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华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者对日索赔途径新探析

2009-01-06 10:14韩文江
法制与社会 2009年33期
关键词:诉讼索赔细菌战

韩文江

摘要日军细菌战中国受害者对日赔偿诉讼已历十载,仍无胜诉。受害者多是七、八十岁的老人,在强势的日本政府和法院面前势单力薄,且经过十余年的诉讼奔波,在经济和身体上均已力不从心,一些人恐难以在有生之年看到公正的判决。鉴于日本对于侵略战争罪行的模糊认识和拒不承担民间赔偿的顽固立场,受害者可以积极寻求国际、国内的支持,通过种种有意义的索赔途径,迫使日本承担其不可推卸的民间赔偿责任。

关键词细菌战 索赔 外交途径 诉讼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11-112-01

鉴于日本对于侵华日军在华细菌战罪行的模糊认识和拒不承担民间赔偿的顽固立场,根据目前的国内和国际情况,除了当前细菌战受害者所采取的到日本法院进行诉讼外,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迫使日本承担赔偿责任。

一、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外交保护是国际法上的一个概念,并为国际社会所承认。现代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是指,私人因国际不当行为遭受损害,其所属国可以向实施不当行为的国际法主体追究国家责任,使个人遭受的损失得以补偿。①中国政府从来没有承诺过放弃中国公民对日的战争索赔权,更未放弃外交保护权。在细菌战民间索赔案中,面对日本法院和政府不负责的行为,我国政府可以与日本进行交涉,可采取反措施,也可以与日本以谈判签订双边条约等形式解决,对我国民行使保护权。中国政府为保护本国公民而行使外交保护权,不仅能体现中国政府正在认真行使、履行保护公民人权职责,同时随着外交保护权的启动,随着为中国人民合法利益而追寻公平、正义的过程的展开,它将进一步增强中华民族的凝聚力、激发人民群众的爱国热情。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行使外交保护权对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也是极其有益的。②

值得一提的是,作为中国公民对日民间索赔案之一的“中国掳日劳工诉讼案”,去年出现了新的进展,当历经十余年的中国掳日劳工诉讼走入死胡同之际,日本律师团努力想推开的另一扇门,就是试图通过政治途径一揽子解决中国掳日劳工受害者索赔案。③一旦全面政治解决掳日劳工提案成为现实,将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对解决细菌战的索赔问题,将起到借鉴作用。

二、在国内进行诉讼

2006 年4月3日,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联合会在北京成立,由此启动了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的国内诉讼程序,这标志着该索赔诉讼案在历时十年失败后进入一个新阶段。④这也为细菌战的受害者找到了一条索赔的新途径。

当然在国内对日本政府进行诉讼也将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中国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因为有国家豁免权的存在。但根据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于2001年二读通过的《关于国家对其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日本国家在细菌战的诉讼中不享有国家豁免权。在加上根据民事诉讼中侵权行为有行为地法院管辖这一基本原理,使中国法院毫无疑问的对该类案件享有管辖权。

在这方面,希腊Levadhia地方法院1997年10月30日所作出的判决对我们有很大的借鉴意义。这是受到纳粹德国占领军屠杀和破坏村庄等伤害的该地村民,以德国政府为被告,以《海牙公约》第3条(即违反了该公约的附属陆战规则)为法律依据,向本国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请求的事件。被告德国政府以外国政府享有主权豁免为由,拒绝到庭。Levadhia地方法院判决如下:根据陆战法规及惯例的海牙公约(即1907年第四公约)的附属陆战规则第43条,主权不转移给外国领土的占领者。占领者负有尊重占领地现行法律及有关敌国占领的国际法规则的义务。这些国际法规则包含海牙公约的附属陆战规则,特别是保护家族荣誉、个人生命、私有财产及宗教信仰等权利的第46条规定。原告的的请求,依据《海牙公约》及其附属陆战规则,特别是公约第3条和附属陆战规则第46条,是有充分理由的。⑤

通过上述希腊法院的判例,我们可以看出,对细菌战的索赔诉讼,完全可以在我国国内进行。

三、到国际法院进行诉讼

国家责任是现代国际法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法律制度。日本政府对细菌战中国民间受害者赔偿负有国际法义务。但十几年来,日本立法、行政机关迟迟不作为,一直不肯履行应尽义务,日本政府和法院的不作为违反国际法,日本国因违反国际法将承担国家责任。倘若两国政府无法解决有关纷争,通过向国际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本政府承担国家责任在国际法上也是可行的。

如上文提及的《草案》中规定,对战争受害者进行赔偿是每一个国家的基本义务,司法机构也有义务做出支持索赔的判决。根据上述《草案》的规定:日本行政和司法机关不作为构成的行为依国际法归于日本国,并且该行为构成对日本国国际义务的违背,是国际不法行为,该行为引起日本国的国际责任。日本国应该按国际法履行义务,改变其行政、司法机关不作为的做法,并有义务赔偿长期拖延的不作为做法造成的中国受害者的物质和精神损害。中国是日本国不履行其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特别影响的国家,亦是民间受害者的国籍国。当中国民间受害者用尽可利用的有效当地补救办法,中国作为受害国可利用国际司法机构起诉日本,以维护中国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在现存的联合国国际法院,受害国可作为诉讼主体,提出以加害国日本不承担民间赔偿责任为案由的诉讼。⑥

四、结语

当然笔者也认为,无论在日本诉讼还是在国内诉讼,赔偿要真正得以实现最终还离不开日本本身对侵略历史的真心反省和忏悔。因此,政治、外交和法律手段都是不可或缺的。⑦

注释:

①管建强.从国际法看日本国侵华战争的民间赔偿问题.法学.2000(3).第35页.

②管建强.析“花冈案件”的和解模式与对日民间索偿.法学.2001(4).第43页.

③孟登科.中国民间对日索赔突现拐点.南方周末.2008年12月4日刊头版.

④邢爱芬,李天志.战争赔偿与民间赔偿——兼论日军遗华化学武器诉讼案及其前景.国际论坛.2007(1).第61页.

⑤[日]高木喜孝著.舒雯译.中国战后补偿诉讼中的国际法争论点——个人请求的原则、海牙公约精神的复苏(上).中国律师.2001(8).第111页.

⑥周洪钧.对日本民间索偿的法律分析.法学.2000(12).第65页.

⑦邢爱芬,李天志.战争赔偿与民间赔偿——兼论日军遗华化学武器诉讼案及其前景.国际论坛.2007(1).第6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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