步国强
一、对在县以下增设网点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给予优惠政策
建议监管部门根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整体分布,紧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行合理布局,指导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在遵循安全性、效益性原则的基础上在中西部地区的县(市)、乡镇适当增设营业网点,可以通过对发放的农业贷款进行营业税减免的办法进行政策鼓励。农村信用社可以按经济核算、保证安全、方便农民的原则,在乡镇以下的地区增设营业网点;对现有业务量比较大、符合条件的信用代办站,可以改为农村信用社的分支机构。
二、逐步培育适度竞争的农村金融主体
一个开放的、多元化和多主体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的形成,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金融投入保障。它不仅可以通过金融市场筹集新农村建设的资金,而且,还可以通过金融市场的功能,为新农村建设提供灵活与优质的服务。培育多元化、竞争性农村金融市场,打破农村信用合作社独家垄断农村金融市场的格局,是建立新型农村金融体系以适应新农村建设的前提条件。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少、市场竞争不充分的农村地区,支持民间资本参与设立村镇银行、鼓励参股现有银行业机构,适度增设多种所有制银行业机构。加强对邮政储蓄银行的窗口引导,继续发挥农业银行服务县域经济的作用,扩大对农村私营业主、民营企业金融服务的覆盖率。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适合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特点的产品。逐步将目前在城市地区开发、开办的代理、保管、担保、个人理财、信息咨询等新产品尽快推广到广大农村地区。
三、增强政策性银行的支农服务功能
目前农业发展银行部分职能虚置,许多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业务没有具体的承办部门,部分利润低的基础产业和公共设施建设其他商业性金融机构不愿投入。因此,应当适当调整农业发展银行的职责范围,在原有业务范围基础上,使其承担起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性职能,使其名实相符。一方面使农业发展银行在新农村建设中充分发挥其政策导向和政策扶持作用,另一方面也充分调动广大农民加大对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的参与力度,促进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开展。政策性银行在“风险可控、保本微利”的前提下,应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信贷投向逐步向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倾斜,重点支持农村投资规模大、周期长、经济效益见效慢、资金回收期长的项目,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农作用。在不增设新分支机构的原则下,政策性银行加强与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合作,在中西部欠发达地区农村的各项业务,主要委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代理。
四、通过有效宣传培育农民的金融意识
督促银行业机构加大金融产品的宣传和营销力度,提高农村居民特别是落后地区的金融意识。大力发展农村银行业机构电子化建设,提高电子网络的应用效率,加大银行卡业务的推广和深度开发,推动住房、汽车、助学等消费贷款业务在农村开展,启动农村消费市场,逐步改变农村居民传统习惯,提高农村居民使用现代金融工具和产品的意识和能力。
五、对于设立在县域内的国有商业银行,要采取特别的措施加大其对新农村建设的支持力度
县域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凭借其优势占有大部分的县域金融资源,但对县域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不够,而能够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中小金融机构因为占有的金融资源有限而不能满足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需求。中央明确提出,要建立金融机构为社区服务的机制,县域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经济发展是其应该承担的义务,因此,国有商业银行要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有所作为。
国有商业银行对农村经济发展的扶持可以通过如下几种方式得以实现:一是在县域国有商业银行中设立专门的对农村经济发展的贷款部门,督促它们增加对农村经济的贷款;或者允许国有银行在向农村经济组织贷款时根据行业、风险程度不同执行不同的利率。二是在政府的参与下设立农村经济组织贷款担保机构,并由它们为农村经济组织贷款提供担保,有利于减少金融机构贷款的风险,提高金融机构贷款的主动性。三是建立农村经济组织信誉评估系统,推进信息的收集和分享,为金融机构掌握农村经济组织的详细资料提供服务。四是由政府或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国有商业银行向农村经济组织贷款的考核体系,按照其占有地方金融资源的比例和新增比例向农村经济组织发放贷款,保证地方金融资源在当地经济发展中能够发挥作用。
(责任编辑 刘西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