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刚
摘 要:“无直接利益冲突”是中国社会在新时期出现的一种新矛盾,多由突发事件引起,矛头指向权力与利益集团,其根源仍在于现实利益问题。“无直接利益冲突”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稳定与和谐的重要因素,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社会建设是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关键途径,这是由社会建设的基本职能和“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殊性所决定的。发挥社会建设在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中的关键作用,需要以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以改革社会体制为推动力,实现好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突破口,处理好党群、干群关系;以完善社会管理为途径,维护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以整合社会价值为载体,发挥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凝聚作用。
关键词:无直接利益冲突;社会建设;社会矛盾;和谐社会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9)10-0083-05
基金项目:A(1)中国人民大学研究生科学研究基金项目(项目名称:唯物史观新视野:社会主义社会建设理论研究;项目编号:08XNH046);(2)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项目名称: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论社会主义社会建设;项目编号:05&ZD039;)。
作者简介:A黄刚(1982- ),男,湖北郧西人,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马克思主义哲学、社会发展理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哲学。
伴随着不断加快的发展步伐和不断深入的改革开放,中国的发展面临着许多深层次的新课题和新矛盾,而矛盾的形式也在逐渐发生着变化。这其中,“无直接利益冲突”是中国当前社会新出现的一种矛盾形式(国内较早关注这类现象的是《瞭望》新闻周刊2006年第42期发表的调查文章《社会矛盾新警号》,该文用“无直接利益冲突”来指称“社会冲突的众多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无关,而只是表达、发泄一种情绪”的现象)。随后,“无直接利益冲突”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成为影响社会发展、稳定与和谐的重要因素,应当引起全社会的高度重视,正如罗干同志于2006年11月27日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所强调的,“在一些地方,有的参与群体性事件的群众,自己并没有直接利益诉求,而是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这种社会现象很值得我们深思。”[1]面对这种新形式的社会矛盾,社会建设可以并且应该积极作为,承担起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社会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挥其应有的关键性作用。
一、“无直接利益冲突”:中国社会矛盾的新形式
“无直接利益冲突”是新闻媒体、理论界和学术界等对当前中国社会新出现的一种社会矛盾形式的概括和指称,主要是指在群体性事件中,大部分群众不是因为自身的直接利益而参与事件之中,也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但这部分最初作为旁观者的群众为了借机宣泄长期积累的不满情绪而最终加入事件之中并成为事件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导致事态进一步扩大化、复杂化,严重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与和谐,比较典型的如贵州瓮安事件、甘肃陇南事件、湖北石首事件等。“无直接利益冲突”是在中国社会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矛盾形式,它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1“无直接利益冲突”根源于现实利益问题。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物质利益矛盾是社会矛盾的根源和主要表现形式。通常来说,各类社会矛盾的发生都与事件参与者的直接利益相关。而当前社会的这种矛盾新形式之所以被称为“无直接利益冲突”,只是从表面和现象的层面进行的一种描述,即事件的多数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没有利益关系,也没有直接的利益诉求。但在根源上,“无直接利益冲突”仍然是与现实利益问题密切相关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人们为之奋斗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2]。在“无直接利益冲突”中,最初引发事件的一定是因为或大或小的利益问题,继而引起旁观者对自身利益的思考,当旁观者认为这种事件也有可能影响到自己的利益或是自己也曾遇到过类似的利益受损的情况的时候,事件的旁观者就参与到事件之中成为事件的参与者和推动者。因此,“无直接利益冲突”绝不是有无利益的问题,而是利益是否直接的问题。美国政治心理学家威廉•F•斯通认为,在政治参与活动中,社会利益“是最具有激发力量的一种因素”,并且“社会利益反映了人类行为中某些最健康的倾向。”[3]因此,“无直接利益冲突”不是一种简单而单纯的情绪发泄,而是一种在根本上带有利益表达和利益追求性质的事件。
2“无直接利益冲突”在突发中隐藏着爆发。“无直接利益冲突”大多都起源于一些偶然性的突发事件,一般都没有经过上访、行政诉讼等正当、合理的程序和过程,突发性极强且具有无组织性,从偶然性事件升级到一定规模的冲突的过程非常短,由于处理不及时或是解决不力,加之在信息社会的网络、短信等作用下,掺杂着事件参与者的群体情感化和无理性,极易发酵,发展到一定程度会演变为一种异常复杂的社会问题而集中爆发。一旦爆发,事件的影响迅速扩大,事件的解决难度也随着事态的发展而越来越大,这也是“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最大危险性所在。
