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议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之争

2008-11-04 08:59张小明王琬雯
新西部下半月 2008年8期
关键词:审计失败注册会计师

张小明 王琬雯

【摘 要】 近年来,以注册会计师为被告,控告其审计失败的诉讼案件大量上升,使得有关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之争的声音在法庭不绝于耳。本文首先对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概念进行辨析,然后对争议原因进行分析,指出二者产生争议的焦点,最后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企业、政府三个角度探讨解决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之争的办法,提出相关建议。

【关键词】 注册会计师;会计责任;审计责任;审计失败;经营失败オ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审计的鉴证职能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关注。有关“利害关系人”对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关注程度日益提高,注册会计师由此也产生了很多法律责任问题。正确区分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成为维护注册会计师合法权益的关键之所在。

一、会计责任、审计责任概念辨析

会计责任,就是应该由会计主体(被审计单位)承担的责任。我国《会计法》规定,单位负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单位依法行使职权,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即本单位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应该由单位负责人来负责,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的会计责任主体。这就意味着出现会计责任不应该由注册会计师承担,也不应该转嫁给注册会计师。一个单位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会计报表存在重大错误、舞弊或违法行为,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承担会计责任。

审计责任,是指注册会计师应对其依照独立审计准则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审计报告的真实性主要包括:一是审计报告要如实地反映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审计依据、实施的审计程序和表达的审计意见;二是不偏不倚、不受任何偏见的影响,对影响会计报表公允表达的所有重大方面都应予以披露;三是具有可验证性,即事后如需验证,可按相同的审计程序,获得相同的审计结论。审计报告的合法性,是指出具的审计报告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

根据两者的概念表述我们可以明确: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承担的主体不同,审计责任的承担者是承担审计任务的注册会计师,会计责任的承担者是被审计单位的管理当局。在审计实务中,注册会计师常常要求被审计单位管理层提供管理层声明书来确认会计责任。

二、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之争的原因探析

企业的会计信息是企业管理者经营决策、潜在投资者投资决策、债权人贷款审核及其他会计信息使用者决策的重要依据。但在我国当今社会经济生活中,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在注册会计师承接业务以及审计的整个过程中,会计责任与审计责任之争隐性化,审计双方矛盾并不十分突出。当被审计单位由于经济萧条、决策失误或同行之间激烈竞争等经营管理方面的原因出现巨额亏损、资不抵债、无力持续经营等情形,即经营失败时,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首先会把矛头指向曾为其进行有偿服务、曾对其会计报表进行过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这时双方矛盾显性化。

损失究竟应该由谁来承担?被审计单位管理层认为注册会计师出具了错误的审计意见,没有查出存在于公司会计报表之中的重大错弊,影响其正确决策导致经营失败,此损失首先自然应由注册会计师来承担,注册会计师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如果这一情况属实,审计学领域称之为审计失败。法律实践证明,几乎半数指控审计失败的诉讼,都涉及到经营失败,如安然事件以及国内出现的上市公司造假事件都验证了这一点。经营失败会吸引更多的审计关注,使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凸显出来,并最终被认定为审计失败,审计失败意味着注册会计师要承担审计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对注册会计师个人而言,追究行政责任包括警告、没收非法所得等;民事责任主要是注册会计师赔偿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刑事责任由注册会计师承担诸如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刑事责任。由此看来,注册会计师这一职业是一个对从业人员素质要求比较高、充满风险的行业,当注册会计师在高风险区域进行审计时,一定要严格遵守审计程序,严格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法》和《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作业,以此来规避审计风险。

综上所述:会计责任、审计责任之争的焦点在于该不该承担会计责任或审计责任。两者之争,是一场利益之争,涉及到未来双方利益格局的重新调整,所以审计双方将在法庭上展开激烈辩论,进行一场关乎“生死”的实力大比拼。

三、解决会计责任、审计责任之争的办法及相关建议

从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提高审计服务质量、引导企业正确经营和决策的角度来看,我们不希望看到审计双方两败俱伤的场面。要解决会计责任、审计责任之争,我们必须从长远考虑,不仅要治“标”还要治“本”。

1、从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角度分析

注册会计师应不断加强自身职业道德建设,提高自己的业务能力水平,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在实施审计时,注册会计师应保持应有的独立性,同时要具有一定的风险意识,审慎选择客户;注册会计师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加强“过程”控制,严格遵循审计程序,严格遵循《独立审计准则》,加强层级复核环节,注意保存好审计工作底稿等相关资料,一旦发生审计责任事件,要有为自己充分举证的能力。另外,注册会计师与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该积极行动起来,加强行业宣传,加强对自身执业责任尤其是“合理保证”责任的宣传,增进社会公众对本行业的了解。会计师事务所不是企业进行商业决策或投资决策的担保人,审计活动并不能保证全面消除利害关系人交易或经济决策的商业风险,这也正是会计师事务所的责任绝非担保责任的理论依据之一。注册会计师并不绝对地担保经过审计的财务报表没有任何错误,这是基于审计成本效益原则的考虑——委托人基于利益最大化的考虑,并不要求会计师查出所有的错弊,允许会计师存在一定的审计失败,所以审计风险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因此,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能够以最合理的成本将所有的重要错弊都审查出来,从而形成一些特定程序和规则,这就是“独立审计准则”。“独立审计准则”是会计界和审计界的职业准则或行业规则,也是股东委托人或其他公众委托人的利益要求。

2、从企业的角度分析

单位负责人首先要担当起会计主体责任人的角色,身正为范,遵守国家各项财经法律规章制度;其次,单位负责人必须具有开拓创新、开源节流的能力,引导企业合理使用资金,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不断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

3、从政府管理的角度分析

(1)财政部门应不断加强会计制度建设,弥补制度性缺陷,会计制度在与国际接轨的同时,应充分考虑我国企业的“国情”;其次,财政部门应不断加大对会计作假的惩处力度,让会计作假者不得不考虑作假的成本。

(2)司法部门应加强对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认识,正确认识《独立审计准则》的作用和地位,将其纳入法律程序的范畴。《独立审计准则》被许多法官视为纯粹的行业标准,不足以作为注册会计师的辩护依据,而且涉及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诉讼案件往往专业性很强、技术复杂程度很高,法院难以独立对案件做出合理界定,应设立一个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鉴定是一个专业化很强、复杂性极大的工作,可以考虑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出面,成立一个法律界、企业界和注册会计师业内人士组成的法律责任鉴定委员会,专门负责在司法审判中进行责任鉴定。鉴定的结果要“公开、公平、公正”。会计师事务所不再处于“替罪羊”被动地位,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实现一种相对公平的解决途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所有合理依赖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的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仅仅对其过错及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样不仅可以合理的界定利害关系人,而且可以通过以过错程度为基础的比例责任以及相应的责任顺位来公平认定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当事人的责任问题。

4、结语

我们希望,企业管理当局和注册会计师、会计师事务所都能遵纪守法、合法经营,这样会计责任、审计责任之争就能少一些,让更多热爱祖国的社会主义公民,能够拥有更多的精力和时间,为我们“和谐”社会的创建,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参考文献】

[1] 会计之友,2008.2(上).

[2] 中國注册会计师协会.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2007年1月1日实施

[3] 肖小飞、周晓存,审计实务.电子工业出版社,2007.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00年7月实施

【作者简介】

张小明(1973—),陕西长安人, 西安外事学院经济管理一院财务会计系教师,研究方向:审计、财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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