富多彩的校园活动中。如由学生工作部、团委牵头成立求职学生维权社团,由社团组织定期进行求职就业法律知识的宣讲;举办校园模拟招聘大赛、求职法律知识大赛等活动,以喜闻乐见的方式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普及法律知识……校园生活是创新教育方式取之不尽的源泉,只有把求职就业法律教育融于学生生活,才能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

3.借力

借助校内外专业人士的力量,为大学生求职就业法律教育增强权威、拓宽渠道。当前,各高校进行求职就业法律教育的专业师资力量比较薄弱,这些教师平时的事务性工作又比较多,缺乏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地指导。因此,吸引专业力量的加入尤为重要。另外,在校内成立专门的咨询室,聘请法律专业的教师担任咨询师,为大学生提供服务;在校外与相关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作关系,给毕业生发放律师事务所联系卡,为学生的求职就业撑起一把保护伞。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责任编辑:常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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