3作为群体性事件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矛头大多指向权力与利益集团,最终发展成为集团与集团之间的对立。在“无直接利益冲突”中,事件的参与者多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全部或部分资源占有相对较少的弱势群体,由于利益表达机会和渠道有限,他们便借冲突之机表达自己的不满。因此,这种群体性事件的一方在引发事件的导火线(即引发事件的偶然性突发因素)被引燃之后,旁观者迅速出现一种“类意识”或共同的“参照团体感”“参照团体感”是美国缅因大学教授、著名政治心理学家威廉•F•斯通在其著作《政治心理学》中对群体性政治活动参与者心理的一种描述,他通过对佛罗里达大学的一次学生示威的观察和分析,认为所有参与者有两个共同之处:一是所有参与者有一种共同的参照团体感;二是这一参照团体的成员在此之前曾受到过不公正待遇。,在这种心理作用下,众多旁观者迅速将自己定位和划归为与事件有着重要联系的一种角色,于是在短时间内就形成为冲突的一方并作为一个集团向事件矛头所指的另一方表达一种集体的不满。同时,“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矛头大多指向政府权力部门或社会利益集团,即引发事件的那个突发事件中的另一方所在的政府部门或利益集团,这也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社会上存在的“仇官”、“仇富”等心理,但在根本上反映了此类社会问题的严重性。因此,“无直接利益冲突”最终是以集团对集团的形式表现出来,这也是这类事件的复杂性所在。
二、社会建设是化解
“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关键途径
“无直接利益冲突”是一种异常复杂的社会矛盾,其化解也是一项难度极大的工作。社会建设是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关键,这是由社会建设的基本职能和“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殊性所决定的。
1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社会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内容很多,既有社会结构的调整与构建,又有社会体制的改革与完善,既有社会组织的优化与重组,又有社会事业的强化与充实,既有社会价值的整合与提升,又有社会矛盾的预防与化解,等等。其中,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稳定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基本职能。胡锦涛总书记指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贯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过程的长期历史任务,是在发展的基础上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的历史过程和社会结果。”[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一个正确处理和不断化解社会矛盾的过程,也是不断消除不和谐因素、不断增加和谐因素的过程。社会建设作为社会系统的一个重要方面,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化解社会矛盾和冲突是其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社会建设发挥独特社会功能的体现。中国人民大学郑杭生教授认为,从逆向来说,社会建设就是“根据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的新表现、新特点和新趋势,创造正确处理社会矛盾、社会问题和社会风险的新机制、新实体和新主体,通过这样的新机制、新实体和新主体,更好地弥合分歧,化解矛盾,控制冲突,降低风险,增加安全,增进团结,改善民生”[5]。因此,社会建设作为一项重点关注和解决社会系统中各类综合的、复杂的社会矛盾和问题的工程,正确处理和妥善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是当前社会建设事业不可忽视的重要工作。
2“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殊性要求社会建设必须发挥关键作用。“无直接利益冲突”是社会矛盾的一种新的表现形式,我们在应对和处理这类矛盾方面尚缺乏可资借鉴的经验。但是,从“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特殊性来看,社会建设是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关键环节。一方面,“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背后隐藏着长期积累起来的各种复杂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带有综合性的特点,它们在一次偶然性事件的引发下集中爆发,这种爆发其实是偶然性中蕴藏着必然性。因此,要想妥善化解矛盾,首先必须明确隐藏在冲突背后的各类矛盾产生的原因,而“无直接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是非常复杂的,有的是因为人们对党政部门的不满,有的是因为群众的利益受损,也有的是因为对社会现实缺乏认同或对未来缺乏信心等等,而这些原因还很有可能在某次冲突中一次性集中爆发。面对这种矛盾的复杂性,如果简单运用单一的行政手段进行处理是难以治本的,甚至会适得其反。社会建设可以从整体方面来处理社会中存在的各类矛盾和问题,采用“软手段”化解冲突,通过各种渠道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保障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另一方面,尽管“无直接利益冲突”在本质上是现实利益问题,但在解决的过程中又不能像处理直接利益矛盾和纠纷那样简单地运用经济手段处理问题。一般来说,直接利益矛盾是显性的,参与者有着明确的诉求,此时只要适时满足参与者的利益要求,矛盾就可以及时得到解决。而“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参与者一般来说没有直接的、明确的和显性的利益要求,并且众多的参与者参与事件的原因也不尽相同,导致化解矛盾的线索缠绕不清,难以找到主要原因。因此,“无直接利益冲突”的解决难度非常大,过去那种单纯使用经济手段解决一切问题的做法已经不适合新时期的社会发展,这就需要社会建设在处理社会问题、促进社会和谐方面发挥更为积极的作用。
三、加快推进社会建设,妥善化解
“无直接利益冲突”,推动建设和谐社会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正确处理各类社会矛盾,特别要高度重视各种新出现的社会矛盾形式,这就需要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更加注重社会建设。当前,妥善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是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也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所在。
