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军
【摘 要】 秦国是厉行法制的国家,法律种类繁多、形式多样。国家的最高统治者还根据不同的情况发布各种“令”来补充法律的不足,这些“令”有着与“律”同样的强制效力。在出土的秦汉简牍中,我们可以见到秦时的“律”、“令”具体形态。
【关键词】 秦;简牍;律;令オ
法律形式又称为法律渊源,是指国家制定的、具有不同法律地位和效力的法的类别。秦代的法律体系庞大,制度设计严密,法律形式多样。起初,受汉代史家影响,我们对秦国及其统一后的秦代法律的认识存在偏见,湖北云梦睡虎地秦简的发现使我们对秦的法律有了新的认识。秦的法律形式分为律、令、法律答问、廷行事、程、课、封诊式七类。其中律和令是最为重要和使用最频繁的两种法律形式。相传《秦律》是《法经》之后我国封建社会比较完备的法典,由于遗失,已经无据可查,我们见不到秦律和令的具体实例,睡虎地秦简被发现后,我们见到两千多年以前秦的多种法律条文,实在是研究秦国历史、法律、文化的极其宝贵的材料。之后,随着江陵张家山汉简和里耶秦简的发掘出土,更多的秦律、令得以重现,其重要性同样不言而喻。笔者拟对这些简牍中所见的秦“律”和“令”进行总结和探讨,来证明律、令是秦代主要法律形式的客观性。
一、律
律的前身是三代的刑和法。据《唐律疏义》,商鞅承李悝《法经》,改法为律,遂有《六律》[1],从此,律就成为之后最为重要的法律形式。秦的法制严密,律的种类也繁多,对于律这种法律形式,学术界认识普遍一致。这里我们仅从简牍材料来分析,秦律的种类从简牍材料可以查到的主要有以下一些:
《内史杂》,关于内史(掌治京师)职务的各种法律规定。《睡虎地秦墓竹简》[2](以下简称《睡简》,下文所引用的律文均出自此处,不再另注)载 十一条律文。
《尉杂》,关于廷尉(掌治刑狱)职务的各种法律规定。《睡简》载 两条律文。
《属邦》,关于属邦(掌管少数民族事务的机构)职务的法律规定。《睡簡》载 一条律文。
《置吏律》,关于任免政府官吏的法律规定。《睡简》载 三条律文。
《除吏律》,关于任免军事官吏的法律规定。《睡简》载 五条律文。
《除弟子律》,关于任用弟子的法律规定。《睡简》载 一条律文。
《军爵律》,关于军功爵位的法律规定。《睡简》载 两条律文。
《公车司马猎律》,关于公车司马《朝廷的一种卫队》狩猎的法律规定。《睡简》载 两条律文。
《徭律》,关于徭役的法律规定。《睡简》载 一条律文。
《敦表律》,关于军队从事边防的法律规定。《睡简》载 两条律文。
《戍律》,关于百姓参加边防的法律规定。《睡简》载 两条律文。
《傅律》,关于登记成童的法律规定。《睡简》载 两条律文。
《中劳律》,关于呈报劳绩的法律规定。《睡简》载 一条律文。
《游士律》,关于限制游士的法律规定。《睡简》载 两条律文。
《司空律》,关于工程建设和管理刑徒方面的 法律规定。《睡简》载 十三条律文。
《传食律》,关于驿站供给饭食的法律规定。《睡简》载 三条律文。
《行书律》,关于传送文书的法律规定。《睡简》载 两条律文。
《田律》,关于农田生产的法律规定。《睡简》载 六条律文。
《仓律》,关于管理粮草仓库的法律规定《睡简》载 二十六条律文。
《厩苑律》,关于管理畜牧业生产的法律规定。《睡简》载 三条律文。
《厩律》,《睡简•秦律十八种•内史杂》仅存《律名》。汉代有《厩律》,盖承秦,当为关于牛马管理、税收的法律规定。
《牛羊课》,关于考核牛羊的畜养的法律规定。《睡简》载 两条律文。
《工律》,关于官营手工业的法律规定。《睡简》载 六条律文。
《工人程》,关于手工业从业人员的劳动定额的法律规定。《睡简》载 三条律文。
《均工律》,关于调度手工业劳动者的法律规定。《睡简》载 三条律文。
《金布律》,关于货币、财物方面的法律。《睡简》载 十五条律文。
《关市律》,关于管理关与市的法律规定。《睡简》载 六条律文。
《效律》,关于检验官府物资财产的法律规定。《睡简》载 二十六条律文。
《藏律》,关于府藏的法律。《睡简》载 一条律文。
《资律》,当为财物往来的法律,《睡简》仅存律名而无律文。
《捕盗律》,《睡简》中的《秦律杂抄》载有一条律文,是关于缉捕盗贼的单行法律。另外,在张家山汉简中也可找到一条《捕盗律》的律文,张家山汉简《奏谳书》中的案例中,记载了一件秦代的案例,文书中引用了当时的律文“律:儋乏不斗,斩。篡遂纵囚,死罪囚,黥为城旦,上造以上耐为鬼薪。”这条律文的大意就是“法律规定:怯懦而不敢战斗者,斩。劫夺并释放囚犯的,如果囚犯犯的是死罪,那么处释放囚犯者应判黥为城旦,爵位在上造以上的耐为鬼薪。”这则案例发生在秦始皇二十七年,所引用的律文当为秦律。首先需要分析的是此处引用的律文是不是一条律文。文中涉及的罪名有两个,一个是“儋乏不斗”,一个是“篡遂纵囚”,与《奏谳书》同时出土的《二年律令》中的《捕律》有律文:“与盗贼遇而去北,及力足以追逮捕之……逗留畏懦弗敢就,夺其爵一级,免之,”从内容看,“儋乏不斗”与“逗留畏懦”意思相近,而且案例也与捕捉盗贼有关,因此,“儋乏不斗,斩,”应属于《捕盗律》中的规定。
