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本文主要论述了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形成与发展,并认为可持续性发展是其未来发展的方向,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也将与时俱进,不断丰满并解决最迫切的社会和环境问题。
【关键词】 公司社会责任;利益相关者;可持续发展オ
一、公司社会责任缘起与发展
在公司没有成为社会商业活动的主要组织形式前,人们关心的仅是公民自身的社会责任,而20世纪初美国企业与经济工业化的紧密结合孕育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思想。经过近百年的发展,公司社会责任问题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公司理论及实务界关注的热点之一。
1916年,莫里斯•克拉克在其论文《变化中的经济责任之基础》中首次提出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概念,并认为当时的人们并没有认识到社会责任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公司的社会责任。克拉克于近百年前在美国提出公司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并非偶然:
首先,20世纪初期的美国,随着经济发展和集中程度的提高,现代超大规模公司浮出水面,而且在社会、经济和政治中显现的权力不断扩大,其拥有的权力甚至已经超出了其作为经济组织的范围。因此,这些大公司的行为如何受制于公共利益逐步被提上议事日程;
其次,上述公司通常采取股份制形式,从而导致公司中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公司管理的专业化开始挑战那些不参加公司管理和工作的消极股东的合法性及其所信奉的利润最大化原则,从而大大推进了公司社会责任实践的发展。
历经数十年的发展后,公司社会责任思想逐步影响到了全球主要经济体,得到了政府,政府间组织和各种非政府组织的广泛关注,也开始为企业自身所重视。
1976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定了《跨国公司行为准则》,提出了要加强对利益相关者和股东权利的保护,提高公司透明度。这是首份由政府签署并承诺执行的涉及公司社会责任的行为准则。
20世纪80-90年代,公司社会责任已在欧美国家发展成为一种社会运动。运动的核心是环保、劳工和人权等方面的内容,并由此导致消费者对公司的关注点由过去单一的关心产品质量转向不仅关心产品质量,同时还关心环境、职业健康和劳动保障等多个方面。在这种背景下,许多知名品牌公司相继制定了相关生产守则,促使自己履行有关社会责任。
1999年1月31日,时任联合国秘书长的安南在世界经济论坛的发言中首次提出“全球契约”的概念。安南指出,全球化在带来人类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经济、社会和政治范围的失衡,必须制定一套促使跨国公司在全球经营中努力改善人权、劳工和环境的原则。2000年7月26日,联合国总部正式发起实施“全球契约”活动。全球契约成为公司(特别是跨国公司)强化公司责任的一个里程碑。
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公司治理运动在国际范围的展开,以及绿色和平、环保、社会责任和人权等非政府组织和舆论的不断呼吁,企业社会责任开始为世界各国更加重视,逐步发展成一场全球性的运动。2004年,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修订了其《公司治理准则》,大大扩展了“利益相关者”定义的范围,明确提出应该制定促进员工参与公司治理的激励机制,推进利益相关者利益等公司社会责任要求。各国也相继制定了符合本国情况的公司治理准则或公司社会责任指引等规范性文件,对公司社会责任提出了较为具体的要求。
二、有关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
公司社会责任一直是个充满争议的话题。其对传统公司法理论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尤其是对“股东利益最大化”原则构成严重影响。因此,传统思想的拥护者、修正者以及新思想的倡导者围绕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展开了多次争论,其中最具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有两次,分别是20世纪30-50年代的波利与多德关于管理者受托责任的论战以及20世纪60年代波利与曼尼关于现代公司作用的论战。
1、关于波利与多德针对公司受托责任的争论
其实,两人的观点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即都认为现代公司是一个负有社会责任的社会组织,管理者负有宽泛的受托责任。其争论的焦点在于现实生活中是否缺乏一个使得现代公司及其受托人承担社会责任的机制。波利担心管理者的权力不受约束,而提出用股东的权力限制管理者。他们的争论看似在法律层面讨论管理者的受托责任,其问题的核心在于现代公司及其管理者在社会中的作用,即公司究竟是追逐利润最大化的私人企业还是一个社会组织;现代公司中作为受托人的管理者是受托于股东还是受托于整个公司。因此,他们争论的本质是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问题,即公司和作为受托人的管理者是只要承担对股东的责任还是要承担对公司所有利益要求人的责任,也就是公司要对谁承担社会责任的问题。
