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戎
摘 要:消防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消防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新《消防法》的修订,是我国消防法制建设过程中的一件大事,公众参与原则的提出及如何贯彻实施,对于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新消防法 公众参与原则 加强
中图分类号: D9201文献标识码:A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的消防监督执法工作在实践中不断的摸索和积累,取得了丰富的经验,随着新《消防法》在2008年10月的颁布,2009年5月的施行,我们已基本建立起有效的消防监督体制。新《消防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法制建设和消防事业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对进一步加强消防法制建设,推进消防事业的科学发展,维护公共安全,促进社会和谐,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消防法》继承和发展了我国消防法制建设成果,在总则中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确立了消防工作的方针、原则和责任制。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使得消防问题的产生越来越多元化,致灾因素层出不穷,火灾形势极其严峻,这些严重地破坏了人们正常的生活秩序和生产安全。《消防法》的贯彻和实施关系到社会的安危和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消防工作不应仅仅是消防部门单方面的努力,而是要有全社会公众的参与,才能够较好地实现消防工作的目标,从而保障稳定安全健康的社会秩序。
一、重视消防工作的宣传与教育,积极落实公众参与的新原则
新《消防法》第6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传教育。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新闻、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从该规定也可以看出,新消防法大废笔墨,用列举的形式明确的规定了政府不同部门和社会团体之间的消防宣传教育的义务,也清楚地体现了新消防法的公众参与的立法原则,人们普遍观念上“消防宣传教育是消防部门的事,消防安全的义务是消防部门的工作”这一想法应该进行彻底的改变,这些机关、团体、部门以及社团等应当肩负起关于消防工作宣传与教育的重任,把该工作的宣传作为单位在安全工作建设中的一个关注的重点,也是每一个成员在工作和生活中对于自身以及社会安全保障工作的出发点。
消防安全作为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对消防工作的领导,重视消防工作在公众间重要性的宣传与教育,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现代服务型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新消防法的精神调整了社会各部门对于消防工作的分工与协作关系,并由政府有关部门统一对消防工作齐抓共管。各级公安、建设、工商、质监、教育、人力资源等部门应当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自身部门的消防责任,并对所有部门工作人员贯彻新消防法精神,提高部门人员的消防责任意识,依法履行相应的消防安全职责。单位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是消防安全管理的核心主体。公民是消防工作的基础,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参与,消防工作就不会有显著的效果,全社会抗御火灾的基础也不会牢固。应该调动社会的一切积极因素,借助一切能够宣传的媒体,以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在各个单位和不同的部门之间,在单位的各个内部成员之间形成多角色参与并且积极传播消防信息的良好局面。
只有通过各方面的努力和宣传,普及消防知识,才能够真正落实公众参与原则,从而提高了全社会同火灾作斗争的综合实力。
二、明确各消防责任主体的参与义务,处理好各主体之间的关系
“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者都是消防工作的主体,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格局,任何一方都非常重要,不可偏废,这是新《消防法》确定的消防工作的原则。
首先是政府的消防工作职责,新《消防法》第三条规定:“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这是关于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工作责任的原则规定。国务院作为中央人民政府、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最高国家行政机关,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同时,消防工作又是一项地方性很强的政府行政工作,许多具体工作,必须由地方政府负责。新消防法在宏观规划、火灾预防、农村消防工作、消防组织建设、灭火救援、执法监督等方面,对政府具体消防工作责任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其次是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职责。新《消防法》第四条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新《消防法》赋予公安机关关于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检查的职责,这也是与消防工作最为息息相关,密切不可分割的一个部门;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在宣传教育、监督执法、灭火救援、队伍建设、廉政建设等方面都肩负着很大的责任,公安派出所面对广大农村和城市社区,最了解基层消防安全状况,这也体现了公安机关在消防工作当中的重要轴心地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应依法给予处分。另外,《新消防》法在明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工作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的同时,对一些特殊单位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主体做了例外规定,总则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同时,针对森林、草原消防工作的特殊性,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行政主管部门消防职责。新《消防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新《消防法》规定了教育、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培训的内容。明确了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四,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单位是社会消防管理的基本单元,单位对消防安全和致灾因素的管理能力,反映了社会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城市、一个地区的消防安全形势。新《消防法》进一步强化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在保障消防安全方面的消防安全职责,明确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新《消防法》规定,任何单位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发生火灾的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邻近单位应当给予支援;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
第五,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是消防工作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新《消防法》关于公民在消防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主要有:任何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任何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在新《消防法》的规定中关于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中用了“不得”、“应当”等词,体现了法律对于公民义务的强制性规定,即公民须认识到自身在参与消防工作中的重要角色,每一位公民都须对全社会的消防工作负责。
《消防法》第10条规定:“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在消防设计审核交由专业中介机构审核的规定中”,为减少行政许可事项,适应便民利民要求,新消防法改革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制度,明确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新《消防法》规定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新《消防法》明确了其他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规定对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建设单位在工程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从该规定可以看出,随着我国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深化,过去由消防行政部门承担的一部分技术监督和服务职能分情况的转移到了消防中介组织身上,新法允许在一般情况下将消防设计审核交由专业中介机构,这也是赋予公众参与的一个重要的举措。
三、摒弃旧做法,重视和加强农村消防工作
我国的农村人口还占着总人数的绝大多数,农村的消防安全工作与整个国家的安全问题息息相关,新《消防法》克服了过去消防工作重视城市,忽略农村的观念,从法律上的明文规定将农村范围的消防工作也纳入了消防工作的重心。《消防法》第30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第8条也将关于“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的规划、建设等规定修改为适用于“城乡”。 一字之变,“城”“乡”并重,体现了我国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高度重视。近年来,农村消防安全形势仍然非常严峻,火灾起数、损失和人员伤亡居高不下,村庄消防安全问题突出。并且农村火灾的突出问题在于损失大、面积大、极易蔓延以及人员伤亡惨重等特点,这也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对于农村的消防工作不重视所造成的,新《消防法》从消防工作全局出发,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对农村消防工作专门作出具体规定,明确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督促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并采取各种可行的措施,调动农村广大农民对消防工作的积极性,扩大公众参与的范围,引导农民搞好消防工作。
修订后的《消防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各行业以及每个人都要充分认识到贯彻实施消防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提高消防意识,加强消防法的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工作力度,共同为进一步提高我国消防工作整体水平,建立健全社会化消防工作而努力。
(作者单位:福建省消防总队福州市消防支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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