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玉娇案”的启迪是多维度的

2009-01-17 14:46
新民周刊 2009年25期
关键词:公民政府

萧 瀚

“法行动”是以良法法律为基础、为底线的公民行动,在推进公民社会,达成善治的过程中,具有特殊价值。

鉴于司法某种程度政治化的现状,邓玉娇案中的各方都在静等十天上诉期的届满,到时邓玉娇理应真正自由。

邓玉娇事件给人们的启发无疑是多方面、多层次、多维度的,而其中显现的公民社会之雏形特质,尤值深入探讨,本文即为抛砖之尝试。

政府如何应对类似事件?

从邓玉娇事件发生过程看,巴东以及恩施方面政府行为有一些明显的特征。一方面,与十年前相比,至少在信息透明方面,政府行为显然并非毫无进步,虽然有不少迹象表明政府的信息发布存在着严重瑕疵,但至少在态度上不再像以前那样完全视民众的要求于不顾;另一方面,基层政府对依法行政、依法司法尤其是正当程序的原则十分陌生。这种陌生,既来源于中国法制体系本身的问题(例如《刑事诉讼法》的立法动机不是保护公民权利不受政府侵害),也来源于官僚制本身的惯性,还来源于基层政府不能深刻把握宪政精神,不能及时提高施政能力。

在这样的纠结中,“邓玉娇案”提供了一个观察政府行为的最佳范本。我们看到,巴东以及恩施地方政府显然缺乏对民意的预估,没能有效地顺应正当的民意诉求,以至于在几轮民意的持续汹涌下,带着迷惘、困惑和恐惧,表现出一种虚饰而非诚实、遮遮掩掩而非坦荡、执拗而非开明的行事风格,使得“邓玉娇案”回到司法政治化的老路上,草草结案。

巴东以及恩施地方政府的行为可以说给各级政府都带来了教训和启发。首先,面对类似的案情,政府应该抛弃陈旧思维。“邓玉娇案”原本只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遵循刑事案件的正当程序原则处理,原本可以给公众圆满交代,然而巴东以及恩施地方政府出于维护地方政府形象考虑——也就是刑案的政治效应,有意无意地将此案许多重要细节予以淡化、回避,这种欺骗社会的行为导致了民意的愤怒。于此可见,一味坚持“政治中心主义”不但于政府形象无益,反倒有损。正确的行为当是尊重事实,保护基本公民权,不偏不倚,秉持公心,才能保证政府的形象无虞。

其二,政府应该审时度势,突破旧的行为的窠臼。转型时代,法的滞后性已经给行政、司法带来许多问题和危机,这些危机不可能纯粹依靠立法来对付。“邓玉娇案”中,由于政府前期在信息公开方面出现的瑕疵,导致公信力的缺失,仅仅按照现行《刑诉法》的字面规范司法显然无法得到民意的普遍支持。在此情景下,巴东以及恩施地方的警方和检方,若能适时进行更为公开、公正的司法改革实践,将收到意想不到的良效。例如,充分尊重为邓玉娇代理的最初两位律师,允许侦讯期间律师在场,允许邓玉娇在律师到来之前保持沉默,邓玉娇与律师会面时警察回避……果如是,则民意的疑虑当顿然消解。

也许有人会问,这样做会不会违反了现行《刑诉法》的规定?从宪政与法治的原理出发,从刑诉法的基本原则——无罪推定角度出发,再从具体法规范出发,可以发现,上述做法没有一处是违法的,《刑诉法》、《律师法》没有任何一条规定不允许警方和检方采取上述保障当事人权利、尊重律师权利的做法。

这当然需要地方政府有着高度的政治敏感力,以及对法律精神、宪政精神深刻的理解,并且心中有着保障公民权的基本意识。

其三,政府应该学会坦然面对社会质疑。巴东以及恩施地方政府一方面表示尊重民意,另一方面,当地又不断出现各种触怒民意的陈旧行为。例如对媒体的非法限制甚至人身伤害,对邓玉娇家属的控制,都致人疑惧乃至愤怒。许多时候,最初的政府行为未必就像人们所想象的那么坏,但越是不敢公开,结果就越是被无限放大地猜测,尤其是地方政府行为存在着严重的罪错递增现象,几种因素恶性互动,结果给人留下地方政府行事骄横、野蛮的形象,这完全是本可避免而由政府处置不当导致的。

社会如何行动?

