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 萍
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随着各地著名商标认定与地方保护立法的全面展开,各地相继认定了本行政区域内的著名商标或知名商标,并由此在不同地区形成了商标竞争。为了协调不同区域的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制度,加强对区域之间的商标保护法律合作,先后形成了华东六省一市、泛珠三角区域、华中六省等若干商标保护的行政协作网络,就著名商标认定的适用范围、信息交流、行政执法协作等展开了区域法律协作工作。
关键词:著名商标 地方立法 区域协作
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为了促进本地企业的发展,推进本地产品的销售,提升本地产品的竞争力,各地不约而同地展开了竞争——商标法律制度的竞争。自浙江、甘肃、上海等地相继开展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地方立法与实务以后,迅速为各地所仿效,到目前为止,全国大陆范围内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已经全部制定了有关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法律文件,并已全部开展了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工作。而且,这一现象已漫延到较大的市、自治州、地区等地级行政单位。甚至连不少区县,也先后出台了本地著名(知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法律文件。
随着各地著名(知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立法与行政工作的展开,问题相伴而来:虽然各地都将著名商标认定的范围限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企业或个人所持有的商标,但在认定以后,给予它们的却是类似于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这使得本地著名商标的持有人在本行政区域内获得了一种特殊的竞争优势。这种特殊保护,实质上是一种通过立法或行政手段推行“不竞争竞争”的方式,也是新时期、新环境下各地推行地方保护主义的一种“合法”方式。而为了解决各地分别认定各自范围内的著名商标而导致的事实上商标壁垒问题,自1997年开始,部分地区开始探索合作机制。到目前为止,先后已经形成了省级范围内的市际著名商标保护协作机制和省际之间的著名商标保护协作机制。
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区域协作体系
在各级协作机制中,省级范围内的市际协作机制,目前主要是武汉城市圈各地市之间的合作。由于这一协作涉及范围相对较少,且并不普遍,本文将不作详细讨论。而省际之间的协作则发展较快,目前大体已经形成了华东(六省一市)、泛珠三角(九省区)、西部(十四省区市)和中部六省等四个较大的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的协作网络。
(一)华东六省一市著名商标保护协作机制
华东地区的上海、江苏、浙江等,是我国改革开放的抢滩之地,也是经济最发达的区域之一。而加强对本地商标的保护,则是各地经济发展的制度条件之一。因此,华东地区不但是我国最早开展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立法的地区,也是著名商标的认定与保护从一省一市,扩大到省际协作的区域。早在1997年,浙江、江苏、安徽和上海三省一市就建立了“保护驰名、著名商标协作网络”,共同制定了长三角地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为了切实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注册人的合法权益,四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1997年9月23日联合签订了《保护驰名、著名商标协作办法》,建立了四省市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并承诺“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及时查处涉及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侵权案件,对跨省市案件的查处提供“便利”。2004年6月15日,上海市、江苏、浙江、安徽、江西、福建、山东六省一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上海签订《华东六省一市商标管理协作办法》,正式建立“华东六省一市商标管理协作网”。根据六省一市之间签署的协作办法,除建立各地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加强对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保护,加强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跨省区协作外,同时还规定在协作区内“完善驰名商标异地申报制度”,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推动建立华东六省一市商标交易运作平台。
(二)闽西南、粤东、赣东南协作区商标保护网络