1.以改善民生为重点,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如前所述,“无直接利益冲突”在本质上仍是利益问题。因此,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应该首先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而这些现实问题主要集中在民生领域。“无直接利益冲突”参与者所表达的不满情绪主要来自于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长期积累起来的关于教育、就业、社保、医疗等方面的利益受损,同时也与相关部门长期以来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上麻木不仁或重视不够有关。利益关系的和谐是和谐社会建设的基本条件和前提,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就需要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以改善民生为重点,努力实现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这是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重要举措之一。改善民生也是中国共产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体现,始终贯穿于党的历史发展进程,这是党在新时期必须坚持和更加重视的重要方面。面对日益增多的“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只有切实改善人民群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民生状况,将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发展果实体现和转化为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和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上,让人民群众得到实实在在的利益和实惠,才能真正确保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2.以改革社会体制为推动力,实现好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要求。亚里士多德认为:“内讧总是由要求‘平等的愿望这一根苗生长起来的。”[6]社会不公和贫富差距是产生社会矛盾的重要原因之一,尤其是当社会不公与贫富差距超过了人们的心理预期和承受极限时,社会矛盾和冲突就更容易产生。“无直接利益冲突”的产生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人民群众遭受到了各类不公平与非正义的对待,由此心中产生积怨。社会不公平、利益不平衡也是导致“无直接利益冲突”的重要原因。关于社会公平正义问题,邓小平在改革开放初期就曾指出:“如果导致两极分化,改革就算失败了。”[7]并进一步指出,如果“有少数人富裕起来,但大量的人会长期处于贫困状态,中国就会发生闹革命的问题”[8]。温家宝总理在十一届人大会议答记者问时也曾深刻地指出:如果说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那么公平正义就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度的首要价值。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条件和基本特征,也是党和政府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庄重承诺,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与正义抱有极大的期盼与愿望。所以,实现好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是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关键措施,这需要以改革社会体制为推动力,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注重利益分配的公平性,减少贫富分化,不仅要把蛋糕做大,还必须把蛋糕分好,使经济发展的成果能够被社会各阶层的不同群体共同分享。从社会建设的视角来看,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必须通过改革社会分配体制,处理好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中的效率和公平之间的关系,在再分配中更加注重公平,保护合法收入,调节过高收入,取缔非法收入等。只有这样,才能实现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愿望和要求,减少因贫富差距过大而造成的心理失衡和失落,克服因不公正和不平等而产生在社会地位、发展机会、政治权利等方面的被忽视感和被剥夺感,避免“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发生。
3.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突破口,处理好党群、干群关系。随着中国改革开放逐渐步入攻坚阶段,党群、干群关系开始成为影响社会稳定与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有关统计结果显示,民众认为最容易产生矛盾、冲突的是干部和群众之间。参见王俊秀、杨宜音、陈午晴在《中国社会科学报》2007年2月8日第1版发布的《2006中国社会心态调查报告(节选)》。该报告称,据调查统计结果显示,民众认为最容易产生矛盾、冲突的是干部和群众之间(283%),其次是穷人与富人之间(24%),排在第三和第四位的是管理者和被管理者(134%)、雇主和雇员(2%)。这种统计结果与“无直接利益冲突”所表现出来的特征也是吻合的,大量“无直接利益冲突”都起源于一些政府部门乱摊派、学校乱收费、征地拆迁补偿不合理、司法不公、执法粗暴、下岗失业等政府行政权力的不当使用,导致“无直接利益冲突”中的群众将矛头指向政府权力部门。另一方面,官员腐败问题虽为少数,却极大地破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使党和政府的公信力受到严重损伤,这也是“无直接利益冲突”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突破口,处理好党群、干群关系。建设一个高效型、廉洁型和服务型政府是提升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的认同度、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手段。