政府要改变陈旧的行事模式,除了自我改革的意识,还需要社会的监督与制衡,而这种社会性制衡最重要的表征,便是全社会的“法行动”。所谓“法行動”,主要是指那些以良法为基础、为底线的公民行动。在推进公民社会、制约权力过程中,公共事件中的“法行动”具有特殊价值。

在重大公共事件中,旨在援助弱势者的“法行动”首先有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案外的公民社会的道义支持,一是案内的法律援助。此次“邓玉娇事件”中,大量的后援团人士或在网上发布宣言,或赶赴巴东声援邓玉娇,是一种典型的案外道义援助。

在这些法行动中,承担案内法律援助的律师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最早介入司法援助的北京华一律师事务所的两位律师,针对黄德智涉嫌强奸(未遂)的《控告书》,披露了来自邓玉娇本人对黄德智、邓贵大的指控,对案件最后的结果作出了重大贡献。“邓玉娇事件”这样的公共事件提升了律师在公共事件中的作用,同时对律师提出了特殊要求:不但要刑辩技术过硬,还得有胆有识,能决断,有调度能力;不但能周旋于纷纭刑案,还得有能力从容面对媒体等社会性聚焦;不但要有最起码的正义感,还得有实现正义的智慧和担当能力。特定时候,为实现正义,甚至要付出很多个人的代价。在很多国家,那些重大法律事件中的律师扮演着公民英雄的角色,不是没有理由的。

“法行动”还包括公共舆论,那些针对具体事件的新闻报道、辩论、学术研究和公民教育等。很难想象“邓玉娇事件”中如果没有新闻媒体和网络会是一个什么结果。新闻监督除了是基本公民权利,还是保障社会知情权的基本工具,是形成公民社会的重要推动者,因此,在法言说中,新闻报道处于最首要的地位。

当代传播学把所谓“平衡报道”推崇为传播学基本规范之一,但由于在刑事案件中,刑事司法程序设计中,更有利于公安和检察院一方,公权力和涉案个人的权利是非常不对等的,媒体在进行相关报道时,应该了解这种制度性的特点,必须对代表控方的公权力有更多的警惕和监督。片面追求一种机械的“平衡报道”将有可能是损害弱势者合法权益。以新闻报道监督权力,以促成权力和权利的动态均衡,当是媒体人心会的常识。

另外,媒体有抢新闻的行业竞争习惯,这在“邓玉娇事件”之类的案件中有利有弊。抢新闻会使得此类案件在第一时间获得曝光,引发社会关注,因此功不可没,此其利;新闻靠抢才能得头筹,许多内容缺乏深度调查就发布,也有可能使得揭露真相变得更加困难,此其弊。倘若媒体能够形成自律负责的共同体,以扎实的调查为基础报道案件,就会对重大事件做出真正贡献。

如何进行有效的公共讨论?

除了新闻报道,公共舆论也十分重要。逢大案、大事,公共舆论在其中本应起到很好的澄清与辨析作用,它尤其应该成为专业知识人的重要工作。但是,目前,各类公共事件出现之后,公共议论在数量上规模不够,在质量上专业性不够,在言说的规范上也还缺乏伦理共识,因此,如何进行有效的公共议论,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重要议题。

从数量的角度看,中国这样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号称世界上博士数量最多,但在面对公共问题、公共事件的时候,人们会惊讶地发现,那些经常在电视上指点、教导人们如何获得幸福的人,往往不知去向,那些常常在媒体上曝光的博导、教授、院长之类的专业知识人,也突然“云深不知处”,大量的公共议论往往都来自体制外的民间思考者。这种情形使得公共议论的数量不足,难以形成与公共事件热度相应的规模效应。在历次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中,刑法学界居然基本上是哑巴,许多情况下,甚至成为公共议论的败坏者,如此次“邓玉娇事件”中,刑法学界的表现几近“人所不齿”。

