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思考

2009-01-12 08:42黄国桥
科教导刊 2009年17期
关键词:法律保障和谐社会

崔 灿 黄国桥

摘要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本文阐述了受教育权与社会公平的关系,针对当前受教育权问题,提出了法律保障的方式和建议,并对这一基本权利义务的关系进行了法理分析。保障受教育权是一个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应有之意。

关键词受教育权 基本权利和义务 法律保障 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

宪法基本权利是每一个公民相对于国家机构、公共机构、社会团体和组织的权利,是受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法律权利。宪法基本权利通常分为五类,即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社会权利是个人享有的在其生活的社会中相关条件中的权利。受教育权是宪法确认和保障的一项基本人权,属于社会权利的一种。

1 公民受教育权与社会公平

受教育权真正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是在二战后于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中确定。受教育权作为基本权利经历了从义务到权利,从私权到公权的演变。此后,受教育权作为宪法规范意义上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已经得到了国内外宪法规范和制度的肯定。

受教育权,是指为了保障公民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机会,通过学习来发展其个性、才智和身心能力,而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的社会权利的能力和资格。

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宪法中的专属规定。地域的不平等,城市和农村教育差异,东西部地区的贫富程度,使得公民的受教育权得不到公平。受教育权是兼具公民消极的静态接受和积极的动态追求的辩证统一。

公平是被专门用来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社会公平是现代社会的本质要求,是衡量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尺,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基础。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具体到教育领域的一种基础性道德的延展和体现,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生活中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体现了法治的价值取向。法治社会的建立离不开教育法制的健全和完善,以法律来促进和保障教育公平的实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2 完善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建议

2.1 公民受教育权的法律保障

第一,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加强受教育权的立法保障机制,完善不完备的教育法律体系,增强教育法在现实生活中的可操作性、明确的法律责任,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效的保护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国家为公民的受教育条件提供物质基础。经济基础是保障公民受教育权的前提,加大各级政府财政对教育投入的力度,是教育发展的物质保证, 也是公民受教育权的物质保证。

2.2 公民受教育权的宪法保障

最典型的案例就是曾引起司法界,法学界,媒体及社会各方面关注的“齐玉苓诉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侵犯姓名权和受教育权案”,即“齐玉苓案”。该案被认为是宪法司法化的第一案,把民法理论难以包容的宪法基本权利通过直接适用宪法的规定在民事诉讼中获得保障。受教育权只是宪法权利,在民法中没有规定,因而不是民事权利,但可以通过民事诉讼方式予以救济。受教育权是一项宪法权利,是宪法社会权利的内容。

宪法诉讼,是指公民认为宪法赋予其的基本权利受到立法机关的立法和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侵害时,该公民向法院提起诉讼以求得最终救济,法院根据宪法受理案件并作出判决或裁定的制度。

合宪性审查制度是现代宪政制度的必要组成部分,借鉴国外成熟的宪法诉讼经验,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建立起中国特色的宪法诉讼制度,使得公民的受教育权在受到侵害之后以及在穷尽了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等法律救济手段之后,仍然能在宪法层面上得到应有的权利救济。

3 受教育权作为基本的权利义务的法理分析

进入20世纪以后,公民法律层次的受教育权逐渐上升为宪法层次的受教育权。我国《宪法》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从宪法学的理论分析,可以认为,侵犯公民宪法层次的受教育权是一种违宪行为,应当承担违宪责任。

受教育权是公民与国家之间的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权利主体是受教育的公民,义务主体是国家。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受到基本权利的拘束。教育影响着公民的生存发展和社会的繁荣进步,对国家强盛和民族兴旺具有重要意义。受教育权是公民社会生活实现的基础之一,拥有足够的生活基本技能,才能使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有立足点的平等,才有机会满足自己生活基本需求,从而能够进一步追求精神文化层面的进步。

现代社会,受教育本身对于公民必不可少,国家强制公民受教育并没有侵犯公民的自由权利,相反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促进个人价值的实现。在义务教育阶段,受教育者有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基于监护权的理论,未成年人父母是其当然的法定监护人,有义务让适龄儿童就学。这不仅是一种道德义务,也是一种法律义务,否则将受到法律制裁。

受教育既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公民的基本义务。在义务教育阶段,存在双重权利义务。公民有权向国家要求义务教育条件的满足,国家有权强制适龄公民参加义务教育。在非义务教育阶段,只存在单一的权利义务。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国家有满足公民受教育需要的义务。这个阶段的教育是竞争性的,并不是每个公民都能够得到受教育机会。公民作为基本权利享有主体与基本义务承担主体的双重身份存在于双重的权利义务关系中。公民所处的法律关系反映了公民与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

4 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促进社会和谐

实现教育公平是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动力之一,通过教育公平战略实施,促进教育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合理分配教育资源,全面推进素质教育。

强大的经济基础需要不断发展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需要保障公民基本权利。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与发展生产力是统一的。历史和现实表明,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是发展生产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支撑和保障。法治的使命是将其注意力来限制权力和权力主体,保护权利和权利主体,达到法权平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人权。

保障公民基本权利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是推进社会发展的主要手段和根本途径。逐步创造条件,需要通过经济、政治、社会、文化体制改革的推进来全面实现。

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组成部分,健全与完善法治社会离不开教育法制,以法律促进与保障教育公平的实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加强和完善教育法制建设,是促进受教育权公平实现的有效手段和制度保障,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与和谐社会有重要意义。

5 结语

受教育权是人的生存和全面发展的重要前提。受教育权平等不仅包括受教育的起点,过程和结果的公平,还包括形式和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以保障每个人实现愿望的教育机会。

义务教育是提高整个民族素质的根本保证。教育中的强势群体往往比弱势群体获得更多的教育资源和教育机会,从而使他们获得更多的教育利益。对弱势群的教育公平问题更应该加以重视,在实现机会均等的同时,保障社会教育的和谐有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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