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将政府职能逐渐向“公共政府”转型,力避政府成为社会利益集团的任何一方,防止政府包揽、干预本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内的任何经济、社会等事务;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疏通社会利益表达渠道,完善基层调解、行政诉讼、法律仲裁、逐级上访等合法的利益表达渠道,使人民群众能够通过这些合法渠道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建设服务型政府,需要强化政府的执行能力和危机管理能力,提高政府的办事效率和应变能力,避免“无直接利益冲突”事件的扩大与蔓延,这离不开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机制的完善;建设服务型政府,还需要加强政府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并改革政府考核机制,强化政府工作人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和公共责任意识,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在机制上,需要着力改革政府干部考核制度,适当降低GDP在考核干部中的比重,克服“唯GDP论英雄”的弊端,加大对保障和改善民生、民众满意度、社会发展与安全稳定、和谐社会建设程度等指标的比重,使党员领导干部的工作能够真正落实到科学发展的正确道路之上,这一点在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09年6月29日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中已经有了很好的体现。总之,只有从各方面加强改革并建设一个能够重民生、维稳定、高效廉洁、干净透明的服务型政府,努力实现和谐的党群、干群关系,才能使老百姓对党和政府充满信任和支持,这是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关键所在。
4.以完善社会管理为途径,维护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稳定是人民群众的共同心愿,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社会管理是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的重要途径。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必须充分发挥社会管理在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团结、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重要作用。完善社会管理,需要不断健全基层社会管理体制,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妥善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完善信访制度,健全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为实现社会良性有序运行提供保证。针对“无直接利益冲突”现象,完善社会管理需要重点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的预警与防范制度,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解决好容易引发“无直接利益冲突”的各类社会问题,并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在“无直接利益冲突”爆发后迅速反应并妥善处理,防止事态的扩散。二是重视社会组织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在化解“无直利益冲突”方面的作用。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在处理社会矛盾和冲突中具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基层自治组织、各类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在处理社会矛盾和冲突中可以发挥调节、缓冲的作用,对于减少或避免“无直接利益冲突”的爆发具有重要意义。
5.以整合社会价值为载体,发挥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凝聚作用。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还必须整合社会价值,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培养和形成能够被共同认可和尊重的社会文化与价值理念。在“无直接利益冲突”中体现出来的社会认同危机、社会信任危机、社会心理失衡、社会价值缺失等都需要在文化、心理等方面着手解决。以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社会主义荣辱观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巩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团结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纽带。当前,面临着“无直接利益冲突”多发的社会现实,必须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科学世界观和方法论教育人民正确看待社会问题,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的认同感,坚定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改革开放的信心,增强社会信任感,培养宽容、理性、健康、和谐的社会心理和心态,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总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具有很强的包容性和整合性,并具有强大的凝聚力、感召力和亲和力,是化解“无直接利益冲突”的有效手段。因此,必须加强和谐文化建设,切实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全过程,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追求,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引领、凝聚作用,促进社会稳定,增进社会和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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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全集[M]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187
[3]斯通政治心理学[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226
[4]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7
[5]郑杭生关于社会建设的内涵和外延——兼论当前中国社会建设的时代内容[J]学海,2008,(4)
[6]亚里士多德政治学[M]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234
[7][8]邓小平邓小平文选[M]第3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139、229
责任编辑:黄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