2、关于波利与曼尼的争论
此次争论与前次波利与多德的争论存在本质性区别。第一,问题的焦点不同,波利与多德的争论针对管理者的受托责任,而波利与曼尼的争论则是以古典自由市场理论为基础的传统企业理论与现代企业理论之争;第二,基础立场不同,波利与多德的根本出发点都认同公司是一种社会组织,利润最大化不是公司唯一的目标,而曼尼则认为公司仅是一种经济组织,强调公司社会责任会危及自由市场经济。
从上述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种种争论,我们可以发现争论者关注的焦点主要为以下两点:第一,公司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还是在获取最大利润的同时承担其应有的社会责任;第二,公司管理者是股东的代理人还是公司全体利益要求人的代理人。
长期以来,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论导致了公司社会责任的理论基础并不稳固,直到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出现才使公司社会责任有了理论依托。利益相关者理论被认为是可用于评估公司社会责任的最为密切相关的理论框架,公司社会责任和利益相关者理论呈现出全面结合的趋势。利益相关者理论弱化了股东在公司的地位,这种弱化体现在利益相关者理论否定了公司是为持有该公司普通股的个人和机构所有的传统概念,提出公司的管理者对于公司主体的全面而不是个别的成员负有信托责任,也就是说,管理者是一个组织的受托人,而不是股东的代言人。因此,当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定义公司社会责任时,公司社会责任既包含经济层面,又涉及道德层面。
三、公司社会责任新的方向:可持续发展
关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的讨论,最早发生于一九七二年在斯德哥尔摩举行的联合国人类环境研讨会上。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在《我们共同的未来》报告中第一次阐述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共识。可持续发展是指既满足现代人的需求也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求的能力。换句话说,就是指经济、社会、资源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它们是一个密不可分的系统,既要达到发展经济的目的,又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大气、淡水、海洋、土地和森林等自然资源和环境,使子孙后代能够永续发展和安居乐业。
21世纪,随着全球化、信息化和金融化的不断推进,资源和生态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向人类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单纯追求经济增长速度的时代已经过去,在21世纪,更多资源应被用于解决不平等、贫困和环境问题。
2007年,石油价格的此起彼落引起的恐慌和气候变化的悲观论调充斥着我们的视听,能源和环境问题越来越引起公众的关注。在中国,十七大报告再次重申了建设“环境友好型、节能型社会”的决心,并“坚持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速度和结构质量效益相统一、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实现经济社会永续发展”。而在世界范围内,备受世界瞩目的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虽然没有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但是孕育了“巴厘岛路线图”,规定2009年前就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举行谈判。由此可见,可持续增长成为21世纪各国政府经济政策的主要目标,人类世界将进入可持续发展综合国力激烈竞争的时代。
在微观层面,越来越多的公司在论及公司社会责任时,频繁使用“可持续发展”这一名词。尽管不同人在描述公司社会责任时使用的词汇各有偏好,但是在可持续发展作为企业的竞争优势这一点上面,越来越多的人达成了共识。无论人们在谈论企业和社会之间关系时喜欢用何种词汇,企业履行应尽的社会责任已成为不争的事实。而且,随着世界公司法改革的潮流,公司社会责任亦被包括中国在内的各国公司立法所确认。
笔者认为,随着新世纪层出不穷的社会问题,公司社会责任的内涵也将与时俱进,不断丰满并解决最迫切的社会和环境问题。
【参考文献】
[1] 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06.7.第1次印刷.P48-51.
[2] 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3.1.
[3]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10.1.
[4] 上海证券交易所研究中心.中国公司治理报告(2007):利益相关者与公司社会责任.复旦大学出版社,2007.11.1.
[5] 企业社会责任在中国 2007回顾.企业社会责任同盟 http://www.CSR.org.cn
【作者简介】
高雅琳,女,西安财经学院公共外语教学部,讲师.