闽西南、粤东、赣东南协作区商标保护网络是建立于1995年4月的“闽粤赣经济合作区”行政协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协作成员包括福建省的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龙岩市、三明市,广东省的汕头市、潮州市、揭阳市、汕尾市、梅州市和江西省的赣州市、鹰潭市、抚州市,共13个地级市组成。2000年1月12日闽粤赣十三地市党政领导第五次联席会议通过了《关于建立闽西南、粤东、赣东南协作区商标保护网络的意见》,协作网络正式宣告成立。旨在“通过建立区域商标保护网络,促进商品市场正常发育,加强各地市之间的信息交流,开展联合打击商标假冒侵权的行动,相互密切配合查处假冒侵权案件,为协作区内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创造良好的环境,为协作区经济的顺利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
(三)泛珠三角著名商标行政保护协作
泛珠九省著名商标行政保护协作是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协作网的成员包括福建、江西、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云南等九省区。2004年9月15日,上述九省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于广州市签署了《泛珠三角区域工商行政管理合作协议》,而《关于商标行政保护合作的工作方案》则是其重要组成部分。根据该工作方案的规定,协作区各成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除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外,将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并加强跨省(区)商标案件协查。
(四)中部六省著名商标保护认定与保护协作
相对而言,中部六省之间的商标保护协作机制启动较晚。2007年8月6日,山西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南省和湖北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订了《中部六省商标保护协作办法》,决定成立“中部六省商标保护协作网”,建立了商标管理信息通报、异地驰名商标申报等两项制度,以及驰(著)名商标在企业字号审查中优先保护、建立跨省联动打假和建立驰(著)名商标的重点保护等三项机制。
此外,云南、广西、四川、重庆、贵州等西部14省(自治区、直辖市)还通过《西部地区商标行政保护协作协议》,建立了西部商标行政保护协作网络,并定期召开协作会议。
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区域法律协作的主要内容
(一)信息交流与沟通
信息交流与沟通是各地商标行政保护合作最重要的内容。从华东三省一市驰名商标、著名商标保护网络,到2007年建立的中部六省市商标保护协作网,都把信息交流与沟通作为协作的基本内容。例如,《关于建立闽西南、粤东、赣东南协作区商标保护网络的意见》第2条规定:“各地市应相互通报各辖区内商标发展与管理动态,商标资源及实施名牌工程的信息。交换各自辖区的驰名商标和省级著名商标名单。通报侵权、假冒及其他损害商标注册人权益行为的有关情况。交流保护商标专用权的做法、经验以及反假冒、反侵权措施” 。《华东六省一市商标管理协作办法》则规定:每年召开一次协作网工作会议,各自通报本省(市)上年商标管理工作情况及本年度工作安排,并通过多种形式交流商标管理工作经验,及时通报协作网内商标管理中出现的突发事件、重大事件、疑难案件,商讨解决办法,并搭建商标管理网上信息交流平台。
(二)加强著名商标的异地保护
泛珠九省区《关于商标行政保护合作的工作方案》第1条则规定:“各成员方要参照本省、自治区关于著名商标保护的有关规定,对其他成员方认定的著名商标实施与本地著名商标同等力度的重点保护” 。而作为华东六省一市协作网络核心的江苏省、浙江省和上海市还共同制定了“三角地区重点商标保护名录”。通过该制度,协作各方认定的著名(知名)商标也由认定地的著名商标扩展为协作区内有效的著名商标,从而在协作成员所覆盖的区域范围内获得特殊的保护。《中部六省商标保护协作办法》明确规定:在协作区域内,著名商标“一地认定,网内共认,异地联保”,对协作网内一省工商部门认定的著名商标,网内其他省工商部门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对该著名商标予以重点保护。
(三)加强执法协作
各协作网都无例外地将加强对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作为协作的重要内容。《华东六省一市商标管理协作办法》规定:每年协作网成员之间应及时交换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名单,对协作网成员之间的商标侵权投诉实行网上异地受理,加强对案件查处工作的协调与督查。针对协作网范围内出现的普遍、突出、影响大的商标侵权行为,经协商可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联合执法行动。《中部六省商标保护协作办法》则规定建立“建立跨省联动打假机制”。要求协作网内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中要排除地方保护主义,依法办案,对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地涉及协作网内两个以上省份的,各省有关单位应通力协作,必要时可采取联合执法行动。
参考文献:
1.关于商标行政保护合作的工作方案[Z],2004
2.山西、安徽、江西、河南、湖南、湖北等六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中部六省商标保护协作办法[Z],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