《具律》,目前在出土文献中还没有见到秦的《具律》,但在简牍材料中可以找到关于秦《具律》的线索。上文引用的秦律的后半部分“篡遂纵囚,死罪囚,黥为城旦,上造以上耐为鬼薪。”笔者认为就是秦《具律》的律文。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之《具律》中有两条关于“纵囚”的规定,一处为“鞠狱故纵、不直,及诊、报、辟故弗穷审者,死罪,斩左趾为城旦”。一处为“告,告之不审,鞠之不直,故纵弗刑……,篡遂纵之”。这两处的规定与秦律的“篡遂纵囚”意思接近,根据“汉承秦制”的做法,可以十分肯定应该属于《具律》。
二、令
令是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另一种重要的法律形式,但在过去相当长的时间内,对于秦时是否有令这一形式学术界存在诸多争论。日本学者大庭修在《秦汉法制史研究》中指出:“秦令的是否存在及其内容,是将来应该解决的问题”[3]。他认为秦令存在与否在现有的史料中还不能证明。大庭氏在《云梦出土竹书秦律研究》中说到:“可以假设秦的追加法也以‘律为名,以‘令为名公布追加法的做法是在汉代创始的。这一推断能否成立尚须进行研究,但在这里提出来作为秦律研究应该考虑的问题。[4]”大庭氏则更偏向追加法以‘令为名始于汉。张建国先生以张家山汉简《奏谳书》和睡虎地秦简为主,通过对秦汉文献的重新分析认为秦不仅应当有“令”这一形式存在,而且还表明了秦令的一个重要功能,即补律之不足[5]。后来,蔡万进先生在里耶秦简中也析出三条秦令,更加证明了秦令的存在[6]。笔者更倾向后者。
目前,我们在简牍材料中可以查到的秦令有以下数条:
张家山汉简:“令:所取荆新地多群盗,吏所兴与群盗遇,去北,以儋乏不斗律论。[7]”
里耶秦简:1、“令曰:传送委输,必先悉行城旦舂、隶臣妾、居赀、赎债,急事不可留,乃兴徭。[8]”
2、“令曰:恒以朔日上所买徒隶数。[9]”
3、“令曰:移言。[10]”
发现于睡虎地M11的《文书》14简条文中也多次以令的形式出现:
……是以圣王作为法度,以娇端民心,去其邪避(辟),除其恶俗。法律未足,民多诈巧。故后有间令下者。……而长邪避(僻)淫失(佚)之民,甚害于邦,不利于民,故腾为是而修法律令、田令及为间私方而下之,令吏民皆明智(知)之,毋巨(歫)于罪。
腾的文书对立法的目的作了明确的宣示,“主”指秦始皇,而且还规定令公之于众之后还将派人检查,兌违法抗者依法惩处,鼓励良吏执法,对不廉之吏还将“致以律”。
……凡良吏明法律令,事无不能翳(也);有(又)廉絜(洁)敦愨而好佐上;以一曹事不足独治翳(也),故有公心……恶吏不明法律令,不智(知)事,不廉絜(洁),毋一佐上,偷惰疾事,易口舌,不羞辱,轻恶言而易病人,毋公端之心……故如此者不可不為罚。……
这是一则由秦政府发布的具有代表性的律、令文书,发布时间秦始皇二十年,据《史记》载,这时秦已并巴蜀、汉中,但还没统一天下。说明秦在这个时候已开始使用“令”这种法律形式,并且“令”这种形式出现在政府正式颁发的文书中,说明令这种法律形式在始皇二十年的政府行文中已正式通用。
三、小 结
从现有的简牍资料中我们发现秦以用律、令的形式颁布很多法律条文,且在律、令、法律答问、廷行事、程、课、封诊式七种类型当中秦法以律、令的形式使用最为广泛。这在现今大量史料无法查证的情况下和《秦律》遗矢的背景下,现有的简牍资料中出现的大量秦律、令还是具有一定客观说服性。它不仅说明律、令在秦法中是客观存在,且证明律、令是秦法中最常用的两种形式,而以“令”为名的追加法应该追溯到秦统一以前或更早。
【参考文献】
[1] 晋书•刑法志[Z].
[2] 睡虎地秦墓竹简整理小组:睡虎地秦墓竹简[M].文物出版社,1978.
[3] (日)大庭修.秦汉法制研究史[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4] (日)大庭修.云梦出土竹书秦律研究[C],关西大学文学论集,1977.
[5] 张建国.秦令与睡虎地秦墓竹简相关问题略析[J].中外法学,1998.6.
[6] 蔡万进,陈朝云.里耶秦简秦令三则探析[J].许昌学院学报,2004.6.
[7] 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竹简整理小组.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M].文物出版社,2001.
[8][9][10] 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等.湘西里耶秦代简牍选释[J].中国历史文物,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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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 军(1968—)男,陕西临潼人,秦始皇兵马俑博物馆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