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视角下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

2009-01-06 10:14张立冬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3期
关键词:国际经济法国内法经济全球化

张立冬

摘要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本文从国际经济法的这一含义入手,从国际经济组织这个主体法律权利方面分析了经济全球化视角下的国际经济法的新发展。

关键词经济全球化 国际经济法 国内法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3846-01

一、引言

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在国际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各种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的总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十分广泛,包括国际贸易关系、国际投资关系、国际货币金融关系、国际税收关系等各种国际经济关系。与之相对应,国际经济法从内容上大体可分为国际贸易法、国际货币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国际经济贸易争议解决法、国际税法、国际经济主体法等。而每大类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若干较小的分支。如国际贸易法还可进一步细分为国际货物贸易法、国际货物运输及保险法、国际技术贸易法、国际服务贸易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对外贸易管制法等。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各国在经济上的相互合作与相互依赖日趋加强,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数量急剧增加且内容日趋丰富和完善,国际经济法也逐步发展成熟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二、国际经济组织分析

(一)概念

国际经济组织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民间团体为了实现共同的经济目标,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或协议建立的具有常设组织机构和经济职能的国家或组织。广义的国际经济组织包括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前者是国家的联合,而后者往往是由若干国家的民间团体组成的。狭义的国际经济组织仅指政府间的国际经济组织。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国际经济组织大量出现,它们具有独立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组织作为国际经济活动的网络,对于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和国际经济法的建立与完善有着重要的作用。

(二)国际经济组织的法律人格

国际经济组织必须具有一定的法律人格,才能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其职能范围内开展活动。一个国际经济组织是否具有法律人格,取决于各成员国建立该组织的基本文件的规定。一般来说,一些重要的国际经济组织,为了实现其宗旨,均被赋予其法律人格,使其能在法定范围内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与主权国家具有的法律人格不同,国际组织的法律人格取决于国家的授权,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范围取决于其特定的宗旨与职能,取决于其基本文件的规定。具有法律人格的国际经济组织,在其基本文件规定的范围内不受任何国家权力管辖,具有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的符合其宗旨和职能的法律能力。其基本的法律能力包括缔约、取得和处置财产、进行法律诉讼能力。

(三)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和豁免

国际经济组织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这种特权与豁免也来自于成员国的授权。成员国之所以赋予某国际经济组织以特权与豁免,在法理解释上有两种主张,一为职能必要说,二为代表性说。前者认为国际经济组织享有特权与豁免是为了使其能更好地履行其职能,实现其基本文件规定的宗旨和任务。后者认为国际经济组织在其规定的范围内代表了成员国的愿望和利益,应以国家集合体的身份享有一定的外交特权与豁免。国际经济组织所享受的特权与豁免因其性质和职能而异。国际经济组织的特权与豁免通常限于执行职能所必要的范围,一般来说,其内容通常包括财产和资产免受搜查、征用、没收或其他形式的扣押,档案不受侵犯等。但由于各经济组织的职能不同,其特权与豁免的范围也有宽有窄。例如,世界银行集团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就不完全相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财产或资产享受任何形式司法程序的豁免,只有当已作为原告表示放弃司法豁免时,才能对它进行诉讼。而世界银行集团的资产,可以在诉讼一方经法院判决后予以扣押或执行。国际组织的工作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则限于独立执行任务的范围。

三、我国与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

由于复杂的历史原因,特别是受“左”的错误思想的干扰,在一段时期内,中国与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比较疏远。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行对外开放政策之后,情况有了根本性的转变,今后我国与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将口益密切。在与国际经济组织打交道的时候,我们当前要注意以下问题:

(一)要扩大与国际经济组织的联系

现在,我国已是联合国全部专门机构的成员国,其他一些与我国有关的国际经济组织如“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投资争端中心”等,我们也要早些加入,以便加强同国际经济组织的合化为发展民族经济争取有利条件。

(二)在国际经济组织中,我们要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推进合作的方针

我们加入国际经济组织并参加其活动后,一方面不能不考虑如何在这些组织中获得利益而又不妨碍我国的基本制度的问题;另一方面,又要主动积极地进行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去掉我们过去一套不适用国际经济发展规律的作法,大胆地在我国与各组织其他成员国之间以及我国与国际经济组织之间发展平等互利的合作。

(三)致力于改变这些组织的不合理的现状

我国参加别国际经济组织中去,在通过它为国家争取自己的利益的同时,还要致力于改变这些组织的不合理的现状。在国际经济组织中,我们要全力支持广大发展中国家要求改变不公平的国际经济秩序的立场,同它们联合起来共同对抗国际经济关系领域中的霸权主义。

四、结语

综上所述,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带来了社会的快速进步,同时也在许多领域产生了新问题,发生了新变化。我国与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问题是一个新的复杂的问题,许多事情需要仔佃研究。随着国际经济法不断的发展,我们必须结合实际变化来研究问题,提出解决之道。

参考文献:

[1]余劲松.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法学家.2003(3).

[2]王跃先,曲坤.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学的影响.法学与实践.2006(1).

[3]尹正萍.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中国经济安全问题.当代财经.20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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