公共舆论的质量,目前情形下,总体水准也较差,虽然不乏高水准的真知灼见,但绝大部分专业知识人的缺席与部分非专业知识人的胡说,甚至还有个别专业知识人违背学术基本伦理、突破良心底线的滥言,交相沆瀣,不仅不利于让公众了解事态的进展,凝聚社会的共识,反而使得一池浑水越搅越浑。

在“邓玉娇事件”中,互联网上的大量跟帖在质量上虽不成体系,但人们朴素的正义感还是得到了一定的表达,这构成了整个公共议论的底座。没有这个底座,媒体上的言说也就失去了支持和基础。因此,这些无名的舆论洪流,其巨大作用无论哪种意义上都不应忽视。

不过,历次以来重大社会影响的刑事案件中,各种言说都存在着将法律问题政治化的现象。一定程度上,我们甚至可以说,地方政府处理此类案件的泛政治化倾向与社会的泛政治化思维是同构的,这也都严重影响了公共讨论的质量。在比较成熟的公民社会,人们往往会自觉地将政治问题尽可能地法律化,法律化也就意味着按照规则办事、说话,这一点上,我们依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公共舆论也需要规范。这规范一般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价值理性方面,一是工具理性方面的规范。

在价值理性方面,有一些基于人类数千年文明积累形成的共识,例如人道主义的扶弱原则,要求议论者在尚未证明弱者有罪错的情况下,保护他们的合法权利;这种原则的实现是建立在对程序正义的坚持上的。例如“罪刑法定原则”、“无罪推定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又例如未经正当程序的审判,不公开发表不利于刑事被告的实体评断。这些原则在法学界已经有共识,但要在真正使其在现实中得到实现,还需要公众不断地熟悉、学习,最终形成强大的共识,并且表现在公众舆论之中。

公共舆论要在质量上不断改善,最终成为公民社会的重要支柱,还还应当遵循两项原则。一是不要做那种动辄猜测论敌动机的诛心之论,以保证讨论集中在问题本身上,二是不要动辄贬低论敌的智力,保证交流与沟通的平等状态,坚持以理辩论。

公共议论只有遵守上述这些规范,才能尽可能地摆脱语言暴力,担负起公共交流与沟通的使命。目前平面媒体也好,互联网也罢,公共议论普遍存在缺乏基本共识的现象。这导致了大量无效公共议论,以及破坏公民社會、公民精神的逆向言论。在“邓玉娇事件”中,有些时评作者如西南政法大学的高一飞教授等人,在邓玉娇未经正当程序审判的前提下,发表了大量侵害邓玉娇基本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言论,突破了公共舆论的底线。对这些人给予相应的道德谴责是必要的。这是维护言论公共平台之所必需,否则破坏者将有恃无恐,公共舆论的平台也无法建立。

中国历史上缺乏辩论传统,但在未来公民社会的推进过程中,辩论应该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一种观点、一种思想只有经过公开、平等、理性的辩论式交流与沟通之后,才有可能帮助人们认清该支持什么,反对什么,最终决定选择什么,从而达成全社会的共识。

公民社会与善治

在推进公民社会的过程中,公民精神具有决定性的作用。这种所谓的公民精神必然凝聚着一些基本的公民美德,失去这些美德,可能不但难以促成公民社会的良性发展,甚至可能起负面作用。

公民精神应该包含但不仅限于遵守良法的精神,包含着对人道主义精神的认可,它追求公平、正义和自由,维护民主和人权……具备这些素养,一个社会人才可能被称作是公民。古希腊人提倡四种德性:节制、正义、勇敢、智慧,无论是在东方还是西方,这些德性都是公民精神的组成部分。

当代中国公民社会无疑尚处起步阶段,但在这21世纪短短的10年间,尚处襁褓之中的中国公民社会已经屡屡爆发出巨大能量。虽然这种能量起到的作用未必完全良性,但总体而言,它是健康的,充满生命力的,尤其充满正义感。

公民社会的最终目标无非是建立公民权有保障的善的社会。在法律上,这将是一个从人治走向法治、从无限权力走向有限权力的过程,这一过程是漫长、渐进的,不但需要政府的自我革新,也需要每一个人以公民精神为指导,踏实、持续、永久地践履公民行动。从“邓玉娇案”中可以看出,这一切都已经开始了。(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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