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通知,对学校的体育工作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实施,必将促进学生的体育教学和体育活动,使广大青少年学生积极参与体育锻炼,唐健康工作和终身体育奠定基础。从总体上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实施办法,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然而,细读后却发现有些规定值得育榷。
一、关于选测项目的确定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五类测试项目中,有三类测试项目各有若干项目供选择,体现了对学生个体差异和兴趣的重视。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中却要求“选测项目,每年由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在测试前两个月确定公布”。这个要求把选测项目的选择权,集中到了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主体的学生却丧失了选择权,对学生而言,选测项目实际上又成了统一的必测项目。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中规定“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毕业时,《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者按肄业处理”。这体现了《标准》实施的法规性和严肃性,对学生起到了鞭策作用。《测试行标准》确定等级时,按百分位法将及格等级确定在97%的基点上,而《新标准》按百分位法将及格等级确定在85%的基点上,大大提高了及格的门槛,增加了学生达标的难度。
选测项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确定,与选测项目设置的初衷相背,忽视了学生的个体差异和主体作用,使本可通过选择擅长项目达标的学生无法达标。影响学生达标成绩和积极性,也会增加因《标准》测试的成绩达不到50分而肄业的人数。
因此建议,选测项目的确定应由学生自主选择。这样能充分发挥学生的潜能,激发学生达标的积极性,使他们积极主动地参加体育锻炼。
二、关于丧失运动能力的残疾学生的规定
《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实施办法中规定“对确实丧失运动能力,免予执行《标准》的残疾学生,仍可参加三好学生,奖学金、奖学分评选,毕业时《标准》成绩可记为满分,但不评定等级”。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人性化。是对丧失运动能力的残疾学生的关爱。但其中“仍可参加三好学生评定,毕业时《标准》成绩可记为满分”的规定则明显不妥。
对于三好学生的评选,身体好是其中条件之一,丧失运动能力的残疾学生,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都无法参加,自然就不具备身体好这项条件,这样的学生被评为三好学生,名不符实。正常学生通过刻苦的锻炼,《标准》测试也难达到满分,有些学生经过努力才勉强及格,而丧失运动能力的残疾学生不参加测试,《标准》成绩却可记为满分,有失公平,也不符合事实。
因此建议,丧失运动能力的残疾学生不应参加三好学生的评选,但可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奖学分的评选,条件应与正常学生有所区别,而他们毕业时《标准》的成绩应记为免测或残疾,以说明真实情况,避免误会。
教育和体育行政部门制定和发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及实施办法。对学校的体育工作具有导向作用和约束力。应该考虑周全,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以利于学校贯彻实施,使《标准》与办法由纸上的规定。变成学校的自觉行动,使学校的体育工作上台阶,展新貌。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基础部 11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