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涛
[摘要]本文对力拓案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以及所折射出的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方面的问题做出了详细的分析。
[关键词]力拓 商业秘密 国家秘密
一、案件背景
力拓集团是中国钢铁企业进口铁矿石的主要来源之一。与此同时,在世界铁矿石行业产能过剩的情况下,过去五年中,中国铁矿石的进口价格仍不断攀升,即便在2008年经济危机的时仍然非理性上涨,这种反常现象引起了国家安全部的注意,并着手调查。2009年7月5日力拓集团上海办事处四名员工被上海国安部门以涉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为由拘留。 2009年08月11日,上海市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对澳大利亚力拓集团上海办事处胡士泰等4人作出批准逮捕决定。目前,相关案件正在司法机关的处理当中。
二、争议的法律问题
1.拘留时所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
(1)涉嫌罪名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2)法律依据
根据中国《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根据中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下称《保密法》)第2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保密法》第8条规定:“国家秘密包括符合本法第二条规定的下列秘密事项:(一)…(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七)…”
2.批准逮捕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1)涉嫌罪名
侵犯商业秘密罪;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2)法律依据
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根据《刑法》219条:“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关于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根据《刑法》163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且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8条规定:“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追诉。
3.拘留时和逮捕时所涉及的罪名变化原因
(1)由于钢铁产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中钢协和一些大型国有钢企,都可能对相关信息进行定密,与铁矿石价格谈判相关的信息因而可能被列为“国家秘密”的范围。这应该是当时对“力拓案”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由进行处理的理由。
(2)而铁矿石价格谈判是商业谈判,即使由中钢协牵头,仍是企业行为。不同的行为性质,应当以相当的法律规则去调整。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和商业贿赂罪来对其调整,是世界上比较普遍的做法。
(3)而《保密法》第八条规定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比较抽象,导致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之间界限难分,相关方面可能会担心若按危害国家安全类案件处理,可能造成外界由于执法的“不确定性”而对法治环境中产生异议。
(4)“力拓案”已经从一起纯粹的司法案件演变成为了国家之间的外交事件,受到各方关注。相关方面,有可能出于国际形象、维护投资环境以及厘清法律模糊地带等方面的考虑,从而最终没用比较敏感的危害国家安全类型犯罪来起诉力拓的涉案员工。
三、“力拓案”折射出的商业秘密保护问题
1.员工入职阶段
在这一阶段主要是为了避免不正当竞争者以求职者的身份与企业进行接触,从而窃取商业秘密。因此对于每一位申请入职的员工,企业人力资源部都应必不可少的要进行系统的入职背景调查,从而避免企业人力资源风险,保护企业核心商业秘密。
2.员工在职阶段
(1)日常管理中的商业秘密保护。企业的日常运营过程中,对于商业秘密的保护,应主要从企业日常管理制度上进行完善。
(2)特殊时期的商业秘密保护。企业新产品的研发、推广时期:一方面可以采取“单一技术单一人员控制”的策略,即针对所有核心技术的每一个环节均只授权专人知晓,从而避免由于个别不良雇员掌握了全部核实技术后整体泄露。另一方面,针对核心技术人员签署保密协议。
企业重大合作项目谈判时期:应注意加强谈判组成员对于商业秘密保护的思想认识,并进行保密教育,签署保密协议;构建商业秘密保护监控小组,整体保护谈判时期的商业秘密等。
3.员工离职阶段
对于离职的员工应做好各项交接工作,包括曾经使用的工作邮箱、曾经保管的各类秘密文件的交接管理,避免离职员工携带公司商业秘密离开公司;
在入职时签署保密协议的同时,离职时再次进行商业秘密保密教育,敦促离职人员不可泄露其所掌握的企业商业秘密。
参考文献:
[1]刘畅,江山,陈鸿星.商业秘密的认定与保护(上)[J].中国劳动, 2009, (05).
[2]黄炫.浅析商业秘密保护中的竞业禁止模式[J].法制与社会, 2009, (02).
[3]支强.浅析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 2009, (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